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稿)》

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2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着力简化并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登记、公示和评价管理,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依据《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办法》(粤经信创新〔2011〕80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自行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主要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为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市有关部门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在行业或区域内具有较好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示。
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并牵头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登记、公示和评价的具体组织和管理工作。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的登记申请、材料初审及评价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区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章登记公示第五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企业自愿申请。
凡自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可自愿向注册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初核后,每年分两批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相关部门对企业填报的登记信息作符合性审查及涉税违规核查后,向社会公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名单。
第六条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设立1年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包括制造业、信息服务业、物流业、商贸流通业。
(二)企业已建成企业技术中心(或专门的创新管理研发机构),并正常运作1年以上。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1•【字号】•【施行日期】2006.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德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三十五次常务会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德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充分发挥德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市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德阳市经委、科技局、财政局、地税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德阳市经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德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第五条申请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特殊行业在国内列前三名的或连续三年产品销售收入年均增幅在25%以上的,可放宽至4000万元以上。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7.1.1执行)

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建设情况、研发经费投入情况、研究开发和 试验基础条件建设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重大产品创 新、工艺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产学研合作、企业间合作、国际 化研发活动等。
4.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术及 自主知识产权情况,重点介绍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研 发、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应于每年 7 月 30 日前, 将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市经信 局,市经信局将对企业报送的变更情况进行确认。属于国家级、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将由市经信局分别转报国家发改委、省经 信委。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 格:
第十四条 因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 被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企业两年内不得 再次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因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企业 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级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六条 市经信局每年公布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调整、撤 销和更名结果。
18 新产品销售收入
19 新产品销售利润
20 利润总额
21 纳税总额 22
获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中国驰名商标数
获省政府质量奖数、省著名商标、福建名牌以及 23 市质量奖、市优质品牌、市著名商标数数
单位 万元 万元 人 人 人 人 人 人月 项 项 个 个 个 万元 项 项 项
项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三、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和规划 1.企业制定未来3~5年技术创新发展战略情况,及该战 略对企业总体发展目标的支撑情况。 2.企业近期在技术创新方面拟实施的重点举措,包括创新 条件建设、创新人才集聚、重点研发项目部署等。
吉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吉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以自主创新提升产业技术水平步伐,根据《吉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吉工信办联[2014]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工信局负责对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并具体负责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日常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县(市)区负责所辖范围内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有关的推荐和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的相关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专家组承担。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每年组织一次,认定范围为吉林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中,建立并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技术中心。
第六条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
(二)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以及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五)企业两年内(指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六)企业上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第七条认定程序:(一)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向当地县(市)区、开发区经济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包括:《吉林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吉林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
太原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太原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太原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及管理,发挥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核心功能与示范作用,确立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技术中心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技术中心是指:在全市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中建立的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以及行业促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技术经济组织。
第四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全市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五条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持续发展、做大做强的重要依托。
技术中心的运行体制和运行机制一方面应考虑技术发展的规律与特征,有利于技术人才能力的发挥及技术成果的实现。
另一方面应紧紧围绕市场的需求,把技术中心建设成为能够对市场的信息进行快速反应的组织。
同时应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的决策作用,发挥技术中心在制定企业长远发展战略中的作用,使企业真正走上依靠技术进步发展的道路。
第二章认定第六条太原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太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同级相关部门进行认定,每年认定1次。
受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的时间为每年3月30日前。
第七条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及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2.企业主要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和市场竞争意识,不断加大对技术创新工作的投入,为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3.企业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技术创新在企业的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4. 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运行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2•【字号】晋市政办[2008]81号•【施行日期】2008.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办〔2008〕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晋城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晋城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及管理,发挥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核心功能与示范作用,确立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及技术创新体系中的主体地位,根据《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技术中心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技术中心是指:在全市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中建立的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以及行业促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行业的技术经济组织。
第四条设立技术中心应当坚持遵循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符合本市经济发展战略,提高支柱产业及优势产品技术创新能力的原则。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开展技术中心的认定,并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一)受理市级技术中心申报;(二)组织市级技术中心认定;(三)指导帮助技术中心建设;(四)制定市级技术中心评价办法及指标体系,开展年度评价工作;(五)公布市级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六)推荐申报省级技术中心。
第八条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及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二)企业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为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三)企业在全市同行业或者同领域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技术创新在企业的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四)技术中心应当具备政策研究,市场分析、知识产权管理及生产对接能力;(五)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一定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六)技术中心具有优秀的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技术水平较高的技术创新队伍;(七)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运行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太原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太原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太原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及管理,发挥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核心功能与示范作用,确立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技术中心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技术中心是指:在全市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中建立的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以及行业促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技术经济组织。
第四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全市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五条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持续发展、做大做强的重要依托。
技术中心的运行体制和运行机制一方面应考虑技术发展的规律与特征,有利于技术人才能力的发挥及技术成果的实现。
另一方面应紧紧围绕市场的需求,把技术中心建设成为能够对市场的信息进行快速反应的组织。
同时应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的决策作用,发挥技术中心在制定企业长远发展战略中的作用,使企业真正走上依靠技术进步发展的道路。
第二章认定第六条太原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太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同级相关部门进行认定,每年认定1次。
受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的时间为每年3月30日前。
第七条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及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2 •企业主要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和市场竞争意识,不断加大对技术创新工作的投入,为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3.企业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技术创新在企业的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4.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运行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2009〕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制订和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整合内外资源、统筹管理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从事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综合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
第三条 广州市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结合企业具体情况自愿组建企业技术中心,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予以认定,并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广州市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以及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当年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2.涉嫌税收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3.走私及其他严重违反进出口监管规定的行为。
(七)企业上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按行业系数折算后,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4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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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标准一、评价指标及评价基本要求有关说明:1、由于不同行业在技术创新投入与产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技术中心评估时,对不同行业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等三个指标引入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2、行业系数只作为评估机构评价时使用,企业填报时无需考虑行业系数,按实际数据填报。
评价时,根据企业填报的实际数据得出上述指标的比重,再乘以行业系数,得出指标的评价值。
3、行业系数表中的其他行业指烟草、煤炭、交通、建筑、石油等行业,这些行业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两项指标暂按满分的60%计算。
4、轻工Ⅰ为家电行业,轻工Ⅱ为轻工的其他行业。
三、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L107-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L107-2)、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L107-3)。
未列入国家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三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2、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3、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L107-1、L017-2、L107-3)表合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
4、对申请认定的企业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对外合作项目、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发明专利、参与制定的标准、国家认证实验室、驰名商标、中国及省市名牌产品、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四、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1、报告年度: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匀报告年度。
(T-1)年指上一次评价的报告年度。
2、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指工业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
3、企业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
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
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4、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指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5、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指企业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
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
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
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同劳务费、原材料费、赎买自制设备支出、其他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6、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指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
7、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指企业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科技项目,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
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8、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指研究开发周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技术开发项目数。
9、对外合作项目数:指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联合开展的科技项目数。
10、新产品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期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
新产品销售收入是产品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计算口径与产品销售收入一致。
新产品即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着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
新产品包括全新型新产品和重大改进型新产品二大类。
全新型新产品: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其用途或者技术设计和材料三者都有显着变化的产品。
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组合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的知识的应用。
重大改进型新产品:指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产品性能得到显着提高或者重大改进的产品。
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的变化,属于产品差异,不作为新产品统计。
11、新产品销售利润:指企业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
12、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年末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帐面原值)。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包括技术开发仪器、技术开发设备、技术开发检测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等。
13、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指企业出口自己生产的自有品牌的产品和向国外出口技术所收入的外汇。
14、企业职工总数:指企业在册职工人数。
15、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企业在册全部职工一年的货币收入的总额。
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货币收入的总和。
16、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指工业企业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
累计从事科技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不含)以下的人员不统计。
(1)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人员包括:工业企业所属的技术中心及中试车间(基地)等机构中从事科技活动的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其它辅助人员;虽不在上述机构工作,但编入科技活动项目组(攻关小组)的人员。
(2)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工业企业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科研管理处、部、科等)的工作人员,直接为科技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
不包括保卫、医疗保健、司机、食堂人员、茶炉工、水暖工、清洁工等间接服务人员。
17、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
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这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18、技术中心职工人数:在技术中心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年平均数。
包括技术中心科研开发人员、直接管理人员和直接为其服务的人员等。
19、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指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在国内、海外地区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培训的费用总支出。
20、技术中心人员最高年收入:指企业技术中心职工中收入最高者的年收入。
21、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在册全体工作人员的年货币总收入,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技术中心高中级职称人数:(1)高级职称人数:指在技术中心工作的高级工程师、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总人数。
(2)中级职称人数:指在技术中心工作的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技师、经济师、会计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总人数。
22、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的人员数。
23、技术中心博士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
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24、来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
最小统计单位为人月。
25、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和技术信息机构数:指技术中心在港澳台地区及国外设立以科研开发、设计和收集技术情报信息为目的的开发机构和信息机构数量。
26、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指技术中心与高校、研究院所、其他企业联合设立的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组织机构数量。
27、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家部门和国际组织认定认证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测中心的数量。
28、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指企业完成(结题)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之和。
29、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全部发明专利件数。
30、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31、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科技论文数:指当年企业在国内外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以及国内外技术会议上交流的科技论文数量。
技术创新提案数:指当年登记在册的企业内员工所提的技术创新提案数。
32、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
33、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数:指企业拥有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数(含国际驰名商标数)。
34、企业获得的中国省、市名牌产品数:指企业拥有的国家省、市质量监督检验疫部门评定的中国(或省、市)名牌产品数。
35、获国家或省(市)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指企业获得国家或省(市)自然科学奖、国家或省(市)技术发明奖和国家或省(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