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事业分类及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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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84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由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5月15日,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对这部法律作了修改。

实践证明,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其确立的水污染防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排污收费、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等基本法律制度是正确的,有关规定也是切实可行的,对于防治水污染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水污染物排放一直没有得到有效地控制。

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形势面临着旧帐未了、又欠新帐的局面。

主要表现在:一是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水体污染相当严重;二是部分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过高,加剧了水污染的恶化趋势;三是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存在极大隐患;四是水污染事故频繁发生;五是原水污染防治法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使得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责任。

针对上述新情况、新问题,原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水污染防治新形势、新问题的需要,必须从法律制度上加以修改、补充和完善。

2008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原水污染防治法予以了全面修订。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共八章九十二条,将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这部法律在总结我国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的一些成功做法,加强了水污染源头控制,完善了水环境监测网络,强化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在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和城镇污染防治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和内河船舶的污染防治,增加了水污染应急反应要求,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了民事法律责任。

这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对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四)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进一步规范排污行 为 排污许可制度是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 强污染物排放监管的重要手段。为了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制度,进一步规范排污行为,新水法主要做了以下两个 方面的修改:
全面推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新水法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 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 可证方可排放废水和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城市污水集中处理 设施的运营单位,都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 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第20条) 进一步规范排污口设置,对重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加强监测。 新水法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 当按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第22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第23条)
(五)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城乡居民的饮用水安全,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管理制度,新水法主要做了以下四个方面的修改:
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新水法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制度,并将其划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第56条第1款) 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机关和争议解决机制。新水法规定,跨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同时,对其他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也做了规定。(第56条第2款、第3款)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新水法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内设置排污口。(第57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 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排放 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58条第1款、第 59条第1款) 在饮用水准保护区内实行积极的保护措施。新水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 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 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和现实社会需要通过的一项重要法律。

该法于2008年6月30日正式实施,旨在加强对水污染的预防和治理,保护和改善国家水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对该法内容及其实施情况的详细分析。

首先,该法明确了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

法律要求加强水污染的源头控制,依法设定和管理排污许可制度,强化水污染的事前预防和事后治理,推进工业和农业生产的清洁生产,鼓励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水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其次,该法对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污染物的治理设施、配备污染物治理人员,并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使用、维护、运行、监控这些设施。

对于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法律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还对政府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

法律规定,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全面的水环境状况和水资源利用需求情况,制定并实施水污染防治规划,加强水污染的监测和监管,建立水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还针对特定的污染源和环境问题做出了专门规定。

例如,针对农业面源污染,法律要求农作物种植者使用合理的农药、农杀藻剂和农肥,推广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

对于水体中的重金属和有机物污染,法律也要求加强治理和防控措施。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中国政府加大了对水污染治理的力度。

各级政府部门相继出台了配套的法规文件,完善了水污染防治的相关政策措施。

同时,政府加强水污染的监测和监管,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在实施过程中还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一些企业和农户对法律的执行不理解或者不重视,导致污染物排放仍然存在问题。

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投入和行动不够有力,影响了法律的有效实施。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水是生命之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但近年来,我国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并在其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的实施细则,来进一步指导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具体实施。

本文将对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水污染防治法的意义和目标《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细则的制定是为了切实防治和减少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安全、推动水环境保护与修复,提高水环境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生活用水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

《水污染防治法》的目标主要包括:加强水环境保护和管理,提高水环境质量;推进水污染防治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加强水污染的治理;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监测体系和监管体系,加强对水污染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国际合作,提高我国的水环境保护能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水资源利用效率。

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制定适应我国国情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包括水体功能区划、水质目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2. 水污染源的分类与治理:根据不同的污染源类别,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和标准,包括工业废水、农业面源污染、生活污水等。

3. 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建立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对涉及水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许可,并设立监督检查机构,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4. 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推进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建立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和维护机制,并设立相应的资金支持体系。

5. 水环境监测与评估:建立完善的水环境监测体系和评估机制,定期对水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水污染问题。

6. 罚款和责任追究:对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实施罚款和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维护水环境的公共利益。

三、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意义和作用《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制定,使得法律的规范更加具体化、可操作化,为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水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引言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保护水资源、预防和治理水污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水污染对人类健康、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产生严重影响。

因此,各国都制定了相关法规和政策来加强水污染的防治。

本文将针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探讨和分析。

1. 法律背景1.1 国际法律背景在国际层面,各国普遍加强了对水资源的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

例如,联合国制定了《联合国环境规划与策划署制定的全球行动计划》以及《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其中包括了关于水资源和水污染防治的具体目标和行动计划。

1.2 国内法律背景我国《水污染防治法》于20XX年颁布实施,是我国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法律法规。

该法律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责任主体、管理体制、防治措施等。

并且,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的具体配套法规和标准,进一步保障水污染防治的实施。

2. 法律原则和基本要求2.1 法律原则《水污染防治法》明确了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包括预防为主、综合施策、源头治理、依法管理、分类施策等。

这些原则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起着指导作用,确保了防治工作的有效性和系统性。

2.2 基本要求《水污染防治法》对水污染防治提出了基本要求。

首先,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目标,包括确保饮用水安全、保护水环境、维护生态系统等。

其次,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体制、加强监督执法等。

此外,还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基本措施和技术要求,包括加强排污许可管理、推广清洁生产、强化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等。

3. 责任主体和管理体制3.1 责任主体《水污染防治法》明确了水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各级政府负责制定水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加强监管和执法。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则应当依法履行污染防治的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3.2 管理体制《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管理体制,包括建立健全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建立水污染防治专项基金、设立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等。

人力资源水水污染防治法事业分类及定义

人力资源水水污染防治法事业分类及定义

人力资源水水污染防治法事业分类及定义人力资源是企业最重要的资源之一,同时也是影响企业长远发展的关键因素。

为了保护人力资源的环境,保障人类的身体健康,我国制定了《人力资源水水污染防治法》,以规范企业用水用人的行为,保障人力资源的环境安全。

本文将通过介绍《人力资源水水污染防治法》的事业分类和定义,来解读这一法律条款的相关内容。

一、事业分类人力资源水水污染防治法根据污染源的种类和管理机构的不同,分为以下几个事业分类:1.生活污水处理事业生活污水指城市、乡村、旅游等地区人民生产生活过程中排放的含有难以消化的有机物、氮、磷等物质的有机污水。

生活污水处理事业是指监管城市、乡村、旅游等地区生活污水的处理、收集和排放的事业。

2.工业污水治理事业工业污水指由各种工业活动而产生的废水,其中包括工业制造、采矿、制药厂、肉类加工、造纸厂、制鞋业、电子工业等。

工业污水治理事业则是指监控各个工业活动的废水排放情况,通过治理废水,保护环境,维护人类健康的事业。

3.医疗废水处理事业医疗废水指医院、药店、疾控中心、卫生间等医疗行业的污水。

医疗废水处理事业是指监管医疗废水的处理、收集、排放等行为的事业。

4.农业废水处理事业农业废水指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其成分包括农药、化肥、生产过程中的污水等。

农业废水处理事业则是指通过监管农业废水的处理和利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的事业。

二、定义1.人力资源水水污染人力资源水水污染是指污染源在使用水资源时,对水的生态系统、自然系统、人类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造成的有害影响。

2.污染源污染源指导致人力资源水体受到污染的源头或原因,包括生活、工业、农业、医疗等领域中的污染源。

3.排污许可证企业在从事生产活动时需要排放废水,为了规范排污行为,保护水资源,其须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4.废水废水是指人力资源中受到污染的水,主要来源于生活、工业、农业、医疗等领域中的废水。

5.环保税生态环境税是指对破坏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对公众造成危害的企业和个人通过处罚或收环境税的方式,来促使他们遵守环境保护规定,防止污染和环境破坏。

水污染防治法事业分类及定义

(3)紙容器製造業:以紙板、瓦楞紙、浸蠟紙、強力紙等製造密封或通氣之容器或紙袋之事業。
(4)其他紙製品製造業:(1)至(3)以外,紙製品製造之事業。
7.照相沖洗業及製版業
(1)照相沖洗業:從事底片及相片之沖洗、列印、放大或其他處理之事業。
(2)製版業:從事印刷相關用版製作之事業。
8.化工業
(1)基本化學原料製造業:以化合、分解、分餾、蒸發、萃取等物理或化學反應方法,產製無機或有機基本化學原料之事業。
(3)不織布業:以天然纖維及人造纖維經膠合、針軋、水軋、熱融、紡黏及融噴等方法製成織品之事業。
(4)繩、纜、網、氈、毯製造業:以棉、麻、絲、棕櫚等纖維,或人造纖維、紙、草、蔓及塑膠等編製繩、纜、網等;或以毛、麻、人造纖維等編製或槌製氈、毯;或以纖維、塑膠等編製漁網等之事業。
3.印染整理業
從事纖維、紗線、布疋、成衣、織帶、拉鍊、繩網或其他製品之燒毛、退漿、精練、漂白、絲光、染色、印花、整理或塗布等之事業。
4.製革業
從事皮革、毛皮之浸水、浸灰脫毛、脫灰酵解、浸酸等預鞣、鞣製、再鞣、染色、加脂、整飾等全部或部分作業程序之事業。
5.紙漿製造業
以木材、竹、草、樹皮、蔗渣、廢布、廢紙、下腳棉花或其他纖維製造紙漿之事業(含嫘縈紙漿業)。
6.造紙業
(1)紙製造業:從事紙張、紙板及其製品製造之事業。
(2)加工紙製造業:以紙或紙板製造加工紙類之事業。
(2)以滲碳、滲氮、化學蒸鍍或物理蒸鍍等冶金原理進行金屬及其製品表面處理之事業。
(3)以淬火、退火、回火等方式,並藉溫度、氣體及時間等控制,改善金屬組織或物性之事業。
19.電鍍業
從事以化學、電化學等方法,將金屬鍍著於他類金屬、塑膠或其他非金屬物等表面(不含電路板製造)之事業。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4.02.2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说明(1984年2月29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的说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长李锡铭现在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目的水是一种基本的环境因素,也是重要的资源。

它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情况如何,不仅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和工业生产的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保护水资源,防止水质污染,是国家经济建设方针的一个重要内容。

水污染是我国环境保护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随着工业生产的增长和城市的发展,排向江河、湖泊的污水量不断增加,目前,全国每天排放污水约9170万吨,其中工业排放的废水约7210万吨,城市生活排放的污水约1960万吨。

污水净化处理水平很低,工业废水处理率只有15%,有71%的工业废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带入大量的有毒、有害污染物质,排放到自然水体,造成了水体污染,破坏了生态平衡。

我国有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5375条,据对有监测资料的1200条主要河流或河段分析,受到不同程度污染的有850条,约占70%,其中严重污染的有230条,约占19%。

城市区域的河流和流经城市区域的河段,几乎都受到污染。

据对有监测资料的31个主要湖泊、水库的分析,除官厅水库、鄱阳湖、洪湖等少数未受明显污染外,太湖、洞庭湖、东湖等许多著名湖泊,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地下水污染情况也较严重。

据对47个城市的地下水水质资料分析,有43个城市的地下水受污染,北方城市的地下水污染严重。

我国的水污染,目前大多数地区是有机物污染,少数地区已经受到汞、镉等重金属和有毒物质的污染,在不少地区已经危及饮用水源。

水污染对人民健康、工业生产、农业生产、渔业生产和旅游事业的发展,都造成了危害。

水污染防治法律要点梳理

水污染防治法律要点梳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水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水资源和维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

本文将梳理水污染防治法律的要点,以期增强公众对水污染防治的认识和重视。

一、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最基本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全面加强水污染防治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标准,禁止超标排放。

同时,环境保护法还规定了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措施,以及责任主体的划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二、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专门用于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为实现水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法律责任。

该法规定了各类水体的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制度,并对严重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机制、处罚措施以及监测和评估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三、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是我国用于保护水土资源的法律法规,对防治土壤水土流失和减少水土污染具有重要作用。

水土保持法明确了土壤保持的原则和目标,规定了土地利用的限制和禁止性规定,对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和湿地等行为予以惩罚。

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是针对农业活动引起的水体污染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措施,对农业生产活动中的化肥、农药使用和畜禽养殖等进行了规范,旨在减少农业活动对水环境的负面影响,保护水资源。

五、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维护海洋环境资源的重要法律法规。

该法对禁止污染海洋环境和保护海洋生态系统作出了规定,规范了禁止和限制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保护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六、水权管理办法水权管理办法是我国水资源管理的重要法规。

该法规定了水权的划分和交易制度,明确了各类水权的权益和责任。

通过实行水权管理制度,可以促进对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

总结起来,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为保护水资源、减少水污染、维护环境健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内容有哪些?

If you don't have the courage to fight wolves, don't shepherd sheep.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内容有哪些?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三节城镇水污染防治第四节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五节船舶水污染防治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六章水污染事故处置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水资源是地球上人类生存所必须的最重要能源之一,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出台可以帮助政府部门、生产厂家、居民用户有效解读我们国家现行有关水污染的问题,接下来让我来详细给大家介绍一下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内容有哪些细节?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内容;一、加大政府责任:地方政府要对水环境承担实实在在的责任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有关加大政府责任的新规定主要是指:1、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政府最重要的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而这个规划是有项目和资金作保证的。

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3、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这些新规定意味着,今后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承担实实在在的责任。

今后,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情况以及当地的水环境质量如何,都要纳入到对政府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中来。

二、明确违法界限:超标即违法,不得超总量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本条规定明确了违法行为的界限,是对1996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的重大突破。

1984年通过的《水污染防治法》以及1996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仅仅把超标准排放水污染物作为征收超标排污费的一条界限,这是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做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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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之「營建工地」事業定義。

須依水污染防治
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

二、水污染防治法之「營建工地」事業定義
1.從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

2.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之建築工程、道路、隧道工程、管線工程、橋樑工程、區
域開發工程之事業。

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事項如下:
1.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採礦業…及營建工地,應於開挖面或堆置場
所,舖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

但遮雨、擋雨設施設置有困難,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事業應設置沉砂池,收集及處理初期降雨及洗車平台產生之廢水,其沉砂
池應符合下列規定:
a.總設計容量應為工地或作業場所範圍總面積乘以0.025公尺以上。

b.非下雨期間最高液面距池頂高度應大於池深之二分之一。

c.應採不透水材質。

(2)擋雨、遮雨、導雨設施及沉砂池應定期維護、清理淤砂,並記錄清理維護
時間及方法;其紀錄應保存三年,以備查閱。

(2)事業依核發機關核准之內容需採行以上規定,其逕流廢水經沉砂池處理
後,得自核准之逕流廢水放流口排放。

(3)雨量大於第三項第一款規定沉砂池總設計容量時,超過總設計容量之逕流
廢水量,得以繞流排放。

(4)辦公場所、員工宿舍產生之生活污水,應妥善收集處理。

2.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
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以下簡稱削減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

前項削減計畫應記載事項,規定如下:
一、基本資料。

二、前條規定之污染削減措施及其工程圖說。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影本。

削減計畫有變更,或經主管機關查核發現削減計畫內容不足以維護水體
水質,而有污染之虞,經限期改善者,應於變更前或改善期限內,提出修正之削減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

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9條之3
營建工地施工期間,於其周圍排水溝排放管線底部、進入水體處及其周圍環境,形成可見之沉積污泥時,營建業主應予以清除,或依主管機關之命令,於三天內清除。

施工機具、車輛維修、保養所棄置或溢洩之廢機油、潤滑油、柴油等,營建業主應以適當之儲存設備收集處理,不得隨廢(污)水或逕流廢水排放或溢流於作業環境外。

前二項沉積污泥之清除、廢油之收集處理,營建業主應每次記錄清除、收集處理時間及方法,其紀錄及妥善處理證明文件,應保存至營建工地完工,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解除本法管制,以備查閱。

4.100年08月26日環保署環署水字第1000072562號函:
一、依本署95年11月13日環署水字第0950090269號函釋,「逕流廢水污染
削減計畫」應確實責由水污染防治法所列管之事業主體提出,倘由承包
商共同或獨立具名者,不予受理。

二、「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業別42營建工地定義為「依環境影響
評估法相關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及屬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一級營建工程之建築工程、道路、隧道工程、管線工程、橋樑工程、
區域開發工程之事業」,其管制之事業主體為開發單位或營建業主。

四、罰則:
違反以上「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相關規定者,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

~為確保您的權益,請依規定向本局申辦「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
諮詢電話:05-3620481 賴先生
嘉義縣環境保護局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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