第5章保险法律制度
国际经济法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二)s

例题4 例题
中国公司与瑞典公司签订了出口一批蜡烛的合同。合同约定与本合同 有关的争议适用瑞典法律。主要成交条件是:CIF哥登堡每箱32美元, 9月装船。1994年7月20日,该批蜡烛7500箱经中国商检商门检验合 格后装上了某远洋公司的"Qimen"轮上,鉴于蜡烛如放在40℃左右的 地方时间一长会变形,因此托运人指示承运人在运输中应注意适当通 风。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依合同约定的贸易条件,中国方 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在运输途中"Qimen"轮与一 日本籍"海城丸"号发生碰撞,导致一货舱进水,使装于该货舱的700箱 蜡烛及其他货物湿损。为修理该船以便继续航行,该轮开进附近的避 难港,并发生了避难港费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Qimen"到达目 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余下的6800箱蜡烛已变形,不能用于正常的目的, 收货人只能按市价30%出售,经查蜡烛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 温度过高所致。
仓至仓责任 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30天 其他
二、国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一)保险人的承保范围 1、陆运险 2、陆运一切险 (二)责任期间 仓至仓,60天
(三)被保险人的义务
及时提货,有损失要及时告知 对遭受危险的货物,及时保全,避免损失扩大 在向保险人索赔时,提供所涉单证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 (一)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 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 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三)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 1. 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2.调节分配原则 3.社会保险一体化和社会化相统一的原则 4. 保障功能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5. 统筹兼顾与分步实施的原则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二、社会保险的具体内容 (一)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又称老年社会保险或年金保险,是指在劳动者达到法定老年年龄,并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是为实现社会保障的基本目标和制度的稳定运行,对社会保
险基金筹集、支付、投资运营和监督等进行全面规划和系统管理的总称。社会 保险基金的运营,是指将暂时闲置的部分社会保险基金直接或间接投入经济活 动或金融活动并取得收益,使基金的实际价值量增加的过程。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3. 补偿性 劳动者在向社会提供劳动,并因此获取劳动报酬的期间,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将
报酬的一定比例,作为劳动保险基金缴纳,待年老、患病、负伤、失业、生育 和丧失劳动能力时,又依照国家标准领回,是社会保险补偿性的具体体现;在 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况下,劳动者所享有的社会保险待遇,直接反映了 社会保险的补偿性。
经济法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 社会保险一般是指由国家通过颁布法律强制实施的,对全体社会公民或一定范
围内劳动者的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在生活中出现的其他困难依 法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保证公民和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制度。
保险学第五章 保险基本原则

三、派生原则
(一)重复保险的分摊原 则
• 重复保险有以下三种 分摊方式。
分摊的方式
比例责任制 限额责任制 顺序责任制
1.比例责任
某保险公司 各 赔 某 家 款 保 保 额 险 险公 公司 司 总保 保 和 损 险 险失 金 金金 额 额额
2.限额责任
某 3.保 顺序险 责任公司 各 赔 某 保 款 保 险 额 险 公 公 司 司 额 赔 额 赔 总 偿 偿 损 和 责 责 失 任 任 金 限 限 额 这种方式按照各家保险公司出单顺序赔偿,先出单
(四)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意义
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 所谓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必须遵循
的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 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有保 险利益。否则,合同是非法或无效的。
2.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 一是防止赌博行为发生。 • 二是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 三是限制赔付额度。
1.权利代位——代位追偿
• (1)代位追偿原则的概念
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由于保险关系双方以外 的第三者的疏忽、过失或者故意行为所致, 而损失又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时,被保险人 可依据法律规定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向第 三者要求赔偿,也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 险人要求赔偿。
(2)代位追偿权成立的要件
1.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者必须同时存在 损失赔偿请求权。
(二)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 • 1.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 2.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价值或可估价的利益 • 3.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 4.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存在、转移和消灭 • 1.保险利益的存在 • 2.保险利益的转移
第五章 失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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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概念
1.失业保险制度 是指国家组织实施,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 费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为因失业而暂时失去工 资收入的职工提供失业保险待遇,以保障其基 本生活,维持劳动力再生产,以及重新就业创 造条件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关键词语: 暂时失去 劳动力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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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失业分析
政策性: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产生的失业 问题。我国不同时期的失业状况:表4—1 社会性:科技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对 就业问题的影响; 个体性:劳动力素质与就业需求的矛盾。 呈结构性、普遍性失业并存。表4—2 缺失性:未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和市场导向 就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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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经济学:失业主要是个人原因 面对早期出现的经济危机,大多数经济学家 认为:市场有力量自发解决劳动力的供求平 衡问题。 凯恩斯认为:为实现充分就业,国家应该干 预经济,政府通过税收和直接投资,扩张有 效需求,达到扩大社会就业的目标。 国际范围:三阶段 创建阶段(20世纪初——第二次时间大战 前):法国最早建立失业保险制度(1905 年),但实行的是自愿性的。1911年英国颁 布《国民保险法》开创失业保险制度先河。 发展阶段(第二次大战以后——70年代初): 完善阶段(70年代中期以来):目前, 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其 中大多数是强制性的 ,自愿性保险的范围 只限于工会已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的产业或行 业。 基金来源:多数为双方;有些国家规定由雇 主全部承担。 替代率:大多数国家确定失业补助金的替代 2012/10/25 率为失业前一段时期平均收入的40%—75%;
第05章-财产保险

三、财产保险的保险方式 2.定值保险
例5-2:某公司将一批精密仪器出口产品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
保险,投保时确定的保险价值是5 000万元,保险金额也为 5 000万元。后来,轮船遇大风沉没。经过鉴定,仪器的损失程 度为100%。 如果货物在出事地市价为4 000万元,则应该赔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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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责任 险种:
• 基本险:承保意外事故、三停责任、施救费用 • 综合险:基本险+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
• 附加险:营业中断险;盗抢险等等,但不能独
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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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责任
基本险保险责任:
• 1、火灾、爆炸、雷击
• 2.飞行物体及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全部保险金额,即5 000万元×100%=5 000万元。
如果货物在出事地市价为6 000万元,则应该赔偿多少? 尽管超过了保险金额,但是还是应该赔偿5 000万元。
如果货物在出事时市价为4 000万元,残值1000万元,则赔偿 金额为多少? 如果货物在出事地市价为6 000万元,残值1000万元,则赔偿 金额为多少?
基本除除外责任还包括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
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陷 等12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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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金额
对于不同的资产,其投保金额是不相同的。
1.固定资产投保时按账面原值或由被保险人与保
险人协商按重置重建价值作为保险金额;
2.流动资产投保时,可按最近账面余额或最近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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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non-life
包括实物和 非实物标的引 起的直接和间 接损失
二、财产保险的业务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4.27•【文号】主席令第56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4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2012年4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军人伤亡保险第三章退役养老保险第四章退役医疗保险第五章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第六章军人保险基金第七章保险经办与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军人保险关系,维护军人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军人保险制度。
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的建立、缴费和转移接续等适用本法。
第三条军人保险制度应当体现军人职业特点,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国家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适时补充完善军人保险制度。
第四条国家促进军人保险事业的发展,为军人保险提供财政拨款和政策支持。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保险主管部门负责全军的军人保险工作。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军队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军人保险工作。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负责承办军人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军人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办理军人保险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军人依法参加军人保险并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军人有权查询、核对个人缴费记录和个人权益记录,要求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办理养老、医疗等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提供军人保险和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保险学概论_中央财经大学_5 第五章保险经营_(5.1.1) 第五章保险经营PPT

第五章保险经营李晓林教授主讲【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主要介绍了保险经营过程的基本特征、程序等理论与实务知识。
学习本章时,应熟练掌握保险经营的概念、特征和原则;熟悉并了解展业、承保、防灾防损、理赔等保险经营程序以及客房服务的基本内容。
同时,能够运用所学保险理论分析保险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了解保险经营风险防控的基本内容与技术。
第一节保险经营概述•一、保险经营的概念•保险经营是指保险企业进行投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保险交易和事项,包括展业、承保、防灾防损、再保险及理赔等五大方面。
保险经营的是一种社会性的经济损失补偿和给付活动,它以保险这一特殊商品为客体,以消费者对这一特殊商品的需求为导向,以满足消费者转嫁风险的需求为中心,将保险商品转移销售给消费者,以实现保险公司长远营运目标的一系列活动。
二、保险经营的特征•(一)保险经营思想的特征1.以市场为导向,按照保险市场的需求来安排保险经营活动。
2.以竞争为手段,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与发展。
3.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处理好保险企业自身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
4.以法律为准绳,规范保险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
•(二)保险经营行为的特征1.保险经营活动是一种特殊的劳务活动2.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3.保险经营成本和利润计算具有特殊性4.保险经营具有分散性和广泛性三、保险经营的原则•(一)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1. 经济核算原则2. 随行就市原则3. 薄利多销原则•(二)保险经营的特殊原则1. 风险大量原则2. 风险选择原则3. 风险分散原则第二节保险经营环节•保险经营活动通常包括展业、承保、再保险、防灾防损、理赔及资金运用等环节。
本节仅从保险公司的角度,对展业、承保、防灾防损及理赔四个环节的内容分别进行阐述。
保险监管保险投资报险保险中介险种开发、推销风险大小、目前状况足额、超额、不足额保险被保险人、消防、公安、气象、、防汛等地点、时间、损失程度临时、合同、预约分保;非比例(保额成数、溢额)、比例(赔款/超额赔款、事故超赔)机构(包括中介人)、业务、财务、偿付能力监管审核投保人审核投保标的审核投保金额缮制保险单复核签单收保费出收据单证验收现场查勘索赔接受查勘检验责任审核展业宣传保险推销保单承保核保签单防灾防损再保险加强联系协作提取防灾基金宣传防灾防损进行防灾检查原保险人分出业务再保险人分入业务理赔调查出险情况施救整理保护受损财产处理损余物资历核算实际损失提出索赔请求采取措施减轻损失提供索赔请求审定保险责任明确赔偿核定施救费用妥善处理疑难案件赔偿处理理赔纠纷的处理保险人保险中是否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保险利益比例、第一赔偿2、限额、免责限额等,代位追偿、重复分摊A展业:保险人通过保险业务人员运用各种有效的方式与方法将财产保险产品推销给保险消费者的过程。
第五章 政策性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政策性金融机构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第一节 政策性金融机构概述
一、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概念和特征 政策性金融机构,是由政府创立,以贯彻政 府经济政策为目标,在特定领域开展金融业务的 专业性金融机构。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由政府出资设立。
公司按商业化方式运作独立核算保本经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任务主要是依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任务主要是依据国家外交外贸产业财政金融等政策通国家外交外贸产业财政金融等政策通过政府性出口信用保险手段支持货物技术和过政府性出口信用保险手段支持货物技术和服务等出口特别是高科技附加值大的机电产服务等出口特别是高科技附加值大的机电产品等资本性货物出口积极开拓海外市场为企品等资本性货物出口积极开拓海外市场为企业提供收汇风险保障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3.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关系。 (1)地位平等。 (2)职能互补。彼此不存在替代与竞争的关系。 (3)业务协作。 4.政策性金融机构与服务对象的关系。两者在地 位上是平等的。至于两者之间具体的法律关系, 主要取决于政策性金融机构所提供金融产品的性 质及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
四、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包括资本金和营运资 金两个部分。其资本金多由政府财政全额拨付, 也有的由政府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形成。 政策性银行的营运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①政府提供一定的信贷资金;②向财政和中央银 行借入资金;③通过在国内外发行债券筹集资金; ④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转贷;⑤必要 时按商业条件向国内外金融机构借款。至于政策 性保险公司,其营运资金主要依靠业务收入,必 要时由国家预算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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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独自在水库溺水身亡。3月14日,X市第二人
民医院出具居民死亡证明,证明直接导致被保险人死
亡的疾病是产后抑郁症。被保险人死亡后,张某某向X
市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X市保险公司在
2000年4月4日作出拒付案件通知书,称:“经审核,
在保险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不属于保险
责任范围,此案拒付。”为此,张某某诉至法院。
所谓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
直接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及合乎逻辑的原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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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保险法律制度
•近因的认定方法
• 1、雷击击中一座建筑物并震坏其结构,紧接着,大风 袭来,建筑物的山墙倒塌;
• 2、大火损坏了房屋的一面墙,使之不复牢固,数天后, 大风吹倒该墙。
认定近因的两种方法: 1、顺推法; 2、逆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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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保险法律制度
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主体应本着诚实信用行使自己的权利, 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当法律缺项或规定不 明确时,司法裁判者可凭自己的职业道德、 专业知识,对事实进行认定(自由裁量 权),以追求最大化公平;
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被动告知、 通知和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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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保险法律制度
保险关系参与人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 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或非法人组织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 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
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般是同一人 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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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保险法律制度
谢某支付保费后,合同成立,应按保险条款的规定给 谢某提供保障,保险公司要求谢某体检及提供财务状 况说明,谢某也同意,视为双方约定了合同生效所附 的条件。如果谢某不能满足这些条件,即使谢某没有 意外身亡,合同也不会生效;现谢某满足了这些条件, 即使谢某意外身亡,合同也应生效,保险责任开始的 时间应该溯及到谢某支付保险费之时,保险公司应按 收取首期保费时与谢某的约定支付100万元赔偿。
被保险人: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 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 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不得变更;投 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受益人:指人身保险合同中有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 人; 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一人或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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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保险法律制度
保险种类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法定保险) 原保险和再保险: 财产险和人身险(包括人寿险、健康险和意外 伤害险)
保险关系的要素 保险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保险公司) 保险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保险标的、保险事故和保险危险:保险标的是 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人的寿命 和身体;保险危险是可能发生的偶然事件,保 险危险一旦发生则为保险事故,引发保险责任 保险费、保险金
专题:关于自杀条款的适用问题
1999年5月30日,张某某为其妻梁某某向X保险公 司投保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一份,受益人为张某某。
同年10月1日,被保险人生育一女孩。12月10日,
因小孩生病,被保险人感到紧张,于2000年元月25日
生病住进X市第二人民医院,经诊断:其患有产后抑郁
症。3月12日,被保险人和张某某向医院请假回家后,
此复 2002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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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保险法律制度
2、对第66条第2款有关措辞的理解
《保险法》第66条第2款规定:“以死亡 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 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 合同给付保险金。”
•
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合同期满2年,被保险人自杀死
第5章保险法律制度
案例1:2004年3月11日,田某为自己向A保 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险金额为20万的重大疾病保 险,受益人为本人,保险期间3年。2005年5月23 日,田某因病去世。田某生有三子一女,长子早 已病故,留有一子一女。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 儿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该笔保险金时,小儿 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女儿刚满周岁。田某的下 述亲人中哪些人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该笔 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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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保险法律制度
《保险法》第6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 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 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 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 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 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第5章保险法律制度
1、当丁二先于丁一死亡5分钟
• 刘氏
பைடு நூலகம்王氏
丁三
• 45万
0万
45万
•
刘氏
• 丁一的法定继承人
• 45 万
•
丁二
• 45
万
•
由于丁二先于丁一死亡,此时发生代位继承,由其
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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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保险法律制度
2、当丁二晚于丁一死亡5分钟
刘氏 • 丁45三万 • 15万 • 60万
担赔偿或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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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保险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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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特殊主体) 保险业务由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保险业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 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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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保险法律制度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ß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必备主义)
ß 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能投保;否则保险合 同不生效;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必须维持保险利益,否 则合同失效;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保有保险利益,否则 不能索赔
ß 保险利益功能:1、避免赌博行为;2、防止道德风险(为贪 图保险金故意作为或不作为而引发或扩大危险,保险人可拒 赔因道德风险产生的损害);3、限制赔偿数额(保险利益是 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超出保险利益的损失不予赔偿;重复 保险时,各保险人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出保险价值)
0万 15万 15万
王氏
0万 15万 15万
•
刘氏
• 45
• 丁一的法定继承人
万
•
丁二
• 45
•
由于丁二晚于丁一死亡,此时发生万转继承,
其有权接受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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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丁二的法定继承人有王氏、丁三、刘氏。
第5章保险法律制度
•
3、当丁一、丁二死亡顺序不能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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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保险法律制度
(一)自杀的概念
所谓自杀,是指行为人自己结束自己生命 的行为。
•
依自杀者的主观心态或自杀原因之不同:
• 1、故意自杀;
• 2、非故意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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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保险法律制度
德国《保险合同法》第169条规定:“被 保险人自杀时,保险公司可以免除理赔义务, 但是被保险人若是因精神障碍无法决定其意思 时,保险人的义务仍存续。”
•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
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 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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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保险法律制度
•A B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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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保险法律制度
Þ 保险法概述 概念: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即保险关系,指保险合同 当事人依据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对 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 系 保险法的范围 广义保险法包括具有公法性质的保险业法和 社会保险法,也包括属于私法的保险契约法 和保险特别法; 狭义保险法仅指保险契约法。我国《保险法》 包括保险契约法和保险业法两部分内容
或者说,从整个投保、承保的过程来看,谢某一直是 想投保的,而A保险公司一直是想承保的,双方已就保 险合同达成了一致意见,所以保险合同成立。由于在 该保险合同中既没有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也没有约 定合同生效的期限,依照《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 对生效条件和生效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 成立即生效。最后A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A.二儿子和女儿 B.小儿子 C.小儿子之女
D.大儿子
E.大儿子之子女
F.小儿子之妻 G.大儿子之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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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保险法律制度
法理解析:
• 法定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
•
外祖父母。
•
《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
亡时开始。”
•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时,其有权接受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第5章保险法律制度
案例2:丁一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了 一份保险金额为90万的人寿保险,指定自己为受 益人。其主要家庭关系如下:
• 丁一 • 刘氏 • 丁二 • 王氏 • 丁三(已成年)
• 某日,丁一和 丁二在一次自驾 车外出旅游中, 两人不幸坠崖身 亡。请问王氏能 否向保险公司请 求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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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保险法律制度
(二)自杀条款的适用
1、赞成应该给付保险金的理由
(1)因疾病所致;
(2)没有滋生道德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