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扩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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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进口零售电商行业发展

跨境进口零售电商行业发展

2018年中国跨境进口零售电商行业发展研究报告▌监管政策过渡期二次延长带来发展利好上层设计趋向引导支持,释放稳定信号2016年4月8日起,我国正式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1)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再按物品征收行邮税而是按货物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2)公布跨境零售进口电商正面清单,跨境零售进口商品的品类受到一定的限制。

(3)规定个人购买限额,“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万元”。

(4)跨境进口标准提高,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等的首次进口需提供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

跨境监管政策规范调整内容较多,但给出了一定的过渡期,部分政策于2018年起开始实行;2017年9月,再次延长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延长一年至2018年底。

过渡期的二次延长给了跨境电商企业更多的调整空间,整体处于政策利好期。

▌市场态势已定,资本趋利远离早期项目(1)跨境电商受政策影响不确定性较大(2)格局趋稳跨境电商受政策的影响较大,行业发展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随着跨境政策的不断出台、变化,资本市场对跨境电商行业的态度趋于谨慎。

根据相关统计,相比2015、2016年,2017年跨境电商行业总体投融资数量大幅下降,仅有5笔。

从投融资金额来看,2017年的单笔投资金额也不断缩减,亿元以上的投融资数量减少,3亿元以上的案例仅有1笔,5亿元以上的投融资无案例。

这一方面是资本界对跨境政策不确定性做出的判断;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互联网巨头不断入局,跨境电商行业大平台、大市场态势已定,资本趋利逐渐远离早期项目。

▌消费者跨境网购的方式对比跨境电商模式为主流,个人代购和个人海淘存在灰色地带中国消费者在国内购买海外商品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1)寻找海外代购(2)海外官网购买(此处称为个人海淘)(3)跨境电商(目前最主流模式)▌中美贸易战对中国跨境电商影响暂较小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品类与贸易战受限品类暂无交叉中美贸易战中,中方对美拟加征关税的品类主要为:干鲜果品、葡萄酒、乙醇、花旗参、无缝钢管、猪牛肉类、烟草、汽车、化工试剂、航空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6.04.06•【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施行日期】2016.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6年第4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相关海关监管问题公告如下:一、适用范围(一)电子商务企业、个人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企业管理(二)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的企业不需要提供);3.企业情况登记表,具体包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文名称、工商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海关联系人、移动电话、固定电话,跨境电子商务网站网址等。

企业按照前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如需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当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三、通关管理(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可以受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委托,在书面承诺对传输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2024年4月8日海关新政对跨境电商有哪些影响

2024年4月8日海关新政对跨境电商有哪些影响

2024年4月8日,中国海关发布了新的跨境电商税收政策,对跨境电商行业产生了重大影响。

该政策主要目的是规范跨境电商税收征管,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下面将详细介绍该政策对跨境电商的影响。

首先,该政策对商品购买额度进行了调整。

在以前,居民个人购买跨境商品的额度为每年1万元人民币,而新政策调整为每年2万元人民币。

这使得居民个人有更多额度进行跨境购物,促进了消费者对跨境电商的需求。

增加了购买额度也可以释放更多的消费潜力,刺激了消费市场的活跃度。

其次,新政策对于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

在税收政策上,新政策规定了两种税收方式:综合税率和减按税率。

对于综合税率,对于不同种类的商品,征收10%的进口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于减按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这些税收的调整,使得跨境电商的运营成本得到了降低,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另外,海关新政还对个人邮寄物品征税进行了调整。

根据新政策,对于个人邮寄物品,如果超出免税额度,则需要缴纳进口税和增值税。

这使得个人从海外购买物品时需要支付更多的税费,增加了个人购买物品的成本,也减少了个人购买跨境商品的积极性。

此外,新政策还要求跨境电商企业需进行备案登记。

企业需要在海关进行登记备案,提交必要的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政策的推行,有利于规范跨境电商行业,减少了一些不合规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最后,新政策也增加了跨境电商的监管力度。

海关将对跨境电商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加强监测和执法力度,严惩偷逃税的行为。

这有助于规范跨境电商市场,提高行业的整体质量和信誉度。

综上所述,2024年4月8日海关新政对跨境电商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

调整购买额度、税收政策的调整和税收征管的规范,减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然而,对个人邮寄物品征税的调整和增加的监管力度,对个人消费者以及不合规的企业可能产生负面影响。

需要企业和消费者适应和应对新政策的变化,以推动跨境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的现状问题及完善路径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的现状问题及完善路径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的现状问题及完善路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是当前经济发展的热点之一。

有效的监管体系能够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然而,目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现状问题之一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产品的品质不可控。

由于海外平台的监管不够严格,一些假冒伪劣产品也会被推销到国内市场。

这加剧了消费者的疑虑情绪,也威胁了国内品牌的发展。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利益,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产品应该建立质量监管机制,加强商品的质量控制和反假货防伪技术应用。

其次,当前跨境电商对于税收方面的监管存在一定的难度。

跨境电商进口产品通常享受较低的税率,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进口成本。

然而,一些企业会利用这种政策优惠进行走私和逃税,导致国家税收收入的损失。

为了规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产业,应当完善对进口电商的税收管理,建立细致的税收管理体系,加强退税检查和追溯工作。

第三,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海关监管尚有不足。

由于进口渠道广泛,一些不法商家会冒充其他渠道进行进口,突破海关监管,并在国内市场销售。

如何提高海关监管的效率和准确度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我们可以联通海关与电子商务平台,并搭建大数据分析平台,以提高海关的监管精度和遏制非法进口。

最后,现有监管机构的合作与协调亟待加强。

当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监管职责主要由海关、商务部和国家监管部门承担,然而不同机构之间并未形成有关联的协作机制。

这造成了监管资源的浪费和相互牵扯的问题。

要完善监管体系,应当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联系,提高监管协作水平,实现合力监管。

综上,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需要在质量控制、税收管理、海关监管和监管机构间协作四个方面提高。

只有形成完整的监管体系,才能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同时提高产业的发展水平和国家经济的竞争力。

监管过渡期政策下我国跨境进口电商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监管过渡期政策下我国跨境进口电商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监管过渡期政策下我国跨境进口电商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作者:王亚飞王丽华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8年第03期摘要:2016年5月国家对跨境进口电商出台有关监管要求过渡期政策后,跨境进口电商步入调整期。

目前各大电商面临商品品质保障、品类有限、售后服务以及跨境物流等痛点问题,因此更好的完善自身供应链体系,确保商品品质,注重海外物流建设,提升服务体验成为跨境进口电商竞争的关键。

关键词:跨境进口电商;监管过渡期;市场机遇;面临挑战近年来跨境进口电商因政策红利发展迅猛,2016年4月国家针对跨境进口电商发布税收新政,对跨境进口电商带来重大冲击。

随后5月国家出台了有关监管要求过渡期政策,并延期至2018年年底。

在过渡期内,执行新税制,由之前的行邮税变为为综合税,其他新政暂不执行。

目前,跨境进口电商已经进入调整期,如何把握机遇应对挑战成为跨境进口电商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

一、跨境进口电商发展现状(一)跨境进口电商交易规模增长迅猛目前,跨境电商已经成为我国对外贸易新的增长点,其中跨境进口电商近年来发展迅猛。

交易规模从2012年2400亿的增长至2016年12000亿,增长了4倍。

2016年中国跨境进口电商交易规模对比2015年同比增长33.3%,2017年上半年,跨境进口电商交易规模达到8624亿元。

与此同时随着消费者消费观念的升级以及跨境网购物流速度的不断提升,跨境网购用户增长迅速。

2016年我国跨境网购用户达0.42亿人,同比增长82.6%,预计2018年跨境网购人数将达到0.74亿人。

(二)跨境进口电商寡头效应已经显现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显示,2017年第三季度,跨境进口电商三巨头天猫国际(25.4%)、京东全球购(16.7%)、网易考拉海购(15.3%)市场占比总和达到60%,且目前依然处于高速增长期,寡头效应已经开始显现。

虽然步入跨境进口电商最早的是诸如小码头及小红书等一系列垂直专业性的电商平台,但是在2014-2015年政策红利期,天猫、亚马逊、网易及京东等巨头公司涉足跨境进口领域,迅速占领市场份额。

跨境电商税收政策过渡期影响分析

跨境电商税收政策过渡期影响分析

跨境电商税收政策过渡期影响分析跨境电商作为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的新形态,近年来发展迅猛,不仅拓宽了国际贸易的渠道,也促进了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

然而,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各国政府对跨境电商的税收政策逐步调整,旨在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本土企业和公平竞争。

在这一背景下,跨境电商税收政策的过渡期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其对市场参与者、消费者行为、供应链管理乃至国家税收体系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以下是六个方面的分析:一、市场准入门槛的变化过渡期内,跨境电商企业面临的首要挑战是市场准入门槛的调整。

随着税收政策的明确和规范化,以往依赖低税率或免税优势快速扩张的跨境电商平台和卖家,不得不重新评估其成本结构和定价策略。

一些小型或个体经营者可能因无法承担增加的税负而退出市场,导致行业集中度提升,市场格局发生变动。

同时,这也促使跨境电商企业加强合规经营,提升服务质量,以适应更加严格的监管环境。

二、消费者行为的转变税收政策的变动直接影响商品价格,进而改变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在过渡期内,消费者可能会发现某些跨境电商商品的价格因税收调整而上涨,这可能导致短期内消费热情降温,部分需求转向境内电商平台或传统零售渠道。

然而,长期来看,消费者对跨境购物的偏好不会完全消失,而是会更加注重商品的性价比和购物体验,促使跨境电商平台优化服务、丰富商品种类,提升物流效率,以吸引更多消费者。

三、供应链与物流模式的优化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促使跨境电商企业重新审视和优化其供应链和物流布局。

为了减少税收成本,企业可能会考虑调整仓储地点、采用更灵活的物流方案,如建立海外仓、实施直邮与集货模式的混合策略等,以达到合理规避税收风险的目的。

同时,这也加速了跨境电商物流体系的创新,推动了智能化、数字化物流技术的应用,如区块链、大数据分析等,以提高透明度和效率。

四、国家税收体系的完善跨境电商税收政策的过渡期也是国家税收体系逐步完善的过程。

政府通过设立合理的跨境电商税收框架,既确保了国家税收收入,又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

商务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关监管给予1年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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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关监管给予1年过渡期
作者:
来源:《中国证券期货》2016年第12期
经国务院批准,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设置了过渡期,在2017年5月11日前,即继续按照试点模式进行监管,对天津、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福州、平潭等10个试点城市经营的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暂不核验通关单,暂不执行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的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对所有地区的直购模式也暂不执行上述商品的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这一过渡期监管措施将有利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平稳过渡,有利于探索适应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发展特点的监管模式,有利于引导企业积极适应规范的监管要求,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安全健康的角度研究优化监管安排促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商财发〔2021〕3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21-3-18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范围、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

今后相关城市(区域)经所在地海关确认符合监管要求后,即可按照《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要求,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

二、各试点城市(区域)应切实承担本地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试点工作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监管要求规定,全面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及时查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二次销售等违规行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共同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情况请及时报商务部等有关部门。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3月18日。

2024年4月8日海关新政对跨境电商有哪些影响

2024年4月8日海关新政对跨境电商的影响2024年4月8日,中国海关总署发布了新的跨境电商进口税收政策,这个新政策对跨境电商行业产生了重大影响。

本文将分析新政对跨境电商的影响,并探讨其积极和消极的方面。

其次,海关新政对跨境电商也会对跨境电商企业产生积极的影响。

新政策明确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行为,可以合理申报、简化备案、方便报关。

这将减少了跨境电商企业的行政负担,提高了企业的效率。

此外,新政还提供了一定的减免税政策,对于一些具有创新性和独特性的产品,可以享受较低的进口税率。

这将促进国内企业加大研发和创新力度,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然而,新政也存在一些负面影响。

首先,新政对于个人跨境电商进口商品的征税标准发生了变化。

原来的政策适用于10%的税率,现在的新政策将税率提高到15%。

这将使得个人进口商品的成本增加,对于价格敏感的消费者来说可能会降低购买欲望。

其次,新政策对一些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如奢侈品、保健品等,加强了质量检验和监管要求。

虽然增加了对跨境电商行业的合规性要求,但是也会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和管理压力。

总的来说,2024年4月8日海关新政对于跨境电商有着积极和消极的影响。

积极方面包括放宽了个人进口的限制、减少了企业的行政负担以及提供了一定的减免税政策。

而消极方面则体现在增加了个人进口商品的征税标准以及加强了质量监管要求。

虽然新政策对跨境电商行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和挑战,但是一方面也为行业发展提供了更多机遇和竞争力,另一方面也迫使跨境电商企业更加注重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逐渐走向规模化和标准化。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12.10•【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等国家有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海关监管事宜公告如下:一、适用范围(一)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消费者(订购人)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企业管理(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委托境内代理人(以下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向该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信息登记;如需办理报关业务,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物流企业应获得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直购进口模式下,物流企业应为邮政企业或者已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登记手续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

支付企业为银行机构的,应具备银保监会或者原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支付企业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应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当包括“互联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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