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任官回避制度
中国古代回避制度

中国古代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某一职位不允许满足特定条件的人担当的制度。
中国古代回避制度以地域回避为典型,确立于两汉,完备于明清。
回避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 特殊机构回避:指军机处、都察院等机构针对特定人员制定的回避制度。
其中广为人知的是军机处的亲王回避制度。
出于限制皇族权力的需要,军机处在设立之后的一百二十多年里都不允许亲王担任军机大臣,这种回避制度直到咸丰年间才被打破。
- 地域回避:指官员不得在原籍或有家族产业的地方任职。
- 亲族回避:指官员不得在有亲属关系的岗位任职。
中国古代的回避制度旨在防止裙带关系滋生、抑制盘根错节的地方势力,维护中央集权。
回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中国古代政治和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明清 回避制度

明清回避制度明清回避制度是中国古代礼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之一,它主要是为了规范官员之间的交往,避免发生利益之争和纷争而设立的。
下面就来详细解析一下这一制度的相关内容。
1. 回避制度的诞生明清回避制度的诞生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礼乐制度的发展过程中。
在封建社会中,官员间互相往来、交际常常伴随着利益之争和纷争,这对于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显然有不利的影响。
于是,逐渐形成了一个回避制度,它强调各级官员应该避免参与到利益之争中,维护公正、公平和廉洁的官场秩序。
2. 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明清时期的回避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务与私事分离:官员在处理官员之间的事务时应该避免偏私,不能因为个人关系影响公正的判断和处理;(2)官场规矩:官员在寻求他人的帮助或者交往时,应该尊重对方的身份和职务,不得借机谋取私利或者过度表现自己的权力;(3)禁止收受礼物:官员在公开场合接受礼品或馈赠是不允许的,这是为了避免任何形式的貌似交换,而破坏了政治的廉洁和纯洁;(4)兄弟、表、夫妻和父子等亲属关系:这类人在执行公务时应该相互避让,兄弟之间、表亲之间,并不能偏心;(5)八股复试:在八股复试中也使用了回避制度,被考生认为与考官有实际或者形式上的亲戚关系也要回避。
3. 回避制度的实际作用明清回避制度的实际作用还是相当显著的。
它使整个官场文化更加公正、廉洁和谨慎,减少了官员之间的私事干扰,增强了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此外,回避制度也为官员提供了一种规范和约束,避免了个人行为的任意和恣意。
4. 后世对回避制度的参考价值虽然现代社会并不完全遵循明清回避制度,但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仍能发现回避制度的影子。
比如,我们常常听到的“私人交往与公事分开”的原则就是回避制度的一种具体应用。
此外,大家日常工作中也应该遵守行业道德规范,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得接受或者提供任何形式的便利或者回报。
总之,在现代社会中,明清回避制度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它提醒我们要保持纯洁的心态,坚持做正确的选择,维护公正、公平和廉洁的官场秩序。
中国古代官员回避制度

中国古代官员回避制度
中国古代官员回避制度是指古代中国官员在特定情况下被要求回避参与某些事务的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防止官员滥用职权、利益冲突和不公正行为的发生。
古代中国的回避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规定官员不得管辖自己的家族地区:古代中国官员在分配官职时,通常会被规定不得被派往管辖自己的家族地区,以避免官员在处理家族事务时滥用职权。
2. 禁止官员参与与自己利益相关的事务:古代中国官员在担任某个职务时,常常被规定不得参与与自己利益直接相关的事务,以避免利益冲突和不公正行为的发生。
3. 排斥家族成员在同一地区任职:古代中国官员在担任某个职务的同时,往往会被要求排斥自己的家族成员在同一地区任职,以避免一个家族过多地集中权力。
4. 避免官员受贿:古代中国对于官员接受贿赂的行为非常重视,常常采取回避制度来防止官员受贿。
例如,官员在担任特定职务时,往往被规定不得接受别人的财物、礼品等。
官员回避制度在古代中国是一种重要的治理机制,它限制了官员的权力,并强调公正、廉洁和诚实的行为准则。
这一制度为古代中国政治体制的稳定和廉洁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古代官员任职回避制度及其现代启示

哲 宗元祜 五年( 9 ) 1 0十月 , 0 从吏部之请 , 又在《 内外官 避亲法》 的注文 中添入 “ 或妻之大功 以上 、 姊妹之夫及
其子 ” 十四字 。有婚约 尚未 成婚的姻亲也须 回避 。 ” 明清时期要求官 员对亲 的回避扩大到籍贯 、 宗族 、 师 生关系等与官员社交比较亲密的人 。 2亲属回避的职务不断增 多。对一些性质特殊的 .
代, 不许连任 。 ”
唐朝对官 员任职 回避 的规定相 当完 备。一是亲
古代 官员任 职 回避 制 度萌 芽于春 秋 战国 时期 。
各诸侯 国在受 到新经济 关系的冲击和诸侯 争霸 的双 重压力下采取 了 “ 招贤纳士” 的政 策 , 用血缘 关系 任
属 回避 , 太宗时有 “ 父兄弟不许 同省为郎官 ” 的 唐 叔 川
乡土情谊为基础 的地缘 关 系和 以血缘姻 亲为纽 带的
魏晋南北朝 , 在官员任职 回避制度方面 , 们继 他 承和发 展了汉代 以来 的有关做法 , 并将 以往有关姻亲 方面回避的范围扩大到一般 的亲属回避 , 由地方官扩
大到中央机关 , 且回避往往成为定制。
亲属关系渗透在 社会生活 的各个 层面 。这些关 系对
代的启示。
关键词: 官员任职 回避制度 ; 亲属 回避 ; 地域 回避 ; 职务 回避
收 稿 日期 :0 0 0 — 9 2 1—72
作者 及单 位 : 婷 , 南民族 大学 管理 学院 。 四川 成 都 ,1 0 1 张 西 ( 604) 中 图分类 号 : 9 D6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8 6 92 1 )5 0 4 — 3 10 — 7 (0 0 0 — 0 5 0
中国古代人事回避制度

中国古代人事回避制度作者:孙俊来源:《办公室业务》2012年第05期我国古代在对官员的选任和管理上实行人事回避制度,主要目的是防止官员因个人利益或亲属关系等因素对政治活动产生不良影响。
这种人事回避制度源远流长,正式确立于两汉,发展成熟于唐宋,完备于明清。
大体说来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亲属回避、地域回避和职务回避。
亲属回避。
一方面是指在同一政府机构内有上下隶属关系的亲属须回避。
比如,宋代的宰执官之间就必须亲属回避。
宋代的宰相和参知政事是正、副关系,仁宗嘉佑初年,参知政事程勘是宰相文彦博的姻亲,于是改任程勘为枢密副使。
熙宁年间,宋神宗欲以吴充为参知政事,但因吴充与宰相王安石是亲戚,只得改派吴充为枢密副使。
另一方面,亲属回避也指亲属之间虽无职务上的隶属关系,但如不便于执行职务,也需要进行回避。
宰相和台、谏官之间,就是这种回避关系。
宰相是行政上的最高长官,台、谏官对宰相负有监察责任,两者必不能为亲属。
唐代杜佑官居宰相,其子杜从郁先授左补阙,后授左拾遗。
众人皆言不可,补阙、拾遗是谏职,倘使宰相执政有失,子不可议父,于是改授杜从郁为秘书丞。
再如台、谏官之间必须回避。
御史台、谏院官员同属监察大臣,“台谏官事相关连,同在言路有嫌”,南宋御史中丞陈过庭的堂妹夫许景衡曾被授为右正言。
他上奏说:“旦晚供职于台谏,事相关联,同在言路,实有妨嫌”,请求罢职。
于是改任许景衡为太常少卿。
亲属回避中的亲属范围,总的说来是包括嫡系亲属和外姻亲属的。
具体来讲,各朝代、各个时期又有所不同。
唐以前规定较为简略,宋时最为繁琐复杂,明清则兼顾唐宋,在回归简略的同时,又务求无所遗漏。
唐时的亲属回避,一般是“大功以上不复联官”,宋时回避范围扩大,仁宗时规定“本族缌麻以上亲,及有服外亲、无服外亲,并令回避,其余勿拘”。
到神宗熙宁变法时,对此又做出了更加繁琐的限定,把“本族同居无服以上亲,异居袒免以上亲,亲姑、姊、妹、侄女、孙女之夫,子婿、子妇之父及其亲兄弟,母、妻亲姊妹之夫,亲姨之子,亲外孙、外(生)女之夫”等,都纳入了回避的范围。
中国古代官场的回避制度

中国古代官场的回避制度刘金祥春秋战国之前我国的官吏职位是世袭的,即“世卿世禄”制,国家基本没有管理官员的制度和办法。
秦朝建立以后逐步制定对官吏的任用法规,西汉景帝时探索实行回避制度,对地方各级官吏的使用首先在地域上开始加以限制。
由于中国早期国家起源的特点,尤其是宗法观念的影响根深蒂固,源远流长。
《左传》所谓“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就是当时“国家”的真实面貌,加之中国封建社会小农的封闭性分散性,封建统治者实行“仕官避本籍”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强化自身统治,不避本籍所成的“州郡相党,人情比周”,“瞻徇之弊”,使中央的政令、法令的执行不受干扰和阻碍,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行政效率和效能,减少了封建社会官场腐败现象,使吏治得到相对澄清。
回避原则可以说是我国传统官制的一大特色,历唐宋不断健全,至明清基本完善。
明清两代厉行回避制、“流官”制,全国除土司地区和规定必须由孔姓掌权的曲阜县外,其余所有县官都必须由外省人担任而且任期很短。
在这套体制下,朝廷政令可以一竿子插到底,地方上盘根错节的关系网可以削弱到最小限度。
官员回避制度在不同朝代其具体内容也有所不同,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地区回避,凡为官者不得在本地做官,即回避本籍。
汉时期出台“三互法”,即“三互谓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
唐朝规定不许任本籍州县官及本籍邻县官。
宋代,地方官员不仅须回避本籍,而且非本籍但有地产的亦需回避。
北宋时正式规定任职须回避原籍。
北宋政和六年(公元1116年)曾有诏文规定:“知县注选虽甚远,无过30驿。
”古代一驿30里,30驿为900里。
可见北宋的地理回避制度以900里为限,其概数即为千里。
北宋的这种制度被以后的历代王朝所沿用,至明代形成一种非常重要的人事制度。
二是亲属回避,是指有亲属关系的人不得在同一地区或同一衙门做官。
如遇及,则官小者回避;同级官,后到者回避。
亲属回避制度在清朝时期比较完善。
早在顺治时,就已作出亲族回避的规定:现任三品以上的京官,其子弟不得考选科道官;父子、伯叔、兄弟不得共事,官位低者回避即调离另任。
中国历史上的官员回避制度

中国历史上的官员回避制度中国历史上实行的官员任职回避制度,是封建朝廷为防止官场中的请托说情、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在任命官员时采取的一种限制性规定,始行于西汉,后经历朝不断发展完善,至清朝时期,已形成了一套系统的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种种中国历史上官员任职回避制度,涉及人事关系的各个方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 地区回避∶做官距家五百里为割断官员与原籍乡土的诸种关系,唐宋两朝就明确规定,官吏不得在本籍及其邻近州县任职;元朝把这项规定叫做避开“脚根地面”;至明太祖朱元璋,鉴于以丞相胡惟庸为首的淮右勋贵集团结党的教训,将全国分成三大任职区,实行的是“南北更调”制;到了清朝,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上到总督巡抚,下到州县佐杂,乃至不管地方事务的河道、盐务诸官吏,任职地都必须避开本籍地五百里,而里程的计算,不论官塘大道,还是捷径小路,只要有一项在五百里之内,就要回避。
2. 亲属回避∶小官避大官俗语说,“是亲三分向”。
西汉最早实行的官员回避是“避亲”,唐宋两朝称之为“避亲法”。
避亲分两种,一种是血亲回避,一种是姻亲回避。
血亲包括祖父子孙、叔伯兄弟、亲母之父舅等。
姻亲包括,妻之父及兄弟姊妹夫、己之女婿、儿女亲家等。
凡有这些亲属关系的,不能在同一衙门任职,也不能在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衙门或互为监察的机构任职。
回避的方法是,不论辈分长幼,只要官阶不同,均以小官避大官。
如清雍正朝孔子的后裔孔毓洵调任两广总督,其族叔孔琏兴时任广东盐运使,为了避嫌,孔琏兴调离。
只有在官位相等时,才按辈份长幼和任职先后回避。
3. 师生回避∶重在考官与门生中国历史上的师生,包括授业师生和乡、会试中的考官与考生。
中国古代以科考取官为主,该科主考官与考中生员即为师生关系,因为乡试考中者成为举人、会试考中者为进士,都是从此进入官场,故当时很讲究座师与门生、同年与同年的关系。
唐代著名诗人白居易与贺知章即为师生关系,其名作“离离原上草”为白居易呈贺知章的“荐卷”诗。
三避三退制度的内容

三避三退制度的内容(原创版)目录1.三避三退制度的含义2.三避三退制度的起源和发展3.三避三退制度的主要内容4.三避三退制度的作用和意义正文【三避三退制度的含义】三避三退制度是我国古代一种为官员任职回避亲属、地区、职务的制度。
它旨在防止官员因私人关系、地域偏见或利益冲突而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确保政治清明和社会公平。
【三避三退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三避三退制度起源于先秦时期,逐渐发展完善。
先秦时期的“三公九卿”制度中,已有回避亲属的规定。
秦汉时期,三避三退制度逐渐明确,成为官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隋唐时期,三避三退制度更加严格,对官员的地域、职务回避也作了明确规定。
宋代以后,这一制度逐渐松弛,但仍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避三退制度的主要内容】三避三退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亲属回避:官员在任职过程中,遇到亲属关系较为密切的人员,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应当回避,避免因私人关系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2.地域回避:官员在任职过程中,遇到与自己籍贯相同的地区,应当回避,防止因地域偏见而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3.职务回避:官员在任职过程中,遇到与自己原有职务相同或类似的职务,应当回避,避免因利益冲突而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三避三退制度的作用和意义】三避三退制度对于维护政治清明和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这一制度有助于防止官员因私人关系、地域偏见或利益冲突而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确保政府高效运作。
其次,三避三退制度有助于减少腐败现象,促进社会公平。
最后,这一制度有助于树立政府形象,增强民众对政府的信任。
总之,三避三退制度是我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政治清明和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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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任官回避制度。
古代任官回避制度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任官回避制度的国家。
历史上,曾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来配置权力,统治者意识到了亲属、血缘关系对政权的威胁以及诸多危害,对其进行限制,于是产生了回避制度。
汉武帝时期采取了刺史不用本州人、郡国守相不用本郡人、县令不用本县人的措施。
这些规定在当时并未形成不须触碰的法规,到了东汉后期,比较严格的规定出台了。
中国第一个关于任官回避的成文法规是东汉桓帝时期出台的“三护法”。
“三护法”明确规定“婚姻之家”和“两州之士”不得“对相监临”,就是地方官员不得在姻亲之家所在地任职,或两个地方的长官虽然没有姻亲关系,也要回避籍贯上的对应关系,以防他们用相互包庇对方亲属的办法搞权权交易。
如东汉官员史弼,他本应出任山阳太守,但由于岳父母家恰好在山阳辖内,于是史弼上书自陈应回避,被调任为平原相。
回避制度在隋唐以后得到丰富和发展,到了宋代,这一制度被细化,明代,经朱元璋的严格定制,其内容终至完备。
综而言之,主要有亲属回避、地方回避、职务回避以及科举回避四种基本形式。
亲属回避。
它是回避制度中最先确立的回避关系,“三护法”中即有。
需要回避的亲属范围,历代各有不同,唐时主要限制在“大功”
以上的近亲。
宋代范围扩大,宋仁宗时出台的《服纪亲疏在官回避条制》,将避亲范围扩大到“缌麻”以上,即同一高祖父母名下的旁系和各种姻亲。
明清时,亲属回避的范围大致上包括直系、旁系血亲和姻亲。
地方回避。
地方官回避本籍的规定,自汉代已经开始,越到后朝回避的范围越大,执行越严格。
唐时,地方州县长官一律不得在本籍及临近州县任职。
宋代,地方官要回避本州和本府。
明清时期,地区回避更加严格。
明朝规定“南人官北,北人官南”,只要想做官,就只能穿越半个中国。
清朝法律略有缓和,只规定不得本省为官。
一旦为官,便要拿着身份证明,到五百里之外的地方上任,称为“避籍”。
除本籍回避外,清时还有寄籍、商籍的回避规定。
寄籍,即在本籍之外官员或其父辈长期生活居住的地方;商籍,指官员从事商业活动的地区。
职务回避。
中国古代,一些特殊的职务对任职者有特别的要求,称之为职务回避。
如中央大员的亲属不得担任监察官和谏官。
监察官的避亲制度比较严格。
北魏时有明确的规定,士族子弟不得任监察官。
唐时宰相大臣子弟不得任监察官,以避免父有过,子不便弹劾。
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自唐代起已开始有亲仇回避的原则。
凡审判官与当事人有亲属或师生或仇嫌关系要回避,这一制度一直延续到清代。
科举回避。
隋末唐初,形成了科举取士的任官选拔制度。
为保证科举的公正性,唐政府又制定出了科考中的各种回避规定。
唐开元时代起,凡与考官沾亲带故的考生,都必须回避他地,
另行考试。
到了宋代,“钟鼎之家”的子弟们在科举考试后,必须再加试一场,以示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