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职工债权优先于抵押债权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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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中 抵押债权的处理案例

破产重整中 抵押债权的处理案例

破产重整是一种通过法律程序重新组织债务,以帮助企业渡过困境的方式。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抵押债权的处理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介绍抵押债权在破产重整中的处理方式,以期为相关企业和债权人提供参考。

案例一:某公司在经济困难时选择进行破产重整。

该公司在破产重整申请时,拥有一笔抵押债权,即房地产抵押贷款。

在破产重整后,公司与债权人协商,决定将该房地产进行公开拍卖,并以拍卖所得来偿还相应的抵押债权。

拍卖所得足够偿还抵押债权,并完成了破产重整。

分析:在该案例中,公司通过将抵押物进行公开拍卖的方式,充分利用抵押物的价值来清偿债务。

这种方式在实际操作中较为简便有效,同时也能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抵押物的处置方式是至关重要的。

案例二:某企业在破产重整申请中,抵押债权人为银行。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与银行协商,决定通过转让部分股权来偿还抵押债权。

企业通过转让股权成功清偿了抵押债权,完成了破产重整。

分析:在该案例中,企业与抵押债权人进行了积极的协商,选择了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来清偿抵押债权。

这种方式在实际操作中较为灵活,既能保障抵押物的价值,又能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积极协商是至关重要的。

抵押债权在破产重整中的处理方式多种多样,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运用。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和债权人应当充分交流和协商,找到适合双方利益的解决方案。

希望通过本文的案例介绍,能够为相关企业和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的抵押债权处理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在破产重整中,抵押债权的处理是一个复杂而又关键的环节,其处理方式多样,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运用。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和债权人应当充分交流和协商,找到适合双方利益的解决方案。

下面我们继续介绍一些实际案例,以进一步说明抵押债权在破产重整中的处理方式。

案例三:某企业在破产重整申请中,拥有一家位于城市中心的大型商业物业作为抵押物。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与债权人进行了多次协商,最终达成协议,将该商业物业租赁给其他企业,用租金来偿还抵押债权。

重庆五中院发布破产衍生诉讼典型案例

重庆五中院发布破产衍生诉讼典型案例

重庆五中院发布破产衍生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9.20•【分类】其他正文重庆五中院发布破产衍生诉讼典型案例前言破产衍生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程序终结前,由有关债务人(破产人)引起的纠纷,当事人无法以破产程序解决纷争,须通过其他诉讼救济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法〔2019〕285号)规定,自2019年12月31日重庆破产法庭成立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全市区、县级以上(含本级)公司(企业)的破产、强制清算及破产衍生诉讼一审案件。

后据渝高法〔2021〕96号文规定,2021年7月1日起,破产衍生诉讼一审案件交由渝中区法院、九龙坡区法院、南岸区法院审理。

近年来,全市法院受理的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呈现三个特点:一是案件增长快。

2019年、2020年、2021年受理各类破产衍生诉讼案件925件、1168件、1660件,同比增长64%、26%、42%。

二是案件特殊。

破产衍生诉讼因其一方当事人为破产企业,涉及破产程序的推进、众多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营商环境的优化等诸多因素,与其他诉讼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三是案件复杂。

破产衍生诉讼既涉及企业破产法、公司法、民法典等多部实体法,又涉及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多部程序法,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相互交叉,各地法院裁判标准并不完全统一。

加之,案件审理涉及的政策性强、维稳任务重。

为统一破产衍生诉讼的裁判尺度、规范案件的审理标准、创设新的裁判规则与理念,供法官审理类似案件时参考适用,指引法官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解决类案不同判等问题。

同时为体现案件的社会引导价值,传播司法理念、督促公正司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庆五中院梳理了2021年以来本院及辖区渝中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法院审结的破产衍生诉讼案件,从中选取了8件具有典型性的案例,向全社会予以发布。

关于破产案件之职工工资问题的思考——湖北能一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破产案件之职工工资问题的思考——湖北能一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或更换管理人、裁定受理案件后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确定管理人报酬、确定债权申报期限等。

房地产企业破产作为法院的一类案件,其审理必须回归法院审判职权领域。

而在案件程序推进中涉及或衍生的社会问题,则是政府的职责领域,即政府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法院更不能够让位。

案件审理中,法院居于主导地位,整个司法程序由法院依法推进;政府职能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职责要积极主动作为,双方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三)优化营商环境配套政策要执行到位在房地产企业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环节,政府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在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也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房地产企业出现困难甚至因资金链断裂、项目烂尾陷入困境时更需要有良好的营商环境。

对于没有挽救价值的企业,也需要营造良好的环境,在企业注销、信用恢复、职工社保缴纳、企业档案整理等行政性事务方面,完善行政配套措施,让其在法治框架内“体面”地退出市场。

五、结语在嘉鱼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及上级法院的积极指导和各方的协调配合下,金昌园公司的复工续建工作即将完成。

嘉鱼法院下一步将继续投入最大的精力保障“嘉鱼天瑞时代广场综合体”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圆满完成,尽快向购房户交付房产,解决老百姓的燃眉之急。

同时,专案清算组依照法律规定,加大对金昌园公司的其余财产处置力度,尽快将财产处置变现款交到全体债权人的手中。

(本文作者:周敏,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责任编辑:赵春燕关于破产案件之职工工资问题的思考——湖北能一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魏刚刘燕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在破产程序中要注重保障民生,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市召开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进一步完善政府与法院协调工作机制”,并将其作为四项破产审判工作机制之一。

2018年11月,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等11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从国家层面建立起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府院联动”机制。

破产案例法律分析题库(3篇)

破产案例法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由于经营不善,甲公司负债累累,累计负债总额达到10亿元。

甲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债权人纷纷申报债权。

2. 案例问题:(1)甲公司是否符合破产条件?(2)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3)破产财产的分配原则是什么?(4)破产管理人有哪些职责?(5)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3. 案例分析:(1)甲公司是否符合破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甲公司负债总额达到10亿元,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符合破产条件。

(2)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提交债权证明材料和身份证明。

(3)破产财产的分配原则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原则为:首先支付破产费用;其次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再次支付所欠税款;最后支付普通债权。

(4)破产管理人有哪些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1)接管债务人财产,调查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2)制定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3)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处分;(4)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5)接受债权人申报债权,对债权进行审查、确认;(6)依法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7)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5)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债务人享有以下权利:(1)参与破产程序;(2)对管理人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出异议;(3)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确认管理人的行为。

债务人承担以下义务:(1)配合管理人调查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2)按照破产程序的要求,向管理人申报债权;(3)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2022年度无锡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度无锡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度无锡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5.09•【分类】其他正文2022年度无锡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案例二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江阴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阴石庄热电有限公司、江阴澄利散装化工有限公司程序合并重整案案例三江阴新浩再循环纸业有限公司、江阴长江纸业有限公司、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程序合并预重整转重整案案例四无锡市翠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案例五江苏民舜实业有限公司重整转破产清算案案例六无锡禅金贸易有限公司公益强制清算案案例七无锡蓝天智云消防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案例八蒋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案例九李某与东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取回权案案例十无锡华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戈某破产撤销权案案例一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案件亮点】本案引入预和解审查上市公司破产申请,充分论证了和解可行性,依托预和解成果,以最快诉讼完成和解案件审理全过程。

本案作为全国首例上市公司直接申请和解的破产案件,创新了上市公司挽救路径,对如何挽救上市公司再生有借鉴意义。

【案情简介】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澄星股份)是一家主要从事精细磷化工系列产品生产与销售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2019年以来,因新冠疫情等多重因素影响,澄星股份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及关联企业陷入债务危机、相继破产,受上述因素影响,澄星股份陷入严重债务危机,2020年资产负债表为负资产,自2021年5月6日起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21年11月5日,江阴某建筑公司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澄星股份进行破产重整,无锡中院立案审查,给予澄星股份6个月庭外重组期限,由澄星股份与主要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拟定重组方案。

庭外重组期间,澄星股份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债权预申报和预审查、草拟和解协议草案等各项工作。

破产法案例分析

破产法案例分析

二、驳回申请宣告破产还债案情简介育华大酒家1992年9月开业,注册资金人民币20万元。

1992年l0月,育华大酒家与鑫兴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协议。

协议规定育华大酒家由鑫兴公司承包经营至2002年10月31日。

鑫兴公司则书面全权委托邱天成全面负责经营管理。

在邱天成负责经营期间,经营不善,管理混乱,财务收支严重不平衡。

1995年7月,育华大酒家停业,l0月向本院申请破产还债。

根据育华大酒家向法院提供的1995年6月的资产负债表表明,育华大酒家的应收款为人民币194万元,但育华大酒家提供的应收款明细表中,应收款仅为人民币62万元,其余人民币132万元应收款无明细记载。

在已知的应收款人民币62万元中,除去7.4万元是一些企业或个人就餐签单的餐费外,其余人民币54.6万元全部是个人白条借款。

其中邱天成一人白条借款就达人民币20万元,另一叫安睦旺的人竟达人民币2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育华大酒家虽因管理混乱、经营不善而致亏损和资不抵债直至停业,由于资不抵债并未考虑企业的信用因素,资不抵债并不必然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育华大酒家提供的材料数据不一致,尚不足以证明其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另外,育华大酒家的应收款中,有54.6万元之巨额的个人白条借款。

这些个人借款,既未作销账处理,育华大酒家也未行使催款权利。

这些个人占用的巨额资金,是什么性质尚未查明,不足以证明是一种正常的经营亏损。

综上所述,育华大酒家破产还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育华大酒家破产还债的申请。

育华大酒家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认为一审驳回其破产还债申请之裁定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上诉人目前状况及提供的材料,尚不能成为其申请破产还债的依据。

原审对本案的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育华大酒家的上诉,维持原审裁决。

厦门中院发布2020-2022厦门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厦门中院发布2020-2022厦门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厦门中院发布2020-2022厦门破产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08•【分类】其他正文2020-2022厦门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一、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厦门永榕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基本案情】“福建第一高楼”系厦门市地标性建筑,前身为厦门邮电大厦。

2010年,永榕电力接盘,项目更名为“厦门国际中心”,规划设计为福建第一高楼。

2016年,项目因资金不足停工,副塔楼“厦门宝嘉中心”项目也长期搁浅。

2017年,上市公司深圳世纪星源股份对项目进行重组。

在2018年安装完大部分玻璃幕墙后,因未取得后续建设资金,项目再次烂尾。

2020年7月,经债权人申请,厦门中院裁定受理两项目开发商——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厦门永榕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审理情况】案件受理后,存在三大难点:一是债权复杂。

项目烂尾十年,申报债权总额高达210亿元,债权人之间矛盾激烈。

二是安全隐患。

项目地处海边,风力较大,“厦门国际中心”的玻璃幕墙存在脱落风险;“厦门宝嘉中心”的基坑支护部分安全时限已经届满,逢海水涨潮或大雨天气,易出现海水倒灌导致基坑沉降、塌陷。

三是舆论压力。

“第一高楼”为地标性建筑,舆论关注度高,社会关注面广,舆情管控压力大。

经细致研判后,厦门中院采取资产处置与债务清理“两线并行、处置优先”的工作方案。

一是快接管、快评估、快处置。

一周内完成项目强制接管;在项目施工电梯停运的情况下,超常规组织测绘、评估机构逐层攀爬楼梯,三周内完成全部测绘、评估工作;评估后87天完成项目资产拍卖、移交及过户。

二是稳债权、稳生产、稳舆论。

巧用联动机制,建立维稳专班;会同建设、安监部门组织专家对基坑进行安全论证和加固;建立不良信息监督、反馈、研判机制。

2020年11月11日,两项目资产以29.12亿元成功拍出,创当年度“双十一”全国拍卖最高成交价和迄今为止全省破产财产网络拍卖最高成交额。

职工债权是否能够作为破产抵销权的对象

职工债权是否能够作为破产抵销权的对象
6、破产程序之前的抵销如果构成个别清偿的,管理人有权依法提起撤销之诉。管理人收到债权人的抵销通知后,如拟确认的,应当报告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并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说明。这是行使破产抵销权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减损,必须要有充分而明确的理由,它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即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同时《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人处分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提前十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管理人对处分行为作出相应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依据。高院的指引遵照了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没有规定向人民法院报告的程序。因为如果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三款也规定了如果管理人与债权人委员会的意见发生分歧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因此,在处理有关债务人财产处分的重大问题时,管理人首先应当征得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的同意,在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作为最后裁决机关。
01
民事撤销权
民事抵销权是民法上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合同法》第九十九和第一百条规定了债务的抵销及行使,根据该条规定,民事抵销权具有以下特点:
1、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已经到期;
2、当事人的债务的种类、性质相同且不存在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形;
3、主张抵销的一方应当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时抵销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期限,必须是即时抵销;
一、
案情简介
某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管理人经主动调查确认了张某的职工债权15000元。管理人在接管财产时发现张某在职期间曾经借支债务人40000元未偿还,故管理人在分配职工债权时对应分配职工债权15000元进行了抵扣。但管理人在分配之前未对该40000元提起诉讼,也未对抵扣后的余额25000元提起诉讼。职工张某认为当初之所以留下借支凭证,系根据债务人财务流程办理公事所需且该事务已经办理清结,并不存在张某向债务人借款的事实。张某认为管理人该行为不合理,并希望通过合法途径予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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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职工债权优先于抵押债权的案例
以下是一个特定案例,其中破产职工债权被优先于抵押债权:
在2008年的美国金融危机期间,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雷曼兄
弟发生了破产。

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被任命为公司的监管者,以确保所有债权人能够获得公平分配。

其中的一个重要案例是,破产管理人将破产职工债权视为优先于抵押债权。

在这种情况下,破产职工债权指的是雷曼兄弟的员工在破产期间未支付的工资、奖金、福利和其他相关金融补偿。

而抵押债权是指雷曼兄弟借款的抵押品所有者,他们在发生违约时可以通过出售抵押品来回收借款。

该决定的原因是,破产职工债权被视为对公共政策和社会公平的重要反映。

通常,破产法律倾向于对破产期间未支付的员工工资等进行优先支付,以保障员工的生活和就业。

因此,在雷曼兄弟的破产案件中,破产管理人决定优先偿还破产职工债权,并将其纳入破产计划的首要支付事项。

然而,抵押债权持有人可能会对这一决定提出异议,因为他们可能认为其应该在破产程序中享有更高的优先权。

抵押债权持有人可能会试图以不同的法律或法律解释来主张其拥有更高的优先权,或者争取更高的偿还比例。

这种争议可能最终需要通过法庭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破产职工债权优先于抵押债权的情况并不是普遍适用的规则,每个破产案件都受到不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
影响。

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和法律体系下,破产职工债权与抵押债权之间的优先顺序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特定情况下,破产职工债权优先于抵押债权的案例可能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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