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2.19•【文号】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2014年12月19日附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六条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 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三章实施程序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作出。
企业违反排污许可条例的23种常见情况

企业违反排污许可条例的23种常见情况__ 1—刖百2022年3月28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环执法(2022)23号),要求所有固定污染源于2023年年底之前原则上全部持证排污;同时将排污许可证作为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主要依据,加大对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偷排偷放、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恶意违法行为,综合运用停产整治、按日连续处罚、吊销排污许可证等手段依法严惩重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典型违法案件公开曝光力度,形成强大震慑。
为促进排污单位自查自纠,严格遵守排污许可制度,我们汇编整理了以下23种常见情况,以供参考。
目录刖三 (1)1.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2)2.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2)3.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3)4.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4)5.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4)6.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 (5)7.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7)8.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7)9.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8)10.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8)11.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 (9)12.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9)13.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10)14.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 (10)15.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按日连续处罚 (11)16.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按日连续处罚 (11)17.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12)18.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 (12)19.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1320.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 (13)21.未依法取得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 (14)22.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16)23.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 (16)1.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合规要求:《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编者按2014年4月24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十二届

编者按:2014年4月24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以高票赞成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环保部将制定相关配套文件,确保新《环保法》准确实施。
本次修订中有诸多亮点值得期待。
本期一点通将对此进行一一解读。
法规解读:一、按日连罚,未批先建等环保违法可按日计罚 法规简介: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这项全新的制度,环保部制定的《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共5章17条,主要规定了“按日计罚”的适用条件、实施程序、计罚期限、处罚金额和处罚次数,力求全面破解环境违法成本过低的难题。
法规释意:办法规定,排污者因环境违法行为遭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但仍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逐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按日连罚”规定中,不设封顶,意味着只要企业没有整改到位,罚款可以无限高,甚至是可以罚到企业倾家荡产。
“按日计罚”这一记重拳是针对企业拒不改正超标问题等比较常见的违法现象而采取的措施,目的就是加大违法成本。
在中国现行行政法规体系里,这是一个创新性的行政处罚规则。
环保部门在决定罚款时,要考虑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违法所得等因素,来决定罚款数额。
今后罚款数额会更有针对性,且会相应提高。
而具体的罚款额度将由专项法决定。
适用情形:这条暂行办法中,规定了未批先建排污、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排污、未取得许可证或与许可证不符的排污、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污、排放违禁污染物、违法排放倾倒工业废物及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公民学法守法一点通第三期 新《新环保法》宣传专题2014年10月等8个情形,适用于“按日连罚”该规定。
二、诉讼主体,社会组织可提环保公益诉讼法规简介: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规定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甘肃省白银市某公司超标排污按日连续处罚案

98以案说法中国环境监察甘肃省白银市某公司超标排污按日连续处罚案一、基本案情与审理过程2014年12月26日,甘肃省白银市环保局环境监察、监测人员到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企业排放口废水色泽发黄,有明显异味,存在超标排污嫌疑。
监察、监测人员立即对废水总排口取样监测,发现废水总排口悬浮物含量136 毫克/升、化学需氧量含量358 毫克/升、氨氮含量265 毫克/升,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一级排放标准中规定限值的1.94倍、3.58倍、17.67倍,涉嫌超标排放污染物。
由于企业对监测结果存在质疑,2015年1月13日,白银市环境监察、监测人员再次到该公司检查并取样监测发现,企业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仍然超标。
白银市环境监察人员将现场检查情况及监测结果上报环保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对该公司资格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法人身份证、现场检查笔录、监测报告、环境违法行为构成条件、适用法律等情况进行审查,经研究决定:①对该公司超标排污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②依法要求该公司整改违法排污行为,依法下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2015年2月6日,白银市环保局送达《行政处罚【案例提供单位】甘肃省环境监察局【案例类型】按日连续处罚【案例名称】甘肃省白银市某公司超标排污按日连续处罚案【主要违法行为】超标排污【污染类型】水污染【处罚及执行情况】甘肃省白银市某公司超标排放污水,白银市环保局对其处以罚款并责令改正后进行复查,仍然存在超标排污行为,拒不改正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并按日连续行政处罚35.5万元。
被处罚后,该公司主动提交环保治理方面的说明,并先行缴纳罚款20万元,尾款缓交。
【关键词】水;超标排污;按日连续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依据《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决定罚款12670.63元。
2月15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月28日该公司缴纳罚款。
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综合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综合解读一、按日计罚(一)法律依据: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该条款就是说,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当地环境污染状况的特点和环境保护管理的需要,在“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之外,规定其他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
比如《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规定“未批先建”可以进行按日计罚。
(二)适用范围: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由于环境监察部门属于委托执法机构不属于法律授权部门,具体操作可以解释为由行政机构决定、环境监察人员现场实施。
(三)适用情形:与新环保法同步实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明确提出,对5种违法排污行为可实施按日处罚,这5种违法行为包括:1、超标超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或地方对污染物排入环境的浓度的限量规定;总量控制指标则是国家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时期的环境质量要求推算出达到该目标的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量。
目前我国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2、逃避监管: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如将未经有效治理的污水通过“明管”排入外环境、将工业固体废物擅自倾倒在厂区外环境等。
3、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一些污染物由于对环境危害大,是禁止排放、倾倒的。
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87]公发25号
![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87]公发25号](https://img.taocdn.com/s3/m/6a630569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8a.png)
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87年7月7日[87]公发25号)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根据这一规定,现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一、怎样运用调解处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这种行为是由民间纠纷引起的;(二)这种行为是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虽然情节轻微,但是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按照本条“可以调解处理”的规定,对这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调解处理;调解处理的,不予处罚。
是否调解处理,应当从实际出发,以能够达到教育双方,消除矛盾,不再继续违反治安管理为目的。
对需要赔偿损失的调解,应当制作调解书。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和民事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二、对一人只有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能否同时给予两种处罚?对一人只有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除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并处罚款外,只能给予一种处罚。
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造成损失或者伤害的如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损失或者伤害,需要赔偿损失和负担医疗费用的,公安机关应当填写《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裁决书》。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七年六月十六日国发[1987]58号)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财政法规,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及其所属的工作人员,在财政、财务活动中,必须遵守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下统称财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违反财政法规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资金的款项,除有关法规另有处罚规定者外,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处理。
第三条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的五倍。
第四条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行政领导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罚款:最高不超过相当于本人三个月的基本工资。
第五条对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无论数字大小,都应当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一)没收非法所得;(二)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三)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四)冲转有关的帐目。
第六条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不足五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二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
未验先投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 保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排污者未取得 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排污者未按照 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的,........
3.再次复查时违法排污行为已经改正或停产、停业、 关闭的,不启动按日计罚。但在之后的调查中又发现第 五条的情形的,重新作出处罚决定,计罚周期重新起算。
属于一个新违法行为,重新责改、行政处罚、复查。
二、计罚数额
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
环保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流程图
发现 涉嫌违 法排污
依法 行政处 罚
月12日复查发现仍超标。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 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 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1)3月1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分别超 标3.8倍、4.3倍、5.1倍。3月12日复查发现只 有氮氧化物超标0.2倍。
➢ 模式1:不实施按日计罚,三个普通处罚 15万
➢ 模式2:一个普通处罚,两个按日计罚 16万
➢ 模式3:一个普通处罚,一个按日计罚(分计)16万 ➢ 模式4:一个普通处罚,一个按日计罚(累计)17万
➢ 模式5:两个普通处罚,一个按日计罚 89万!
谢谢!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同一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但可以委托下级环保主管部门实施复查
程序性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路径分析
程序性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路径分析刘卫先;张立祥【摘要】程序性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具有理论与现实的必要性.根据差别化的需求,程序性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应采取合理的适用路径.以“立法适用”为基础的路径无法穷尽和预设多样化的程序性环境违法行为.程序性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合理化问题实质上就是“执法适用”的合理化问题,对程序性违法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路径应作方向性调整,即在明确“立法适用”的前提下转向完善“执法适用”.【期刊名称】《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年(卷),期】2017(032)004【总页数】10页(P57-66)【关键词】程序性环境违法行为;按日连续处罚;适用路径【作者】刘卫先;张立祥【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266100;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2661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68作为已步入法律实践的新型环境行政处罚制度,按日连续处罚将违法时间的长短纳入罚款数额的考量因素,力争实现过罚相当。
在制度设计上,按日连续处罚应当适用于哪些类型的环境违法行为至关重要。
对于《环境保护法》中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范围是否妥当,学者之间尚存争议,其中较为典型的就是,程序性环境违法行为有无必要适用按日连续处罚。
如果必要,应采取何种适用路径。
鉴于此,本文尝试对程序性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路径进行研究,以期增强按日连续处罚制度的实效。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由于其适用范围过窄而遭到学界的诟病。
按文本理解,按日连续处罚仅适用于“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此类行为会对环境产生实际影响,被称为实体性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种类作了列举。
煤化工行业VOCs废气治理技术指南
煤化工行业VOCs废气治理技术指南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材料与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目录第1章挥发性有机气体VOCs简述 (1)1.1 VOCs定义 (1)1.2 VOCs废气危害 (1)第2章VOCs废气治理相关政策与法规 (2)2.1国家政策 (2)2.2 各省市、行业VOCs废气排放地方标准 (3)第3章各种VOCs废气治理技术及相关设备概况 (8)3.1回收技术 (9)3.2销毁技术 (13)第4章煤气化工艺与低温甲醇洗VOCs排放废气 (30)4.1煤气化炉的主要类型 (30)4.2各种气化炉的工艺简介 (30)4.3低温甲醇洗工艺简介 (35)4.4不同煤气化工艺低温甲醇洗工艺段VOCs废气情况分析 (37)第5章低温甲醇洗VOCs废气治理工艺技术路线 (40)5.1低温甲醇洗工段VOCs废气治理工艺选择 (40)5.2低温甲醇洗废气治理已投运项目情况 (41)第6章低温甲醇洗VOCs废气治理项目投资概算及运营成本分析 (43)6.1某煤制气项目低温甲醇洗VOCs废气治理案例 (43)6.2某合成氨项目低温甲醇洗废气治理项目 (48)第7章焦化厂VOCs废气治理工艺技术路线 (54)7.1焦化厂VOCs废气排放源 (54)7.2 VOCs废气处理技术路线 (55)7.3运行成本分析及投资成本 (56)第8章兰炭厂VOCs废气治理工艺技术路线 (58)8.1 兰炭厂VOCs废气排放源 (58)8.2 VOCs废气处理技术路线 (60)8.3运行成本分析及投资成本 (60)第1章挥发性有机气体VOCs简述1.1 VOCs定义VOCs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的英文缩写。
1989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对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定义是熔点低于室温,沸点范围在50-260℃之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称。
它包括非甲烷烃类(烷烃、烯烃、炔烃、芳烃等)、含氧有机物(醇、醛、酮、脂、醚等)、含氯有机物、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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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七)深圳经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7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六 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实施按日计罚: (一)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 营、使用的;违法建设、违法生产 (二)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检查同意, 擅自将主体工程投入试运行、试生产或者使用的; 违法试生产 (三)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或者 验收未通过,擅自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未验先投
(六)环保法59条第三款: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 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省环保条例79条增加四种。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 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不正常运行或者未经同意停止运行 集中处理设施的 以上两种情形与环保法有交叉 但请注意:不以实际存在排污行为为必要条件 未报先建、未批先建 不以实际对环境有影响、有污染物排放为必要条件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 修订后的《立法法》授权设区的市可就环境保护事项进 行立法。
第三节
实施程序
按日连续处罚的性质:行政处罚 或 执行罚? 答:行政处罚。
英美法模式:对持续的违法行为直接进行按日计罚。 美国、加拿大、中国香港 大陆法模式:先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并责令改 正或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实施按日计罚。法国、中国 台北、中国大陆。保姆式的管理思维
按日连续处罚的实施部门:
不启动按日 连续处罚
重新开始 本流程
案例: 某企业3月1日废气超标,3月5日被责令改正,3 月12日复查发现仍超标。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 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 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4)3月1日二氧化硫超标0.7倍,3月5日责改。 3月12日复查发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 分别超标3.8倍、4.3倍、5.1倍。3月13日下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3月21日复查,发 现氮氧化物超标1.1倍。3月30日环保部门对企 业3月1日的超标行为作出了罚款1万元人民币 的处罚决定。
案例:2015年1月20日,肇庆市环保执法人员对某玻 璃容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3号车间正在生 产,但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没有运行,生产废气未经处 理直接排放,相关情况未有向环保部门书面报告。经监 测,玻璃熔炉废气排放口烟尘浓度超标1.08倍,依法责 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4万元。
2015年2月13日,执法人员根据肇环违改字 〔2015〕6号文件,对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情 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2、3号车间正在生产, 经监测,该公司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折算后排放 浓度为1440mg/m3,超标0.69倍,烟尘排放浓度 为10244mg/m3,超标50.22倍。依法责令改正违 法行为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计罚时间从《责令 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2015年 2月3日)起至复测之日(2015年2月13日)止共 11天,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为44万元。 不限因子、不限种类、不限标准
(1)3月1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分别超 标3.8倍、4.3倍、5.1倍。3月12日复查发现只 有氮氧化物超标0.2倍。 (2)3月1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超标3.8 倍、4.3倍。3月12日复查发现只有烟尘超标 0.2倍。 (3)3月1日二氧化硫超标0.7倍。3月12日复查 发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分别超标3.8 倍、4.3倍、5.1倍。
责改决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复查之日(拒不改正)
→再次复查之日(拒不改正) →理论上无限(执法实践 中是有限的)。如生活污水厂
3.再次复查时违法排污行为已经改正或停产、停业、 关闭的,不启动按日计罚。但在之后的调查中又发现第 五条的情形的,重新作出处罚决定,计罚周期重新起算。 属于一个新违法行为,重新责改、行政处罚、复查。
“拒不改正”认定条件: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复查发现 继续违法排污的;
2.拒绝、阻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的。
第四节 计罚方式
一、计罚日数
1.计罚周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之日的次 日→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
注意:监测报告的时间。
2.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天数累计执行。
二、计罚数额
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
环保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流程图
发现涉嫌违法排污 依法行政处罚
可以当场认定的
需通过监测认定
现场送达责改决定书
取得报告后 3 个工作日 送达责改决定书
30 日内复查(暗查)
拒不改正的
已改正或停产、 停业、关闭
再次复查发现 违法排污
可实施按日连 续处罚(行政 处罚程序)
环保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办法解读
广东省环境保护法》正 式实施。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 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 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 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 续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 保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排污者未取得 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排污者未按照 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需要领取排 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排放污染物超 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第一节 基本要件 第二节 适用情形 第三节 实施程序 第四节 计罚方式
第一节 基本要件
一、违法排放污染物; 二、受到罚款处罚; 三、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违法排污行为连续、继续状态:“一事不两 罚”? 责令改正(立即或限期)→视为一个新的违 法行为(有义务、有条件、有能力)。
第二节
适用情形
(一)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 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 式排放污染物的;(详见拘留办法解读)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水污染防治法第4章的规定。 如29条油类、碱液、酸液、剧毒废液 30条放射性固废,含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33条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含有铅汞镉 铬砷、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 大气污染防治法41条 特殊区域禁止焚烧沥青、油毡、 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 恶臭气体的物质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同一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但可以委托下级环保主管部门实施复查
按日连续处罚的启动是“可以”,不是“应 当”。环保部门有自由裁量权。
几个注意事项: 1.原罚款的处罚决定应先于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作出。 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排污 行为。(没有规定限期改正) 水污染防治法75条,私设暗管的限期拆除。 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的关系; 3.排污者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前, 可以提交 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不影响环保部门30日内复查的安 排,前几稿曾规定提交整改报告后,环保部门几天内组 织复查,让排污者有心理预期) 4、按日计罚的次数不受限制。 5、实施按日计罚与查封扣押、限产停产措施不冲突
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经环保部门处罚后, 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不改的,环保部门应当 对该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计罚。 按日计罚的每日罚款额度为一万元,计罚期间 自环保部门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之日或者 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环保部门查验 之日止。当事人申请查验的,环保部门应当自受 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实施查验;当事人未 申请查验的,环保部门应当自作出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决定之日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之日 起三十日内完成查验。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固废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起草的焦点问题之一,讨论热烈。 未批先建且投产并排污、未验先投并排污,应取得而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 拒绝排污申报或谎报申报而排污,不缴纳排污费而排污, 拒绝检查而排污等等 违法排放污染物指的是排污行为的实质违法性,不是形 式违法性,是排放行为本身具有违法的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