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档案数字化工作安全保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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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档案数字化安全与质量控制——云南省档案馆数字化工作实践与探讨

纸质档案数字化安全与质量控制——云南省档案馆数字化工作实践与探讨

档 案数 字化是一项 比较繁琐的工作 , 任何一个环节 出现
问题都 会影 响整个数字化 的质量。在这里 , 我们将整个数 字 化过程 分为六个 大的环节 , 介绍我们在质量控制上 的一 些做 法, 供大 家参考。 1 . 前处理 。 在这里有几个特别需要注意的地 方 , 首先 , 卷 内 目录与卷 内文件不符 的, 即有 文件而没有 目录 的要补录机 读 目录 , 卷 内有 目录而 没有文件或者文件 有缺 失 、 缺 页等情 况, 整理 人员 必须在拆 卷前如实填 写“ 云南省档 案馆 馆藏档 案卷内文件材料登记备查表 ” ,并 交管理 中心和保 管部 负责 人核查签 字 : 其 次, 对未编张 ( 页) 号或 编号 不规范 的案卷 重
任。
问题 的扫描 图像进行纠偏 、 去污、 拼接等技术 处理 , 确保图像 完整无误。 在 图像处理过程 中, 必须保持档案信息忠实原貌 , 不得擅 自修改档案信息。 4 . 建立 目录。对无文件级 目录数据档案 , 应在准确分件
建立巡查制度 , 管理 中心工作人员到数字化a n T现场进 行全程监督 , 及时解决a a m中出现的问题。数字化加工完成 后, 要求公司将经 过数字化a n I 的档 案原件 、 档案数 字化信
将档案纸张放置端正 , 最 大限度地减少 因偏斜产生的 图像失
真 问题。扫描图像要完整 , 文件上 的正文、 页码 、 有关标记等
都必须纳入扫描图像 范围。
3 . 图像 处理 。扫 描 结 束 后 必 须 对 有偏 斜 、 污渍、 不 完 整 等
数字化管理 中心与数 字化a n I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 明确 a n T公司保密义务和 责任 : a u m公司与从事档 案数字化加工 的工作 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明确工作人 员的保密义 务和责

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制度

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制度

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制度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制度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档案数字化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档案数字化过程中档案及其数字化成果和相关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的档案、保密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档案数字化工作是指采用计算机、扫描仪、数码相机等信息设备,对纸张、磁带、胶片、丝绢布等各类介质载体的档案内容进行数字信息转化,使其成为能被计算机识别的数字xxx像或数字文本的加工处理过程。

第三条本省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在档案数字化工作中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档案行xxx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xxx区域内同级及下级单位的档案数字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并在业务培训、专业技术指导等方面为开展档案数字化工作的档案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各级保密行xxx管理部门对本行xxx区域内同级及下级单位的档案数字化工作中涉及安全保密的问题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章档案数字化工作的组织管理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数字化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建立健全档案数字化工作的相关制度,确保档案数字化成果在交接、加工、保管、存储和利用等工作流程中的安全保密,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各单位组织开展档案数字化工作,有条件的应使用本单位自有的信息设备并由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

绝密级档案及其他必须严格控制知悉、使用范围档案的数字化工作,应当使用本单位的信息设备并由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不得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承担。

第六条各单位将档案数字化工作委托本单位之外的档案服务机构承担,应当符合本规定的条件,对档案服务机构进行保密审查,并对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承担档案数字化工作的档案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取得保密行xxx管理部门授予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档案数字化类),并在县级以上档案行xxx管理机构备案:(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或事业法人;(二)无境外(含港澳台)组织、机构、人员投资;(三)参与档案数字化工作的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与所在档案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行xxx主管部门鉴证;(四)具备与档案数字化工作相适应的信息设备、技术力量和管理制度;(五)三年来未发生泄密事件和非法获取、非法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等保密违法行为纪录。

档案数字化业务加工保密管理办法

档案数字化业务加工保密管理办法

档案数字化业务加工保密管理办法为保障公司档案数字化业务加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档案数字化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标准,制定本办法。

一、档案数字化场地管理(一)数字化加工结束后,应对现场进行清理,防止秘密载体遗失;(二)制作保密安全警示标志,严禁外来人员进入数字化加工场所;(三)秘密载体必须存入铁皮柜;绝密、机密级秘密载体须存入档案室。

(四)档案数字化加工场所应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在指定区域内进行,区域划分要相对独立,具有一定的保密措施和条件;2、配备可覆盖场所全部区域的视频监控系统及防火、防盗等必要设备;所有监控设备应运行良好;3、个人物品不得带入档案数字化加工场所。

二、数字化加工人员管理(一)参加档案数字化管理和工作的人员应与公司签定《保密承诺书》,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二)档案数字化加工必须严格控制涉密范围,不得使用临聘人员或未经审查和保密培训人员实施;凡拟从事档案数字化工作的人员,必须按照“先审查、后使用”的原则,事先进行资格审查。

任何人员未经资格审查,不得从事档案数化工作。

(三)档案数字化负责人职责:1、严格执行公司各项保密管理规定,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2、根据承担档案数字化工作项目的性质,组织专项保密培训;3、组织指导档案数字化工作加工生产,确保档案数字化加工结果符合质量要求;4、定期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

(四)档案数字化加工人员职责1、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保密管理规定;2、在规定范围内使用秘密载体,并妥善保管,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3、按规定流程在规定时间完成档案数字化加工生产工作;4、秘密载体使用完毕后,应及时进行清理和整理,并对现场进行检查,防止秘密载体遗失;5、当发生失泄密事件时,立即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并尽自己所能尽量缩小影响范围;(五)档案数字化人员岗位变动管理1、因工作需要,档案数字化人员因岗位变动,所涉及的涉密载体必须全部上交,严禁擅自留存,并做好交接登记;到新岗位严禁泄露原岗位涉及的涉密工作内容;2、档案数字化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在保密期限内的,须按相关规定严守保密内容,脱密期限结束后,自行解除。

档案数字化的安全管理制度

档案数字化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数字化工作的安全管理,确保档案数字化过程中的信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档案数字化工作的单位、个人以及数字化加工服务提供商。

第三条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责任明确,分工协作;(三)技术保障,制度保障;(四)依法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各单位应设立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和修订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制度;(二)监督、检查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工作;(三)处理档案数字化安全事件;(四)开展档案数字化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六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数字化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一)制定档案数字化工作计划;(二)组织实施档案数字化工作;(三)确保档案数字化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四)对数字化成果进行验收和归档。

第三章档案数字化安全措施第七条档案数字化工作应遵循以下安全措施:(一)档案数字化加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确保档案数字化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档案数字化加工过程中,应采取物理隔离、技术防护、数据加密等措施,防止档案信息泄露。

(三)档案数字化加工场所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火、防盗、防尘、防潮等。

(四)档案数字化加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定期接受安全培训。

(五)档案数字化加工过程中,应建立严格的工作流程,确保档案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档案数字化成果的存储、传输和使用,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一)档案数字化成果应存储在安全可靠的存储设备上,并定期进行备份。

(二)档案数字化成果的传输应采用加密技术,确保传输过程中的信息安全。

(三)档案数字化成果的使用应限定在授权范围内,防止信息泄露。

第四章安全责任第九条档案数字化安全责任主体包括档案管理部门、档案数字化加工单位、档案数字化加工人员等。

关于人事档案数字化保密安全管理

关于人事档案数字化保密安全管理

关于人事档案数字化保密安全管理摘要: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在各行各业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对人事档案进行了数字化管理,有助于解决传统的人事档案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升人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提升档案管理的层次。

也能向企(事)业管理层提供清晰、直观的人事变动。

数字化管理的应用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这就是数字文件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本文以人事档案数字化管理为背景,针对数字化安全信息问题进行研究,制定有效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人事档案;数字化管理;保密性;安全管理随着科技的进步,电子信息技术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为实现电子信息的信息化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为了贯彻党的发展路线、满足管理干部的需求,人事档案则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也因此受到更多的关注。

传统的纸质人事档案管理无法满足时代发展的需求,因此推动人事档案集中管理以及数字化管理是企(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基础。

一、人事档案数字化管理的特点(一)能够改革档案管理手段、规范档案管理流程人事档案管理的数字化管理能够实现档案管理的电子化,要大力推行“一网打尽”的“一网打尽”服务模式,建立“一网打尽”的人事档案管理平台。

第一,创新人事档案管理手段,促进人事档案集中管理和数字化发展进程的加快,通过对二级支行人事档案工作职能的调整,对其工作流程进行了重新调整,并对其进行了精简,使其达到了统一的目标。

第二,电子档案权限管理。

下级行若是提出查看档案的申请,上级人事档案管理平台由很多待办事宜,管理人员根据借阅、传递、查询、审核等方式进行处理,对文件查询者和借阅者的权利,该权利限制了用户能够阅读的页面数量,以及特定的浏览内容[1]。

(二)加强对文件的保密管理,增强文件的工作效能电子文件的数字化,可以实现文件的查询、无纸化管理和文件的应用。

第一,通过现有技术实现了档案的数字化转变,为获取信息提供便利。

利用数字化的人事档案管理手段,可以将原来的分散管理变成集中管理,为确保文件的安全,可将纸质文件集中存放于全省高标准的档案库。

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制度

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确保档案数字化工作顺利进行,保障档案及其数字化成果和相关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档案数字化工作,包括档案数字化加工、存储、传输、利用等环节。

第三条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保密;(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四)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档案数字化安全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明确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职责,落实责任到人,确保档案数字化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第六条加强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提高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建立健全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档案数字化加工、存储、传输、利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档案数字化加工第八条档案数字化加工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国家档案标准进行档案数字化加工,确保档案数字化质量;(二)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应严格按照保密要求进行数字化加工;(三)对档案数字化加工过程中的原始档案和数字化成果,应进行分类、编号、登记,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四)档案数字化加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档案丢失、损坏和泄密。

第四章档案数字化存储第九条档案数字化存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数字化存储设备,确保档案数字化存储安全;(二)对档案数字化存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三)采用加密技术对档案数字化存储数据进行加密,防止数据泄露;(四)对档案数字化存储数据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第五章档案数字化传输第十条档案数字化传输应遵循以下规定:(一)采用安全可靠的传输方式,确保档案数字化传输安全;(二)对传输过程中的档案数字化数据进行加密,防止数据泄露;(三)传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数据丢失、损坏和泄密。

云南省档案数字化工作安全保密管理办法

云南省档案数字化工作安全保密管理办法

云南省档案数字化工作安全保密管理办法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档案数字化已经成为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趋势。

为了确保云南省档案数字化工作的安全与保密性,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本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阐述云南省档案数字化工作安全保密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实施细节,以期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参考。

一、管理办法的重要性1、保护档案安全:档案数字化过程中,确保档案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至关重要。

本管理办法旨在防范档案篡改、丢失和非法访问等风险,从而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性。

2、保障信息安全:档案作为一种重要的信息资源,涉及国家利益、社会稳定和个人隐私等方面。

因此,保障档案信息安全是档案管理工作的核心。

本管理办法通过建立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防止信息泄露和非法使用。

3、提高档案管理水平:通过实施本管理办法,可以实现档案数字化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从而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经济发展。

二、实施细节1、建立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数字化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管理制度应包括档案管理、网络安全、数据备份等方面的规定。

2、加强人员培训:对从事档案数字化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保密意识。

培训内容包括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密码管理技巧等。

3、严格控制数字化过程:在档案数字化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的安全与保密。

例如,使用加密技术、访问控制策略等措施来保护电子档案的信息安全。

4、建立数据备份机制:为了防止数据丢失和意外灾害,各单位应建立定期备份机制,对电子档案进行备份。

备份数据应存储在安全可靠的环境中,并定期检查其可用性。

5、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档案数字化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保密措施的落实。

同时,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档案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6、建立应急预案:为了应对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等不可预测的情况,各单位应制定档案数字化工作应急预案。

数字档案馆安全管理制度

数字档案馆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数字档案馆的安全运行,确保档案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目标1. 保障数字档案馆设施、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2. 保障档案信息资源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 保障档案信息资源不被非法获取、泄露、篡改和破坏。

三、安全责任1. 数字档案馆负责人为本馆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馆内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 数字档案馆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四、安全管理制度1. 设施设备安全(1)对数字档案馆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2)加强电源、消防、防盗等设施设备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可靠。

(3)对重要设备进行备份,防止设备故障导致档案信息丢失。

2. 网络安全(1)制定网络安全策略,对内外网进行隔离,防止网络攻击和病毒入侵。

(2)加强网络安全监控,对网络流量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3)定期更新安全防护软件,确保网络安全防护体系的有效性。

3. 档案信息安全(1)建立健全档案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档案信息的安全等级和保密要求。

(2)对涉密档案实行严格的管理,采取加密、访问控制等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3)定期对档案信息进行备份,防止档案信息丢失。

4. 人员安全管理(1)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2)严格执行人员出入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和权限控制。

(3)对离职或调离工作人员的权限进行注销,防止信息泄露。

5. 应急处理(1)建立健全档案信息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流程和措施。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五、监督与考核1. 数字档案馆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全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2. 定期对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

3. 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安全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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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档案数字化工作安全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档案数字化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档案及其数字化成果和相关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数字化工作是指采用计算机、扫描仪、数码相机等信息设备,对各类介质载体的档案内容进行数字信息转化,使其成为能被计算机识别的数字图像或数字文本的加工处理过程。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其他涉及国家秘密载体单位(以下简称“档案数字化组织实施单位”)及相关档案数字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档案服务机构”)或工作人员,在档案数字化工作中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档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数字化工作和相关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组织开展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保密培训。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档案数字化组织实施单位和档案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确保档案实体、信息及档案数字化成果的安全,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第六条档案数字化组织实施单位委托本单位之外的档案服务机构承担档案数字化的,应选择具有云南省档案数字化服务机构备案证书的档案服务机构。

符合以下条件的档案数字化服务机构可以申请备案: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或事业法人,且无境外(含港澳台)组织、机构、人员投资;具备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其业务范围中具有数字化加工或者档案扫描项目;
(二)参与档案数字化工作的工作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无犯罪记录,与所在档案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通过县级以上档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
(三)具备与档案数字化工作相适应的信息设备和技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健全,有完善的档案数字化加工组织管理方案、档案和信息安全保密风险防范预案;设有专人负责安全保密工作;
(四)三年来未发生档案安全事故、泄密事件,无非法获取或非法持有档案及档案复制件、国家秘密载体等行为;
(五)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档案数字化类)。

符合上述条件的档案服务机构,可向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档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申请机构进行审查核实,通过后,共同列入云南省档案数字化服务机构名录,并颁发云南省档案数字化服务机构备案证书,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通过备案的档案服务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查,未经过备案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单位档案数字化工作。

第七条档案数字化组织实施单位应与档案服务机构签订安全保密协议,并于协议签订后十日内报同级档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档案数字化组织实施单位和档案服务机构,应针对具体档案数字化项目制定安全保密工作实施方案,相关安全保密管理人员要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档案服务机构应将工作人员个人的基本信息、安全保密承诺书及档案、保密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及时汇总报送委托单位审查备案。

第十条档案数字化组织实施单位自行聘用临时人员开展档案数字化的,所聘用人员应参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四)款、第九条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绝密级档案及其他必须严格控制知悉、使用范围的档案,应由档案数字化组织实施单位工作人员使用本单位专门设备实施数字化。

第三章场所管理
第十二条档案数字化工作应在专门档案数字化工作场所(以下简称“场所”)内进行,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置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档案数字化组织实施单位或本地综合档案馆建筑内且相对独立的区域;
(二)配备防盗、视频监控设施设备;符合防尘、防火、防有害生物等安全管理要求,供电稳定;
(三)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并满足工作需要的档案装具;在档案数字化加工区外设置存放工作人员私人物品的专用储物箱柜;
(四)场所内不得设有能连接国际互联网的信息接口。

第十三条档案数字化工作应实施全程摄像录像监控,监控视频数据应由组织实施档案数字化单位保存3年以上。

第十四条应建立档案数字化工作场所管理制度,核查出入人员身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场所。

第十五条进入场所的工作人员严禁携带手机、照相机、摄像机等具备照相摄像功能的设备和各类移动存储介质等信息设备及与工作无关的物品;未经安全保密管理人员许可,严禁将场所内的任何物品带离场所。

第十六条档案数字化工作人员不得在数字化场所内从事与数字化工作无关的活动,严禁在场所内进食、吸烟、饮水。

第四章数字化流程和成果管理
第十七条组织实施档案数字化单位和档案服务机构应明确责任,规范管理档案。

(一)档案出入库必须仔细清点,完备登记和办理交接手续;
(二)按卷(批)建立档案数字化处理单,在数字化加工流程中与档案实体同步流转,每个档案交接环节均清点签字;
(三)发现档案原件错、缺、污、损等情况的,要及时与档案数字化组织实施单位管理人员共同审核,并登记、签字确认;
(四)档案应由专人负责在专用档案装具中保管,严禁随地堆放,使用完毕及时归还入库;
(五)档案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严禁留存、复制、摘抄档案。

第十八条档案数字化工作人员应遵守档案数字化操作规范,防止损毁档案。

第十九条档案数字化组织实施单位和档案服务机构应有专人负责档案数字化数据(以下简称“档案数据”)管理,采取可靠措施安全保管,交接应办理手续;严禁私自复制、留存、转让、转借或出售档案数据,不得泄露档案信息。

档案数据移交前应进行验收检查,确保与档案原件一致,符合质量要求,无病毒和木马,可读、有效;移交后应及时登记入库,不得私自保管。

第二十条档案数字化组织实施单位应科学管理档案数据,并采用异质、异地备份等方式,确保档案数据完整、安全和长期可用。

第二十一条档案数据提供利用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划分使用控制范围。

第二十二条档案数字化组织实施单位应制定档案数据利用管理制度,规范利用流程,采取防护措施,确保利用过程安全可控。

第五章系统与设备管理
第二十三条组织实施档案数字化单位应对用于档案数字化的信息设备及存储介质进行检查登记,并按相关保密标准和安全规范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用于档案数字化的信息设备及信息系统必须与其他网络物理隔离;禁止安装使用无线网卡、无线键盘、无线鼠标等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硬件模块和外围设备;不得使用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便携信息设备。

第二十五条组织实施档案数字化单位应采取措施,对档案数字化设备的输入、输出接口进行封闭处理。

需开启使用时,应经过批准和登记并由组织实施档案数字化单位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全程监督。

第二十六条用于档案数字化的设备和存储介质严禁与其他用途设备和存储介质交叉使用;非专用设备和存储介质严禁带入场所;设备和存储介质移出场所前,应进行安全保密技术处理,并经组织实施档案数字化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移出。

第二十七条用于档案数字化的设备和存储介质不得擅自外送维修,维修应有专门人员现场监督。

无法确保数据可靠清除的设备和存储介质,如打印机、硬盘、移动硬盘、U盘等,严禁外送维修。

第二十八条用于档案数字化的设备和存储介质,未进行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信息和数据清除,不得改做其他用途。

报废的应按保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移动存储介质和刻录机等数据拷贝设备应由档案数字化组织实施单位指定专人保管,每次使用应经批准和登记,并在保管人员的监督下使用,用后立即归还。

第三十条档案服务机构在结束工作任务后,应将自带的硬盘、移动存储介质以及无法确保数据可靠清除的设备移交档案数字化组织实施单位保管或销毁,严禁擅自带走。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各级档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联合或者单独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数字化组织实施单位、档案服务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和安全保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级适时报送相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档案数字化组织实施单位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整改的,由档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三十三条档案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整改的,由档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直至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对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档案服务机构,应撤销其云南省档案数字化服务机构备案证书:
(一)不接受档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以及被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
(二)发生严重档案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泄密事件的;
(四)两年内没有承接档案数字化工作的;
(五)未按期限进行复查或未通过复查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造成档案丢失、损毁、非法持有档案和档案复制件及泄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云南省档案局、云南省国家保密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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