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送《俄罗斯波多尔斯克机械制造厂承制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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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送《俄罗斯波多尔斯克机械制造厂承制中国实验快堆核设备制造活动核安全监督检查报告》的

通知

【法规类别】核安全管理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3.11.06

【实施日期】2003.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送《俄罗斯波多尔斯克机械制造厂

承制中国实验快堆核设备制造活动核安全监督检查报告》的通知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根据核安全法规要求,我局于2003年9月19日至22日派出核安全检查组,对俄罗斯波多尔斯克机械制造厂承制的中国实验快堆蒸汽发生器和过热器等设备的制造活动进行了核安全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报告发送给你单位,请你单位按照报告中提出的有关要求,尽快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国外设备制造活动的质量管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局。

根据我国有关核安全法规要求,国家核安全局于2003年9月19日至22日派出核安全检查组,对俄罗斯波多尔斯克机械制造厂承制的中国实验快堆蒸汽发生器和过热器等设备

的制造活动进行了核安全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一、检查目的

在中国实验快堆蒸汽发生器等设备的制造阶段,通过检查确认蒸汽发生器等设备的制造活动满足有关核安全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符合经国家核安全局批准的中国实验快堆初步安全分析报告的有关承诺。

二、检查内容

1、俄罗斯波多尔斯克机械制造厂在中国实验快堆蒸汽发生器等设备制造过程中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情况;

2、俄罗斯波多尔斯克机械制造厂在蒸汽发生器等设备制造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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