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浅论中小投资者保护与自我保护

浅论中小投资者保护与自我保护近年来,随着投资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普及,中小投资者成为了一个越来越重要的群体。
由于信息不对称、金融产品复杂、监管不到位等多种原因,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现状和问题入手,探讨中小投资者应当如何自我保护,以及政府和监管机构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来加强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一、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现状和问题1.信息不对称在投资市场中,信息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因素之一。
由于部分信息的不对称性,中小投资者往往无法获取到足够的信息,从而导致投资决策不够理性和准确。
一些公司可能会选择性地向大股东或机构投资者透露利好信息,而对小股东或散户投资者隐瞒不利消息,从而导致中小投资者处于信息劣势地位。
2.金融产品复杂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市场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种类繁多、结构复杂的金融产品。
这些产品的复杂性不仅使得中小投资者很难理解其真正的风险和收益特性,还可能为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利用的空间,进而从中小投资者手中获利。
3.监管不到位在金融市场中,监管是确保投资者利益和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
但是由于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和手段都存在不足,导致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在市场中屡见不鲜。
造成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受损。
以上问题表明,中小投资者的保护面临着许多挑战,需要政府、监管机构以及投资者自己共同努力来加强保护措施。
二、中小投资者应当如何自我保护1. 提高金融知识水平中小投资者首先需要提高自身的金融知识水平,了解投资市场的基本知识和投资产品的特性。
可以通过学习投资书籍、参加专业投资培训等方式来提高自己的金融素养,从而提高对风险的识别和控制能力。
2. 多元化投资投资有风险,多元化投资是降低风险的重要手段。
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分散投资资金,投资多种类型的金融产品来降低自身的风险暴露,提高资产的抗风险能力。
3. 谨慎选择投资渠道在选择投资渠道时,中小投资者需要审慎对待各种投资机会,避免盲目跟风和投机行为,选择合法合规的投资渠道进行投资,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受到损失。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法是规范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各种股东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践中,中小股东往往因为权益分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而受到损害。
本文将探讨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作用。
1、信息透明度:在公司运作中,信息透明度对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至关重要。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有权获取公司的各种信息,公司也必须向所有股东公开信息。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上市公司必须披露信息的具体内容和披露要求。
这些规定保障了中小股东获取真实、及时、全面的信息,有助于中小股东更好地参与公司治理。
2、中小股东代表权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中小股东在公司中可能不处于主导地位,但他们的权利和地位同样受到保护。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和权限以及参会和投票的方式,特别是规定了中小股东对公司治理的代表权利。
3、投票权和盈利权:公司法规定,所有股东在公司决策中应该享有平等的投票权利。
此外,公司法规定了股份的盈利权利(股息和红利),如公司比前年度多分红或发放说明股东收益递增,这也是保护中小股东的一种措施。
4、撤回规定:公司法还规定了一种保障中小股东权利的方式,即“股东撤回权”,即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部分或全部股票,退出公司。
这是一种属于中小股东的权利,可以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避免利益受到不公正损失。
二、存在问题虽然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做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有一些不合规定的公司,对中小股东的权益做出了不公正的对待。
另一方面,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影响力往往较小,很难有效行使代表权利,进而影响公司治理效率和公平性。
1、加强法律监管:政府应加强对公司实行的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消除非法行为。
股东的权益保护应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无疑是必要的。
2、加强内部治理:公司内部治理应逐步实行民主决策和透明度。
确保信息透明度、公平公正的决策过程和合理的权益分配,以提高中小股东的满意度并加强管理效率。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股份制公司数量快速增长,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
中小股东在公司经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由于其资本占比较小,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往往面临着权利受限、信息获取困难、资产流失等问题。
因此,公司法应当从管理、法律责任和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方面来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
从管理层面上,公司法应当严格规范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运作模式。
首先,要明确披露信息的内容和范围,确保中小股东有足够的信息获取渠道,增强了解企业潜在风险的能力,以便做出更明确的投资决策。
其次,要严格限制关联交易和内幕交易,杜绝董事、高管等高权人士利用优势地位谋取私利的行为。
从法律层面上,公司法应当规范涉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诉讼程序和法律责任。
例如,在现实经营中,如果公司高层出现腐败、贪污等问题,直接影响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应当及时介入,给予中小股东维权的支持和保障。
同时,如果公司管理层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并将其损失进行补偿。
从投资者保护机制上来看,公司法应当建立健全中小股东投资者保护的机制。
除了以上所提到的披露信息和诉讼程序,还可以考虑建立中小股东代表机制,为中小股东提供专业的法律、理财等咨询服务,提升中小股东的决策能力和业务水平。
此外,公司法还应当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优化积极的政策环境和投资机会,使中小股东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公司的决策、经营中来。
综上所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
只有通过多渠道、全方位地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才能进一步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需要不断提升公司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中小股东的保护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分析论文

中小股东权益爱护分析论文一、中小股东权益爱护的伦理基础中小股东权益爱护问题,论者实多,却一般仅凭主观感情就认为中小股东权益应当受到爱护而囿于爱护措施的完善与提出,没有分析应受爱护的更深层缘由,导致在论述过程中或时有漏洞,或以偏概全,或矫枉过正,故本文首先探讨中小股东权益爱护的伦理基础。
(一)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表现从理论上讲,全部股东对公司财产都无直接把握或支配的权利,他们只能期盼着通过公司经营机构精彩的经营活动给其带来投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股东应是利益全都的整体,大股东与中小股东有共同利益;而且依照一股一权、股东公平原则,中小股东应当同大股东享有同样的权利。
然而,由于股东之间对公司的影响力量存在差别,尤其是在“内部人把握"格外显著的现代公司,若不能保证公司的大多数董事是独立的、高度中立的,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就是不行避开的,特殊是当股东对公司的影响力量差别过于悬殊时。
这一点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实务中都能找到例证。
从中国目前的实际状况来看,要求全部董事或者大部分董事独立或高度中立是不大可能的(即使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也不行能转变这一事实)。
这种利益冲突最具典型意义的就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冲突。
当大股东对公司具有实质上的支配地位的时候,在资本多数打算原则啪作用下,控股股东能将其自身的意思表示以公司意思表示的面目表现出来,从而产生了控股股东以其自身利益取代公司利益而置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于不顾的可能性,若没有相应的制度加以保障,中小股东权益受损几乎是不行避开的。
公司大股东利用其控股优势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主要有:①利用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相当一部分公司大股东交叉任职,权力难以制衡,即使设立独立董事,由于产权不明,高层管理人员与独立董事很简洁形成高层共谋,造成公司决策缺乏公正性保障,给大股东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供应了便利条件;②利用股份畸形(假如股东违反公开、公正、公正的“三公”原则和同股、同价、同权“三同”原则所取得的股份)大肆侵害中小股东权益;③利用资本多数打算原则侵害中小股东权益,资本多数打算原则是股东公平原则的必定要求,每个股东都是公平的,但并非每个股东对公司的权力都是一样的,大股东由于拥有较多的股份,而拥有较大的表决权,依据这一原则,持股最多股东的意思就是公司的意思,在这种状况下,假如没有另外一个权力对抗制约大股东的权力,那么这个权力极有可能通过公司而被滥用,其结果必定会侵害中小股东权益;。
法学论文 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法学论文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摘要: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以及对中小股东权益受损案例的剖析,提出了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建议,以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一、引言上市公司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中小股东在公司中的权益却常常受到侵害。
中小股东由于其持股比例较小,在公司决策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容易被忽视或侵犯。
因此,研究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一)股东平等原则股东平等原则是指公司在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应给予所有股东平等的待遇。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大股东的优势地位,中小股东往往无法享受到真正的平等。
(二)委托代理理论在上市公司中,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管理层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股东权益,中小股东由于监督成本较高,难以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
三、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表现(一)知情权受限中小股东难以获取公司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导致其无法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二)表决权被削弱大股东往往凭借其控股地位,操纵股东大会的决策,使中小股东的表决权无法得到有效行使。
(三)分红权得不到保障公司盈利时,大股东可能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转移利润,导致中小股东无法获得应有的分红。
(四)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一些大股东和内部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操纵股票价格,使中小股东遭受损失。
四、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一)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监督机制未能有效发挥作用,无法对大股东和管理层进行制衡。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规定还存在不足,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条款。
(三)证券监管力度不够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足,难以对侵权行为形成有效威慑。
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黄维青律师

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一、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现实背景纵观我国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现状,经历多年风雨洗礼的证券市场应是最好的一面镜子。
让人难以觉察的内幕交易、隐瞒利润等行为,大股东操纵上市公司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大股东恶意罢免或无理阻挠中小股东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恶意决议增加资本,迫使中小股东因无力认购新股而进一步稀释其股权;操纵公司股票价格,迫使中小股东抛售所持股票;在董事、经理非法经营,违反职责损害公司利益时,无理拒绝以公司名义对他们的追究;违反章程,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附加不合理条件等事件不胜枚举。
因此,切实提高我国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水平,刻不容缓。
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各国证券监管机构面临的共同问题,也是国内外学者普遍关注的问题。
在这方面,我国监管部门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
但是,由于中国资本市场在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的某些局限性,特别是股权分置状况的存在,导致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客观上存在利益矛盾和冲突,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为此,2003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配合这一意见的贯彻实施,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3月草拟了《上市公司就有关社会公众股股东重大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指导意见》,准备引入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机制,目前正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小股东或称少数股东,通常指持有公司绝对少数股份的股东。
因其持股份额较小,与控股股东所持股比例悬殊,在公司中处于弱势地位,也有人称其为弱势股东。
随着投资日益大众化,越来越多的个人投资于证券市场。
虽然个人持股数额较低,但因小股东数量甚巨,其所持股总量较大,已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资金来源渠道。
同时,由于其所持股比例低,其权益极易受到控股股东及管理层的侵害,小股东利益保护已成为国内外证券市场上的共同话题。
理论上讲,小股东虽持股较少,但作为公司的所有权者,有权利参与公司的治理以维护自身权益,但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对小股东缺乏相应的利益保护机制,客观上为控股股东及公司管理层侵害小股东利益提供了方便。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

强化监事会权利,要求董事、高管提交执行职务报告
《公司法》第80条
中小股东可提名监事,增强监督力度
-
回购请求权
在特定情况下(如控股股东滥用权利),中小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回购股权
《公司法》第89条
提案与话语权
降低临时提案权门槛,持股1%以上即可提出临时提案
《公司法》第115条
中小股东可通过股东大会、提案等方式表达意见与建议
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害其权益的董事、高管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152条等
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可申请法院解散公司
-
双重代表诉讼
股东可代表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保护全资子公司利益
《公司法》第189条(新增)
-
股权转让
放宽股权转让限制,允许在特定条件下自由转让股份
《公司法》第160条(修订后)
忠实与勤勉义务
明确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法》第180条(新增)
事实董事(不担任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人)也需承担此义务
-
关联交易限制
关联交易需规范,防止利益输送给大股东
《公司法》第182条至第186条
法律救济途径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
措施类别
具体措施
法律依据或说明
知情权保障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法》第的)
《公司法》第33条,公司有合理根据可拒绝,但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查阅范围扩大至全资子公司
《公司法》第57条、第110条
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现代公司制度一个很大的特点就在于其权利设计和制度安排是以资本为中心展开的,这就要求贯彻资本多数决原则。
该原则对平衡股东间的利益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该原则在公司的实际运行中又不可避免地造成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反而为大股东谋求个人利益、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提供了“合法”的手段。
当前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公司立法的核心内容,也是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因此我们有必要考察我国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现状及受侵害的原因,并探析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理基础及其现实意义。
在借鉴国外成熟的理论学说和司法实践基础上,结合我国新《公司法》的精神,探讨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途径,提高我国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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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7-078-02摘要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是公司法民主性质的必然要求和逻辑延伸。
中小股东在公司中处于弱势地位,其利益经常受到大股东、董事和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侵犯。
新《公司法》的实施给中小股东权利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但在某些方面仍有不足之处。
本文结合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国目前中小股东保护的现状,从中小股东保护的相关制度,中小股东的权利救济等方面对公司法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这一论题进行阐述。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股东利益平衡一、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现状从理论上讲,所有股东对公司财产都无直接控制或支配的权利,他们只能通过公司的经营活动给其带来投资利益。
公司股东应是利益一致的整体,大股东与中小股东有共同利益。
而且依照一股一权、股东平等原则,中小股东应该同大股东享有同样的权利。
但是在公司中,总有一些股东能够控制和操纵另一部分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他们拥有更多的机会;在决定公司重大事务时,他们的意志能够成为公司的意志;公司的日常事务由他们选出的董事把持,影响着公司的决策和运营。
而中小股东没有机会选出自己在董事会中的代表来保护他们的权益,往往受到压迫,排挤,欺诈以及不公正歧视。
近年来,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层出不穷。
从前几年的苏三山到近几年的市场反响强烈的猴王、三九、济南轻骑等,这些公司的共同特点都是大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把上市公司作为赚钱、融资的工具,套取上市公司的现金,严重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基于法律的公平原则,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作了大量的规定,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成为新《公司法》的重中之重。
二、小股东权益保障法律制度(一)累计投票制我国新《公司法》在第106条对累积投票制度作了如下规定:“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根据该制度,小股东可以选出自己满意的董事,而大股东却无法垄断全部董事人选。
鉴于累积投票制度对小股东的保护优势,累积投票制的确在“资本多数决”的原则下为小股东创造了一条能够在董事会中推举自己信任的代言人的公平途径。
从而防止大股东利用董事会操控公司,损害小股东权益。
(二)表决权回避制度该制度又称表决权排除制度,是指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决议事项有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
我国新《公司法》在第16条、第104条第1款中的规定是这一制度的法定化体现,这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提供了保障。
而目前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主要是通过其持有的多数股份行使表决权进而侵害小股东的权益。
当然,我们可以采取通过发行无表决权股的方式来补救表决权限制制度的不足。
作为补偿,公司法一般对无表决权股特殊优惠,如优先分配利润或优厚的股息等。
这不仅使无表决权股因其利益上的特殊待遇而对投资型股东有吸引力,而且使股权平等得到实质体现。
(三)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根据新《公司法》的条文意思,是指在股东大会就合并、解散、营业让与等与公司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前和表决时,如果股东明确表示了反对意见,而该事项获得决议通过,则该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制度是保护中小股东最有力救济程序,对调整多数决形成的股东权益失衡大有益处。
(四)表决权行使制度有学者认为中小股东权利的行使应分为直接行使和表决权代理行使两种方式。
所谓直接行使即股东在接到股东会开会通知时,亲自或授权他人代理到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而表决权信托是指:股东根据表决权信托协议将其股份的法定所有权转让给一个或几个受托人,从而成为股份的“利益所有人”所成立的信托。
我国新《公司法》只规定了股东直接行使表决权的制度,对表决权信托没有做任何的规定。
在大公司中,中小股东追求其投资利润最大化,希望对其投资资本拥有更多的控制权,而公司的经营决策权一般掌握在大股东手中。
大部分中小股东处于劣势地位,他们在客观上不能或主观上不愿意参加股东大会,这就使得他们在没有出席会议时股东大会可能做出对其不利的决议做而这些中小股东全然没有反对的机会致使自己的利益受损。
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中小股东可以把其表决权集中起来,委托给值得信赖的受托人统一行使表决权,从而联合起来与公司的大股东进行抗衡。
(五)股东知情权制度是指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帐薄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已经询问与上述问题,实现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活动的权利。
新《公司法》将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扩大到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等,并可以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咨询。
然而,该项权利也存在被滥用的可能,例如股东为了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或为了牟取其他不当利益而利用该项权利获得公司的商业情报。
因此,对于该项权利的行使,应给予适当的限制,如要求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善意公平原则等。
由于目前对于该制度的设计尚嫌不足,因此不宜在公司法中明文规定对该项权利的限制,具体的限制可以由法官在个案中通过适用公司法总则及民法相应原则来实现。
(六)少数股东权制度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和股东提案权:(1)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
在公司存在控股股东的情况下,董事极易为控股股东操纵。
如果所有的股东大会均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这就意味着由控股股东间接决定是否召集股东大会。
在涉及控股股东与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冲突的时候,控股股东滥用其控制权,则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免受损。
(2)股东提案权制度.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向股东大会提出议题或议案的权利。
新《公司法》第103条规定了公司股东有向股东大会提案的权利。
从新《公司法》对股东大会和董事职权的规定来看,股东大会不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大多数应由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由董事会或监事会建议后向股东大会提案的。
赋予中小股东提案权,对于克服资本多数决原则、弥补小股东弱势地位、促进公司民主、保护股东权益有重大意义。
它能够保障中小股东把其关心的切身利益提交股东大会,实现自己对公司的管理和监督。
(七)股东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制度公司或者股东在自身权利受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侵害时,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者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即为直接诉讼。
根据新《公司法》第153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在第15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中小股东利益受到损害时,他们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新《公司法》中增加有关派生诉讼的规定,第152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3款“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派生诉讼制度的存在和发展,对于保证公司的发展,促进经济的良性和安全运作具有重大的作用,是中小股东权利救济的最终方式。
三、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的平衡公司法的重要作用之一是为公司法上的各种利益主体提供法律上的保护,以平衡各种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制止以牺牲其他主体利益为代价而实现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发生,确保公司组织的协调发展,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
公司主要由大股东设立并根据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在大股东操纵下运行,大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往往是相同的。
也就是说,大股东一般不会主动追求公司利益受损的结果,进而损害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主要因为大股东而存在,中小股东不对公司产生决定性影响,大股东只有在个别情况下才会为实现某种目的而损害公司利益,从而对中小股东权益构成侵害。
而中小股东自身的特点决定了他们更希望采用“搭便车”方式参与公司的内部事务。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是从公平的角度考虑的,大股东不应当滥用其控股地位影响公司的运作及前景并进而损害中小股东权益;但当我们维护了公平,捍卫了实质正义的时候,效率不得不被牺牲掉了,因为一般情况下大股东更关心公司竞争力的提高、公司的发展壮大,大股东获取公司控制权直接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还可以节约监督费用,减少代理成本,有利于公司的经营激励。
相反,中小股东对公司的感情没有大股东深,利益相关性也没有大股东紧密,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使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受到了一定的牵制,有时候难以及时有效地做出决策并贯彻实施而最终使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但作为商法的公司法是更注重营利,更注重效率的。
因此,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上,我们应当在公平与效率之间达到某种平衡,在此基础上去探讨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才不会矫枉过正,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才会更有利于我国公司法的改革与完善,更有利于我国公司竞争力的提高以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据制度优势,更有利于在一种综合考量各种利益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切实有效的、合理的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只有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才能调动起投资者的积极性,使公司得以稳定、健康和持续地发展。
参考文献:[1]范健.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二版).2002.8.[2]傅建奇.公司分立中小股东保护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3]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第一版).1997.9.[4]李婧,丁扬.试述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2007.01.26.[5]孙淑云.商法.法律出版社(第一版).2006.1.[6]李韬.关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三个方面.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7]程艳.浅谈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6(1).[8]徐向前.新公司法100问.企业管理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