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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12.02•【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加强和规范古树名木移植和死亡注销管理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古树名木移植管理(一)严格核查审批因《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申请对古树名木进行移植、实行异地保护的,须按照《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规定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并制定移植方案,依法进行审批。

移入地应为同一适宜生态区,原则上应就地或就近移植。

移植方案应当明确种植养护措施和养护人,并落实移植费用以及移植后不少于5年的养护费用。

古树名木移植审批部门可组织实地核查。

对于项目建设涉及古树名木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前期立项、规划选址时,应提前介入,告知建设项目业主红线范围内涉及的古树名木分布情况,并积极引导建设单位对古树名木及其保护范围尽可能予以避让。

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现状调查表,应按有关规程规定,全面、准确调查拟使用土地范围内涉及古树名木及其保护范围等情况。

因国家和省重点基础设施、民生保障及公共事业项目建设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现状调查表中充分阐述分析无法避让的理由及有关情况。

(二)加强指导督促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古树名木移植人严格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挖,严格按照移植方案进行种植和养护;要指导督促古树名木移植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采挖点、种植点上的其他树木,防止破坏周边植被,移植后应及时回填土壤,防止水土流失,将对采挖点、种植点的环境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三)规范档案管理古树名木移植后,移出地、移入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更新已移植古树名木的移出、移入档案,并录入“福建省古树名木信息管理数据库”,加强跟踪管理,做到移植古树名木的去向明确可查。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范文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范文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传统文化传承,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内外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古树名木指具有较高科学、艺术、历史或文化价值,已有一定规模和年限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五条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

第二章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和分类第六条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国家级重点保护区域。

第七条按照古树名木的年代、规模、保存状态等特征,将其分为国家级重点保护古树名木、省级重点保护古树名木、市(县)级重点保护古树名木。

第八条国家级重点保护古树名木应具备较高的科学、历史、艺术或文化价值,年代大于500年;省级重点保护古树名木应具备一定的科学、历史、艺术或文化价值,年代大于300年;市(县)级重点保护古树名木应具备一定的科学、历史、艺术或文化价值,年代大于100年。

第三章古树名木保护措施第九条古树名木保护应注重科学研究、合理管理和文化传承。

第十条古树名木的环境保护:保持周边环境的卫生清洁,防止土地沉降、土壤水分变化、有害物质侵袭等对古树名木的损害。

第十一条古树名木的疾病防治:定期对古树名木进行疾病和虫害防治,加强营养补给,防止病虫害对古树名木的危害。

第十二条古树名木的修剪和保护:根据古树名木的生长特点和保存需求,进行适当的修剪和保护,防止人为破坏和自然灾害。

第十三条古树名木的修缮和保护:对古树名木的树干、枝条、根系等进行修缮和保护,修复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延长其寿命。

第十四条古树名木的管理和监测:建立古树名木的管理机构,负责古树名木的日常管理和监测,定期进行成长状况和存在问题的检查。

第十五条古树名木的信息发布和宣传: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古树名木的信息,宣传古树名木的保护意义和价值。

第四章古树名木保护执法和惩罚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破坏、剪伐、挖掘古树名木,不得非法采摘或者销售古树名木的果实、花朵等。

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制度范文(3篇)

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制度范文(3篇)

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制度范文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和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凡树龄在____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一级古树名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报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认,直辖市以外的城市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古树名木,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进行检查指导。

第七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地、公园等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保护管理;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

变更古树名木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积极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福建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7号),切实加强全省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进一步明确城市古树名木保护要求,强化行业监管,提升管养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内(除城市林地及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外)的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内容,设区市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全省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设区市(含平潭、以下不再列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参与城市古树名木鉴定、抢救复壮、养护管理、安全评估、保护方案审查、移植可行性论证、死亡鉴定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城市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一)名木不受树龄限制,实行一级保护;(二)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1 -(三)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第六条城市古树名木应当按照《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7号)依法进行认定和公布,申请城市古树名木认定应当提交申请报告、城市古树名木调查表(详见附件1)、反映树木生长现状的影像资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稀有树种的,应当同时提交标本、树种鉴定意见书。

名木和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由设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省住建厅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由设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住建厅备案。

第七条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一树一档的要求,建立城市古树名木的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并将城市古树名木有关信息录入福建省城市古树名木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

第八条城市古树名木档案应当包括:树木编号、树种名称、学名、科属、树龄、规格、特征、具体地址、地理空间位置、生长环境、生长状况、保护等级、认定单位、养护责任人、挂牌时间、挂牌单位、管养记录、照片等内容。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古树名木的背景古树名木是指在历史长河中因自然生长和人类活动而形成的具有新陈代谢、成长规律和形态特点的、具有文化、历史、科学、艺术、旅游、生态、环保等多重价值的珍贵植物。

福州市是一座充满文化底蕴的城市,拥有许多古老的建筑、古树名木等历史元素,这些历史元素的存在代表着福州市的过去和现在,也是福州市一份重要的文化资产。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是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任务。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是在福州市政府的领导下,由福州市园林管理局负责编制、发布实施的一项法规,旨在保护城市古树名木资源,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定义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中将城市古树名木的定义定为:在市区范围内,年龄达到50 年及以上,植株完好无损,具有历史、科学、文化、艺术、旅游、景观、地域、乡土、民俗等价值,或者在自然保护范围内、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植物公园等特定场所,年龄达到 30 年及以上,植株完好无损,具有历史、科学、文化、艺术、旅游、景观、地域、乡土、民俗等价值,经认定后具有保护价值的树木。

保护管理机构福州市园林管理局是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的主要管理机构,在保护管理过程中,需要与市委、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紧密合作,形成联动的管理体系。

保护措施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必须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措施:1.加强管理和保护对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进行严格的管理和保护,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的检查,确保每颗古树都维持在良好的生长状态。

禁止在古树周围直径为树高的五倍范围内建筑、道路、广场等设施的建设。

2.认定和保护根据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中的认定标准,认定符合条件的城市古树名木,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福州市园林管理局会对符合条件的古树进行标识,确保每个古树的保护工作得到更好的进行。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三篇)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三篇)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一、前言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们对自然环境的重视,古树名木的保护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古树名木作为城市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还有重要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

为了保护古树名木,维护城市生态环境的稳定和提升,制定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势在必行。

二、古树名木的界定1. 古树:树龄超过100年的树木,具有较高的历史和科学价值。

2. 名木:具有较高科学、社会和经济价值的树木。

三、古树名木保护的原则1. 保护优先:对于有古树名木的地区,保护工作应优先考虑。

2. 公开透明: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 综合管理:古树名木保护需要与城市规划、绿化、林业等部门进行协同管理。

四、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和内容1. 保护范围:市辖区内的古树名木及其周边环境。

2. 保护内容:(1)保持古树名木的原生状态,不得进行人为破坏或损害。

(2)保障古树名木周围的生态环境,禁止在古树名木周围随意砍伐或建设。

(3)扩大古树名木的生长空间,保证其生长和繁衍能力。

(4)对古树名木进行定期巡查和养护,及时处理病虫害和自然灾害。

(5)在古树名木周围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和保护设施,引导游客正确参观。

五、古树名木的保护责任1. 政府责任:各级政府应制定相应的古树名木保护规划,并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2. 管理责任:城市规划、绿化、林业等相关部门负责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3. 监督责任:社会各界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有监督责任,对违规行为提出批评和意见。

4. 个人责任:每个公民都有责任保护古树名木,不得进行破坏或损害。

六、古树名木保护的措施1. 制定专门的保护计划和保护项目,明确保护目标和工作重点。

2. 建立健全古树名木数据库,记录古树名木的基本情况和变化。

3. 强化对古树名木的巡查和执法力度,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罚。

4. 加强对古树名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

5. 加强科学研究,探索古树名木保护的技术和方法。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城市绿地资源,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古树名木的界定和分类第三条界定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是指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科学、美学、生态或观赏价值,并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树木:1.树龄超过50年,或者具有特殊历史价值的;2.树高超过10米,胸径(离地1.3米处的直径)超过50厘米的;3.其他具有特殊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分类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按照其保护等级进行分类,分为一级保护古树名木、二级保护古树名木和普通古树名木。

1.一级保护古树名木: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科学研究价值或生态环境保护价值的,根据其重要程度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

2.二级保护古树名木: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科学研究价值或生态环境保护价值的,但不达到一级保护古树名木的标准。

3.普通古树名木: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科学研究价值或生态环境保护价值的,但不达到二级保护古树名木的标准。

第三章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第五条保护原则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保护第一原则:对古树名木实行保护优先原则,加强其管理和保养工作。

2.合理利用原则:在保护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古树名木的观赏、教育、科研等功能。

3.科学管理原则:根据古树名木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科学的管理措施和计划。

4.公众参与原则: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护措施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措施包括:1.制定古树名木保护规划,明确保护目标和措施。

2.定期进行古树名木调查,建立古树名木档案。

3.加强古树名木的护树、修剪、养护等管理工作。

4.设立古树名木保护专项基金,用于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5.定期组织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古树名木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

古树名木保护计划方案模板

古树名木保护计划方案模板一、计划背景。

咱身边那些古树名木就像一群默默守护大地的老寿星,它们可是大自然给咱人类最酷的礼物。

但是呢,现在它们有点小麻烦,受到好多威胁,像城市扩张啦、病虫害啦、还有些不懂事的人搞破坏啥的。

所以呢,咱们得赶紧行动起来,保护这些老家伙们。

二、目标。

1. 健康第一。

让每一棵古树名木都能健健康康的,就像给它们吃了长生不老药,不再受到那些病虫害和恶劣环境的欺负。

2. 守护地盘。

确保它们的生存空间不被侵犯,就像给它们画个魔法圈,谁也不许随便闯进这个圈里搞破坏。

3. 文化传承。

把古树名木背后的那些有趣故事和文化价值都传下去,让大家都知道这些树可不仅仅是树,那是有故事的“树精”呢。

三、保护对象。

就是那些被认定为古树名木的树啦,不管是村子里那棵超级大的老樟树,还是山上那棵据说有几百年历史的松树,一个都不能少。

四、具体措施。

# (一)健康管理。

1. 定期体检。

就像咱们人要定期去医院检查身体一样,给古树名木也安排个定期的“树医生”检查。

每年请专业的林业专家或者园林工人来给它们看看,从树根到树枝,仔仔细细检查一遍,看看有没有生病或者受伤的地方。

2. 病虫害防治。

要是发现有虫子在树上搞破坏,可不能手软。

先搞清楚是什么虫子,然后采用最环保的方法把它们赶跑。

比如说,可以放一些害虫的天敌在周围,像啄木鸟就是抓虫子的高手,把它们吸引过来,让它们在树上安居乐业,顺便把害虫都吃光光。

要是病虫害比较严重,就得用一些生物农药或者其他科学的方法来治理,但一定要保证对树和周围环境没有副作用。

3. 营养补充。

有时候古树名木可能营养不够啦,这时候就给它们加餐。

根据不同树的需求,给它们施一些合适的肥料,不过要小心哦,不能施太多,不然就像人吃撑了一样会难受的。

# (二)生存空间保护。

1. 划定保护范围。

在古树名木周围画一个大圈圈,这个圈圈就是它们的私人领地。

在这个范围里,不准乱砍乱伐,不准随便挖土,也不准乱倒垃圾。

这个保护范围的大小呢,根据树的大小和生长需求来定,大一点的树就给它画个大圈圈,小一点的树就画个小圈圈,但不管大小,都是它们的安全区。

2023年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范文

2023年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范文一、总则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保护生态文明,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古树名木的范围本规章制度所称古树名木,指生长时间超过百年或具有独特的历史、科学、美学价值的树木。

三、古树名木的保护责任单位国家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的保护负有责任,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四、古树名木的保护行为1.保护区划对古树名木建立保护区划,划定合理的保护范围,严禁在保护范围内进行乱砍滥伐、放牧、种植其他树木或进行其他损害行为。

2.保护工程建立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工程,加强对古树名木的巡视、检测和修护工作,确保其安全、健康的生长。

3.执法监管加大对违法破坏古树名木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4.科学研究加强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提高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探索古树名木的生物学特性和生态功能,为其保护和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五、古树名木的保护措施1.科学抚育制定科学的抚育方案,包括适时修剪、固定支撑、防治病虫害等,确保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良好。

2.善后处理对于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而导致的古树名木受损情况,及时采取修护措施,确保树木的复原和生长。

3.宣传教育加强对公众的古树名木保护意识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展览、讲座、技术培训等方式,提高社会对古树名木的保护重视程度。

4.监测评估建立古树名木的监测评估机制,定期对古树名木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保护措施。

六、古树名木的保护经费国家、地方政府应当划拨专项经费用于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支持科学研究、抚育修护、宣传教育等。

七、违规处罚1.对违反古树名木保护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由有关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限期整改等行政处罚措施。

2.对故意破坏古树名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其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范文(二篇)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范文一、目的和原则1.1 目的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和管理古树名木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1.2 原则本规章制度的执行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护优先,科学合理利用;2)公平公正,依法管理;3)协调一致,多部门合作;4)全民参与,广泛宣传;5)规范管理,持续改进。

二、古树名木的定义和分类2.1 古树的定义指年限较长,树龄达到或超过一定年限(根据不同树种而定)的树木。

2.2 名木的定义指兼具观赏、科研、教育、历史或文化价值的树木。

2.3 古树名木的分类根据树种特点、形态、树龄、历史及文化价值等因素,将古树名木分为不同等级,包括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等。

三、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3.1 保护范围根据古树名木的种类和分布情况,确定相应的保护范围,并进行合理划定和标识。

3.2 古树名木的登记与评定3.2.1 根据既定标准和程序,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和评定。

3.2.2 根据评定结果,确定古树名木的管理等级和保护措施。

3.3 古树名木的养护与修剪3.3.1 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和检查。

3.3.2 对老化、病虫害或其他损害严重的古树名木,进行适当修剪和治理。

3.4 古树名木的防火措施制定古树名木火灾防控方案,加强防火宣传教育,提高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3.5 古树名木的安全保护建立完善的安全保护措施,包括设置防护栏杆、安装监控设备等,确保游客和古树名木的安全。

3.6 古树名木的宣传与教育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古树名木的重要性和保护措施,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文化素养。

四、违规行为处理与责任追究4.1 违规行为指违反本规章制度规定、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采伐、破坏树干或根系、堆放垃圾等。

4.2 处理措施对违规行为者,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包括责令停工、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

4.3 责任追究对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或追究责任。

五、制度的执行与监督5.1 执行机构设立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协调相关部门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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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维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树形奇特、国内外罕见以及具有历史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或者在风景点、城市景观中起重要点缀作用的树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四条福州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辖区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林业、文物管理、旅游、公安、城建监察等有关部门,协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于损害、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保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渠道筹集为辅,并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抢救、复壮和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树龄在三百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特别重要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定为一级;其余的定为二级。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古树名木进行鉴定分级和价值评估,并报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八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并加强管护技术指导和监督,每半年至少一次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和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提高保护管理水平,促进古树名木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十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主管部门制定古树名木的保护规划,确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做到树体、生长环境、景观同步保护。

第十一条一级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专业队伍负责管护。

二级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按下列原则划分:
(一)机关、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园、风景名胜区、寺庙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铁路、公路、水库、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管理单位负责;
(三)居民院落、住宅小区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城市公共地段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的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五)单户住宅院内的古树名木,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负责。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应当确定专人管护。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发生变更,原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管护责任单位发现古树名木受损害、衰萎,应当及时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并配合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复壮和养护。

古树名木死亡的,应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查明原因和责任后作出处理;其保护范围内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占用。

第十三条对损害严重或者濒危的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制定抢救、复壮和养护的计划和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对现有围困古树名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污染源,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建设、园林绿化、环境保护等部门进行清理,限期拆除或者搬迁。

第十四条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侧五米以内的空间范围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树冠偏斜的,还应按根系生长的实际,设置相应的保护范围。

禁止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有碍树木正常生长的其他设施。

第十五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保护范围内设架空线、堆物、倾倒污水废渣、排放废气、动用明火;
(二)在保护范围内封砌、封固和开挖地面,损坏表土层和改变地表高度;
(三)折枝摘叶、剥损树皮、损伤枝干树根和刻画树干;
(四)借树木搭盖、作业、拴绳挂物;
(五)栽植缠绕树体的藤本植物;
(六)损坏古树名木附属设施;
(七)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选址定点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保护方案,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有关规划手续。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保护方案施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主动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七条严禁砍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无法避让确需移植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申请,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同意移植(移植后能够保活)的,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因市级以上重点工程确需修剪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申请,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答复。

古树名木正常生长过程中为避免损害需要修剪的,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置。

经批准移植或者修剪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绿化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方案和时限实施,其施工费用、树木损失费、三年内的管护费及其他与移植、修剪有关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管护责任单位变更,原管护责任单位未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的;
(二)树木受损害或衰萎、死亡,管护责任单位未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的罚款;擅自占用死亡古树名木原保护范围内绿化用地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按每日每平方米三十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有碍树木正常生长的其他设施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属二级古树名木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以五千至七千元罚款,属一级古树名木的,处以八千至一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至五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划审批文件无效;造成损失的,由审批单位负责赔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保护方案和时限进行施工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属二级古树名木的,处以五万至七万元罚款,属一级古树名木的,处以八万至十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砍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损害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应当按其价值赔偿损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以处以等额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不按时检查指导,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损害严重或者死亡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除对该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外,可同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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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不在高,有仙则灵。

”晋江的万石山,因有摩尼光佛而香客、游人接踵而至。

你若来过晋江草庵,或许会知道摩尼光佛就趺坐在这古寺中。

它一眼望去,小小的庵门亮起一个小世界,那两株为陪伴它而等候数百年的圆柏,于沧桑中潜生奇崛、苍劲的虬枝,照焕岁月的光芒。

春冬之时,等风来,等小雨飘洒,一股梅花的香迎了过来,拂过行人的肩,贴着它,泛出温润的笑意和光,让人也心生端庄与慈祥。

还有那古井、亭子、石径、山石、果树等交叉环绕,似乎只有赞叹才能应景了。

设若携一身惶灼而来,在这幽僻之处清凉,沉潜时光,再轻松而去,应是畅然。

而对于一个“身在福中不知福”的人,如我,大抵因可便宜观赏而更多感觉到了寡淡、不稀奇。

诚然,草庵仍是我时常光顾的所在。

清明节的那个周末,为了陪儿子完成一篇登山日记,我们又去了草庵。

依然先是在庵前的空地上停留、四处张望,继而复入寺中瞻仰摩尼光佛的尊座,读读石柱上的对联,做若有引动之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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