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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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

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

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摘要: 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已得到了国际人权法和大多数国家宪法及法律的确认。

我国五部宪法都确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

但是由于我国在受教育权理论的研究方面滞后,在立法、执法、司法领域都缺乏一套完善而有效的保障机制,使得宪法规定的公民受教育权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救济,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的目标还远未实现。

在本文中, 本人就我国宪法对公民受教育权的救济体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论述, 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受教育权宪法救济问题完善“无救济即无权利”,如果缺乏具体制度的保障和救济,则其就不成其为权利。

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教育权被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下来。

但由于种种原因,受教育权的保障和救济存在不少问题。

笔者认为,我国宪法对公民受教育权的救济体制存在以下问题:从宏观分析我国宪法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我国宪法更多的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则性规定,而这些权利根据什么标准来量化,由谁来量化,对于侵权行为在什么场合以及按照什么方式进行追究等程序性前提的规定却一直残缺不全。

完善的法律应该在宣示主张权利的同时,配置相应的救济程序,使权利在受侵害之时能得到及时的补偿和救济.否则写在宪法中的受教育权利无异于“画中之饼”。

因此,本人认为,“实体与程序并重”应成为今后修改和制定宪法的一项精神和原则。

也只有使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成为既有实体法规定又有程序法保障的权利,才能真正为广大的公民所享有.(二)从微观分析由于我国法院不能将宪法直接作为判案的法律依据,导致宪法确定的受教育权出现真空.我国宪法虽然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我国的具体司法实践中,宪法并没有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

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到现在,我国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一般在裁判文书中只引用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为裁判案件的具体法律依据,而没有将宪法作为直接的法律依据在法律文书中援引。

受教育权行政法上之我见

受教育权行政法上之我见



受教育权概念之辩
别的, 通常“ 受教育权” 被作为宪法上的权利 , 其义务主体是 国家, 是一种可以和政府相抗衡的权利; 教育权” 而“ 是一般 为避免歧义, 应当规范使用“ 受教育权” 的概念为好, 也
“ 受教育权” 是一广泛使用的概念, 但也是有很大歧义的
说” 学习权说” ¨ ,“ 等。
( 受教育权的入宪 一)
拿破仑曾说: “ 治问 就政 题各 方面而论, 教育殆为其最重
要之基础; 因除非人 民受 良好教育, 与彼此有共同了解之诸
“ 教育权” 受教育权” “ 作为权利概念提出来, 其对应的 种重要原则, 国家殆无善治之可能。教育不仅是国家富强进 ”
概念应当是“ 教育义务”履行义务的主体在近现代应当是指 步、 , 个人安 定康乐的先 决条件, 是民主国家之急务。 而且 英国 国家, 这是不言而喻的; 那么, 现实中, 经常使用的“ 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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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学研 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受 教 育 权 行 政 法 上 之 我 见
高松 元
( 京农 业大 学 南 公共 管理学 院 , 江苏 南京 20 9 ) 10 5
11 年德国《 99 魏玛宪法》 。该法第 15 4 条规定: 国民小学及 “
的要求。 _ ”1
完成学校 之授 课及教育用品, 完全免费。此处规定以义务的 ”
的是 13 96年的苏联宪法《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宪 法》其中第 11 , 2 条规定 :苏联公民享有受教育权利。二战 “ ”

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一种行政给付的可期途径

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一种行政给付的可期途径
关 键 词 :流 动 人 口 :受 教 育 权 ;行 政 法 :行 政 给 付
中 图 分类 号 :D 1 . 9 2J
收 稿 日期 :2 1 - 7 0 010—5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 0 - 2 7 (0 1 9 0 9 — 5 0 7 8 0 2 1 )0 — 0 2 0
限 . 其 是 保 障 功 能 对 管 制 功 能 的 超 越 , 个 体 权 利 的 尤 以
实 现 为 目 的 归 依 行 政 法 在 受 教 育 权 问 题 上 首 先 在 于
权 利 是 由 公 民 基 于 国 家 基 本 法 享 有 的 .并 应 当 获 得 法
律 保 障 的 基 本 权 利 . 国 家 强 制 力 的 作 用 对 象 直 接 从 国 家 管 理 机 器 之 外 回归 管 理 机 器 本 身 公 法 权 利 和 公 权
竹 丘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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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法 语 镌 下 流 人 口 受 毂 育 权 保 障

种行政给付的可期途径
口 顾 益 民 ,张 慧 洁
( 复旦 大 学 。上 海 203 0 4 3)


要 : 3流 动 人 口成 为 不 断庞 大 的群 体 时 ,其 受 教 育 权 的 实现 需要 依 赖 政 府 的行 政 职 能 予 以保 障 ,我 国制 定 了 - "
的局面 。
( ) 基 层 行 政 行 为 的 高 度 依 赖 一 对
《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化 教 育 改 革 全 面 推 进 素 中 质 教 育 的 决 定 》 中 指 出 :全 面 推 进 素 质 教 育 .根 本 上 “ 要 靠 法 治 、 制 度 保 障 。 然 而 , 动 人 口 的 受 教 育 权 问 靠 ” 流 题涉 及 到多 方 面 , 国 的地 区发展 不平 衡 , 地对 教育 我 各

教育法学之教育的权力与权利

教育法学之教育的权力与权利

教育法学之教育的权⼒与权利教育法学专题:教育中的权⼒与权利⼀、如何理解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概念?教育权利(简称教育权)是教育法律主体之⼀的权利⼈为满⾜⾃⼰的利益⽽根据⾃⼰的意志作出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要求他⼈作为或不作为的能⼒或资格。

具体⽽⾔,教育权是指负有施教责任的权利主体能够按照⾃⼰的意愿对施教对象(基于⾃愿或者被强迫)进⾏教育、指导的⼀种权利。

受教育权,简单地说,就是指接受教育的权⼒。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它是之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可以作为或者不作为,或要求他⼈为其受教育权⽽作为或不作为的能⼒或资格。

⼆、教育中的权⼒主体有哪些?其权⼒边界如何划分?根据法律关系主体中的权利⼈性质不同,将教育中的权⼒⼈(包括组织)归结为三⼤类:⼀是代表国家利益的政府机构的教育权利(权⼒⼈);⼆是代表社会特定群体利益的教育权利⼈;三是代表家庭(或家族)利益的监护⼈。

相对应的,权⼒主体可划分为三类:即由政府代表国家⾏使的教育权利,即国家教育权;由社会特定利益群体或个⼈⾏使的,代表社会特定群体利益的教育权利,即社会教育权;由家庭成员形式的,代表家庭利益或家族利益的教育权利,即家庭教育权。

国家教育权的权利主体主要有以下机构来代为实⾏国家教育权是:第⼀,国家教育⾏政机构,主要负责教育⾏政事务(1)制定教育⽅针、政策,包括国家教育的基本⽅针、教育的总体⽬标及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标和⼈才培养⽬标的制定、实施等;(2)拥有教育管理权,包括教育⼈事管理权、教育经费管理权、招⽣⼯作的组织与管理权、学籍管理权等;(3)拥有教育指导权,包括对学校⼯作的评估与指导、教材的审定及教学计划的指导等。

第⼆,公⽴学校,组织办学权,按照章程⾃主管理学校权、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招收学⽣或其他受教育者权、管理使⽤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权等;拥有管理权,对受教育者进⾏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权、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并实施奖励或处分权、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学业证书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宪法与行政法 教育管理

宪法与行政法 教育管理

宪法与行政法教育管理宪法与行政法在教育管理中的重要性在教育管理领域,宪法与行政法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权利和义务,对教育管理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行政法则是指导政府行为的法律体系,对于教育管理的具体实践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从宪法与行政法对教育管理的影响、保障教育管理的重要性、宪法与行政法对教育管理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展开讨论。

首先,宪法与行政法对教育管理的影响是深远的。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保障了公民的教育权利,规定了教育的基本原则和政府的教育职责。

在教育管理中,宪法为教育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规范了政府的教育行为,保护了教育的公平和公正。

行政法则是具体指导政府行为的法律体系,规范了政府的管理和决策,保障了教育管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宪法与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直接影响着教育管理的效果和成效。

其次,宪法与行政法对教育管理的保障是必不可少的。

宪法规定了教育的基本原则和政府的教育职责,保障了公民的教育权利,规范了政府的教育行为。

行政法则是具体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体系,保障了教育管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宪法与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为教育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保护了教育的公平和公正。

宪法与行政法的保障,是教育管理的法律基础和法律保障。

最后,宪法与行政法对教育管理的法律责任是必须的。

教育管理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宪法和行政法规定了政府的教育职责和教育管理的法律责任。

政府在教育管理中,必须依法行政,保障教育的公平和公正,保护公民的教育权利,维护教育的法律和秩序。

政府的教育管理,必须遵守宪法和行政法的规定,承担起教育管理的法律责任,确保教育的公平和公正。

宪法和行政法的法律责任,是教育管理的法律基础和法律保障的重要保障。

综上所述,宪法与行政法在教育管理中的重要性不可低估。

宪法为教育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规范了政府的教育行为,保障了教育的公平和公正。

行政法则是具体指导政府行为的法律体系,保障了教育管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教育法》复习笔记

《教育法》复习笔记

《教育法》复习笔记题型:1、填空(1×10=10);2、解释(3×5=15);3、简答(8×5=40);4、讨论(20×1=20);5、案例(15×1=15)1、依法治国:要将国家的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活动都要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和阻碍;法律保障公民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并得到全面发展。

依法治教: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来发展教育事业,让教育事业的发展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使教育走上法制化轨道。

依法治教的目的是实现教育法制化。

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的关系:(1)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教(依法治教蕴涵在依法治国当中,如果教育的发展失去了法制化的保障,国家的发展也会受到不良的影响);(2)依法治教对于促进依法治国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教育的关联性很强,教育走上法制化轨道能够有效的推进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

2、教育法制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物,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

要求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和救济有道。

教育法制化必然要求教育法制建设。

教育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教的必由之路。

教育法制建设(或教育法制化)的主要内容包括:(1)教育立法;(2)教育行政执法;(3)教育司法;(4)教育法制监督等。

3、广义的教育法是指所有有关社会主体的教育活动以及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宪法性规范、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教育规范性文件。

广义的教育法有下列基本涵义:(1)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法律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2)教育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指定和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3)教育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4)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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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适应论诉讼法方面1.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定位2.论“以事实为根据”与证据裁判原则3.暴力取证罪的立法完善4.程序性制裁与刑讯逼供的遏制5.论上诉不加刑原则6.关于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7.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发展前景8.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兼与保释制度之比较9.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10.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1.论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12.公益诉讼与当事人适格之扩张问题研究13.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14.答辩失权制度研究15.中美陪审审判制度的比较16.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17.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研究18.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19.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权利研究20.自认制度研究21.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研究22.论民事诉讼的法院调解原则23.证据概念的重构24.论公开审判制度25.传闻证据规则研究26.论证明责任的分配27.论民事诉讼的自认28.论司法认知29.论推定30.论诉讼保障制度31.论正当当事人32.论民事撤诉制度33.论缺席判决34.论执行回转35.诱惑侦查研究36.刑事缺席判决探讨37.专家法律意见书之地位探讨38.证人拒绝作证之成因与对策39.沉默权存废之探讨40.诉讼外解决纠纷机制探讨41.辩诉交易在中国存废之探讨42.民事执行难之成因与对策43.公诉转自诉制度探讨44.举证时限探讨45.论判决的既判力46.辩诉交易问题47.证人作证研究48.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讨49.刑事诉讼审前程序比较研究50.证明标准探讨51.司法公正探讨52.民事检察制度研究53.民事再审程序研究54.公益诉讼探讨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方面1 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2 对环境权性质的思考3 论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4 论环境刑法的特点5.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研究6.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析7.水污染防治法执行问题研究8.《环境保护法》修改若干问题的一点思考9.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研究10.环境与国际贸易若干法律问题探析11.环境法的经济分析12.论环境法的价值内涵13.《森林法》》修改之法律思考14.论我国环境法的制度设计15.论环境权(或公民环境权/环境物权)16.论土地发展权17.论环境(保)相邻关系的法律调整或论区际环境关系的法律调整18.论环境公益诉讼机制的构造19.能源法律问题研究20.论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与保密条款21.农村土地纠纷解决机制问题研究22.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立法构建23.农民权益保护立法研究24.农民劳动法律保护研究25.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26.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研究27.我国劳动诉讼制度研究28.WTO劳工标准与中国劳动立法的完善29.农地承包经营合同法律问题研究30.论社会保障立法的价值取向与立法结构31.论企业劳动规章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规制32.论劳动集体谈判(协商)制度33.宏观调控法律问题研究34.物业管理法律问题研究35.论政府或公用采购的经济法调整36.论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37.公营企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法律政策研究38.农村土地税费改革法律问题研究39.论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调整40.生态农业发展的法律政策研究41.工伤赔偿法律问题研究42.企业的社会,责任法律问题研究43.信用立法问题研究44.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归责问题研究45.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问题研究46.证券法之虚假陈述制度研究47.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研究48.我国期货监管体制研究49.我国保险监管体制研究50.我国银行监管体制研究51.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52.信托的法律的性质研究53.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研究54.证券交易所法律制度研究55.金融创新与法律制度研究56.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研究57.对不良企业的法律救助58.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59.可转换债券若干法律问题研究6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61.我国商业银行改制中的法律问题探讨62.经济法主体探讨63.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探讨64.个人所得税法探讨65.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探讨66.反垄断法研究67.政府采购法研究民商法方面1.遗失物拾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从利益平衡与制度设计角度2.试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3.论网络空间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4.确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思考5.试论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完善6.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问题研究7.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8.论居住权9.公司破产制度研究10.论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11.论有限合伙12.论一般人格权13.论信赖利益14.论债权物权化15.论所有权保留16.中国民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初探17.家族型企业法律问题规制18.浅议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的权源结构与运行19.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之法律问题研究20.民营企业法律保障初探21.职工参与公司控制之法律研究22.浅议一人公司23.论独立董事制度24.公司创立大会法律制度研究25.公司治理机构的法律规制26.公司治理的法律地位27.对破产法的几点思考28.关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的研究29.对我国公司法中小股东保护的立法思想30.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几点思考31.论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32.公司经营者的责任33.相互持股的利与弊及其法律调整34.对不良企业的法律救助35.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36.公司利益分配中的法律调整机制37.职工参与制度研究38.关于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探讨3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法律规制及其优化40.公司资本制度研究41.股权转让42.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43.公司对外担保44.董事会制度45.股东的表决权46.破产监督人制度47.公司董事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48.旅游合同法律问题研究49.论合同履行中的”经济合理”原则(或:情势变迁原则)50.论数据库的法律保护51.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探讨52.建立隐名合伙制度的思考53.论商号的法律保护54.完善我国继承法的法律思考55.空间权的法律研究56.关于角色的商品化权探析57.关于完善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思考58.论我国村的民事法律地位59.占有制度与我国民法物权制度的完善60.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61.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62.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63.论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64.关于协议离婚问题的研究65.婚姻关系中的侵权损害赔偿探讨66.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思考67.论配偶权制度68.论夫妻约定财产制与交易安全69.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研究70.无效婚姻及其确认有关问题探讨71.扶养制度研究72.离婚原因及其法律规制探讨73.分居制度7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75.亲子关系76.结婚制度77.论继子女78.继承权79.转继承80.我国民法结构安排研究81.论我国物权立法的原则(或其中某一原则研究)82.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83.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利益保护84.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85.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86.论共同危险行为87.论作品88.TRIPS与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研究89.权利穷尽研究90.反向假冒与商标淡化研究(可选其一)91.植物新品种权研究92.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多学科题目)93.域名与商标的冲突与对策94.小议使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依据95.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研究96.论保护商业秘密制度中的竞业禁止规定97.论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98.论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99.论域名抢注及其法律对策100.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101.人身保险中的如实告知义务102.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103.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104.保险利益原则研究或者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05.论人身保险合同或保险合同法律特征研究106.遗失物拾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107.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108.确立我国的有限合伙的立法思考109.试论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不足与完善110.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探析111.雇主责任研究112.离婚标准问题探讨113.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114.校园伤害案件学校责任基础及形式研究115.政府科技管理立法初探116.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117.论民法典的逻辑结构118.合同之债的相对性弱化研究119.论贞操权120.交通事故责任研究121.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122.物权行为研究123.无因管理研究124.论作品125.侵犯著作权认定规则研究126.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研究127.论植物新品种权128.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冲突研究129.商标淡化侵权研究130.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131.授予发明专利之条件研究132.保险法原则研究133.论保险合同134.保险利益研究135.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之比较研究宪法与行政法方面1.宪政与司法审查2.公民权与人权3.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4.资格罚研究5.听证制度研究6.论村民自治7.选举制度的完善8.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劳动权及其实现9.论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10.当代中国的变迁与宪法发展11.论公民受教育权及其保护12.WTO与中国行政主体的发展研究13.试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之建立14.行政许可公正性问题探讨15.论行政调查16.行政效率机制的行政法保障17.公共工程采购若干问题研究18.WTO规则与我国行政程序制度的完善19.行政公益诉讼初探20.行政相对人权利研究21.行政指导程序问题研究22.论我国公民的出版自由及其实现23.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民的迁徙自由24.略论公民罢免权25.论妇女宪法权利及其平等保护26.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立法的完善27.论公民社会保障权28.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若干问题思考29.行政指导的定义及其法律规制30.行政征用补偿问题研究31.论行政解释的功能及其实现32.电子政务及其法律规制33.公民平等权的宪法学思考34.论中国宪法的修改35.论法官保障制度36.论公民的知情权37.论市民社会中宪法私有财产权的保护38.农民平等权问题研究39.可持续发展与宪法价值的嬗变40.法治下的中国地方分权41.论公民基本权利的冲突42.行政强制中的比例原则研究43.紧急状态下的政府行为研究44.论高校在行政法上的地位45.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46.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47.论国家赔偿的范围48.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49.WTO下中国行政法的发展50.各国公务员制度比较研究51.浅议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依法行政52.论我国的宪法监督53.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54.析网络下的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护和限制55.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56.论行政合同57.违宪审查模式与中国的选择58.行政法治与行政自由裁量权59.论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60.公民劳动权初论61.收容遣送制度探讨62.非典时期问题的反思63.民工权益法律保护64.违宪审查制度65.村民自治法律问题探讨毕业论文参考题目二论文题目论题方向序号法理学方向 1 论法治与社会公平法理学方向 2 构建和谐社会的法理思考法理学方向 3 社会转型与法律发展法理学方向 4 科学发展观的法律思考法理学方向 5 论程序公正法理学方向 6 关于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再认识法理学方向7 司法公正与法律权威法理学方向8 论依法执政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法理学方向9 论司法体制改革与创新法理学方向10 论法律推理法理学方向11 法理的含义和意义法理学方向12 论司法公正与效率法理学方向13 社会公平与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法理学方向14 关于法学教学方法的几点建议法理学方向15 "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思考法理学方向16 论公平正义与执法法理学方向17 中国立法现状及其改进对策研究宪法方向 1 公民财产权的法律地位宪法方向 2 农民平等权的法律保障问题宪法方向 3 论思想自由权宪法方向 4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体制与完善宪法方向 5 关于我国宪政与法制建设的思考宪法方向 6 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宪法方向7 宪法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问题研究宪法方向8 宪法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问题研究宪法方向9 论宪法监督体制的完善宪法方向10 宪法法院监督模式的形成与发展分析宪法方向11 论我国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宪法方向12 完善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制度宪法方向13 关于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立法思考宪法方向14 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宪法方向15 论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宪法方向16 论男女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障宪法方向17 美国、法国和中国宪法监督模式之比较宪法方向18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主要法律障碍宪法方向19 论宪法的司法化宪法方向20 论迁徙自由权宪法方向21 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宪法方向22 论中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及其完善宪法方向23 论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及模式选择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1 论我国行政法的作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2 论我国行政立法体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3 市场经济下行政法的功能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4 论中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5 行政处罚程序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6 论行政强制措施的作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7 行政赔偿范围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8 行政指导的功能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9 行政复议的范围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0 论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1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2 论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机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3 论中国司法审查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4 论行政诉讼的参加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5 行政侵权责任问题探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6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行为的性质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7 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8 论行政诉讼的管辖问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9 论行政诉讼判决种类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0 行政诉讼判决与行政诉讼裁定区别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1 论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原则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2 关于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几个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3 行政赔偿和民事赔偿的区别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4 关于行政征收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5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6 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7 论无效行政行为的后果及其认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8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9 程序合法性的法律要求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30 行政执法的公开化、统一化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31 行政法上的权利救济制度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32 论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33 WTO与中国行政法改革研究中国法制史方向 1 论我国古代法的特征。

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法律规定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其中,“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出发,探讨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以期为我国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权利人的权利1. 人身权利(1)生命权:公民享有生命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生命。

(2)健康权:公民享有健康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健康。

(3)姓名权: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4)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5)名誉权:公民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侮辱、诽谤他人。

2. 财产权(1)物权:权利人依法享有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债权:权利人依法享有请求他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3)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享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3. 政治权利(1)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自由: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

(3)出版自由:公民依法享有出版自由。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公民依法享有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4. 社会权利(1)劳动权:公民依法享有劳动权。

(2)受教育权: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权。

(3)社会保障权:公民依法享有社会保障权。

5. 其他权利(1)个人信息保护权:公民依法享有个人信息保护权。

(2)环境保护权:公民依法享有环境保护权。

(3)民族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依法享有民族自治权。

三、权利人的义务1. 遵守宪法和法律:权利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权利人应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

3. 依法纳税:权利人应当依法纳税,不得逃税、骗税。

4. 遵守社会公德:权利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依法履行合同:权利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不得违反合同约定。

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法保护

关键 词 受教 育权 行政 法 完善 途 径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090—5 —1 10 5 220 )83 50 中 图分 类号 : 9 0 D 2. 4
最近 出现 的在湖 南省 邵 东县 的 冒名 顶 替上 大 学 的事 件再 次 意 性 的行 政行 为 。二是 与法 律 不相 抵触 原则 。在 行政 权 的行 使 引起 了全 社会 的 关注 。此次 事件 中 , 明显 , 很 直接 受 害人 所遭 遇 过 程 中 , 对纷 繁 复杂 的社 会 事务 , 多情 况是 不能 寻找 到恰 如 面 很 的不幸 固然令 人同情 , 一下子就可 以让我们 联想 到“ 但 齐玉苓 案” , 其 分 的法律 或 规章 规 定 的。 在这 样 的情况 下 , 要优 先考 虑不 能 就 又 引发 了我们 对 当前我 国公 民受 教育权 的关注 。 与 现存 法律 相 抵触 , 样 也是遵 循 了法律 优先 的原 则 。 以要 加 这 所 康 德说 :人是 唯一 必须 受教育 的造 物 ” 人 的可 教育 性和 需 快 相关 的行 政 立法 , 好 的指 导行政 行 为, “ 。 更 尽量 做 到有法 可 依 。 要教 育性 , 从根本 上来 说 , 是基 于人 的社会 性 的特 点 , 教育 是人 作 三 、 政法 保 护存 在 的 问题 及其 制度 完善 行 为社 会性 动物 的起 点 , 是人 区别其 他动 物 的根 本标 志 。 因而 , 也 ( ) 国受教 育权 法律 保 护制度 存在 的 问题 一 我
《 界人 权宣 言》 世 中关于 受教 育权 的规 定 。 往 采用 维 护姓 名权 、 格 权等 为理 由提 出 。 人 从 我 国来看 , 宪法规 定 国家保 障公 民 的受教 育 权 : 务教 育 义 ( ) 受教 育权 行政 法保 护 的建议 二 对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摘要: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是现代社会法治的核心内容之一。

本论文从法学专业的角度出发,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进行深入研究。

文章首先介绍了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概念和内涵,接着从法律、政治和社会三个层面分析了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机制。

最后,文章结合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存在的不足和改进方向进行了探讨,以期为完善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公民权利,自由,保障,法律体系第一章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概念与内涵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享有的根本权利和自由,是现代国家法治的核心价值。

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人身权利、人权自由权、经济权利、政治权利等多个方面。

在法律的框架下,人们有权享受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并可以自由表达意见、结社、信仰宗教等。

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机制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需要法律、政治和社会等多个层面的机制来保障。

2.1 法律层面的保障机制在法律层面上,我国已建立了一系列针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法律法规。

例如宪法第三章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规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保护。

此外,我国还加入了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确保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在国际范围内得到保障。

2.2 政治层面的保障机制在政治层面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受到政府的保障和监督。

政府应当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同时建立健全的反腐败机制、民主选举机制等,以确保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2.3 社会层面的保障机制社会层面的保障机制主要体现在社会文化环境的构建和社会组织的发展。

社会文化环境应促进公民自由平等意识的培养,鼓励公民参与社会组织和社会公益事业,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提供支持。

第三章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3.1 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保障的不足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法律体系和保障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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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法保护姜贵明【摘要】公民受教育权一直是人们所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这种权利已经成为了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国家基本人权的内容之一。

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应如何通过行政立法来保障公民的这项基本权利,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本文从公民受教育权概述,行政法保护概述,公民受教育权受行政法保护的必要性,公民受教育权受行政法保护的现状,公民受教育权受行政法保护的发展策略等五个方面来探讨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法保护。

【关键词】受教育权;行政法;保护;发展策略。

一、公民受教育权概述(一)公民受教育权的产生我国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拥有五千多年的灿烂历史文化。

同样,我国教育历史悠久,早在原始社会就有教育活动记载,《尸子》载:“燧人之世,天下多水,故教民以渔。

”①是我国氏族社会教民捕鱼的记载。

但专门的学校教育是在五帝时候才出现,当时被称为“成均”,义指宽阔、平坦的场地。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第一款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当如此。

初级教育应属于义务教育性质。

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为了保障受教育权,各国纷纷通过立法赋予公民的受教育权,以法律形式把公民受教育作为公民的权利确定下来。

②公民受教育权是一个新概念,在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使教育发展受到禁锢,统治者一直把教育作为自己私有的特权控制起来,广大老百姓没有权利接受专门的教育。

直到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该大纲第十二条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受教育的权利为目的。

在国内革命战争所能做到的范围内,应开始施行完全免费的普及教育,首先应在青年劳动群众中施行并保障青年劳动群众的一切权利积极的引导他们参加政治和文化的革命生活,以发展新的社会力量。

”③从此,广大的劳苦大众才有资格接受教育,受教育权才在中华大地上开始萌芽,为中国历史翻开了崭新的一页。

但是,那时还没有从国家的角度通过立法来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教学设施和教师等硬件还没统一规范的保障,所以学生接受教育的随意性较大,失学率较高。

(二)公民受教育权的内容什么是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受教育权是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

就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

如某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他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

”④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该宪法的第三章第九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设立并且逐步扩大各种学校和其它文化机关,以保障公民享受这种文化权利。

国家特别关怀青年的体力和智力的发展。

”这是我国首次以最高法的形式将公民受教育权体现出来,公民受教育权有了宪法的保障,是我国教育史翻开了崭新的一页,(三)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法保护的发展经受历史的洗礼,如今受教育权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成为各国教育立法的基本出发点。

我国《宪法》第二章第46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宪法,我国《教育法》第9条进一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除此之外,我国的《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公民的受教育权作了规定。

二、行政法保护概述公民受教育权行政法保护的内容包括教育立法和教育行政执法两方面。

行政法是一个新概念,“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

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⑤“百年大计,教育为本。

”“知识改变命运,教育成就未来。

”国家只有通过行政立法来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实施全民教育,终身教育,才能使公民整体素质得以提升,才能使综合国力得以加强。

如今,关于教育方面的行政组织法有《教育法》《教师法》,行政行为法有《义务教育法》等,行政程序法有《行政诉讼法》等,行政救济法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家赔偿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加上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出台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一系列条款,已经形成保护公民受教育权的保护屏障和独立的保护体系,为公民的这项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公民受教育权行政法保护的必要性(一)是实现国家社会管理职能的需要我国国家职能有对内和对外两种职能,国家对内职能主要有两个方面,政治统治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

国家的对外职能主要有保卫职能和交往职能两个方面。

国家对教育的管理属于对内职能中的社会管理职能。

“社会管理职能是国家对社会的经济和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职能。

它包括:管理经济、文化、教育、卫生、邮电、交通等事业;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新建各种社会公共设施;保护自然环境等。

”⑥国家有责任有义务搞好教育事业的建设和管理。

(二)是保证国家人才质量的需要人才是国家赖以生存和发展火车头,是改造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中坚力量。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

”对人的教育是一个长期发展的历史过程,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教育关乎国运,关乎民生,国家重视教育与否直接决定其公民整体的素质高低和自身发展的快慢。

所以,国家应加快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尽快形成人才建设体系,让国家快出人才,多出人才,并通过国家行政机关通过立法手段来保障公民受教育权,使国家掌握人力资源的分配权,让人力资源转化成人力资本,为实现现代化强国贡献力量。

(三)是广大受教育者的需要受教育者在现实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更需要受到法律保护。

广大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教育者在享受这项基本权利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不公平或人为的阻碍现象,如:在校内外受到伤害,适龄儿童被家长剥夺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权,学校收借读费、强制补课费,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受歧视,学生学业作假等一系列违法乱纪现象,这就需要国家行政部门作为起来,运用法律武器与不法行为作斗争。

(四)是实现依法治国战略的需要“国家兴亡,匹夫有责。

”只有公民的整体素质得到了全面提高,国家、民族才有复兴的可能,而民族素质的高低又取决于公民受教育的程度。

国家要实现依法治国这一目的,必须让受教育者这一庞大的群体接受更多的科学文化知识,一个愚昧的国家,愚昧的民族是不可能讲道理、讲法律,他们只能以野蛮的方式制造一些事端。

知识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阶梯,只有让知识分子普通化,懂法律的人多了,才能更好的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国家才能实现依法治国。

四、公民受教育权行政法保护的现状(一)行政法对学校的保护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是学生从事学习活动的直接场所,是国家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基本单位,没有了学校,教育活动就无法有序、全面的开展,公民的受教育权就无从谈起。

因此,国家对学校的立法保护是行政工作的重中之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其他教育机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因此,学校的设立由国家法律规定,必须以公益性为目的。

《教育法》第九章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的安全和设施有了法律保障,是公民有了一个安定有序的学习环境,为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提供了物质基础。

(二)行政法对教师的保护“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

”教师是教育活动的主导者,没有教师就没有教育,国家只有通过行政立法保障教师的数量、质量、待遇和人身安全,才能使其在教育活动中发挥作用,因此,行政法对教师的保护也是保护公民受教育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首先,国家立法保护教师的社会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一章第四条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其次,国家立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教师法》第八章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国家立法保障教师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教育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教师法》第八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教师法》《教育法》还对教师的工作待遇、职称、继续教育等方面做了全面细致的规定。

(三)行政法对学生的保护学校—教师—学生,三者是缺一不可统一体,三者相互依存。

学生是学校教育的主体,也是我们所说的受教育权利的所有者,是受行政法保护的对象之一。

首先,行政法保护学生的平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第十条进一步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也就是说不管你是什么民族,是否贫困,是否健康,是否地处边远,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就依法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机会。

其次,行政法保障学生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要求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因此从该法颁布后,我国公民至少能接受小学、初中两个阶段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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