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湖北省地方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湖北省地方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2.07•【字号】鄂市监标函〔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湖北省地方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各有关单位:为做好2022年我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工作,我局制定了《2022年湖北省地方标准立项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7日2022年湖北省地方标准立项指南为全面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做好2022年湖北省地方标准立项工作,增加湖北地方标准有效供给,加快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湖北标准体系,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及《湖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一)全面贯彻《纲要》精神。
统筹推进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全领域地方标准体系覆盖,贯彻落实《纲要》提出的推动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提升产业标准化水平,完善绿色发展标准化保障,加快城乡建设和社会建设标准化进程的要求,围绕《纲要》提出的标准化工程、行动和重点领域,积极开展地方标准研制。
(二)准确把握制定范围。
禁止通过制定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不在此列)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需要全国统一的一般性工业产品、产品检验检测方法等项目不在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范畴。
(三)加强标准体系建设。
强化地方标准体系的系统配套和协调一致,稳定和适配产业链、供应链。
申报项目应与本行业标准体系相符合,更加重视基础通用、产业引领标准制定,更加注重发挥标准对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激活发展动力、增强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的支撑作用;不应与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交叉重复;仅适用于本市州的地方标准项目,原则上由设区的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制定。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下达《电动汽车充电站计量性能在线监测设施技术规范》等地方标准制定专项计划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下达《电动汽车充电站计量性能在线监测设施技术规范》等地方标准制定专项计划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4.06.18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
正文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下达《电动汽车充电站计量性能在线监测设施技术规范》等地方标准制定专项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市监标技发〔2024〕3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4〕18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湖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关于地方标准快速立项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电动汽车充电站计量性能在线监测设施技术规范》等17项省级地方标准制定项目予以立项,项目名单见附件。
各项目牵头起草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标准起草工作组,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1)、《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0)、《标准编写规则》(GB/T 20001)和《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GB/T 20002)等国家标准和有
关规定,抓紧研究编写,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尤其是行业专家的意见建议,严格按照技术审查程序开展专业技术评审,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项目计划。
附件:湖北省地方标准制定专项计划表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8日附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9号——湖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9号——湖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3•【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9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9号《湖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晓东2019年12月23日湖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标准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以先进标准引领湖北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公布、备案、复审、实施等程序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促进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推动科技、标准、产业的融合,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提升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的工作经费,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地方标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满足本省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的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等领域地方标准。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标准的立项第七条下列领域应当优先制定地方标准:(一)公益性领域;(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三)市场机制尚未发挥作用的新兴经济领域;(四)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经济发展战略中,市场主体难以独立制定市场化标准的领域。
关于《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关于《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2.25•【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2010年9月14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黄平壤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现就《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关于开展法规清理工作的基本情况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下发《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意见》,要求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围绕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通过对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找出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更好地发挥地方性法规在地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2010年3月24日,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了《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工作方案》(武常办文〔2010〕10号),明确了清理工作的目标任务、指导原则、清理范围、工作安排。
按照工作方案,我市这次清理的范围是84件现行地方性法规,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清理和研究:一是法规已经明显不适应我市“两型社会”建设和自主创新需要,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二是法规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的;三是法规规定之间明显不协调的;四是法规操作性不强,需要也有条件加以细化的。
4月7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刘家栋在全市法规清理暨2010年立法工作会议上,对清理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
市人大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随即进行了认真清理,并参考2008—2009年市人大常委会对我市现行法规评估的意见,分别提出了清理意见和建议。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度地方计量规范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度地方计量规范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10.14•【字号】鄂市监办量〔2022〕60号•【施行日期】2022.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度地方计量规范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场监管局,省计量院,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助推湖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专家评审和向社会公示,省局同意将磁屏蔽室校准规范等45个项目列入2022年度湖北省地方计量规范制修订计划(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开展编制各主要起草单位要按照《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总局有关文件要求组织管理类计量规范编制。
各主要起草单位应按照《计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开展技术类计量规范编制。
二、按照时间节点有序推进(一)公开计量规范编制方案。
请各主要起草单位于2022年10月31前,向省局报送计量规范编制方案(大纲)(见附件2),编制方案应明确规范编制各阶段主要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计量规范编制方案(大纲)经省局审定后,统一向社会公开(特殊事项除外)。
(二)编制计量规范。
请各主要起草单位于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相关计量规范起草、征求意见工作,征求意见对象数量不少于5个。
编制计量技术类规范的,应通过公共网站向社会公示技术规范验证数据(特殊事项除外),并收集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公示时间不少于1个月。
公示结束后,应将相关技术规范(送审稿)及编制说明、试验报告、不确定度评定报告送本行业专家预评价,并由专家出具技术规范科学性、可行性的评价意见。
(三)计量规范报批。
请各主要起草单位于2023年10月15日前向省局报送省地方计量规范报批表(见附件3)、报批稿以及编制说明。
武汉市地方标准制编制说明

本标准以国家《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为指导,以 《武汉市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实施方案》为主要依据,参考借鉴 河北省等地帮办代办地方标准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的现状及帮 办代办服务的特点,形成我市投资项目帮办代办服务规范。本标准主要技术指标的 确定,既要满足实际应用、适宜帮办代办服务的开展,又要提高服务质量,具有一 定的前瞻性。
在标准正式立项之后,成立了由武汉市江夏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武汉市标 准化研究院等单位组成的标准起草工作组, 明确了标准起草工作组成员和任务分工, 拟定了标准编制工作计划。标准起草工作组开展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国内 外标准以及学术文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对市民之家以及江夏区、东湖高新 区等政务服务中心帮办代办工作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召集高等院校专家、帮办代 办工作人员就标准框架及主要内容组织开展轮内部研讨会。在总结相关理论研究和 实践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各参与方意见,标准起草工作组起草了标准草案,并对标 准草案进行了深入讨论和充分论证,对标准的整体框架和主要技术内容进行了反复 推敲、修改,按照 的要求对标准格式进行了调整,形成了《武汉市投资项目帮办代 办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当前,武汉市正在深入推进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改革,积极 营造高效、便捷、公开、透明的政务环境。但我市投资项目审批仍存在部门多、事 项多、材料多、流程杂、耗时长等问题,导致企业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年, 武汉市委、市政府联合印发《武汉市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实施方 案》(武文〔〕号),提出了全面实行全程代办制度,推行即来即办,提供全流程、 精准化服务。在此背景下编制《武汉市投资项目帮办代办服务规范》,一是规范帮办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2年)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号•【施行日期】2022.06.2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三号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6月23日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2年4月27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对十一件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
一、修改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部分条款(一)对《武汉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作出修改1.将第六条修改为:“开办本规定第二条第一、四项规定的公共场所批准新建、扩建、改建的,其设计和施工应符合治安安全条件,竣工后报请区以上公安机关查验。
消防设计和工程竣工验收,按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将第二十一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二)对《武汉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作出修改1.删去第五条第八项。
2.删去第十八条。
3.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单位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1年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1年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7.12
•【字号】鄂市监标函〔2021〕116号
•【施行日期】2021.07.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1年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
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标准化法》和《湖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我局按照《2021年湖北省地方标准立项指南》组织了2021年度第一批地方标准项目征集,经政策审查、专家组评审、公示等程序,确定《水稻育秧中心建设技术规范》等137项制定项目和《中药材黄连种苗繁育及质量分级规程》等13项修订项目,以及《地理标志产品南乡萝卜》等3个地理标志产品项目列为2021年湖北省地方标准项目立项计划(第一批)。
咨询方式:省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邮箱:hbbzhc 。
附件:2021年度湖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表(第一批)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2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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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武汉市地方标准管理,规范标准制修订和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标准委关于做好地方标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湖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满足武汉市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要求以及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需求,可以制定武汉市地方标准,并报湖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在本行政区域内推荐执行。
第三条武汉市地方标准的编号由标准代号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武汉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4201”和“/T”,再加标准顺序号和年号三部分组成。
武汉市标准示例:
DB4201/T×××-××××
第四条武汉市地方标准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
法律对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标准立项
第五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年初提出市地方标准项目征集计划,面向全市公开征集本年度武汉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
第六条武汉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一般通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企业申报。
申报武汉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应经项目涉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报送《武汉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及标准项目查新报告。
第七条项目征集工作结束后,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逐个进行评审,并通过网站对标准项目予以公示,在此基础上印发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通知。
第八条执行武汉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和内容是:(一)确属急需制修订地方标准的项目,可以增补;
(二)确属不宜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应予撤销。
第三章标准起草
第九条标准起草单位应对所编制的地方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负责。
具体起草工作可委托国家或省、市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
没有对应的国家或省、市级标准化专业
技术委员会的,应成立标准项目专家组,承担标准的具体起草工作。
第十条标准起草单位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按照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20001《标准编写规则》和GB/T20002《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等基础性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起草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同时编写《武汉市地方标准编制说明》(见附件2)。
第十一条主要起草单位在完成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后,应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发至该标准所涉及的管理、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高等院校、学术团体和相关专家、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应附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武汉市地方标准编制说明》等材料。
地方标准在征求意见时,应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
对比较重大的修改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二条起草单位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和分析研究,并对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作必要的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连同《武汉市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和《武汉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3),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评审与归口
第十三条武汉市地方标准评审工作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可委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组织评审并归口。
第十四条评审组由标准涉及的管理、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标准化、高等院校、学术团体等有关单位的专家和代表组成。
第十五条地方标准评审人员应遵循回避规定,从“武汉市标准化专家库”中选取,标准起草组成员或与标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审专家。
根据审查需要,也可特邀相关行业的专家参加评审,但特邀专家人数不得超过评审组总人数的50%。
专家组人数为奇数,一般为5~9人,推选组长1名,也可以增设副组长1名。
第十六条为确保评审质量,应在评审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标准送审稿、《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和《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中“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标准文本等材料发送给参加评审会的专家。
第十七条地方标准评审会议议程主要包括:
(一)介绍专家组成员及项目起草单位参会人员,确定专家组组长、副组长;
(二)明确审查要求和纪律;
(三)主要起草人介绍标准编制情况;
(四)专家组对标准文本逐条进行审查;
(五)专家组讨论形成“会议审查意见”;
(六)组长代表专家组向项目起草单位宣读“会议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评审工作应协商一致。
如需表决,应有不少于四分之三的评审组专家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地方标准评审通过后,起草单位应根据评审会意见,整理《武汉市地方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4),修改提出地方标准报批稿。
地方标准报批稿在报批前,应将修改情况送交评审专家组正副组长复核。
第五章审批与发布
第二十条起草单位完成地方标准报批稿后,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地方标准审批表(见附件5);
(二)地方标准报批稿纸质版和电子版;
(三)地方标准编制说明纸质版和电子版;
(四)会议审查意见;
(五)地方标准审查会专家名单;
(六)地方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七)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八)地方标准征求意见阶段反馈表;
(九)下达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文件;
(十)武汉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请表;
(十一)标准项目查新检索报告;
(十二)检验报告(此项仅产品类标准需提供,要求至少一份原件)。
第二十三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报批材料后,按相关规定审批、编号、发布、报备。
市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再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申请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地方标准批文、地方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各两份,并附电子版。
第二十四条制修订市地方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统一归档。
第二十五条地方标准印刷出版应符合GB/T1.1的规定。
市地方标准出版后,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存档,并分发市标准化研究院备查。
第六章标准复审
第二十六条地方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复审项目通知,复审具体工作可委托市级以上标准化技术
机构或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也可根据需要在复审周期内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见附件6),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第二十七条地方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不需要修改的地方标准确认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地方标准,不改顺序号和年号。
当地方标准重版时,在地方标准封面上、地方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作修改的地方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
修订的地方标准顺序号不变,仅将年号改为修订当年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地方标准,予以废止。
第二十八条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武汉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表
2.武汉市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3.武汉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4.武汉市地方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5.武汉市地方标准审批表
6.武汉市地方标准复审申请表
附件1
20 年度武汉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表
附件2
武汉市地方标准制编制说明
武汉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名称:
时间:
情况介绍:
武汉市地方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地方标准名称:年月
武汉市地方标准审批表
地方标准名称:
地方标准编号:
起草单位:
年月日
武汉市地方标准审批表
附件6
武汉市地方标准复审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