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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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新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新

附件1:一、总则(一)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管理,提高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等管理要求,制订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中动力蓄电池与废旧动力蓄电池是指《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定义的动力蓄电池与废旧动力蓄电池。

超级电容等其他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综合利用可参考本规范条件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中综合利用是指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多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过程,主要包括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

元素回收率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按一定生产程序回收的目标元素重量除以原动力蓄电池中对应元素重量的百分数。

材料回收率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按一定生产程序回收的材料重量除以原动力蓄电池中对应材料重量的百分数。

综合回收率是指回收的多种目标元素重量之和除以原动力蓄电池中对应元素重量之和的百分数。

(四)本规范条件中的综合利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开展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业务的企业。

1.梯次利用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必要的检测、分类、拆分、电池修复或重组为梯次利用电池产品(以下简称梯次产品),使其可应用至其他领域的过程。

2.再生利用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选、材料修复或冶炼等处理,进行资源化利用的过程。

(五)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已建成的所有类型企业。

本规范条件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二、企业布局与项目选址(一)企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污染防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其施工建设应满足规范化设计要求。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 物流信息追溯管理要求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 物流信息追溯管理要求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物流信息追溯管理要求嘿,朋友!咱今天来聊聊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物流信息追溯管理这档子事儿。

您想想,这新能源汽车如今可是越来越多啦,跑得那叫一个欢实。

可这电池总有“退休”的时候,就跟人老了要退休似的。

这“退休”的电池要是不好好管理,那麻烦可就大了!先说这物流信息追溯,为啥要重视它?就好比您出门旅游,得知道自己走过哪些路,住过哪些店,不然迷路了咋办?这废旧电池也一样,从它离开汽车那一刻起,每一步都得有清楚的记录。

这追溯管理啊,就像是给电池的旅程画了一张详细的地图。

每到一个地方,都得标得明明白白。

从回收站点,到运输车辆,再到处理工厂,一个都不能落下。

您可能会问,这有啥难的?嘿,这里面的门道可多着呢!比如说,回收站点得有严格的登记制度,电池啥型号、啥状态,都得写清楚。

这就好比去超市买东西,得把商品的信息都标好,不然怎么算账?运输车辆也不能马虎,得保证安全可靠。

这电池可不像普通货物,万一出点差错,那可不是闹着玩的!就像拉着一车宝贝,得小心翼翼,不能磕了碰了。

到了处理工厂,更是关键。

得清楚知道这电池是从哪儿来的,怎么个情况,才能对症下药,进行合理的处理和利用。

而且啊,这整个过程中的信息都得及时更新,不能拖延。

就跟您追电视剧,得跟上最新剧情,不然就脱节啦!要是没有做好这个追溯管理,会咋样?那可就乱套啦!电池的去向不明,可能会造成环境污染,说不定还会有安全隐患。

这可不是危言耸听,您想想,要是这些废旧电池随便乱扔,那土地、水源不都得遭殃?所以说,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物流信息追溯管理可不是小事,是关乎环境、关乎安全、关乎咱们未来的大事!咱们得重视起来,把这事儿做好,让这些“退休”的电池有个妥善的归宿,也让咱们的生活更美好,您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新能源车蓄电池回收新规自8月1日起施行

新能源车蓄电池回收新规自8月1日起施行

新能源车蓄电池回收新规自8月1日起施行
佚名
【期刊名称】《汽车维修与保养》
【年(卷),期】2018(0)8
【摘要】日前,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回收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1页(P14-14)
【关键词】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平台;电池生产;信息采集;全过程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469.7
【相关文献】
1.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新规出台 [J], ;
2.新能源蓄电池回收新规出台,动了谁的奶酪? [J],
3.新能源车蓄电池回收新规施行 [J],
4.新能源车蓄电池回收新规8月1日起施行 [J], 北京晨报
5.新能源车蓄电池回收新规8月1日起施行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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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本)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本)

附件2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管理,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依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类型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负责协助做好公告管理相关工作,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二、申请和核实第四条申请符合《规范条件》公告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涵盖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相关业务;(二)符合《规范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现有企业可向所在地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见附1)。

第六条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要求,组织专家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将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复审与公告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专家,依据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要求,对各地报送的企业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和现场核实,确定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名单。

第八条经复审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

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无异议的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四、监督管理第九条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在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和企业发展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见附2)。

关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关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关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本文主要解读《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21年3月1日施行。

下文按照办法中的主要条款逐一解读。

一、总则1.1 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管理。

其中,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动力蓄电池是指新能源汽车所采用的储能装置。

1.2 办法的目的本办法的目的是促进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规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行为,提高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效率,保护环境,有效使用资源。

1.3 办法遵循的原则本办法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法治保障,分类管理,综合利用”的原则。

二、回收利用管理2.1 回收利用体系的建设各地应根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包括回收企业、回收体系建设和设施建设。

2.2 回收企业的条件和要求回收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经验和设施,有专门的回收设备和设施,能够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和服务能力,能够实现回收运营、分类拆解、资源综合利用等一系列工作;应当缴纳相应的保证金和费用,并定期接受监督检查。

2.3 回收体系建设和设施建设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动动力蓄电池回收设施建设。

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建立专门的动力蓄电池回收设施,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回收工作。

各地政府还应对回收体系建设和设施建设给予适当支持。

2.4 回收运营管理回收企业应当落实好回收运营管理责任,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业务台账,及时收集、储存和上传信息,保证动力蓄电池的跟踪和溯源管理。

各地政府应当加强对回收企业的监管,保障回收企业合法运营和公正竞争。

三、资源综合利用3.1 动力蓄电池的分类和拆解回收企业应当对回收的动力蓄电池进行分类和拆解。

不同类型的动力蓄电池应当分别进行回收利用。

拆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
稿)
佚名
【期刊名称】《资源再生》
【年(卷),期】2018(000)005
【总页数】2页(P38-39)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J],
2.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J],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3.工信部就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J],
4.《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印发 [J],
5.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启动 [J],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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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电子版本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电子版本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35号为贯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推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

附件: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7月2日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溯源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

第二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

第三条对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获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延后12个月实施溯源管理。

如逾期仍需在维修等过程中使用未按国家标准编码动力蓄电池的,应提交说明。

第四条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对已生产和已进口但未纳入溯源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规定施行12个月内将相关溯源信息补传至溯源管理平台。

第五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实施溯源管理。

第六条电池生产、梯次利用企业应按照《关于开通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的通知》(中机函〔2018〕73号)要求,进行厂商代码申请和编码规则备案,对本企业生产的动力蓄电池或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标识。

第七条汽车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应在溯源管理平台申请账号(申请材料见附表1、2)。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本)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本)

附件2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管理,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依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类型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负责协助做好公告管理相关工作,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二、申请和核实第四条申请符合《规范条件》公告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涵盖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相关业务;(二)符合《规范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现有企业可向所在地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见附1)。

第六条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要求,组织专家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将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复审与公告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专家,依据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要求,对各地报送的企业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和现场核实,确定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名单。

第八条经复审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

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无异议的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四、监督管理第九条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在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和企业发展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见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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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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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年第35号
为贯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推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

附件: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7月2日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
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溯源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

第二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

第三条对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获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延后12个月实施溯源管理。

如逾期仍需在维修等过程中使用未按国家标准编码动力蓄电池的,应提交说明。

第四条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对已生产和已进口但未纳入溯源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规定施行12个月内将相关溯源信息补传至溯源管理平台。

第五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实施溯源管理。

第六条电池生产、梯次利用企业应按照《关于开通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的通知》(中机函〔2018〕73号)要求,进行厂商代码申请和编码规则备案,对本企业生产的动力蓄电池或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标识。

第七条汽车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应在溯源管理平台申请账号(申请材料见附表1、2)。

各企业应在溯源管理平台上传溯源信息(见附表3)。

汽车生产企业应报送回收服务网点信息(见附表4),并在企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在配发国产新能源汽车出厂合格证后15个工作日内,进口商应在进口新能源汽车通关并完成检验检疫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九条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销售商应在车辆销售后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记录信息,并告知车辆所有人记录信息发生变更时更新记录信息的要求与程序。

汽车生产企业应在车辆销售上牌和车辆所有人记录信息更新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条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维修商、电池租赁企业等应在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后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信息。

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溯源信息。

第十一条回收服务网点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移交后,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信息。

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入库、移交出库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二条与汽车生产企业未合作的新能源汽车销售商、维修商、租赁商等,应按照第七条规定,通过溯源管理平台提交申请,并按照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时限,向溯源管理平台规范上传信息。

第十三条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在接收报废新能源汽车,并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废旧动力蓄电池拆卸并移交出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四条梯次利用企业应在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出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梯次利用电池生产、检测、使用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在其回收入库及移交出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五条再生利用企业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接收入库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完成再生利用及最终处理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六条汽车生产、电池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溯源管理,确保溯源信息准确真实。

第十七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相关企业溯源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附表:1.企业基本情况表
2.接口密钥申请表
3.溯源信息列表
4.回收服务网点信息申报表
附表1
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法人
企业名称(中文)
企业名称(英文)
企业类型□汽车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梯次利用企业□再生利用企业□其他
注册地址国省市
生产地址
(具体到街道门牌号码) 1.
2.
3.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UNS编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通信地址
(盖章)
年月日
注:需同时提交加盖公章的企业工商登记文件和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

进口商应填写本企业信息,并另外提供产品代理委托书或进口许可证明扫描件。

附表2
接口密钥申请表
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中文)
企业名称(英文)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UNS编码
企业类型□汽车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梯次利用企业□再生利用企业□其他
联系人联系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
(盖章)
年月日
注:进口商应填写本企业信息。

附表3
溯源信息列表
企业主体上传信息类别具体内容上传模块
汽车生产企业车辆生产信息* VIN码车载管理模块电池包编码#
车辆类型
车辆名称
车辆品牌
车辆型号
车辆制造日期
车辆销售信息* VIN码
车辆用途
销售日期
销售地区
号牌
所有人信息个人信息姓名
身份证号
企业信息企业全称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地址
车辆维修更换信息 VIN码
维修更换日期
状态(更换包/更换模块)
原电池编码
原电池去向去向企业名称
去向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DUNS编码新电池编码#
车辆换电库存信息换电企业名称
换电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入库/出库)
变更日期
入库电池包编码#
出库电池包编码
出库电池包去向去向企业名称
去向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DUNS编码
车辆换电信息 VIN码
换电日期(年月日-时分秒)
原电池包编码
换电电池包编码
电池回收信息回收服务网点名称
回收服务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电池产品类型(包/模块/单体)
电池编码
入库日期
电池退役信息退役企业(回收服务网点/换电企业/维修商/电池生产企业)名称
退役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退役类型(包/模块/单体)
电池类型(镍氢/磷酸铁锂/锰酸锂/钴酸锂/三元/钛酸锂/其他)
退役电池编码
退役电池质量
退役电池去向去向企业名称
去向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DUNS编码
退役日期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车辆报废信息 VIN码回收利用管理模块
电池包编码
电池类型(镍氢/磷酸铁锂/锰酸锂/钴酸锂/三元/钛酸锂/其他)报废日期
电池出库日期
电池包去向去向企业名称
去向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DUNS编码
梯次利用企业梯次利用信息梯次电池(包/模块/单体)编码梯次利用方式(包/模块/单体)
原电池(包/模块/单体)编码
梯次电池(包/模块/单体)去向个人用户姓名
身份证号
企业用户去向企业名称
去向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DUNS编码
应用领域
报废电池(包/模块/单体)编码
报废电池(包/模块/单体)质量
报废电池(包/模块/单体)去向去向企业名称
去向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DUNS编码
出库日期
再生利用企业再生利用信息入库电池来源企业名称
入库电池来源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电池编码
入库日期
入库质量
再生日期
处理质量
再生物质名称(元素种类)
再生利用率
再生物质质量
废弃物去向
注:带*为补传信息项(至少上传动力蓄电池包编码);带#为电池编码数据集。

附表4
回收服务网点信息申报表
存档号:
企业基本信息
汽车生产企业填报日期
回收服务网点信息
序号回收服务网点名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类型
1 <精确至街道> <新增/变更/解除>
2
……
企业联系人信息
姓名职务
联系电话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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