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建设工程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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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2020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最新建筑合同法全文-(含)

最新建筑合同法全文-(含)

最新建筑合同法全文-(含附件)关于最新建筑合同法的全文,我们需要考虑几个方面。

原《合同法》的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之后被《民法典》所取代,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因此,我们应当关注《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中,第一章“一般规定”明确了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合同的定义、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纪守法原则、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等。

这些原则和定义构成了合同法的基础。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还涵盖了合同的订立,包括订立合同的能力、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的具体定义、合同内容的一般要求等。

特别针对建筑合同,我们需要查看《民法典》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

这一章节详细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应当采用的书面形式、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的责任与义务、建设工程的验收、质量保证、合同解除的情况、价款支付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最新建筑合同法的内容主要集中在《民法典》中,涵盖了合同的一般规定和具体到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定规定。

这些规定为建筑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提供了法律框架和指导原则。

需要重点关注的细节是《民法典》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内容。

这一章节详细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应当采用的书面形式、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的责任与义务、建设工程的验收、质量保证、合同解除的情况、价款支付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1.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这一定义明确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性质,即以工程建设为目的,由承包人完成具体的施工任务,发包人则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价款。

2.书面形式的要求:第七百八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这一要求强化了合同的法律效力,确保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书面记录,减少纠纷的发生。

3.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第七百九十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2020年关于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doc

2020年关于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doc

2020年关于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了建设工程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20〕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0年关于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_办法_

2020年关于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_办法_

2020年关于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了建设工程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建设工程合同法定优先权18个月

建设工程合同法定优先权18个月

建设工程合同法定优先权18个月一、背景及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

其中,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成为承包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由原来的6个月延长至18个月,这一改判对于承包人来说无疑是一大利好消息,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内涵及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情况下,就该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一权利体现了公平原则,保障了承包人的劳动报酬和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能够得到及时支付,有利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一条款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18个月行使期限的合理性分析1. 保障承包人权益的需要。

延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有助于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支付价款时,有更充足的时间采取措施,保障自身权益。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往往需要垫付大量资金,延长行使期限有利于承包人回收资金,减轻财务压力。

2. 建筑工程项目周期长的特点。

建设工程项目周期一般较长,从开工到竣工往往需要数年时间。

原6个月的行使期限过于短暂,可能导致承包人在项目竣工后,仍处于结算、催款过程中,无法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

延长至18个月,更符合工程项目的实际需求。

3. 公平原则的体现。

延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有助于平衡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最高院《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一)“七大问题”解读(附解释全文)

最高院《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一)“七大问题”解读(附解释全文)

最⾼院《民法典》建设⼯程合同司法解释(⼀)“七⼤问题”解读(附解释全⽂)最⾼⼈民法院《民法典》建设⼯程合同司法解释(⼀)“七⼤问题”解读2020年5⽉28⽇,我国正式颁布了《民法典》,⾃2021年1⽉1⽇实施。

与此相配套,2020年12⽉29⽇,最⾼⼈民法院废除了部分司法解释,颁布了⼀系列关于《民法典》的新的司法解释。

就《民法典》建设⼯程合同部分来讲,废⽌了原来的“两解释⼀批复”,即《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0号)与《最⾼⼈民法院关于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代之以2020年12⽉29⽇颁布的《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民法典建设⼯程合同司法解释(⼀)”)。

民法典建设⼯程合同司法解释(⼀)共45条,全⽂约5000字。

该司法解释将原来的“两解释⼀批复”整合在⼀起,与原来规定相⽐,内容修改整体不⼤。

新⼯程合同司法解释的主要变化有如下三点,最重要的修改是第三点:1、在司法解释第1条增加了“违法分包和转包合同⽆效”的规定。

当然,禁⽌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规定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早已有相关的规定。

2、在司法解释第25条和第26条将垫资与⽋付⼯程款的利息计算中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改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

3、在司法解释第41条将承包⼈⾏使“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最长期限”由原来的6个⽉修改为18个⽉。

民法典建设⼯程合同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7个⽅⾯:民法典建设⼯程合同司法解释(⼀)主要内容分类序号主要内容对应的条款1合同效⼒问题第1-7条2⼯期问题第8-11条3⼯程质量问题第12-18条4⼯程计价结算、垫资和⽋付⼯程第19-27条款问题5⼯程鉴定问题第28-34条6⼯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第35-42条7实际施⼯⼈及其他问题第43-45条⼀、合同效⼒问题民法典建设⼯程合同司法解释(⼀)关于“合同效⼒问题”的规定包括第1-7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20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20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20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联系人:电话: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建设工程施工事宜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合同目的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按照约定的工程规模、质量和时间要求进行建设工程的施工。

第二条工程内容1.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建设工程的具体内容、施工范围和工程规模详见附件1。

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和进度。

第三条工期1. 工程的起止时间为合同生效后,乙方应按时开始施工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

2. 乙方若因不可抗力等合理原因无法按时完成工程,应及时向甲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延长工期;延期不得超过合同约定工期的50%。

第四条施工条件1. 甲方应保障乙方施工所需的场地、材料、设备和施工条件。

如有特殊需求,甲方应在施工前提前告知乙方。

2. 如因甲方原因无法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等条件,导致乙方无法按时完成工程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五条质量要求1. 乙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或设计文件的要求。

2. 工程竣工后,甲方有权组织第三方进行验收。

如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修复责任,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第六条施工报酬及支付方式1. 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后,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

2. 施工款结算方式:(填写具体方式)第七条合同变更1.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工程设计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甲乙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协商,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并按照变更协议的约定执行。

2. 双方变更合同的费用、工期等应在变更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合同解除1. 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

2. 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乙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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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建设工程合同法
8.5 如当时无法立即验收的情况下,在交纳上述定金后,可暂扣余款的10%作为担保金,工程结束前验收合格的,甲方支付乙方所有余款,验收时任有异议的,可制定书面条款再进行处理。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商未果,提交山东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筑法》
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三日内,给予确认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乙方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三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是基于一定的工程承包范围、设计标准、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一定施工条件等静态因素而进行的,并以此来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常常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因素,在施工过程中也经常产生一定程度的变更(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增减工程项目或工程量变化等),从而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的静态条件完全被打破。

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动态管理中的法务处理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可以起到避免双方的争议和纠纷,另一方面也起到了为事后可能发生的纠纷做到了证据的完善。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意外伤害保险——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高处、深基坑、爆破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岗位——开工之日到竣工验收合格——法定强制保险——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8.7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

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A、如果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除按进度支付部分工程款外,余款于工程竣工六个月后支付,这种约定就有可能造成承包人难以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

因此,在合同签约时,就应注意这个付款时间问题。

设计单位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施工前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索赔:乙方对合同要求不符应负有责任,并且甲方在工程有效期内(甲方的工程期间和之后的3个月)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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