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退休金支付细则
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政策规定

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政策规定退休是每个劳动者人生中必经的一部分。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的权益,云南省制定了一系列的退休政策规定。
此文将全面介绍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政策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
一、退休年龄根据云南省的规定,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分为不同的档次。
具体而言,男性职工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性则为55周岁。
对于特殊行业和工种的职工,退休年龄有所调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确定。
二、退休待遇计算云南省对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待遇计算采取了多项指标进行综合考虑。
首先,根据职工的工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确定个人的基本养老金。
其次,根据职工的工资水平和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个人的工资替代率。
最后,根据特殊情况(如伤残、工伤等)进行额外的补贴。
三、退休金支付方式云南省企业职工的退休金支付方式主要有两种,即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
一次性支付适用于退休职工愿意一次性领取全部退休金的情况,一般需要提前申请。
分期支付则是按月领取退休金,退休金将通过银行或邮局发放至退休职工的个人账户。
四、退休后的福利保障云南省还为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福利保障做出了规定。
一方面,退休职工可以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相关福利政策。
另一方面,退休职工还可以参与各类文体活动、健身活动以及敬老院等社区服务项目,提高生活质量。
五、退休职工权益保护为了保障退休职工的权益,云南省还提供了一系列的权益保护措施。
首先,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克扣、挤占退休职工的养老金。
同时,云南省监督部门加强对退休金支付情况的监督,确保及时准确地发放退休金。
对于侵害退休职工权益的行为,严厉打击,依法追责。
六、退休职工再就业云南省鼓励退休职工在退休后继续从事适合自己身体状况和兴趣爱好的工作。
对于再就业的退休职工,不仅可以继续享受退休金待遇,还可以获得相应的职业发展机会和培训资源。
七、退休职工残疾护理对于退休职工中的残疾人群体,云南省提供了相应的护理服务。
残疾退休职工可以享受社区康复、护理等服务,确保残疾职工的身心健康。
企业职工退休有关规定(2023版)

企业职工退休有关规定企业职工退休有关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职工退休事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男性职工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性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
第三条企业职工退休待遇分为基本养老金、补充养老金和福利待遇。
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合理确定职工的退休待遇标准。
第二章退休申请与办理第四条企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应向企业提出退休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联系明、退休申请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五条企业应在收到职工退休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手续。
办理手续包括审核申请材料、确认退休待遇、办理退休手续等。
第六条企业应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与职工签订退休协议。
退休协议内容包括退休待遇标准、退休金支付方式、离职补偿等。
第三章退休待遇支付与管理第七条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的支付时间为每月的15日。
第八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为职工提供补充养老金。
补充养老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标准由企业自行决定。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退休待遇管理制度,确保退休待遇的及时支付和合理管理。
第四章福利待遇第十条企业应为退休职工提供适当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保险、住房优惠、休闲活动等。
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健全退休职工福利待遇管理制度,确保退休职工享受到应有的福利待遇。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如下:⒈退休申请书范本⒊退休待遇管理制度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基本养老金:根据国家规定,由企业按月支付给退休职工的养老金。
⒉补充养老金:企业自行决定为退休职工提供的额外养老金。
⒊福利待遇:企业为退休职工提供的除养老金以外的其他福利。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布日期】1995.07.26•【文号】保发[1995]134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保发(1995)134号1995年7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系统统筹。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规定,总公司根据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的《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暂行办法》,结合人保公司系统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系统职工养老保险统筹,是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是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组成部分。
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直接关系到每个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到人保公司事业的兴旺和发达。
各级公司领导要提高对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认识,教育和引导广大职工正确处理国家、公司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职工都来关心这项工作。
职工养老保险统筹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强,时效长、业务复杂细致的工作,各级公司的劳动人事部门的同志要认真学习掌握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总公司拟在近期召开专门会议,学习文件、统一认识、部署工作、培训人员,确保人保公司系统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实施细则为认真做好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工作,根据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的《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人保公司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统筹范围和对象。
(一)《办法》确定的统筹范围目前暂限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地(市)州盟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县(市)旗区支公司及其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
辽宁下岗职工退休政策

辽宁下岗职工退休政策退休是每个劳动者努力工作后的一种应有待遇,而对于下岗职工来说,退休政策则显得更为重要。
下岗职工特指由于企业倒闭、业务调整、经济转型等原因而失去工作的劳动者,对于这部分人群的退休政策要更具针对性和特殊性。
本文将探讨辽宁下岗职工退休政策的相关内容。
一、退休年龄和待遇计算辽宁省对于下岗职工的退休年龄有所下调,相较于正常劳动者的退休年龄要提前5年,即男性下岗职工退休年龄为55岁,女性下岗职工退休年龄为50岁。
对于已经满足退休年龄的下岗职工,可以向所在企业或者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申请进行退休手续。
在待遇计算方面,辽宁省下岗职工退休待遇按照个人缴费年限及本人平均工资来确定,具体计算方法为:退休基本养老金=个人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平均工资×0.015+个人账户累计缴费金额÷缴费年限。
二、退休金支付方式辽宁省下岗职工的退休金支付方式有两种:1. 一次性支付:满足退休年龄但不满足缴费年限的下岗职工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退休金,该方式适用于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下岗职工。
一次性支付的退休金金额将按照预缴或实际缴费金额来确定。
2. 分期支付:满足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下岗职工可以选择分期领取退休金。
根据相关规定,退休金分为月发和年发两种方式,可根据个人需求选择支付方式。
三、退休金标准和调整辽宁省对于下岗职工的退休金标准与正常劳动者的退休金标准相同,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退休金标准在一定时期内会进行相应的调整。
退休金调整的具体办法由政府相关部门发布,调整幅度根据辽宁省经济发展、物价水平、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来确定。
一般来说,退休金的调整频率为一到两年一次,以确保下岗职工的退休金保持一定的购买力。
四、其他退休福利除了基本养老金之外,辽宁省还为下岗职工提供一些其他的退休福利待遇,以提高他们的生活保障水平。
1. 医疗保障:下岗职工可享受与正常劳动者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
2024年上海市职工退休工资养老金计算办法

2024年,上海市职工退休工资养老金计算办法主要是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制定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2024年上海市职工退休工资养老金计算办法。
1.计发养老金的基本月数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条例规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月数为法定退休年龄到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月份数,最高不超过300个月。
在2024年,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60岁,女性55岁。
2.计算基数确定每个职工的养老金计算基数是根据其缴费工资确定的。
在2024年,上海市职工的养老保险金计算基数计算方法为参照上一年度全市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平均值。
如果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高于平均值,则取平均值;如果低于平均值,则取个人缴费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3.计算养老金的缴费工资根据上海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在2024年,上海市居民养老保险金计算基数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0%。
4.计算个人缴费年限个人缴费年限是指个人在规定的工作年限内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份总和。
5.计算个人养老金累计计算基数个人养老金累计计算基数是指个人每个月缴费工资计算基数的总和。
6.计算个人累计个人账户资金个人累计个人账户资金是指个人在上海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积累的资金总额,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组成。
7.计算个人月养老金个人月养老金计算公式为:个人月养老金=个人累计个人账户资金/(个人缴费年限×12)8.养老金标准上海市对不同层次的职工制定了不同的养老金标准,按照养老金标准计算出个人月养老金后,再乘以相应的调整系数即可得到个人养老金的具体数额。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是2024年上海市职工退休工资养老金计算办法的大致概述,具体的计算细则可能根据相关法规的调整而有所变化。
在实际操作中,根据个人具体情况,还需要考虑个人缴费年限、个人账户资金等因素进行具体的计算。
退休职工补助规定

退休职工补助规定一、总则退休职工补助是为了保障职工在退休后生活的基本需求,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下属机构的退休职工。
三、退休补助金发放标准1. 退休职工补助金的计算标准是根据职工在退休前的工龄和工资水平来确定。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1)工龄计算:a. 基本工龄:指职工在企事业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b. 加权工龄:在基本工龄的基础上,对工作时间超过基本工龄的职工给予相应的加权年限;(2)工资水平:a. 退休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作为基数;b. 工资水平分为5个等级,根据职工的工资等级确定相应的比例。
2. 退休职工补助金的发放标准:(1)基本退休补助金:根据职工的基本工龄和工资水平计算得出的退休补助金;(2)个人附加退休补助金:根据职工的个人贡献、个人实际工龄等因素进行计算;(3)单位附加退休补助金:根据企事业单位的经济状况、绩效等因素进行计算。
四、退休职工补助金的支付方式1. 退休职工补助金采取月度支付方式,于每月5日前发放到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
2. 退休职工补助金如有变动,应在变动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动手续。
五、补助金的调整1. 退休职工补助金的标准和支付方式由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2. 调整幅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六、责任和义务1. 企事业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退休职工补助金,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2. 退休职工应按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资料,配合企事业单位的审核工作。
3. 如有发现虚假申报或其他违规行为,企事业单位有权终止或调整退休职工补助金的发放。
七、附则1.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退休职工补助金的支付和管理。
2. 对于特殊情况的补助金发放,由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3. 本规定解释权归企事业单位所有。
总结:本规定主要针对退休职工补助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通过合理的计算标准和发放方式,保障了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并明确了企事业单位和职工的责任和义务。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要求,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
三、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缴费累计12个月为1年。
(一)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1992年底以前历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取值为 1.0,1993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一年本人实际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小于1.2时,按1.2计算。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附后)。
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四、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即“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一)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二)调节金。
调节金为调节金基数乘以计发比例。
调节金基数为130元,计发比例2006年为90%,以后每年递减10%,直至取消。
五、2005年底以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即“老人”),仍按国家和省原来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贵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贵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正文:---------------------------------------------------------------------------------------------------------------------------------------------------- 贵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1994年12月1日发布,1996年8月26日修订1996年9月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下同)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藉人员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单位或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贵阳市劳动局是本市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养老保险实施行政管理、监督和指导;其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
第四条设立贵阳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负责对社会保险政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企业有为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在职职工有为自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第六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职工,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和个人帐户的设立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在职职工每月按规定缴纳,不得逾期缴纳或者漏缴、少缴。
第八条在职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基数);企业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
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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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退休金支付细则
第一条本公司为使从业人员提高服务精神、发挥工作效率、谨守工作岗位、期于离职后获得安定生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从业人员退职酬劳金的支配、管理、运用及申领,悉依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以本公司编列内的从业人员为限。
顾问、聘约人员、定期契约人员、临时人员及女性从业人员均不适用。
第四条本公司从业人员退职酬劳金,按下列百分比支配:普通酬劳金。
特别酬劳金。
第五条普通酬劳金( 部分按从业人员薪资比例分配,其在进入本企业第年度按) 折计算(扣除试用期间后的实际到职月数比例计发,其未满半月者不计,满半月者以月计),第年度按折计算,第* 年度按+ 折计算,第, 年度起按十足计算。
部分按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成绩,由公司最高主管核定分配。
特别酬劳金归经营者所得,由公司最高主管核定支配,其在上年度服务未满年者不予分配。
前项所称薪资,月给制人员按其每年最后个月的薪俸(日给人员按其日薪额的* 倍)计算,均不包括职务加给及其他各项补助津贴。
普通酬劳金的分配,以每年* 月日为发给基准日,其在上年度准予特别病假、工伤假(因执行公务奋勇负责而致伤害,经专案签准其请假期间得予分配者除外)或经呈准非受处分的停薪留职者,按其实际工作月数(未满半月者不计,满半月者以月计)的比例计算核发。
但在发给基准日以前离职者除因公亡故或命令退休或符合人事管理规则者,不予发给。
第六条退职酬劳金除特别酬劳金得支给现金不参加统筹运用外,普通酬劳金依下表标准,现金部分于翌年月日一次发给,其余保留以投资于本企业各公司或购买本企业各公司股票为原则,由本公司职工福利委员会设立退职酬劳金营运小组(下称营运小组)负责管理与运用:服务年资支给现金部分留存运用部分
第七条营运小组应按每一从业人员设置退职酬劳金账卡及手册,分别记载从业人员姓名、所属部门、到职日期及分配退职酬劳金、孳息、记存股票种类、面值、股数及累积数额,账卡由营运小组留存,手册在每年结算登记后交其本人存查。
第八条从业人员在职时不得申请发给或预支退职酬劳金,其权利在职时亦不得转让或提供担保用,但如遇下列情形之一时,须填具申请书经处长以上主管核定后连同退职酬劳金手册
向营运小组申请给付。
(一)申请项目:
因本人、直系亲属或配偶患重病,应付医药费超过万元者,根据医院诊断书及医药费收据影本,就其账卡累积总额以内按实申请给付。
因直系亲属或配偶死亡,缺少丧葬费用,须由主管证明就其账卡累积总额以内申请给付,但一次申请金额不得超过万元。
因本人结婚缺少结婚费用,由主管证明就其账卡累积总额以内申请给付,但申请金额不得超过万元。
因灾变致住屋遭受重大损害而缺乏资金时(限申请人或配偶或其子女持有的住屋)须检附街道证明及修复费用凭证就其账卡累积总额以
内申请给付,但不得超过实际修复费用总额。
购置房屋:因申请人尚无持有住屋,需购置住屋(限以申请人或配偶或其子女名义购置者)而缺乏资金时,凭买卖或委建契约书副本在( 日内就其账卡累积总额)以内申请给付,每人以申请一次为限,但不得超过购屋所需自备款。
申请购置房屋后,应于一年内提出下列产权证明文件(若确未能于一年内缴附者,应先详具理由向营运小组申请延长期限):
购买房屋者:契税缴纳通知书收据影本。
自建房屋者:申报房屋税后由税务稽征处函复的房屋税籍及现值核定函复的房屋税籍及现值核定函件影本(简称“房屋现值核定书”)。
未能按期提出者,人事部门应查明,如无购屋事实,应即由主管依“违反退职酬劳金运用及支配办法申领规定的惩处规定”签报议处。
(二)给付方式:
以上各项退职酬劳金申请给付时,以结余现金优先核给,不足部分,根据其账卡累计总额按申请日前一天收盘价(未上市公司股票按营运小组议定价格)折算发给股票。
第九条从业人员退职应于办理移交及离职手续后,按各该从业人员退职酬劳金账卡记载的累积现金及股票给付。
从业人员在职死亡,视为退职,其退职酬劳金依政府有关法令所定顺序由其继承人具领。
第十条退职酬劳金由营运小组以投资在本企业各公司或购买本企业各公司股票及放息等方式统筹运用,在每年终了后结算一次,其办法由营运小组制定。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在退职、辞职、免职或解雇时,申请发给退职酬劳金时,必须填具申请书,由所属部门主管及人事部门签注意见后转送营运小组核发。
如有应赔缴公司的款项,应由所属部门通知营运小组,在其退职酬劳金累积数额项下扣抵后发给。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于受任或受雇在公司时,应向营运小组出具其应得的退职酬劳金交营
运小组管理及运用的誓约书。
第十三条营运小组设委员) 人至(( 人,每( 任期为( 年,由委员互推( 人为主任委员,人为常务委员,主持办理本办法所定退职酬劳金的管理运用事宜,委员人选由职工福利委员会提名人,呈由董事长核定,余由董事长指派,召开委员会均应为公司的从业人员任期中离职、死亡当然解职。
委员处理其职务有重大过失或故意加损害于营运小组亦同。
因委员解职缺额时,由福利委员会另行提名呈请核定或由董事长另行指派补充。
第十四条营运小组设执行秘书( 人、职员若干人,由公司职员调节办理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营运小组每个月开会( 次,必要时召开临时会议,须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任主席,主任委员不在时由常务委员之一召集并任主席。
第十六条营运小组应于每年度终了后个月内,将当年度收支数额及运用情形,向公司及职工福利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办事细则由营运小组另订。
第十八条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