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履约保证保险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就业创造、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由于中小企业的经营条件复杂,银行在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时往往面临较高的风险。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应运而生。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是一种金融工具,旨在为银行提供贷款给中小企业时的风险保障。
该保险以中小企业贷款为基础,当中小企业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时,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规定的约定进行赔付,以减轻银行的损失。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具有一定的特点。
它可以帮助银行降低风险,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由于保险公司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在银行批准贷款时会更加宽松,降低了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门槛。
该保险可以增强中小企业的还款能力。
中小企业借助保险机制,可以获得更多资源,提升资本运作能力,进而更好地履行贷款合同。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还可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保险保障了中小企业的贷款能力,提供了更多的资金来源,使得中小企业能够更加专注于业务发展,加快发展步伐。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尽管该保险可以帮助银行降低风险,但保险公司也会根据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债务偿还能力等因素来确定保费,有可能对中小企业增加负担。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需要银行、保险公司和中小企业之间的合作。
这就需要建立起一个可靠的合作机制,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平衡和保障。
保险公司在进行赔付时需要审查中小企业的负债情况、资金流动等情况,这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成本。
为了推动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发展,政府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政策,优化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立法和监管。
政府可以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对该保险的认知度和了解程度。
政府可以出台财政补贴等措施,降低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成本,增强中小企业获得保险保障的积极性。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工具。
履约保证金保证保险(责任要求)

履约保证金保证保险(责任要求)供应商自行选择符合国网要求的履约保证金保证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应包括以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供应商(投保人)未履行采购合同中的相关约定, 应由合同买方(被保险人)扣除的履约保证金损失,由保险公司(保险人)向合同买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投保人须将保单原件提交给被保险人,保单须包含以下内容或约定:一、保险险种:履约保证金保证保险。
二、被保险人:合同买方。
三、保险金额:应缴纳的履约保证金金额。
四、免赔额:0元。
五、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与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有效期一致。
如果保单承保的采购合同延期超过保单保险止期时,投保人应于保险期间到期日15个工作日前及时办理保单延期或续保。
六、特别约定(应包括以下内容:)1.本合同中约定的采购合同实质性内容修改指对已标价合同货物清单中货物名称的修改。
2.本合同等待期自被保险人向投保人下达索赔申请书与事故说明书之日起。
3.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与事故说明书可以作为理赔依据;4.保单生效后,投保人须提交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后,保险公司方进行保单批改或办理退保,如保险公司未按本条规定办理批改或退保的,保险公司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赔偿责任。
5.本保单承保的采购合同发生延期且超过本保单保险止期时,投保人应及时办理保单延期或续保,若投保人在本保单到期前未办理保单延期或续保,视为触发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应扣除的履约保证金。
七、索赔材料:被保险人索赔时,仅需以下材料:1.保险单正本或电子保险保单打印件;2.索赔申请书;3.保险事故说明书。
1。
XX银行小微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小微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本行小微企业金融业务服务水平,丰富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模式,规范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和本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系指本行向投保信贷履约保证保险的客户发放的授信业务。
本办法所称信贷履约保证保险,系指以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该保险的投保人为借款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为本行;当借款人违约或未按法律规定足额履行债务,由保险公司向本行赔付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应支付的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以及其他违约费用。
第三条小微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业务遵循“合作准入、违约即付、独立评审、信息共享和动态调整”的原则。
(一)合作准入总行对新合作开展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业务的保险公司实行准入制,各经营单位不得与未经总行准入的保险公司开展此项业务合作。
(二)违约即付保险公司应在约定的理赔范围内违约即付,对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在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内向本行进行赔付。
(三)独立评审对申请办理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业务的所有客户,保险公司应进行独立的调查与评审,评审通过后向本行出具《承保意向书》。
保险公司需对评审结果负责。
(四)信息共享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强与合作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共享,可借鉴保险公司保前调查和保后检查的工作结论进行业务管理。
(五)动态调整当合作保险公司自身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行准入条件,或者出现其他应当终止合作的情形时,由总行实施动态管理,及时予以退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向本行申请贷款的小微型企业客户和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客户,大中型企业客户向本行申请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永安保险公司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江苏地区专用)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江苏地区专用)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根据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与江苏省区内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签订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中小企业或个人(即《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发放上述贷款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即《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主合同,法律效力独立于《借款合同》。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投保人应偿还但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以及依据《借款合同》计算的逾期利息、罚息,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贷款审批和发放;(二)《借款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借款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或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足额发放贷款;(三)投保人未交清保险费的。
第六条下列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雇员的欺诈、欺骗等故意行为;(二)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三)《借款合同》被撤销或者被解除;(四)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六)法律规定或《借款合同》约定的投保人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被保险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对《借款合同》中的本金金额、偿还币种、贷款利率等内容进行变更,如果加重投保人的债务的,对加重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履约保证保险条款一、引言履约保证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旨在保护保险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所面临的风险。
本文将详细介绍履约保证保险条款的内容和作用。
二、履约保证保险的定义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人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通常为受保人)提供保险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保险形式。
被保险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生违约或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受益人进行赔偿。
三、履约保证保险的条款1. 被保险人的义务:保险合同中通常会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义务,如按时支付款项、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等。
被保险人需严格履行这些义务,否则保险人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
2. 违约责任的范围: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履约保证保险的违约责任范围,即哪些违约行为将被视为保险责任的范围之内。
例如,合同未按时履行、未按约定质量标准履行等。
3. 赔偿责任的限额: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限额,即保险人在发生违约情况下向受益人进行赔偿的最高金额。
保险人通常会根据被保险人的履约风险和保险费等因素来确定赔偿责任的限额。
4. 赔偿的方式: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人对受益人进行赔偿的方式。
一般来说,保险人会根据被保险人的违约情况向受益人支付赔偿金或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被保险人需要支付的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
保险费的多少通常根据被保险人的履约风险来确定,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等。
四、履约保证保险的作用1. 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履约保证保险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受益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利益。
一旦被保险人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或出现违约行为,保险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而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不受损失。
2. 降低履约风险:履约保证保险可以有效降低被保险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承担的风险。
被保险人在购买履约保证保险后,即使发生违约或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仍能获得保险人的赔偿,减少了经济损失。
房屋抵押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房屋抵押履约保证保险条款一、定义与解释在本保险条款中,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1. "房屋抵押履约保证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当被保险人因房屋抵押贷款未能按期还款而造成保险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保险。
2. "被保险人"是指在房屋抵押贷款中,作为借款人的自然人或法人。
3.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本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支付保险费的当事人。
4.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并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
5. "保险期间"是指本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二、保险范围1.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未能按期还款而造成保险人承担保证责任,保险人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因被保险人未能按期还款而产生的逾期利息;(2)因被保险人未能按期还款而产生的违约金;(3)因被保险人未能按期还款而产生的追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3. 赔偿金额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最高赔偿限额为限。
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1. 投保人应当是被保险人在房屋抵押贷款中的担保人或者借款人本人。
2. 被保险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3. 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被保险人的真实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4.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履行房屋抵押贷款合同中的义务,及时偿还贷款本息,不得故意拖欠或者违约。
四、保险责任开始与结束1. 保险责任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至被保险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结束。
2.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未还清贷款本息,则保险责任在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前一直存在。
3.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还清了全部贷款本息,则保险责任终止。
4. 投保人可以在保险期间内提前终止本保险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保险人,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

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参考文本)甲方:(以下称甲方、被保险人)地址:法定代表人丨负责人:乙方:Ⅹ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保险人〕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平等友好协商。
甲乙双方就甲方以乙方出具的生效的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向企业发放贷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证与陈述(一)甲方保证具体发放借款的甲方机构有资格办理本合作协议项下企业贷款业务;(二)乙方保证具体为企业贷款承保履约保证保险的机构有资格办理本合作协议项下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同时保证《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已经办理备案核准手续。
二、借款人〈投保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规定(一)借款人(在保证保险合同项下指投保人〕,是指向甲方申请企业贷款,在乙方投保企业履约保证保险,保险合同生效后甲方向其发放企业贷款的企业法人。
甲方推荐的借款人(投保人)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2、在甲方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户;3、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4、有必要的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5、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6、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银行有关规定。
(二)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人特指Ⅹ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三)履约保证保险的被保险人系指甲方或其分支机构。
三、被保险人的义务(一)甲方应按照有关企业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审查投保人的资信情况,并向乙方出具投保人的资信评估报告及发放贷款意见;在确认其资信良好并符合发放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同意向投保人提供贷款。
甲方如不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乙方有权拒绝承保;办理保险手续后如发现甲方违反本条约定,乙方有权拒绝赔付。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借款人的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附带的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复印件〉。
(二)甲方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投保人履行还款义务,并及时将投保人的还款、逾期情况及时完整、准确地书面告知乙方。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概述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对就业创造、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资金需求大、融资渠道有限等因素的限制,中小企业在获得贷款时往往面临较高的风险和困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应运而生。
什么是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与金融机构合作推出的一种金融保险产品。
其主要目的是保障金融机构在授信中小企业贷款时的风险,提供在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的赔付保障。
借款人按照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在借款人无法履约时根据合同条款对金融机构进行赔偿,从而减少金融机构的风险,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好处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能够有效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
在发放贷款时,金融机构往往需要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进行评估,以评估其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
但是,即使评估工作做得再好,也难以完全排除因经营风险、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中小企业无法按时偿还贷款的风险。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能够为金融机构提供补偿和保障,减少金融机构的风险损失。
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中小企业由于规模较小、信用记录相对较少,往往面临着融资难的问题。
金融机构在决定是否放贷时,会考虑到中小企业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额外的信用保证,帮助其获得更多的贷款机会。
中小企业可以通过支付一定的保险费,获得金融机构的更多信任和支持,从而更容易获得贷款。
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在确保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同时,也可以降低其融资成本。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较高,因此通常会对中小企业收取较高的贷款利率。
通过购买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中小企业可以增加金融机构对其贷款申请的信任,从而使得金融机构愿意降低贷款利率,减少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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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与借出人(即《借款协议》中的借出人)签订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借款协议(以下称“《借款协议》”)而负有相应还款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借款协议》中的借入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一)借入人为自然人的,须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 5 周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具有固定住所,能正常工作并有稳定收入;(二)借入人为法人的,须具有一年以上的连续经营记录,无欠缴税费、逃避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条凡以自有的合法资金向借入人提供借款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合同为主合同,法律效力独立于《借款协议》。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被保险人自投保人逾期还款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载明的还款等待期结束时发生如下事故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借款协议》项下投保人应偿还但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一)对于设定抵押、质押的借款,被保险人无法就已设定抵押、质押的资产足额受偿;(二)对于设定第三方担保的借款,被保险人无法获得担保人的足额代偿;(三)对于信用借款,被保险人经催收仍未足额受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借款协议》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且投保人依法无须承担还款义务的;(二)《借款协议》及其附件条款发生变更,导致借款风险显著增加,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借款协议》的;(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借款协议》的担保人(如有)就偿还《借款协议》的借款达成和解协议的。
第七条下列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违约行为、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但投保人逾期或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除外;(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或其他放射性污染。
第八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不履行《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其他费用;(二)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三)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第十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根据《借款协议》中列明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一条本保险实行绝对免赔,免赔金额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借款本息的一定比例,如约定该比例的,具体比例应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与还款等待期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借款协议》生效之日 0时起,至《借款协议》约定的清偿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之日(即《借款协议》的到期还款日)24时止。
具体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以一年为限。
第十三条还款等待期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载明于保险合同中,其结束时点可晚于保险期间的终止日期。
保险费第十四条本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及具体风险状况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七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九条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其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所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及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应承担以下义务:(一)投保人对合同订立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自觉接受保险人对本合同项下相关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和监督。
(三)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
(四)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应于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
(五)积极配合保险人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和监督,并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相关各期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资料。
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权益实现的行动时,应至少提前 30日通知保险人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在清偿款项之前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六)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及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借款协议》项下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违反上述义务的,应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及保险法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申请投保时,投保人及其代理人应向保险人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账号信息、投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有)、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相关抵(质)押或担保的证明文件(如有)、借款协议文本内容等文件资料或信息。
第二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约定交费日支付当期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如出现投保人未能按《借款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最迟应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如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发现投保人可能存在逾期风险,或有任何导致本保险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应在 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未履行本通知义务,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获悉可能发生涉及本保险的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在二个工作日内及时送交保险人。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一)应当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有关证据,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请求赔偿前,应先采取处置措施实现为保障借款协议项下债权而设定的担保权利(如有),并全程允许保险人参与。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放弃上述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赔偿保险金的数额。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索赔申请书;(二)被保险人指定的领取赔款账号信息;(三)截至索赔日投保人仍未还款的证明;(四)投保人的还款记录及证明(如有);(五)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有关,并能够证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的其他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证明和资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三十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投保人应承担的债务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向保险人提供并经双方核定确认的投保人欠付借款本息清单;(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及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应及时行使向投保人、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以下简称为“还款义务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被保险人对还款义务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还款义务人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还款义务人取得的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