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253—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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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53—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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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线路的安全间距要求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中对埋地输油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做了以下规定:

4.1.5 埋地输油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城镇居民点或独立的人群密集的房屋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2. 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飞机场、海(河)港码头、大中型水库和水工建(构)筑物、工厂的距离不宜小于20m。

3. 原油、液化石油气、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平行敷设时,其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范围边界不宜小于10m,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宜小于5m。

4. 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距离铁路用地范围边线3m以外。

5. 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同军工厂、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最小距离,应同有关部门协商决定。但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上述设施的距离不得小于200m。

注1 本条规定的距离,对于城镇居民点,由边缘建筑物的外墙算起;对于单独的工厂、机场、码头、港口、仓库等,应由划定的区域边界线算起。公路用地范围:公路路堤侧坡脚加护道和排水沟外边缘以外1m;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坡顶(若未设截水沟时)外边缘以外1m。

2 当情况特殊或受地形及其它条件限制时,在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相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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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筑物与管道安全后,允许缩小4.1.5条中1~3款规定的距离,但不宜小于8m(三级及其以下的公路不宜小于5m),对处于地形特殊困难地段与公路平行的局部管段,在采取加强保护措施后,可埋设在公路路肩边线以外的公路用地范围以内。

<原油和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穿越工程>

<原油和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穿越工程>(SY/T0015-98)是<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的相关规范之一。其中管道与桥梁之间的距离要求见表4.3-1。

表4.3-1 管道与桥梁的距离

<埋地钢质管道交流排流保护技术标准>

<埋地钢质管道交流排流保护技术标准>要求管道与干扰源接地体的距离,不宜小于表4.4-1的规定。

表4.4-1 管道与交流接地体的距离

对管道沿线有交流电干扰的地段,管道与接地体的距离应满足表 4.4-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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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

<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0007—1999)中5.1.4条第1款规定,外加电流阴极保护管道与其它地下管道采取”联合保护的平行管道可同沟敷设。均压线间距和规格应根据管道电压降、管道间距离、管道防腐层质量等因素考虑确定。非联合保护的平行管道,二者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当距离小于10m时,后施工的管道在距离小于10m的管段及当其两端各延长10m以上的管段上,应做特加强防腐层”。

规范中 5.1.5条规定,外加电流阴极保护管道与埋地通信电缆”平行敷设时,二者间距离不宜小于10m。当小于10m时,后施工的管道或电缆按5.1.4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该规范规定了平行敷设管道的间距应不宜小于10m。

<石油和天然气长输管道与铁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

<石油和天然气长输管道与铁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87)油字第505、铁基(1987)780号,是<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的相关法规之一。其中:

1)第3条在油、气管道或铁路选线设计时,应避免交叉。如需交叉时,宜采用垂直交叉,特殊情况需要交叉时,交角不宜小于45度。

2)第4条油气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其位置宜选在铁路区间路堤段和管道站间的直线段。

3)油气管道与铁路不应在站场、既有桥涵道口等建筑物和设备下相互交叉。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交叉时,对管道和铁路设备必须采取特殊防护措施。

4)管道严禁在铁路编组站、大型客站、隧道、变电所下穿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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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石油管道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 <关于处理石油管道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交通部(78)交公路字第698号、石油部(78)油管道字第452号,是<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的相关法规之一。其中的相关规定有:

1)在现有公路两侧敷设油、气管道,或在现有油气管道附近新(改)建公路时,油气管道的中心线与公路用地范围边线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在县、社公路或受地形限制地段,上述安全距离可适当减少;在地形困难的个别地段,最小不应小于1m。

(注: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路堤两侧坡角加护道和排水沟外边缘以外1m;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坡顶(当未设有截水沟时)外边缘以外1m。上述1m为公路留地宽度,是指一般而言。在执行上,还应以所在省、市、自治区规定的留地宽度为准。)

对于地形特殊困难,确实难以达到上述规定的局部地段,在对管道采取加强保护措施后,管道可埋设在公路路肩边缘外的公路用地范围内。新(改)建公路路基必要时也可填压管道两侧的防护带范围,但其填压长度不应超过100m。

敷设油气管道应避开公路采石料场,或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以免开山放炮影响管道安全、妨碍公路部门采运石料。安全距离由双方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油气管道防护带为管线中心算起,两侧各5m的范围。

2)管道与公路应尽量减少交叉,如必须交叉时:

一般采取垂直交叉,从公路路基下穿越。如必须斜交,斜交角度不宜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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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60度;在特殊情况下,不应小于45度。在山区因受地形限制的个别地段,

斜交角最小不应小于30度。

3)气管道与公路桥、涵和渡口的关系:

油、气管道穿、跨越河流时,管道距大桥或渡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距中桥不应小于50m。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的保护距离要求如下:

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见表4.8-1:

表4.8-1 架空电力线延伸距离

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便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离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

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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