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浙江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请报送2005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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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05]41号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05]41号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05〕41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专业部门,省市政工程协会:现将《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浙质安监〔2002〕3号)同时作废。

附件:《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DB33T1104-2014_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

DB33T1104-2014_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
9 施工安全监理..........................................................................................................39
9.1 一般规定............................................................................................................................39 9.2 施工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 40 9.3 施工安全监理的方法........................................................................................................42 9.4 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 43 9.5 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 44
6 工程质量控制..........................................................................................................20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2]1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2]1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2〕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宁波市发改委: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客观、及时、合理地反映建设工程价格要素的变化水平,全面推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进程,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客观、及时、准确地反映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变化情况,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3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房屋修缮等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计价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XXX使用,加强价格信息工作监管,为政府宏观决策、规范计价行为以及造价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条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的内容是根据建筑市场行情,对建设工程造价组成的人材机价格按照规定的组价程序合理确定价格,并通过网络平台、网刊和其他途径适时发布价格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全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动态管理工作。

2024浙江省现场监理用表.pptx

2024浙江省现场监理用表.pptx

现将相关资料(见附件)报上,请予以审查。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场日期备注 附
件:
1.出厂证明文件2.检测报告3.检查验收记录施工单位(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月
日审查看法:
结论:
□同意进场口不同意进场项目监理机构(章):
专业
监理工程师:
年月口浙建监B7监理通知回复单
工程名称:
编号:
月日进场的下列施工机械设备。

月日审查看法:结论:
经检查上述工程口材料/口构配件/口设备,□符合/口不符合设计文件和规范的要求,口准许/□不准许进场,口同 意/□不同意运用于拟定部位。
项目监理机构(盖章)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 年月日浙建监B6-1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报审表工程名称:
编号:
致 (项目
监理机构):
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我方拟于年
报审表浙建监B2开工报审表
浙建监B3复工报审表浙建监B4分包单
位资格报审表
新建监B5施工限制测量成果报验表浙建监
B6工程材料、设备和构配件报审表浙建监B6-1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报审表
浙建监
B7监理通知回复单 浙建监B8
报审、报
验表淅建监B9分部工程报验表 浙建监Bl。单位工程
竣工验收报表浙建监Bll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施
方案

年月口审查看法:
专业监理工
年月日审核看法:
项目监理机构(盖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
字、加盖执业印章) 年月日浙建监
Bl-I超过肯定规模,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报审工程名称:
编号:
(项目监理机构):
我方已完成 工程专项施工方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DB33T1104-2014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DB33T1104-2014

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 BDB33/ T1104-2014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Standards of Management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2014-07-08 发布2014-11-01 实施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前言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订计划》(建设发[2012]19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主编单位为: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协会、浙江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组织机构和职责;5 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6 工程质量控制;7 工程造价控制;8 工程进度控制;9 施工安全监理;10合同管理;11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12 监理文件资料管理;13 相关服务;附录:建设工程监理基本表式;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相比增加了7个术语,分别是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工程变更、工程进度控制、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控制、施工安全监理、合同管理。

本标准严格规定了监理人员的执业资格,规定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资格;同时规定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三级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

本标准增设了监理工作程序图,将监理工作总流程、质量控制、造价控制、进度控制、安全监理、合同管理等几个方面,分别制定了程序图,具体指导监理工作,这些程序图直观简洁,有着较强的指导性。

本标准单设一章,共五节计29条款,细化了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

本标准扩充和细化了质量、造价和进度控制要求,细化了监理资料的分类管理要求,细化和增加了监理工作用表。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协会负责。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2005年建筑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2005年建筑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2005年建筑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5.07.20•【字号】粤建科函[2005]286号•【施行日期】2005.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关于2005年建筑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科函[2005]286号)省直有关单位,厅直属各单位: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180号)精神,结合我省建筑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现将2005年我省建筑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间和地点1、申报时间为8月15日至9月10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周六日休息)。

凡符合申报条件,符合建筑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广东省建筑专业第一中评委会,逾期不予受理。

2、申报地点:广州市广园中路景泰直街6号506房(原省建委培训中心)。

二、评审条件(一)建筑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分别执行:《广东省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2000]14号)、《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2000]15号)、《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做好2005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180号)。

(二)外语条件1、申报建筑专业工程师资格,必须按照国家人事部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适用范围的规定,报名参加相应等级的考试(政策规定可免考的除外)。

合格标准均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

2、专业技术人员凭1997年以来取得的人事部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含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以及人事部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全国通用标准以上成绩通知单。

项目建设与投资管理办法

监狱系统项目建设与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建设与投资管理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工程建设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监狱系统各单位,市属监狱参照执行。

第三条项目建设的实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主管机关有关规定,依照本办法进行严格管理。

建设项目涉及保密要求的,应当按照保密规定办理。

第四条项目建设的实施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分阶段按步骤完成前期准备(包括项目立项和工程准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含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资料归档等各阶段的有关报审、报批、报建、招标等手续。

第五条项目招标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项目招标规范程序进行。

招标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或《招标方案》及相关资料报送省局审核,并按照批复执行。

第二章前期准备阶段管理第一节总体规划第六条项目建设应当编制总体规划,分步实施。

编制总体规划的主要依据是核定的监狱关押规模和国家颁发的相关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设计要求。

第七条监狱总体规划应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能够满足监狱使用功能要求,并具有可行性、前瞻性和可发展性。

第八条总体规划编制后应及时呈报省局审核认定,并于项目实施时按有关规定报送当地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报省局审核的总体规划资料主要包括:编制说明、现状图、规划图(含长远和分期建设规划图)、现有和规划房屋设施一览表等文字资料及光盘。

第九条总体规划一经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定部门重新审核认定,经批复后方可修改。

第二节项目立项第十条项目建设应当事前立项。

项目建设的立项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其中省监狱管理局统筹资金投资项目的立项申报,实行集中统一申报制度,时间暂定为每年的5月、12月各一次。

第十一条立项申请的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广东省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01]4号文)的要求进行编制。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确保检测质量。
第五条推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进步,鼓励检测机构积极开展检测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利用,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检测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核查时,应对核查对象的资质条件、内部管理、技术能力等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提出核查意见,填写核查表。
第十六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包括正本、副本及一枚资质专用章。资质证书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专用章与证书配套使用。
(三)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字迹清楚、结论明确,经检测、审核、批准人等相关责任人签字;有注册专业工程师要求的专项检测报告,还应加盖注册工程师专用章。
(四)检测报告应加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专用章和检测机构的公章或报告专用章,多页检测报告应加盖骑缝章;
(五)检测机构在工程现场进行抽样或现场检测,其检测报告应包含足够的信息,如工程概况、检测内容、检测依据、检测方法、取样方式、数量、部位及相应的规范要求、检测结果等内容及其它需要包含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检测机构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向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一)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或因其它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当于15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二)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应于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由施工单位现场取样送检的,现场取样应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人的监督下进行。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个人和取样见证人,应当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发文字号】建建发[2013]317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3.12.04【实施日期】2013.1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建建发〔2013〕317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实际,我厅决定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期间,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依据(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三)《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浙建法〔2006〕47号);(四)建筑材料、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节能、市政道路与桥隧工程、室内环境等相关检验检测技术标准。

二、检查范围及时间安排凡在本省(含外省在浙)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均属本次检查范围。

检查时间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全面自查自纠阶段,从2013年12月上旬至2014年3月31日;第二阶段为检查督查阶段,从2014年4月1日至6月30日。

三、检查内容(一)检测机构资质的符合性1.检测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具备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情况,省外检测机构备案情况;2.检测机构的现有组织机构、技术力量、设备配备、环境条件和检测能力是否符合资质要求。

(二)检测机构行为的规范性1.市场行为。

重点查处不具备(或超出)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转让或出借、出租资质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1)承接工程检测业务后未到业务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工程项目登记;(2)实际使用名称、检测项目和参数、检测场地等与资质证书登记事项不一致,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等违法行为;(3)超出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4)转包检测业务的行为;(5)未及时上报检测机构的重要变更(指法人、技术负责人、场所等变更)情况;(6)检测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从事检测工作和出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7)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未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检测合同不规范,存在影响检测报告公正性的内容。

关于印发《2009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核数据 的有效性和准 确性 ,负责统计 的工 作人员要
切 实 负 起 责 任 ,认 真 学 习 工 程 监 理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
了解并 理 解制 度 中各 项统 计 指标 的含 义 ,严 格把 关 ,对本区域 的工程 监理统计数据 负责 ,发现极大 值 等不 合理 数 据 ,应 及时 通 知企 业进 行 核对 或改 正 ,并 关注统计 系统 中的信 息公告 ,按公 告提示通 知所属工程监理 企业在规定时 间内对上报数据进行 核对和 完善 ,切实保障 数据的真 实准确 。 ‘
善 工 程 监理 统 计 制 度 ,增 强 工 程 监 理 统 计人 员 力量 ,
三 、完善 工程 监理统 计 指标和 统计 系统 软 件
为更好 的适 应工程监理 行业发展 和监管需要 , 与会 代 表对 进一 步 完善 工程 监 理统 计 指标 和统 计 软件 进 行 了研讨 ,建议 在 原有 较 好工 作基 础上 继 续完 善和提 高 , 我们将 根据 这些 建议 , 整部 分统 调 计指 标 ,对 工程 监 理统 计 系统 软件 进 行修 改和 完 善 , 取在 新的工 程监理 统 计报表 中 , 加科 学设 争 更
为社 会 公众 和 行 业发 展提 供 优 质统 计 服务 ,主 要抓 好 以下 三 个方 面 工作 :
理 企业 资 质管 理 系统 数据 共 享 ,加 强工 程 监理 企 业资
质动 态 监管 提供 了条件 。 会 议 指 出 , 目前 工 程 监 理 统 计 工 作 还 存 在 一 些 问 题 , 主 要 表 现 为 :统 计 报 表 工 作 质 量 有 待 提 高 , 统 计
程 中,各级住房和城 乡建设行政主 管部 门要认真 审
准 后 因 工 程 监 理 取 费 变 化 所 引 起 的 全 国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总 额 的 增 长 数 值 进 行 了 测 算 , 为 新 收 费 标 准 的 顺 利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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