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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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首先必须存在一个无权代理行为,即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 终止后仍实施代理行为。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之一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即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且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仍无法得知。
相对人基
总结词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在法律效果上有所不同。
详细描述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认,则该代理行为自始无效,由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而在表见代理中,即使被代理人未授予代理人代理权,但基于代理人的外观授权表象,该代 理行为仍然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不同
02
表见代理概述
表见代理的定义
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须由被代理人 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表见代理在外观上虽无真正的代理权,但因被代理人的行为,使得善意相对人有 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法律使该行为有效,直接约束被 代理人。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存在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 超越代理权范围。
第三人在主观上善意 且无过错,即不知道 代理人无权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 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 事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无权代理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无效,但 被代理人可以追认该行为,使其成为 有效代理。
如果被代理人未予追认,则该行为自 始无效,由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善意相对人有留置权
如果相对人为善意且支付合理对价,且债务人未履行到期 债务,善意相对人有权留置其占有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 先受偿。
03

民法学考点串讲之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民法学考点串讲之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民法学考点串讲之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一、无权代理的含义: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

无权代理发生的原因有以下三种:1、行为人自始就没有代理权。

2、行为人的代理权消灭。

3、行为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

二、狭义的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无权代理,也没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而实施的代理。

三、表见代理:1、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表见代理又称表现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

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由本人承担。

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

2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

3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

4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生效要件。

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有效,相对人也可在本人未承认该表见代理行为前主张该行为为无权代理而撤销该行为。

2、表见代理的常见情形与后果:常见情形有:1本人对第三人表示授权给行为人而实际上并未向行为人授予代理权或者在授予代理权后又撤回其授权。

2本人交付证明文件给行为人,行为人以此证明文件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

3代理人关系终止后本人未收回代理证书,行为人以原委托授权书等代理证书与相对人实施行为。

4本人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行为而不表示反对。

表见代理的后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限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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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中关于代理知识的考核试题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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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中关于代理知识的考核试题及答案解析知识点 2.代理(★★)(2018 年单选题;2019 年单选题、多选题;2020 年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案例导入】人参王【思考】赵某委托高某购买人参是否属于代理?『正确答案』若赵某和高某签订了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高某以赵某的名义向第三人购买人参,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赵某承担,那么高某的行为构成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2.特征(2021 年调整)特征陷阱代表行为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纪”、寄售等受托处分财产的行为不属于代理拍卖、寄售等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传递信息、“中介”行为不属于代理代为保管物品行为不属于代理代为出席××活动、房地产中介、转交保管物品等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无效代理、冒名欺诈不属于代理【例题1·单选题】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中属于代理的是()。

A.拍卖行受托拍卖物品的行为B.房地产中介的中介行为C.赵某受朋友委托出席合同签字仪式D.保险公司兼职业务员的揽保行为『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选项 A,属于行纪行为,由拍卖行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不属于代理;选项 BC,委托出席活动行为,中介行为不涉及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选项 D,代理人(业务员)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保险公司)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保险公司)承担,属于代理。

(二)不适用代理的情形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

【例题2·单选题】(2020 年卷 2)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可以由他人代理实施的是()。

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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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是什么?【为您推荐】西乡塘区律师荥阳市律师金牛区律师赫章县律师库尔勒市律师赫山区律师旺苍县律师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是两个极易混淆的法律问题,也是我们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而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是完全不同的,对于被代理人和第三人而言有显而易见的差别,因此今天小编为您带来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这一问题的解答。

一、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表见代理完全符合第48条1款规定的无权代理的外部特征,其之所以成立表见代理,是因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善意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通常有如下几种情况:①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过雇佣关系;②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过代理关系;③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过授权关系;④行为人持有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

注意:“不求天长地久,但求曾经拥有”------“毕竟有过那么一回” 是导致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前提条件。

二、表见代理与冒用、盗用他人名义的区别:主要区别是冒用、盗用他人名义时不存在善意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

《民通意见》第149条: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诉意见》49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三、表见代理与借用他人名义的区别:借用他人名义必须是明示的,《民诉意见》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表见代理中,善意相对人既可以主张表见代理,也可以主张无权代理。

第50条规定了表见代表制度,因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当然的法定代表关系,其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的。

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

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

表见代理和⽆权代理的区别⼴义的⽆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权代理,两者在很多的地⽅都是具有相同点,但是表见代理和⽆权代理也是有⼀定的区别的。

为了帮助⼤家更好的认识表见代理和⽆权代理。

今天店铺⼩编就来为⼤家整理⼀些关于表见代理和⽆权代理的区别的相关知识,整理如下。

⼀、表见代理和⽆权代理的区别⽆权代理是指⾏为⼈不具有代理权,⽽以他⼈名义与第三⼈进⾏法律⾏为。

其外表特征与正常代理即有权代理并⽆差别,仅仅⽋缺发⽣代理权的根据。

学理上⼀般将不具有代理权⽽已他⼈名义实施法律⾏为的情形分为两类,⼀为⽆权代理,⼀为表见代理。

⼴义的⽆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狭义的仅指前者。

区别:1、发⽣⽆权代理,纯因⾏为⼈之过失,本⼈并⽆过失⾏为,即⾏为⼈冒充代理⼈或越权代理所致,⽽发⽣表见代理,系本⼈过失所致,即本⼈的⾏为不仅使得⾏为⼈能以代理⼈的⾝份去与相对⼈实施⾏为,⽽且更主要的是⾜以使第三⼈确信⾏为⼈你能以代理⼈的⾝份去与相对⼈实施⾏为,⽽且更主要的是⾜以使第三⼈确信⾏为⼈已获得本⼈的授权,这是⼆者最主要的区别。

2、⽆权代理中,相对⼈主观上的状态在所不问,即相对⼈是否知道⾏为⼈为⽆权代理,不影响⽆权代理的成⽴,⽽表见代理中,第三⼈必须是善意的,即其确信⾏为⼈已获本⼈的授权,能以本⼈名义进⾏法律⾏为,否则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以被代理⼈的名义进⾏了代理⾏为。

2、相对⼈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权代理⼈有代理权。

3、相对⼈主观上是善意的且⽆过错。

4、⽆权代理⼈与相对⼈之间的民事⾏为具备成⽴要件。

表见代理依法产⽣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即⽆权代理⼈与相对⼈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对于被代理⼈具有法律约束⼒,被代理⼈与相对⼈之间产⽣、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表⾯上、客观上具有使⽆过失的相对⼈相信他为有权代理⼈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且相对⼈主观上为善意且⽆过失,因⽽可以向被代理⼈主张代理的效⼒。

表见代理跟无权代理比较

表见代理跟无权代理比较

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备代理权,但因某种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本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

两者的相同点:首先,行为人都没有本人的授权,不具有代理权。

其次,行为人实施的都是民事行为。

下面我们主要对二者的不同点进行列表区分:1.行为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2.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即属于自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1.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 2.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即第三人无从知道无权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3.无权1.无权代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1)本人追认。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视为本人同意。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 2.无权代理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在不存在本人追认或不存在视为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为无效民事行为,应当按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则来处理。

1.如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则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该法律后果后,有权向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

2.如第三人主张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在没有代理权这一实质特征上同于无权代理,按照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则来处理。

注意领会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本人予以否认的,由本人举证,如举证不能,表见代理成立。

第一、构成要件不同。

尽管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但其构成要件不同于狭义的无权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本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且其无权代理行为也不可能使相对人信赖其有代理权。

因此,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称为“纯粹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是什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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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是什么?一、构成要件不同。

1、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二、法律效果不同。

1、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2、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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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是完全不同的,对于被代理人和第三人而言有显而易见的差别,因此今天为您带来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这一问题的解答。

一、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表见代理完全符合第48条1款规定的无权代理的外部特征,其之所以成立表见代理,是因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善意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通常有如下几种情况:①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过雇佣关系;②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过代理关系;③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过授权关系;④行为人持有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

注意:“不求天长地久,但求曾经拥有”------“毕竟有过那么一回” 是导致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前提条件。

二、表见代理与冒用、盗用他人名义的区别:主要区别是冒用、盗用他人名义时不存在善意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

《民通意见》第149条: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诉意见》49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三、表见代理与借用他人名义的区别:借用他人名义必须是明示的,《民诉意见》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表见代理中,善意相对人既可以主张表见代理,也可以主张无权代理。

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一、代理概念:法律上代理指以他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如在诉讼中,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进行诉讼活动.有些行为如立遗嘱、婚姻登记等不能成立代理关系。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一般所说的代理都是有权代理,即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进行的代理。

在有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行为的效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受。

包括民事代理、诉讼代理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纳税。

代理具有下列基本特征:①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④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分类:依产生的根据不同,分为:①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

②法定代理,即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③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关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或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利害冲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

行使原则: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应亲自代理,严格限制转委托。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3、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谨慎、勤勉。

具体包括:接受委托人的指示义务,及时报告义务,一切利益归委托人义务,过错损害赔偿义务。

委托代理民法通则第65条第1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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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一、代理概念:法律上代理指以他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如在诉讼中,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进行诉讼活动。

有些行为如立遗嘱、婚姻登记等不能成立代理关系。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一般所说的代理都是有权代理,即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进行的代理。

在有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行为的效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受。

包括民事代理、诉讼代理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纳税。

代理具有下列基本特征:①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④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分类:依产生的根据不同,分为:①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

②法定代理,即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③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关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或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利害冲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

行使原则: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应亲自代理,严格限制转委托。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3、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谨慎、勤勉。

具体包括:接受委托人的指示义务,及时报告义务,一切利益归委托人义务,过错损害赔偿义务。

委托代理民法通则第65条第1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重大事务的授权,以用书面形式为妥。

在书面授权时,民法通则第65条第2款规定: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理只有在代理权权限范围进行的民事活动,才能被看做是被代理人的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的更审慎方式是订立委托合同,通过合同,规定双方权利义务,代理人取得代理权。

二、无权代理概念: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

在中国,无权代理一般指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进行的代理。

(表见代理的实质是无权代理,由表见代理部分中进行详述)分类:(一)未授权之无权代理。

指既没有经委托授权,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人民法院或者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代理。

具体包括三种情形:1.行为人未经授权而擅自以本人名义为代理行为;2.不是法定代理人却以法定代理人的资格从事代理活动;3.附延缓条件或附始期的代理权,其条件尚未成就,或期限尚未届至,但代理人即提前擅自开始进行代理活动。

(二)越权代理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擅自超越代理权范围所进行的代理。

在越权代理的情形,代理人本来有代理权,但其活动超出了授权范围,其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代理活动,即属于无权代理。

(三)代理权终止后又进行的代理因代理人已完成代理事务或其他原因,代理权已告终止,但代理人仍继续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其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法律效力:无权代理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本人、行为相对人可以通过行使一定的权利,是的无权代理的效力发生变化,即无权代理不一定真的无效,可以转化成为有效的行为。

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

追认是本人接受无权代理之行为效果的意思表示。

无权代理一经本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即转变为有权代理,该行为自始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本人承受。

拒绝权是指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不予以追认的权利。

本人拒绝追认,意味着本人不同意承受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47条第2款对法定代理也做了相同的规定。

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

催告是相对人请求本人于确定的期限内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撤销是相对人确认无权代理为无效的意思表示。

催告权和撤销权只需相对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

合同法第47、48条对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的撤销做了规定:在无权代理被追认之前,善意第三人有撤销其与代理人所为民事行为的权利。

而且第三人行使撤销权时,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三人行使撤销权之后,被代理人不能在追认。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恶意的第三人无撤销权。

法律后果:对于确定无效的无权代理所产生的后果,由无权代理人自负责任,并且因此使被代理人和第三人遭受损失的,无权代理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行为人之无权代理行为如确是为“本人之利益计算”,且符合无因管理法律要件时,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可构成无因管理之债。

但是,如果第三人知道对方无权代理还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三、表见代理概念: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使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权,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但为了维护善意第三人利益,表见代理一般被确认为是有效的。

如《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构成要件: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三种情形。

2、须有是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当然相对人负有举证责任3、须相对人为善意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

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则不是表见代理。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即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

5、被代理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

表见代理的这一构成要件,民法学界对此有较多的争议。

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常见类型:1、本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向相对人表示已经授权而实际上未授权,相对人依赖本人的表示而与行为人进行的交易行为。

2、本人将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印鉴交与他人,他人凭此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相对人对此信赖而进行的交易。

这些文书印鉴包括被代理人的印章,合同章,盖章的空白证明信,空白委托书,空白合同文书等。

善意相对人因此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应构成表见代理。

3、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如果本人表示否认,则行为人的无权代理成为狭义的无权代理,由行为人自己负责,本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本人既不承认,又不作明确的否认,为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第三人,应认为成立表见代理。

4、允许他人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进行活动。

联营活动中,一些牵头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自己“分公司”,“分厂”的名义进行活动。

企业集团改制的过程中,一些核心企业为扩大规模,允许其他企业使用自己的集体商标,以集团分支机构的名义行事,实际上这些单位或个人经营上各自独立,并没有划入该法人的范围。

5、本人委托授权不明,而客观情况又能使善意相对人误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使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本人意定的授权范围,也成立表见代理。

6、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后的代理。

如果本人没有作出明确记载代理期间,即使其与代理人对代理权的消灭事由有过约定,只要第三人不知道这种情况,仍与代理人为订立合同,则成立表见代理。

7、本人撤回委托后的代理。

代理权可以依本人的意思而撤回。

如果本人没有这样做,致使相对人不知道代理权已不存在,则构成表见代理。

8、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办事处超越授权以企业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

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处未领取法人营业执照,不具有法人资格。

在如果企业内部的授权或规定未予公示,不为善意第三人所知,善意第三人是有理由相信办事处和分支机构有代理权。

9、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雇员的越权代理行为。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情况下,有在企业的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代表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通常权限;雇员有其所在岗位的通常权限。

如果企业权限限制仅为内部指示或规定,不为善意相对人知悉,则企业应对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承担表见代理的责任。

10、挂靠经营中超出挂靠协议约定范围的经营活动就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

在这种活动中,相对人一般认为挂靠单位隶属于被挂靠单位,或虽知挂靠,但很难分清哪些是有权挂靠哪些是无权挂靠,被挂靠单位又未予公示,便构成表见代理。

因此,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这种表见代理的后果。

法律后果: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但是由于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代理关系的存在,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否认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1、表见代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本人(被代理人)对相对人(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表见代理被认定成立后,其在法律上产生的后果同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一样,即由被代理人对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3、代理人对本人(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代理人因表见代理成立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被代理人有权根据是否与代理人有委托关系、代理人是否超越代理权以及代理权是否已经终止等不同的情况,以及无权代理人的过错情况,依法请求无权代理人给予相应的赔偿。

4、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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