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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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方法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方法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达到预期效果,订立本管理方法。

一、设施选型和安装1、依照国家相关要求选型,确保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并充足实际生产需要。

2、设施安装前,应对整治对象进行全面的技术调研和实地勘察,依据调研结果确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的类型、规模、数量等方案,保证设施安装内容的完整性、精准性和适用性。

3、依照工程建设管理要求,选择具备建筑资质的单位进行设施安装,施工过程中对设施设备进行严格监管,确保安装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要求,避开安装过程中显现差错,影响设施正常运行和整治效果。

二、设施运行与维护1、建立健全设施运行管理体系,设立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并确保责任人具备相关技能和学问。

2、设施运行前,应对设施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3、日常巡检和维护需做到定期、有序,建立设施运行档案,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分析和归纳,对设施运行故障适时排查和处理。

4、设施维护中应注意对设施四周环境物质的影响,避开设施运行对环境造成污染。

5、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维护和修理和更新升级,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三、监控数据采集和处理1、订立完善的数据采集标准和流程,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数据采集工作,将数据采集工作作为设施运行管理的紧要内容。

2、建立设施运行数据处理与分析机制,对数据进行适时分析和处理,适时发觉并处理设施设备故障,确保设施设备的稳定运行。

3、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集数据的质量开展专项检查,对采集数据精准性与适时性进行评估。

四、信息公开和传递1、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其对设施设备以及技术标准的认得和理解。

2、通过公告牌、展板等方式,向外界宣扬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和整治效果,公开设施数据和整治成果,提高环保整治的透亮度和公正性,加强公众参加意识。

3、适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数据报告,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精准性。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办法-全文可读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办法-全文可读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确保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准确采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

第二章自动监控设施的要求第三条设备要求自动监控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具备远程监控、故障提醒、数据存储和传输功能; 2. 精确测量和记录主要污染物的浓度; 3. 具备异常数据告警和故障自检功能; 4. 安装于合适的位置,方便检修和维护; 5. 设备应具备防雷、防水和防爆等功能。

第四条数据要求自动监控设施采集的数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准确、实时、连续采集并记录数据; 2. 数据应包括污染物的浓度、排放量、温度、湿度等必要参数; 3. 数据应具备可追溯性和可验证性,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维护要求自动监控设施的维护要求如下: 1. 设备应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 2. 故障设备应及时修复或更换,确保数据采集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3. 设备故障维修记录应详细并妥善保存。

第三章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第六条监管部门的职责监管部门应负责以下工作: 1. 对自动监控设施进行验收和年度检查; 2. 报送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情况; 3. 加强对自动监控设施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4. 对违规操作和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七条规范操作流程使用自动监控设施的单位应按照以下操作流程运行设施: 1. 正确操作设备并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2. 定期校验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3. 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异常情况,并记录相关信息; 4. 保护设备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八条数据传输和存储自动监控设施的数据传输和存储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数据传输应稳定可靠,采用安全加密传输方式; 2. 数据存储应进行备份和定期清理,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3. 数据存储的地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全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实施方案

全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实施方案
(七)《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
(八)《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发〔2006〕20号);
(九)《〈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浙环发〔2007〕32号);
(十)《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规范(试行)》(浙环发〔2006〕21号);
(6)氨氮分析仪和总磷/总氮分析仪:在满足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的各类技术规范要求基础上,进行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校验、维修等工作;
(7)仪器校准:TOC/COD/氨氮/总磷总氮等主分析仪,每48小时通过仪器进行自动的零点和量程校正;
(8)TOC分析仪数据准确性校验:每月应按照HJ/T354-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转换系统确认;
省电信公司利用现有的三级网络运维组织机构和全球眼业务的专业化维护队伍,完善环保专用网络和视频监控的支撑响应体系,开展运行维护工作。
省运维公司须依照有关规定取得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负责组建覆盖全省的运行维护技术保障体系,在11个设区市建立运行维护分中心,并在设区市下属的县(市、区)设立满足运维要求的现场运行维护组。组织机构详见附2。
(十一)《关于印发〈全省环境监控中心建设技术方案〉等技术文件修订版的通知》(浙环发〔2007〕33号);
(十二)《关于统一建立全省自动监控系统运营维护公司的通知》(浙环发〔2006〕35号);
(十三)《关于重申严格执行〈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的通知》(浙环发〔2006〕59号);
(十四)《关于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环发〔2006〕86号);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2019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 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 X)自动监控基站(以下简称基站)的运行维护、故障处理、质量保证、智能运维、CEMS数据审核与处理、记录与档案。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 X)自动监控基站的运行维护。

其他烟气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97 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DB41/T 1327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 X)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 X)自动监控基站安装于固定污染源现场端的用于实时、连续监控(监测)颗粒物、烟气(SO2、NO X)排放情况的设施、设备,包括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视频监控、站房及辅助设备、专用网络等。

3.2连续排放监测系统(CEMS)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所需要的全部设备,简称CEMS。

3.3CEMS校准用标准装置或标准物质对CEMS进行校零、校标、线性误差和响应时间等的检测。

3.4CEMS校验用标准方法对CEMS检测结果进行相对准确度、相关系数、置信区间、允许区间、相对误差、绝对误差等的比对检测。

3.5CEMS满量程2019根据实际应用需要设置CEMS的最大测量值。

固定污染源气(SO2、NOx、颗粒物)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

固定污染源气(SO2、NOx、颗粒物)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编制说明一、项目背景1 任务来源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自动监控系统(CEMS)能够及时准确的提供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排放浓度,是环保部为实现大气污染源排放实时动态监控高效可行的技术手段。

自动监控系统提供的大气污染源实时排放数据为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提供了依据,并且能够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控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环境监管水平,充分发挥环境监控在总量减排、排污收费、环境执法等工作中的作用和效能。

目前,河南省已有261家废气重点监控企业建设了烟气自动监控系统;并建立了重点污染源监控扩展系统、重点污染源监控基站智能运维管理系统、重点污染源监控智能监管系统(参数上传系统),基本实现了污染源的自动监控。

近年来河南省监控中心强力推进全省环境监控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和标准化管理,加快了全省环境监控事业科学发展,目前河南省自动监控系统的发展已获得业内肯定,兄弟省市频频来我省学习交流。

为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放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提高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水平,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实施了《固定染源烟气连续排放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简称75标准)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76-2007)(简称76标准),75标准规定了日常巡检、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定期维护、定期校验、烟气CEMS失控数据的判别以及数据审核和处理等方面的要求;76标准主要对CEMS性能检测进行了规范。

但是这两个标准目前均已实施近9年,均编制于CEMS在我国的起步阶段,是为“十一五”减排工作需要出台的,“十一五”、“十二五”甚至“十三五”时期,CEMS的快速发展对该标准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产生了新的矛盾。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原有标准对CEMS的运行维护要求不具体。

随着CEMS系统和技术的发展以及国家新管理要求的出台,原标准内容已不能满足CEMS的发展和国家新的管理要求。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国家环保部2008年发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国家环保部2008年发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运行要求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第九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第十条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所有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岗位培训,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

第十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半年向其报送设施运行状况报告,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引言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化程度的提高,排放污染物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预防和控制污染物排放,提高环境空气和水质的质量,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法规。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立和运行管理成为其中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介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1. 设施建设要求1.1 设施选址规划为了实现全面监测排污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根据排污量、排污方式和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合理的选址规划。

选址应尽量靠近污染源,以便更好地监测和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1.2 设施建设标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建设,包括设备安装、参数设置和数据传输等方面的要求。

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并通过验收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3 设施运行条件为了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监测效果的准确性,暂定设施运行条件包括设施供电、设施通信网络等方面的要求。

供电和通信设备应有备用和容错功能,以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设施能够正常运行。

2. 设施管理要求2.1 设施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进行定期维护,包括设备清洁、故障排查和设备更新等方面的工作。

维护工作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和工作计划,并记录维护过程和结果,以便监测设施的运行状态。

2.2 设施校准为了保证设施监测数据的准确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定期进行校准和调整。

校准过程中应使用标准校准气体和液体进行比对,确保监测仪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3 数据管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建立数据管理系统,记录和存储监测数据。

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存储、数据备份和数据传输等功能,以便监测中心和相关部门进行数据分析和报告。

3. 运行监测要求3.1 运行监测组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监测工作应由监测中心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

监测中心或相关部门应配备专业人员,具备相关技术和知识,并能够对监测数据进行及时分析和处理。

3.2 运行监测频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监测频率应根据污染源的特点和排放情况进行合理设置。

2024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2024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2024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和数据准确可靠,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以及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的单位(以下简称运维单位)。

第三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仪表、传感器、数据采集传输仪等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排污单位的职责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五条排污单位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费用予以保障,不得无故拖欠或拒绝支付。

第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确保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七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定期校准和校验,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排污单位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损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第九条排污单位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异常或者数据异常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运维单位的职责第十条运维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运行维护。

第十一条运维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维护工作台账,如实记录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

第十二条运维单位应当定期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巡检,及时排除故障,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运维单位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运维单位发现排污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四章数据管理第十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产生的数据应当实时传输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并按照规定保存。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传输的数据进行审核和分析,发现异常数据及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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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技术要求
1.每日上午、下午远程检查仪器运行状态,检查数据传输系统是否正常,如发现数据有持续异常情况,应立即前往站点进行检查。

2.每半个月进行化学需氧量(CODc)r 、氨氮、重金属等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的零点和量程校正,对自动分析仪进行一次日常校验。

3.每周一至二次对监测系统进行现场维护,现场维护内容包括:
(1)检查各台自动分析仪及辅助设备的运行状态和主要技术参数,判断运行是否正常。

(2)检查自来水供应、泵取水情况,检查内部管路是否通畅,仪器自动清洗装置是否运行正常,检查各自动分析仪的进样水管和排水管是否清洁,必要时进行清洗。

定期清洗水泵和过滤网。

(3)检查站房内电路系统、通讯系统是否正常。

(4)对于用电极法测量的仪器、检查标准溶液和电填充液,进行电极探头的清洗。

(5)若部分站点使用气体钢瓶,应检查载气气路系统是否密封,气压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6)检查各仪器标准溶液和试剂是否在有效使用期内,按相关要求定期更换标准溶液和分析试剂。

(7)观察数据采集传输仪运行情况,并检查连接处有无损坏,对数据进行抽样检查,对比自动分析仪、数据采集传输仪及上位机接收到的数据是否一致。

4.每月现场维护内容包括:
(1)pH水质自动分析仪:pH水质自动分析用酸液清洗一次电极,检查pH 电极是否钝化,必要时进行更换,对采样系统进行一次维护。

(2)化学需氧量(CODc)r 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检查内部试管是否污染,必要时进行清洗。

(3)流量计:检查超声波流量计高度是否发生变化。

(4)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检查电极表面是否清洁,仪器管路进行保养、清洁。

(5)重金属水质自动分析仪:检查采样部分、计量单元、反应器单元、加热器单元、检测器单元的工作情况,对反应系统进行清洁。

(6)水温:进行现场水温比对试验。

(7)每月的现场维护内容还包括对自动监测仪器进行一次保养,对水泵和取水管路、配水和进水系统、仪器分析系统进行维护。

对数据存储/ 控制系统工作状态进行一次检查,对自动分析仪进行一次日常校验。

检查监测仪器接地情况,检查监测用房防雷措施。

5.检查化学需氧量(CODc)r 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水样导管、排水导管、活塞和密封圈,必要时进行更换,检查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电极,必要时进行更换。

6.根据实际情况更换化学需氧量(CODc)r 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水样导管、排水导管、活塞和密封圈。

7.其他预防性维护
(1)保持机房、实验室、监测用房的清洁,保持设备的清洁,避免仪器振动,保证监测用房内的温度、湿度满足仪器正常运行的需求
2)保持仪器管路通畅,出水正常,无漏液
(3)对电源控制器、空调等辅助设备要进行经常性检查。

(4)此处未提及的维护内容,按相关仪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仪器维护保养、易耗品的定期更换工作。

8.操作人员在对系统进行日常维护时,应作好巡检记录,巡检记录应包含该系统运行状态、系统辅助设备运行状态、系统校准工作等必检项目和记录,以及仪器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其他检查项目和校准、维护保养、维修记录。

9.仪器废液应送相关单位妥善处理。

10.其他水质自动监控仪的运行和日常维护按仪器使用说明书有关规定进行。

附件2-3 :
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技术要求
1.烟气监测系统的巡检内容:
(1)检查采样探头防腐设施完善,无漏水现象。

检查采样管伴热系统运行
正常。

管线伴热温度不小于120C ;记录巡检时伴热温度表显示值。

(2)检查采样流量在0.5 —1 L/min ,若发现采样流量低于0.5 —1 L/min ,必须进行原因分析,找出流量降低的原因并消除。

3)检查采样泵工作正常,倾听泵运行无异音
(4)检查冷凝器工作正常,显示冷凝器温度不大于5°C;蠕动泵工作正常,排水量正常;如发现排水量明显增加或减少,则必须进行原因分析,找出原因并消除。

( 5)检查采样系统过滤器滤芯无严重变色,未达到失效的水平;否则,立即进行更换,检查上次更换时间。

若距离上次更换时间明显短于正常更换的周期,则必须进行原因分析,找出原因并消除。

(6)检查压缩空气压力大于0.5MPa管路无泄漏,排空压缩空气过滤器。

观察一次系统吹扫过程,吹扫过程中压缩空气压力不小于0.5MP&吹扫完成,仪表恢复正常显示值的时间不大于300s。

(7)检查各仪表无报警,核对仪表显示与采集系统、DCS系统显示应一致。

( 8)检查各种浓度标气应齐全,未超过有效期,剩余压力不小于1MPa。

2.烟尘监测系统的巡检内容:
( 1)检查防雨设施完整,无漏水污染。

( 2)检查鼓风机运行正常,倾听风机运行无异响,风管无破损,排空空气过滤器。

(3)核对仪表显示与采集系统、DCS系统显示应一致。

3.流速监测系统的巡检内容:
( 1)检查防雨设施完整,无漏水污染。

(2)核对仪表显示与采集系统、DCS系统显示应一致。

4.其它烟气监测系统的巡检内容:
(1)检查温度计、湿度计、氧量计防雨设施完整,无漏水污染。

(2)核对仪表显示与采集系统、DCS系统显示应一致。

5.数据采集传输信号的巡检内容:
(1)每周与环保部门联系一次,了解上传数据完整情况。

(2)每周检查一次数据传输卡的费用余额情况,费用少于一个月的正常费用时,一周内完成续费。

(3)核对模拟变量数据与数采仪及上位机、DCS显示是否一致。

6.其它监测设备的巡检内容:
(1)烟气分析小间内温度在20—30C范围内,检查小间内有无存留的有毒气体。

(2)门窗密封良好。

(3)每周对分析系统进行一次除尘清洁;检查机柜内有无被冷凝液污染,检查上位机及显示器有
无尘埃。

对系统供电电源电压要进行测验,是否满足系统用电要求。

附件2-4 :
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正常运行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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