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

第三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章关联交易和重大担保

第六章发行证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及分立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在证券市场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以及经理层之间权责分明、各司其职、有效制衡、科学决策、协调运作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诚实守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实际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在证券市场的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处置本地区上市公司风险的责任,建立和健全上市公司风险处置应急机制。

第八条证券交易所依法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在证券市场的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上市公司成立自律组织,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

第九条上市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规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和股东、股东和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提出相关权利主。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做出具体规定,规上市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遵守表决事项和表决程序的有关规定,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上市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方便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上市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系统。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具体容。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前款规定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结论性意见应当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按照前款规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的,董事或者监事的候选人数应当多于应选出人数,并以所得选票代表表决权较多者当选。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在董事会中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公司章程中应当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做出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必要时,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部分职权,但授权容必须明确、具体。公司章程中应当对授权原则和授权容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遵守国务院有关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部控制制度,控制公司风险,强化部管理,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以及行为合法合规。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部控制制度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表专项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部控制制度及其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自我检查和评估,并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自我检查和评估结果。

第二十二条负责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公司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董事会的自我评估进行评价。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结果。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向被激励人员发行股份以及其他合法方式,用本公司股票、股票期权等股权证券,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职工进行奖励(以下称股权激励)。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因重大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上市公司不得对其实行股权激励:

(一)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或实施市场禁入;

(二)最近三年因重大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上市公司不得对其独立董事实行股权激励。

上市公司违反前条和前两款规定实行股权激励,或者受激励人员采用欺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获得股权激励的,受激励人员由股权激励计划所得全部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股权激励计划审议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上市公司应当将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该股权激励计划。

中国证监会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法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备案及信息披露事宜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在公司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第三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者越权干预上市公司对其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具有规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支持和配合上市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同类的业务。

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通过其所属企业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操纵、指使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下列行为,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第四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者行业知识,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上市公司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合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最近两年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三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董事任职实施备案管理,对于存在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的董事候选人,中国证监会有权提出异议;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董事候选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当按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组织或者授权组织的培训。

第四十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以合理的谨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授权围处理公司事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所列的行为,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在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应当考察该候选人所具备的资格、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长、诚信记录等情况,确信所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胜任其职务。

董事应当督促高级管理人员在授权围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职责,检查、监督经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第四十二条无特别原因,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文件情况和资料的基础上,认真、谨慎地就审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见。

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且必须在委托书中明确具体的授权围以及对审议事项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董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或者授权围不明确的委托。

第四十三条董事应当熟悉和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资产处置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认真阅读公司财务报告和其他文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所发现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促使公司予以纠正。上市公司不予纠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文件、信息和其他资料,保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保管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册等公司文件,承担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的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等有关会议,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保障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根据董事会秘书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完整、客观地说明有关情况。

第五章关联交易和重大担保

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及时予以披露。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规定。

第四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的审议权限。

重大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出具专业意见,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与该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另有要求外,股东大会做出相关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容、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的基本情况、交易的定价原则和定价依据、审议程序和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等事项。

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关程序,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重大担保在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前,应聘请专业机构对担保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事项的审议权限和审议程序,以及对违反审议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担保未履行相关程序或未按规定披露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追究公司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发行证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及分立

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附认股权公司债券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应当符合《证券法》、本条例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或者非公开发行证券,应当由保荐人推荐,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保荐人推荐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指定保荐代表人负责承担具体的保荐工作。

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和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制定。

第五十四条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发行证券。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五十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控制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不得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上市公司需要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前,对新投资项目的可行性、项目收益及风险预测等进行分析论证,并披露下述事项:

(一)董事会关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三)改变原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

(四)关于新投资项目的可行性、项目收益及风险预测等情况的分析报告;

(五)实施新投资项目所需要的审议和审批程序;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方案时,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

第五十八条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就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五十九条进行上市公司收购,收购人或者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诚信记录。

收购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从被收购公司获得财务资助,不得利用收购活动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收购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不能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三年有重大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行为;

(三)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被收购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针对收购行为所做出的决策和采取的措施,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组后的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符合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重组中的相关资产权属清晰,定价公允,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监会设立由专业人士组成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提交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和有关并购事宜进行审议。

第六十一条上市公司通过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拥有的资产,应当保证发行后公司具备持续盈利能力,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所购买的资产权属清晰、定

价公允,符合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六十二条上市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本公司股份,不得损害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法方式进行。上市公司以要约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法方式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进行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不得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六十四条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上市,不得损害上市公司的独立上市地位,不得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影响,并应当经过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五条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及分立等活动,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出具专业意见。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和报送相关申报文件。

第六十六条禁止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及分立等活动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境外投资者从事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及分立等活动的,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服从中国行政、司法及仲裁管辖。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容真实、准确、完整。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信息知情人在相关信息依法公开前,对该信息容负有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者泄漏该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不得仅向单个或者部分股东披露信息,不得以新闻报道等方式代替其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在依法公开披露信息前向其报告或者公开有关信息。

第六十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制定规则,规募集资金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股份变动报告、股东持股变动报告和其他公告的编制与披露。

第六十九条证券交易所依法对信息披露进行日常监管,监督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证券违规行为。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业务细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

第七十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职责,确期报告按期披露。对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行为,中国证监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报告容有异议的,应当单独述理由,并与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同时披露。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对定期报告容有异议为由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期披露。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汇编目录.docx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汇编 目录 综合类 1.企业国有资产法 2.物权法 3.公司法 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5.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6.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7.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 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4号) 9.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关问题的复函(法工委复字[2004]1号) 规划发展类 1.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0号) 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修订稿)》的通知(国资厅发规划[2006]26号) 投融资管理类 1.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6号) 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133号) 3.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70号) 5.证监会、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 企业改革改制改组类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7号)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4.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外汇管理局令第42号)5.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科工法[2007]546号)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 8.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证监发[2002]1号) 9.证监会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38号) 10.证监会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02号)11.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 12.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 13.关于推动中央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的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04]232号) 1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64号) 15.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重点解读 100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重点解读 返回上一级 单选题(共3题,每题10分) 1 .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 以向()借入。 ? A.商业银行 ? B.其他证券公司 ? C.证券金融公司 ? D.银行间市场拆借 2 .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提取(),用于弥补经营亏损。 ? A.留存收益 ? B.法定公积金 ? C.资本公积金 ? D.一般风险准备金 3 .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 放在(),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 A.登记结算公司 ? B.指定商业银行 ? C.证券金融公司 ? D.证券公司自有帐户 多选题(共4题,每题10分) 1 .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销售证券 类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 A.身份 ? B.财产与收入状况 ? C.证券投资经验 ? D.风险偏好

2 .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 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 A.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 B.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C.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资产的50% ? D.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3 .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设立时,其业务范围应当与()相适应。(本题有 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 A.财务状况 ? B.内部控制制度 ? C.合规制度 ? D.人力资源状况 4 .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的股东可以用()出资。(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 选项) ? A.货币 ? B.知识产权 ? C.土地使用权 ? D.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 判断题(共3题,每题10分) 1 . 为了提高经纪人的素质,《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证券经纪人必须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对错 2 .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具体规则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制定。() 对错 3 . 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 币财产出资总额最高比例规定的限制。() 对错

证监会会计部关于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 (2011年第2期,总第6期)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针对近期日常会计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现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1年第2期),作为会计监管的专业判断依据。执行中的相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特此通知。 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1年第2期) 证监会会计部 2011年8月15日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 (2011年第2期) 问题一:如果公司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等会计估计作出变更,变更后的会计估计最早可以自何时开始应用? 解答:对会计估计的变更应当采用未开始用法处理,即会计估计变更近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及影响变更当期数又影响未来期间数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因此会计估计变更应当自该会计估计变更

被正式批准后生效。为了方便操作,新会计估计最早可以自最近一期尚未公布的定期报告开始实施,原则上不能追溯调整更早会计期间。 问题二:对于上市公司在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已经存在的债务,如果公司在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是否应该根据债务重组协议调整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中相关负债的金额? 解答: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交易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不能据以调整报告年度资产、负债项目的确认和计量。债务重组中涉及的相关负债在报告期仍应按照债务重组协议前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协议等地约定确认和计量,相关债务重组损益应当在有关负债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确认。 问题三:除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之外,公司为取得贷款可能还与银行签订监管协议、造价咨询协议、信息系统咨询服务等合同并支付相关费用,上述服务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在上市公司取得银行贷款的同时与银行签订监管协议、造价咨询协议、信息系统咨询服务等服务协议的情况下,如果向银行支付的该类服务费用与取得银行贷款直接相关并且银行实质上未提供协议约定服务的,相关服务费用按照实质上重于形式的原则,视同贷款利息进行处理;如果银行确实提供了协议约定的服务,相关服务费用应当单独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四: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作为购买方的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作为合并对价的,如何确定企业合并成本?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如对您有帮助,请购买打赏,谢谢您!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2004年2月1日,国家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旧文件)。随着近期,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深水期,2016年7月1日国家新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建成新文件)进一步全面规范国有资产交易。新文件对比旧文件主要差异如下: 1、规范的行为范围扩大: 旧文件只针对“产权转让”。 新文件规范三大行为:1)产权转让;2)增资;3)重大资产转让。 显然,新文件对于交易过程中可能影响国有资产的行为覆盖更全面。 2、规范的主体更明晰: 旧文件笼统称:“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 新文件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分别指4类企业: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100%出资) 2)第1)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股权比例超50%,且第一大股东) 3)第1)、2)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股权比例超50%) 4)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后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进行实际支配的企业。(相对控股企业) 总之,新文件在法理上,进一步明晰了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的资产交易均受文件规范。 3、重大事项审批权限提高: 丧失控股权的,新文件新增规定,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4、产权转让依据文件: 旧文件规定须有1)清产核资;2)审计;3)资产评估 新文件规定须有1)审计;2)资产评估 5、受让方资质: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重点解读-课后检测9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 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是()。 A. 证券经纪业务 B. 证券自营业务 C. 融资融券业务 D.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2.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证券公司设(),依法提供有关资料, 办理信息报送或者信息披露事项。 A. 监事长 B. 董事长 C. 独立董事 D. 董事会秘书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3.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设(),对证券公司 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或者检查。 A. 监事长 B. 董事长 C. 合规负责人 D. 董事会秘书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4.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 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借入。 A. 商业银行 B. 其他证券公司 C. 证券金融公司 D. 银行间市场拆借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5.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提取(),用于 弥补经营亏损。 A. 留存收益 B. 法定公积金 C. 资本公积金 D. 一般风险准备金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6.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A. 登记结算公司 B. 指定商业银行 C. 证券金融公司 D. 证券公司自有帐户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二、多项选择题 7.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的合规负责人对证券 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事前审查 B. 事中监督 C. 事后督察 D. 事后检查 您的答案:A,B,C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0.0 8.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设立时,其业务范围 应当与()相适应。(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财务状况 B. 内部控制制度 C. 合规制度 D. 人力资源状况 您的答案:C,A,B,D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讲解 8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不需要进行行政许可的事项有(C)。 A.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收购 B.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撤销 C.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 D.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设立 2. 根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有关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信息公示的说法错误的有(A)。 A. 证券公司仅需要在证券公司网站上进行披露 B. 证券公司应当相应更新分支机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负责人、投诉电话等信息 C. 证券公司应当在取得、换发或者缴回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 公示 D. 分支机构应当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其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营 业执照 二、多项选择题 3. 根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分支机构需要备案的事项包括(ABCD)。 A.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设立 B.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 C.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名称 D.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 4.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证券公司新设分支机构命名原则包括(ABCD)。

A. 冠以所从属证券公司的名称 B. 不得重复、不得有歧义 C. 后缀标明是分公司或证券营业部 D. 便于投资者识别 5. 根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ABCDE )。 A. 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分支机构后,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定 B. 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和拟设分支机构的风险 C. 现有分支机构管理状况良好 D. 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 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 因与分支机构相关的活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E. 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信息技术事故 6. 根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有关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有(ABCD )。 A. 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对分支机构具体、明确、合理的授权、 检查、问责制度 B. 证券公司应当防范因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而引发的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 C.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和稽核审计,保障分支机构规范、安 全运营 D.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在分支机构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建立有效的 信息隔离墙制度 三、判断题 7. 根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券公司设立证券营业部需要满足上一年度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

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

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截至 2016年 3月 目录 一、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有关财务性投资认定的问 答 (3) 二、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相关问题与解 答 (3) 三、关于并购重组业绩奖励有关问题与解 答 (4) 四、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中标的资产曾拆除 VIE 协议控制架构的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重大资产重组中, 如拟购买的标的资产历史上曾拆除 VIE 协议控制架构, 有哪些信息披露要 求? . .................................................................................................. 4五、关于上市不满三年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构成借壳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对于上市不满三年即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构成借壳的上市公司, 有哪些信息披露要 求? . ...................................................................................................................... 5六、关于再融资募投项目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相关监管要求的问题与解答上市公司再融资募投项目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应当符合哪些监管要求? ........... 6七、关于并购重组申报文件相关问题与解答并购重组审核流程优化后,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有哪些注意事项? ............................................................... 6八、上市公司计算相关交易是否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 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 .................................................................................................................. 6九、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 有哪些注意事项?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 。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有何要求? ................................. 7十、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是不超过 10名还是不超过 200名? . .................................................................................... 7十一、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2016-07-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 第三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章关联交易和重大担保 第六章发行证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及分立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在证券市场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以及经理层之间权责分明、各司其职、有效制衡、科学决策、协调运作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诚实守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实际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在证券市场的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处置本地区上市公司风险的责任,建立和健全上市公司风险处置应急机制。 第八条证券交易所依法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在证券市场的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上市公司成立自律组织,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 第九条上市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和股东、股东和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提出相关权利主张。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做出具体规定,规范上市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遵守表决事项和表决程序的有关规定,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上市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方便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22号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创新、业务或者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五条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的有关情况通报机制。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 第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有3名以上在证券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满2年的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证券市场如何进行有效监管

中国证券市场如何进行有效监管? 经历了多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公司己成为证券市场上最重要的参与者之一,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产业。证券业在推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和推动产业集中等各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本文论述了如何对证券市场进行适度监管,以保证我国证券业的健康发展。 证券市场高风险、高回报的特征及市场失灵的问题决定了在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的情况下,证券公司容易出现经营者利用自身了解证券市场行情的优势和代理客户的便利,挪用客户资金、操纵市场、违规谋利,损害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危险。加之金融系统风险传递性的存在,这些风险一旦得不到有效控制,很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引发全局性、系统性的金融危机,殃及整个经济生活,甚至导致整个国家经济秩序混乱与政治危机。因而,对证券业进行适度监管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1、证券业行业组织自律监管职能缺位。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是中国主要的证券行业组织,是最值得重视的证券市场监管层面。然而,多年来行业组织的自律监管作用的发挥不尽如人意。 第一,证券业协会的行政色彩浓厚。这表现在其主要职位一般都由证监会官员兼任,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中国的证券业协会通常被看作是政府性机构,实行的自律管理也经常被理解成行政监管的延伸。而且证券业协会的权限不够明晰,尤其是在与证监会的监管分上不明确,这种监管权力边界不够清晰的情形,容易造成监管的缺位或越位。 第二,证券业协会的组织体系缺乏统一性、协调性。各地方证券业协会从机构设

置、人员组成到内部管理各有差异,不利于集中、统一的证券市场自律管理,这大大增加了上市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的经营成本。 第三,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主体作用未得到足够重视。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行业的自律性监管组织,同中国证监会和地方证券监管部门一起,构成了中国的证券监管体系。证券交易所处于证券监管的第一线,承担着不可替代的监管责任,是证券监管的基础。但证券交易所作为自律监管主体的作用没有得到足够重视。 2、监管机构对市场的直接控制较多。中国证监会是法定的证券监管机构,经历了从地方到中央,从分散到集中的过程。政府集中监管具有体现监管权威、防止相互扯皮的作用。但是,由于在证券市场创设之初就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政府集中监管往往体现为监管机构对市场进行全面而直接的控制。关于证券发行与上市的联动机制就是一个例证。事实上,证券市场确实存在政府监管所不能够及的“死角”,政府监管不能解决所有的市场问题。自律组织及市场参与主体始终置身于市场之中,在监管者监督下的行业自律往往更具有效率。另外,在证券发行中,实质审核、证券承销的通道制度等方面都还存在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审批制转变为核准制之后,同样执行实质性审查,监管机构“内部掌握”的发行标准仍然存在。这些都是政府对市场的直接控制。 二、如何完善我国证券市场适度监管 目前在中国,由于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变中的行政权力惯性的存在,提倡“适度”的监管是必要的。所谓“适度”,即指对证券的监管执法不是也不应是管制。适度监管原则要求证券监管者应当遵循证券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其监管行为不能干涉市场主体的自主权,而要通过制度和规则使证券业稳健经营。只有当出现严重问题时,才对其采取某些强制措施。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证券市场的适度

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管理方案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 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 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 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基本要求 各位老总、各位保荐机构代表: 大家好!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新上市公司见面会,主要目的是为大家提供一个相互交流、增进了解的平台,让各位对上市公司监管体制和要求、上市公司自身的责任和义务有更全面深刻的了解,牢固树立依法规范运作的意识。下面,我就上述几个方面给大家做一个简明扼要的介绍。 一、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框架和监管体制 公司上市后就成为资本市场的一员,要想利用好资本市场这一有利平台实现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各位老总作为公司发展的掌舵人,就必须深入了解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律框架及基本要求,熟悉上市公司监管体系。下面,我就这几个方面给各位做个简单的介绍。 (一)上市公司监管法规 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律框架包括证券市场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国务院其他部委发布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自律性规范以及我局出台的规范性指导文件等。对于《证券法》、《公司法》以及证监会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我相信大家或多或少的有所了解,在这里就不再赘述。我想重点向大家介绍一下我局自2007年以来,针对辖区上市公司存在的突出问题出台的13份规范指引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内容涵盖了信息披露、防范大股东资金占用、董秘管理、应急维稳、高管买卖股票等公司规范运作的各个重要方面, 集中体现了近几年我局具体的监管思路和监管

要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这些文件已经编入《上市公司典型案例读本》,请各位务必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去。 (二)上市公司监管体制 通过几年的监管实践,目前上市公司监管体制已经基本形成以公司治理为关键点,以辖区监管责任制、合作监管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为主要监管制度的、较为成熟的“一点三线”式监管框架体系。 1.辖区监管责任制 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辖区监管责任制的相关要求,上市公司监管所涉及的部门主要有证监会上市部、各地证监局、交易所。其中,上市部主要负责工作协调,证监局主要负责现场监管,交易所主要负责信息披露监管。从我局的内部机构设置情况来看,现设上市公司监管一处、二处负责上市公司监管工作,其中上市一处负责在上交所挂牌的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工作;上市二处负责在深交所挂牌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辅导监管、保荐机构监管、上市后备资源培育以及与地方政府的合作监管工作。从具体人员安排来看,我局按照AB角制为每家上市公司交叉配置两名监管人员,即第一责任人和第二责任人。监管责任人是与公司联系交流最多的人员,尤其是董秘、财务总监等人要加强与监管责任人的沟通和交流,切实配合其完成监管与服务工作。 2.合作监管机制 经过近十年的努力,我局已与金融办等省级有关部门、辖区十个地市政府签署了《上市公司合作监管备忘录》,建立起上市公司合作监管机制。在对上市公司监管过程中,各地金融(上市)办与我局一直保持着畅通的联络和协作机制,积极协助我局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加强上市公司风

证券行业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0年修订)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2010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实施证券公司常规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证券公司持续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分类是指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证券公司的类别。 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在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适时调整证券公司分类的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证券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第四条证券公司的分类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 中国证监会在分类复核中建立专家评审机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研究处理证券公司分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行业自律组织、证券公司有关人员组成。 证券公司分类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参

与证券公司分类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第二章评价指标 第五条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动态风险监控、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6类评价指标,按照《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见附件)进行评价,体现证券公司对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及操作风险等管理能力。 (一)资本充足。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净资本以及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情况,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二)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体现其合规风险管理能力。 (三)动态风险监控。主要反映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及各项业务风险的动态识别、度量、监测、预警、报告及处理机制情况,体现其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的管理能力。 (四)信息系统安全。主要反映证券公司IT 治理及信息技术系统运行情况,体现其技术风险管理能力。 (五)客户权益保护。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客户资产安全性、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体现其操作风险管理能力。 (六)信息披露。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体现其会计风险及诚信风险管理能力。

国有资产监管实施细则

国有资产监管实施细则 根据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精神,确保粮食系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特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粮食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管机构 市粮食局委托下设的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在市局产业指导科的业务指导下行使国有资产监管权。国有资产的处置权由市粮食局行使。 资产管理中心必须认真执行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对受托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使用资金超过0.3万元的必须经局分管领导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才可支出。 二、国有资产的监管范围 粮食系统内除购销公司、粮食储备库和物流中心以外的国有资产,包括系统内内部职工承包资产、对外租赁资产和闲置资产等。具体涵盖原基层粮站、库和局直属单位的土地、仓库、码头、机械设备以及办公、生活等辅助设施和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绿化树木等。 三、国有资产的内部承包经营 根据市粮食局的整体部署,收纳库和具备粮食收储条件的站点,在市粮食局的直接领导下,对内部职工整体发包经营。 承包费由资产管理中心会同市局产业指导科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测算并报局党组研商确定后发布,采取竞争承包的方式确定承

包经营人。 承包经营资产的使用,承包人必须遵循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承包期间,不得将承包经营资产转租或改变用途,不得用于抵押。 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间,负有保护承包经营资产不受损失的义务,其承包经营资产不得被任何人以任何手段和方式侵占或破坏。 承包人对承包经营资产在承包经营期间负有维修保养的义务。其维修保养的费用原则上由承包人负责支付。 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间负有安全生产的责任。承包人必须配备必要的防火消防设施等。 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间享有年最高1万元的护站费用,护站费用的构成包括资产的维修保养费、站点内清洁费、安防费以及必要的护站人工费。护站费由资产管理中心根据考核结果发放或用于抵扣下年承包经营承包费。 四、国有资产的租赁 资产管理中心对受托监管的国有资产除对内部职工已发包的资产外,可以对外租赁经营。 对外租赁经营采取竞争租赁和协议租赁两种方式进行。能采用竞争租赁方式的不采用协议租赁方式。 竞争租赁的租赁费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测算并报市局批准后确定;协议租赁的由资产管理中心与当事人协商并报市局批准确定。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规则解读与监管要求 100分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规则解读与监管要求 100分 返回上一级 单选题(共2题,每题10分) 1 . 单独或合计持有科创公司()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 A.3% ? B.5% ? C.10% ? D.15% 我的答案: B 2 . 以下关于科创板退市制度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科创公司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直接终止上市,不再适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程序 ? B.科创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健康安全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股票应当终止上市 ? C.科创公司丧失持续经营能力,财务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科创板可适用单一的连续亏损终止上市指标 ? D.科创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 我的答案: C

多选题(共5题,每题 10分) 1 .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主要包含() 等方面的内容。 ? A.设立上交所科创板 ? B.稳步实施注册制试点改革 ? C. 完善基础制度 ? D. 完善配套改革措施 我的答案: ABCD 2 . 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科创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特点,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 ? B.科创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 C.科创公司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 D.科创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日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我的答案: ABCD 3 . 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制度的制度安排主要包含以下()方面内容。 ? A.设置更为严格的前提条件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修订说明 .doc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一)修订背景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实施两年多以来,推动了证券公司树立风险管理理念,强化风险管理意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行业各公司虽初步建立了与其发展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但在风险管理意识、管理制度、组织架构、信息系统、量化指标体系、人才队伍、风险应对机制等方面仍然存在不足。此外,大部分证券公司未将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难以介入,无法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为适应经济形势,按照“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要求,提升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防范行业风险外溢,需要对《规范》进行全面修订,进一步提升《规范》的指导性、可操作性,推动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二)主要修订思路 一是对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明确风险管理每个层级的风险管理承担的职责,增加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首席风险官、内部审计以及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职责;对首席风险官任职条件提出

要求,包括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要求;增加对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人员以及承担管理责任的业务部门风险管理人员的配置要求,明确对风险管理部门人员工作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公司总部业务及业务管理部门同职级人员的平均水平,同时增加风险管理人员的工作经验要求。 二是将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的覆盖范围,提出具体风险管理要求。明确证券公司子公司风险管理实施垂直管理的模式,同时提出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的任命应由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提名,子公司董事会聘任,其解聘应征得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同意。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在首席风险官指导下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并向首席风险官履行风险报告义务。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应由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考核,考核权重不低于50%,此外,对《规范》中原来只对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要求覆盖到子公司。 三是对《规范》划分章节,完善《规范》的框架。在修订内容的基础上按照全面风险管理“六个一”,将《规范》划成六个章节,具体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第三章风险管理政策和机制、第四章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和数据、第五章自律管理、第六章附则。其中,将健全的组织架构与专业的人才队伍合并成第二章,即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将可操作的风险管理制度、量化的风险指标体

《证监会:对证券公司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政策不变》

《证监会:对证券公司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 政策不变》 不变 记者马靖妤郭玉志 xx-4-136:03:32xx年04月12日16:56:01中国证券网针对证券公司创新发展政策取向会否发生变化的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今日下午对媒体表示,证监会对证券公司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政策方向不会改变,将继续坚持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两者并重,坚持创新与风控“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原则。 发言人表示,今年将按照“巩固、深化、调整、提高”的原则,抓好机构监管和推进创新工作,巩固已有的改革创新成果,深化证券公司基础功能制度的完善,加强风险监控和监管执法,持续推进行业的创新水平、能力的提升。 下一阶段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的重点在于全面提升证券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提升其服务水平,建立需求为导向,市场为动力,风控为保障的创新机制。 第二篇: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xx修订) 上市证券公司具有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双重属性,作为证券公司,要适用证券公司监管相关法规;作为上市公司,要适用上市、发行监管相关法规。为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加强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现规定如下:

一、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以下简称ipo)和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行为,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发行、变更注册资本等行政许可规定的条件,向监管部门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提供包括监管意见书在内的相关申请审核材料。ipo和再融资行为涉及变更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同时报送相关股东资格的审核材料。 二、上市证券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涉及变更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股东资格审核材料。 三、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章程中载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应当限期改正;改正前,相应股权不具有表决权。 四、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编制上市公司年报,同时上市证券公司还应根据《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等规定编制证券公司监管年报,在规定期限之内先按上市公司要求披露上市公司年报,然后再向监管机构报送证券公司监管年报,并按要求将其中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附注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和公司网站进行信息公示。如果向社会公开披露的年报和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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