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采样点选择要求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29•【文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卫生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年12月29日发布2007年7月1日实施)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生活饮用水drinking water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供水方式type of water supply3.2.1集中式供水central water supply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
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卫生计生委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生活饮用水drinking water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type of water supply3.2.1 集中式供水central water supply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
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secondary water supply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生活饮用水采样要求

生活饮用水采样要求1.采样人员的要求:采样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采样流程和采样点的选择。
他们应受过培训,了解采样容器的选择和采样方法。
2.采样点的选择:采样点的选择应该是代表性的,能够反映整个供水系统的水质状况。
通常应选择水源地、处理工艺中的不同环节、消毒点和用户端等不同采样点进行采样。
3.采样容器的选择:采样容器应选用无添加物的玻璃瓶或塑料瓶,并确保无杂质。
采样容器应事先清洗并消毒,避免对水质进行二次污染。
4.采样前的准备工作:在进行采样之前,应注意彻底清洗和消毒采样器具,以避免污染样品。
可使用洗涤剂彻底洗净采样器具,然后用纯净水冲洗数次,最后用去离子水清洗,直到水洗过程中不再出现泡沫。
5.采样时的注意事项:采样时应使用消毒的防护服、手套和面罩等个人防护装备,以确保采样人员和样品的安全。
在采样过程中,禁止接触手套外表面,以免污染采样。
6. 采样方法:采样时应先用清洁的容器collect水进去,将水倒入瓶中后,再用相同容器继续collect水,以确保水样的代表性。
7. 采样量和频率:每个采样点应采集适量的样品,一般建议采样量为500ml。
采样的频率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一般情况下每月采集一次样品。
8.采样后的处理:采样后应尽快将样品送至实验室进行检测,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样品在运输过程中应保持低温和避免直接阳光照射,避免样品的质量受到影响。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生活饮用水采样要求,它们的目的是确保采集到的样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能够按照这些要求进行采样,有助于保障饮用水的安全,保护人们的健康。
同时,也有助于实时监测水质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生活饮用水采样标准

生活饮用水采样标准生活饮用水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其质量安全更是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为了确保生活饮用水的安全性,采样是非常重要的一环,而采样标准的制定更是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生活饮用水采样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期能够为相关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首先,生活饮用水采样的对象范围应该包括自来水厂、小区自备水源、工业企业和个人家庭等各类供水单位,确保覆盖面广,全面保障生活饮用水的安全。
采样的时间应该选择在生活饮用水水质相对稳定的时段,避免因水质波动而影响采样结果的准确性。
采样地点的选择应当考虑到供水网络的全面性和典型性,以确保采样结果的代表性和可比性。
其次,生活饮用水采样标准应当明确采样容器的选择和处理方法。
采样容器应当具有一定的密封性和稳定性,避免外界污染物的干扰。
在采样前应当进行充分的清洗和消毒,以确保采样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
采样容器的标签应当清晰明了,标注采样地点、时间、采样人员等关键信息,方便后续的检测和分析工作。
此外,生活饮用水采样标准还应当明确采样方法和数量。
采样方法应当符合相关的规范和标准,避免因采样方法不当而导致采样结果失真。
采样数量应当充分考虑到生活饮用水的使用量和水质的变化情况,以保证采样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最后,生活饮用水采样标准还应当规定采样后的处理和保存方法。
采样后的水样应当及时送往专业的水质监测机构进行检测,避免因水样保存不当而导致检测结果失真。
同时,应当建立相应的水样档案,记录采样地点、时间、采样人员、保存条件等关键信息,以备日后的查阅和追溯。
总之,生活饮用水采样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人们的生活饮用水安全至关重要。
只有严格遵循相关的采样标准,才能够保证采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从而保障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希望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高度重视生活饮用水采样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共同为人们的生活饮用水安全保驾护航。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确保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生活饮用水采样技术规范

谢谢!
样品管理和运输
1、 样品管理 除用于现场测定的样品外,大部分水样都需要运回实验室
进行分析。在水样的运输和实验室管理过程中应保证其性 质稳定、完整、不受沾污、损坏和丢失。 现场测试样品:应严格记录现场检测结果并妥善保管。 实验室测试样品:应认真填写采样记录或标签,并粘贴在 采样容器上,注明水样编号、采样者、日期、时间及地点 等相关信息。在采样时还应记录所有野外调查及采样情况, 包括采样目的、采样地点、样品种类、编号、数量、样品 保存方法及采样时的气候条件等。
采样体积
1、 根据测定指标、测试方法、平行样检测 所需样品量等情况计算并确定采样体积。
2、 测试指标不同,测试方法不同,保存方 法也就不同,样品采集时应分类采集,表1 提供的生活饮用水中常规检验指标的取样 体积可供参考。
3、 非常规指标和有特殊要求指标的采样体 积应根据检测方法的具体要求确定。
水龙头)处的水。 末梢水的采集:应注意采样时间。夜间可能析出
可沉渍于管道的附着物,取样时应打开龙头放水 数分钟,排出沉积物。采集用于微生物学指标检 验的样品前应对水龙头进行消毒。
水样采集的一般要求
6 、二次供水的采集 二次供水是指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
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 用户的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的采集:应包括水箱(或蓄水池)进水、 出水以及末梢水。 7、分散式供水的采集 分散式供水是指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 设施或仅有简易的供水方式。 分散式供水的采集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3、 水源水的采集 水源水是指集中式供水水源地的原水。 水源水采样点通常应选择汲水处。
水样采集的一般要求
4、 出厂水采集 出厂水是指集中式供水单位处理工艺过程完成的
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一、总则1.为加强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以下简称管道直饮水)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管道直饮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规定管道直饮水水质、水质检验、工程建设和设备、供水单位管理、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3.凡与管道直饮水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范。
4.管道直饮水是特定条件下的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二、管道直饮水水质卫生要求1.管道直饮水应采用市政集中式供水或其它符合卫生要求的水源水。
按照水处理工艺方式的不同,分为普通管道直饮水、管道直饮净水、管道直饮反渗透水和其他类型的管道直饮水。
2.普通管道直饮水用户龙头出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要求。
管道直饮净水用户龙头出水必须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要求。
管道直饮反渗透水(纯水),用户龙头出水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的要求。
其他的类型直饮水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卫生规定及本规范的规定,保证供水水质达到卫生安全的要求3.供水单位必须按照水处理工艺和供水类型制定企业标准,明确水质指标要求,并向用户公示,且严格执行。
三、管道直饮水水质检验1.为确保管道直饮水水质卫生安全,管道直饮水供水单位必须开展日常性水质检验。
2.每日至少应进行色度、浑浊度、pH、消毒剂浓度、臭味、肉眼可见物、细菌总数等项目检验,必要时可增加各自有特殊意义的检验项目。
每周应进行耗氧量、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等项目检验。
更换材料后应进行相关项目的检验。
每年应按《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表1常规检验项目、表2非常规检验项目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企业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水质全项目检验(简称全项目检验)1次。
3.采样点的设置,以每个独立供水系统为单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
采样点选择要求
一、采样点的设置应有代表性,应分别设在水源取水口、集中式供水单位出水口和居民经常用水点处。
二、管网水的采样点数,一般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点计算,供水人口在20万以下、100万以上时,可酌量增减。
三、在全部采样点中,应有一定的点数选在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和管网系统陈旧部位。
四、具体采样点的选择,应由供水单位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确定。
五、当检测结果超出《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水质指标限值时,应予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监测频率。
六、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七、在选择水源时或水源情况有变化时,应检测《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规定的全部常规检验项目及该水源可能受某种成份污染的有关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