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

(四)超出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增配的地上集中停车库, 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应当按照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 合理确定用地边界,避免出现零星用地。
已有零星用地应当与相邻用地整合使用。不具备整合条件的 零星用地,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可以实施解 危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等建设项目;禁止 实施居住及商业、商务等经营性建设项目。
×100% 地上建筑投影总面积为以下两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叠
加部分不重复计算):
(一)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
(二)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其非掩埋外墙对应
的 16 米进深部分;进深不足 16 米的,据实计入。 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均
计入地上建筑投影总面积。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 规划管理应当采用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的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 和国家高程系统。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四条(用地分类及指标) 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
―2―
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主城区容积率、 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附表 1)和其他区县(自治 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附表 2)的规 定。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应当符合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 建筑类型表(附表 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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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02-重庆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2002

02-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2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2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包叙定二○○二年六月七日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第六条(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大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11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1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一)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
第五条(用地功能混合)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
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第六条(零星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
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应当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2 ―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
《重庆市控规编制技术规定》(2011年修订)解读

《重庆市控规编制技术规定》(2011年修订)解读关键词:控规技术规定强制性刚性弹性一、引言为了适应控规编制和管理改革的需要,增强控规在适应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中的“弹性”,以及在维护城市公共利益和资源环境方面的“刚性”。
在控规基本全覆盖之后,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改革和优化控规编制的技术方法。
现将修订过程中遇到的一些主要问题和对策建议解读如下。
二、现行《技术规定》使用概况和主要问题(一)使用概况从2002年开始,市规划局组织编制了大量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经审批后,主城区内规划建设区均已基本实现控规全覆盖,成为我市主城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和土地出让的规划依据。
课题组认为原《规定》经过几年来的试行,对重庆控规编制和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了控规编制与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二)主要问题1、宏观控制缺乏问题由于控规编制一般以标准分区为单位进行,每个标准分区在委托单位利益驱动下都存在做大规模的冲动,每个标准分区都大一点点,最后城市建设规模在总体上就失去了控制,导致争相高密度发展的趋势,使得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超负荷运转。
2、与《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等的相关概念和要求的对接由于新的法律和规范的实施,许多概念被统一在新的提法上需要对原《技术规定》进行修改,以适应新的要求。
3、指标体系控制的“刚性”和“弹性”需要进一步强化就控规所具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共政策属性而言,它应是城市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因此,作为严肃的公共政策和行为规范,它必须具备相对的稳定性和作用的一贯性,成为为全体城市居民提供持续改善的安居乐业生存环境的重要保障。
同时控规所面对的具体空间管理事务的纷繁复杂性,以及城市快速成长中空间发展的不确定性,又使其必须具备相应的灵活性。
因此,我们有必要从空间资源法制化管理的角度来重新思考控规未来的发展走向,及技术体系的建构,处理好“规定性”与“引导性”,“强制性”与“技术性,”“刚性”与“弹性”的关系。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1 总则1.1为统一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遵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凡在重庆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均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1.3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遵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 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2.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落实总体规划意图,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它管理要求,为城市规划管理及土地管理提供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建筑设计。
2.2 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八个方面的内容:2.2.1土地使用性质细分及兼容性控制1)依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深化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布局、用地面积与用地界线。
2)确定城市土地细分性质,按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将用地划分至中类,必要时划分至小类。
同时,对土地使用的兼容范围作出规定。
2.2.2土地使用强度控制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对规划用地的人口及建筑密度分区要求,不同区位土地的级差和城市自然、人文景观保护要求,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四项基本控制指标。
同时,给出一定区域内的人口毛密度、建筑毛密度等整体性指标,阐明居住人口与各项公共配套设施的关系。
对于某些特定地区,还应在分析用地、交通、资源环境等条件基础上,制定出环境容量控制指标。
2.2.3主要公共服务设施控制1)城市公共设施的控制,是指对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按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定量、定位、定界的具体控制。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暂行办法》的通知来源:法规处时间:2012-9-12渝规发〔2012〕71号各处室、分局(规划办),局属事业单位:《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2〕26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二O一二年九月十日主题词: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规划修改通知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2012年9月10日印发校核人:罗杨杰(共印50份)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工作,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规划局对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应当遵循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修改由市规划局审查、批准,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备案。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修改分为规划行政许可前的修改和规划行政许可中的修改。
第六条进入规划行政许可程序前,因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相关地块规划指标、控制要求和边界修改的,方可认定为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一)在不增加容积率的前提下,根据专项论证或已批准规划,修改道路、轨道、管线的相关设计参数和其它规划指标或根据土地权属修改用地边界的;(二)经专项论证,增加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绿地的;(三)结合具体情况对交通及公用设施的用地范围或其他规划内容进行修改的;(四)经市规划局认定属规划编制失误需对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进行修改的;(五)在不增加容积率的前提下,减少居住建筑面积;(六)其他可以作为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的情形。
第七条规划行政许可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修改可由相关区政府、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也可由市规划局主动进行修改。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旧条文及说明依据对照表

关地下树立用地运用权人应当依照规划要求实行地下连通义务。
先建单位应当依照规划要求预留树立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地下连通工程接口,后建单位应当担任实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
〔六〕地下空间树立项目应增强地上地下一体化树立,预留预控城市轨道、人防、地下社会公共停车和公共人行通道的空中出入口、通风口及其他必要隶属设备的位置。
第七十四条〔地质灾祸易发区〕地质灾祸极易发区内,制止从事与地质灾祸防治有关的树立活动;地质灾祸高易发区内,除停止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树立活动;地质灾祸中易发区和低易发区内确需树立的,应当契合国度和本市有关规则。
第九十四条〔地质灾祸易发区〕地质灾祸极易发区内,制止从事与地质灾祸防治有关的树立活动;地质灾祸高易发区内,除停止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树立活动;地质灾祸中易发区和低易发区内确需树立的,应当契合国度和本市有关规则。
无修正第七十五条〔河道行洪区和限制运用区〕以原始地形为准,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河床为主行洪区。
在主行洪区内严禁修建建〔构〕筑物;确需修建的,应当经过论证。
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上和二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用地为限制运用区。
在限制运用区内,严禁修建影响行洪的建〔构〕筑物。
树立工程的防洪规范依照国度防洪规范的规则执行。
第九十五条〔河道行洪区和限制运用区〕以原始地形为准,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河床为主行洪区。
在主行洪区内严禁修建建〔构〕筑物;确需修建的,应当经过论证。
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上和二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用地为限制运用区。
在限制运用区内,严禁修建影响行洪的建〔构〕筑物。
树立工程的防洪规范依照国度防洪规范的规则执行。
无修正第九章附那么第七十六条〔名词解释〕本规则有关名词含义,以本规则名词解释〔附录1〕为准。
第九十六条〔名词解释〕本规则有关名词含义,以本规则名词解释〔附录1〕为准。
无修正第七十七条〔实施时间及实施前各规划管理阶段文书的法定效能〕本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正)-渝府令第193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正)正文:----------------------------------------------------------------------------------------------------------------------------------------------------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2年6月11日渝府令[2002]第132号文发布根据2006年2月27日渝府令第193号文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第六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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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重庆市规划局2002年3月引言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详细规划编制阶段中的第一层次,对贯彻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调控城市空间和土地资源,对城市基础设施、开敞空间环境、建构筑物的有序开发建设,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重庆市自1983年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以来,逐步开展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1991年,国家颁布施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一直是指导我市控规编制的基本标准,但是,随着重庆直辖市成立,宏观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原控制编制内容和质量已不能适应城市开发建设的新要求。
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WTO规则,充分结合重庆的自然地理特色,反映重庆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批租的需求,体现在投资主体多元化背景下,保证资源共享、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满足投资主体的合理利益追求,真正实现城市土地开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我们在调查研究和结合重庆市控规编制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编写了《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以期对我市控制性详规编制的规范化发挥指导性作用。
本规定主要有以下特色:1、规划控制要点全面、系统、明确,以条文和图则形式,实现规划意图的法制化。
通过重点控制城市基础设施、土地使用性质、土地开发强度和城市景观,落实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体现城市设计构想,以保护资源与环境、防止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和破坏资源、环境、自然及文化遗产,体现城市在地理景观、地域文化和历史传统方面的个性。
2、规划技术内容体机了在城市经济、产业、社会结构调整背景下,对城市用地结构与布局调整的土地经济效益的分析研究,为在建立土地贮备制度条件下,有计划招标、成片出让、综合开发土地,为城市财政获取地土经济价值,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技术依据。
3、规划控制指标具有硬控与变通的特点,强制性指标是规划管理和土地开发的实施准则,也是城市地块出让招标的标底条件,以保证城市发展环境的稳定性的经济开发政策的连续性。
非强制性指标是政策导向,具有与时俱进的适度弹性,为下阶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留出一定的余地。
目录1 总则---------------------------------------------------------------(1)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1)3规划编制的成果要求------------------------------------------------(3)4规划成果的统一格式------------------------------------------------(14)5附则---------------------------------------------------------------(16)附录A:主要控制指标名词解释附录B:文本用语规定附录C:配套高施标准图例附录D:重要名词中英文对照附录E:重庆市主城区控规编码系统附录F:电子文档数据标准附加说明1 总则1. 1为统一重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者按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遵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1. 2凡在重庆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均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1.3编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除遵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2. 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落实总体规划意图,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它管理要求,为城市规划管理及土地管理提供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建筑设计。
2.2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八个方面的内容:2.2.1土地使用性质细分及兼容性控制1) 依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深化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布局、用地面积与用地界线。
2)确定城市土地细分性质,按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BGJ137-90),将用地划分至中类,必要时划分至小类。
同时,对土地使用的兼容范围作出规定。
2.2.2土地使用强度控制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对规划用地的人口及建筑密度分区要求,不同区位土地的级差和城市自然、人文景观保护要求,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四项基本控制指标。
同时,给出一定区域内的人口毛密度、建筑毛度等整体性指标,阐明居住人口与各项公共配套设施的关系。
对于某些特定地区,还应在分析用地、交通、资源环境等条件基础上,制定出环境容量控制指标。
2.2.3主要公共服务设施控制1)城市公共设施的控制,是指对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按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BGJ137-90)),进行定量、定位、定界的具体控制。
2)城市配套服务设施项目,必须根据规划区内的用地性质和居住人口规模,按国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BJ50180-93)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确定,控制的重点在非营利性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项目。
要明确其用地位置、占地面积、用地界线及建设的规模与数量、服务半径。
2.2.4道路交通控制1) 深化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的路网结构,增设各级支路路网,完善和落实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对道路和交通设施的控制要求,确定道路的红线宽度、坡度、转弯半径、路幅分配、控制点坐标、标高等,确定广场、立交位置,以及对配建停车位的控制要求。
2) 确定街坊和地块的车行出入口方位和数量,对禁止开口路段进行控制,以及对建筑后退红线提出控制要求。
3)协调铁路、机场、港口、地下交通与城市道路的关系。
2.2.5工程管线控制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指导下,补充完善工程管线规划,对各类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有关设施进行定位、定量控制,明确大型市政管线通道的地下、地面或上空的控制要求。
2.2.6城市特色与环境景观控制为了创造重庆市山水园林城市特色,提高山城、江城和历史文化名城的市环境质量与艺术性;同时,又便于修建性详规、建筑设计和规划管理中能较准确地把握规划用地与城市整体空间环境的关系,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从城市设计的角度,划分重点地段,进行功能定位,提出对环境的合理利用、建筑形体、建筑群体空间形态、建筑风格等的引导或控制要求。
2.2.7生态环境保护控制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志业规划基础上,重点对作为城市生态环境基础的城市绿地进行控制;运用景观生态学与景观建筑学,对山体、水系、荒野、园林绿地等开敞空间和动植物、土壤、典型地形地貌等城市自然资源,进行合理利用保护,并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提出要求。
2.2.8经济分析经济分析是对土地开发的各类经济因素(含地土级差、拆迁量、土地整冶投入、出让价等)进行调查分析的工作。
要求对土地的现关经济状况进行客观的分析统计,并对土地通过规划进行资源重新配置之后,在经济上产生的效益进行评估,为土地有偿出让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3 规划编制的成果要求3.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包括文本、规划图、分图图则和附件(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三部份。
3.2文本必须用法规文件的文体,阐述如下十个方面的内容:3.2.1总则阐明规划的目的、依据、规划原则、适用范围、执行主体和管理权限。
3.2.2规划区功能与规模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在区域环境中的功能定位,确定规划期内的人口控制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
若对规划区功能性质和规模做较大调整,应有依据和论证。
3.2.3土地使用控制:1) 确定本规划区的用地结构和用地功能布局原则,附规划区土地利用汇总表(参见表3.2.3.1)。
2)规划区地块划分的原则。
3)制定当开发模式为整体成片或局部改造开发时,各地块用地界线调整的原则。
4)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码均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地块性质一般应划分至中类,但对保证居民生活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及小区绿地须划分至小类。
5)以“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参见表 3.2.3-2)的形式阐明地块的土地利用性质和强度的具体控制要求。
6)制定土地使用的各项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
规定性指标9项,是“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必须包含的指标。
指导性指标3项,可视地块具体情况予以增减,必要时,也可作为规定性控制指标提出。
规定性指标:a用地性质b用地面积c容积率d绿地率e建筑密度f建筑限高g公共服务设施h禁止开口路段i配建车位指导性指标:a 居住人口b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色彩要求c其它环境要求7)建筑间距的控制按《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8)土地使用兼容性的规定。
土地使用性质分为规划土地使用性质和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兼容的土地使用性质。
土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应分地块逐一核定,并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和分图图则中加以表示。
在土地采用兼容性质后,原有各项配套指标应经过有关程序重新核定。
9)在规划实施中,对城市公共环境作出特殊贡献的建设项目,制定规划控制指标上的奖励原则和措施。
3.2.4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以“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参见3.2.4)的方式阐明对本地区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两大类)的规划情况,并同时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栏中注明其名称和规模。
凡“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不能表达的控制内容,必须以条文的形式逐一阐明:1)各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用地规模、服务半径。
2)配套设施的建设方式规定,如:必须说明是否独占地等。
3)大型市政设施(包括市政通道)须占用的地下、地面以及上空的控制范围及其保护要求。
4)其它对环境有特殊影响的设施卫生与安全防护距离和范围。
3.2.5道路交通规划控制1)阐明规划区对外交通控制要求,协调铁路、机场、航空、港口、地下交通与城市道路的关系。
2)道路系统功能构成及等级划分。
3)确定主要交叉口的意向形式及其用地范围,重要平面交叉口的渠化设计。
4)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和公交站场的分布和用地规模。
5)道路及广场的竖向控制要注。
6)规划管理中道路走向调整、变更的原则。
7)公交停车港的布置。
8)道路相关技术指标。
3.2.6工程管线规划控制1)供电规划a 预测总用电负荷.b选择电源引入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