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全国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11•【文号】国粮检[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0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国粮检〔2010〕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有限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总结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按照全国粮食局长会议作出的具体部署,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粮食清仓查库总结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提高对加强粮食库存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李克强副总理在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总结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粮食库存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到粮食库存关系到粮食安全,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系到民心和社会稳定。
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认真总结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取得的经验,积极推广好的粮食库存管理做法,全面做好粮食库存管理工作。
当前,全国国有粮食企业库存管理情况总体是好的,但也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主要是,库存分布不够合理,部分政策性粮食质量较差,一些地方基层粮食企业收储功能弱化,少数企业粮食库存统计、会计处理不规范,仓储管理制度不落实,储备粮轮换管理不规范,甚至违规经营,政策执行和监督检查不够到位,体制机制也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些问题的危害性,深刻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切实整改,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外部监督,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把新时期粮食库存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进一步健全粮食库存管理制度,夯实粮食库存管理基础工作(一)加强粮食库存统计、会计和保管账管理,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表》填报工作的通知-国粮办检[201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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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表》填报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表》填报工作的通知(国粮办检〔201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2006年,我局下发了《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06〕91号),请各地填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调查表》。
几年来,各地粮食部门按照要求,认真填报粮食监督检查基本数据资料,对了解掌握粮食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促进监督检查体系、制度、队伍建设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随着粮食形势的发展变化和监督检查工作的不断深入,表中原有的一些指标已经过时,而一些新的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在表中又没有全面反映,为此,我们对原表格进行了修改(调整后的统计表格及填报要求、指标解释详见附件)。
为进一步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表》的填报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一、高度重视粮食监督检查信息资料填报工作及时认真填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表》是各级粮食部门了解掌握粮食监督检查工作动态,指导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基础工作。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粮食监督检查信息资料填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省监督检查处要确定专门的报表填报人员负责这项工作,并报我局监督检查司备案。
报表填报人员工作调整时,须及时向监督检查司告知新的填报人员及联系方式。
报表填报人员要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客观填写、细心审核、全面汇总报表。
监督检查处负责人要对报表认真把关。
报表须经填表人、监督检查处负责人签字,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加盖单位公章上报。
粮食仓储基础代码 编制说明

《粮食仓储基础代码》行业标准编制说明1任务来源2014年10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精神,全面摸清我国粮食仓储设施总量、结构、布局、状态等基本情况,更好地服务于“粮安工程”建设、新建1000亿斤仓容和“十三五”规划编制等中心任务,健全粮食仓储设施保护制度,全面推动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进程,国家粮食局决定开展全国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
本次专项调查是国家粮食局安排今后粮仓建设规划、制订粮食收储政策、安排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落实维修改造提升功能项目、实行粮仓保护制度以及开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的重要依据,其调查范围包括达到一定规模的从事粮食收储、加工、中转等业务的企业及军粮供应点等其它涉粮企业。
为配合本次专项调查,根据国家粮食局《全国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方案》的部署与组织实施要求,国家信息中心负责编制了《仓库标识标准》和《粮食电子地图规范》等专项调查标准,以确保粮食仓房、库点、货位(廒间)等数据的标准化与规范化,本次专项调查共形成了8项标准规范成果。
2015年,为继续巩固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成果,确保粮食仓储业务数据标准的延续性,国家信息中心在国家粮食局与标准质量中心的指导下,将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的8项标准规范成果申请提升为粮食行业标准;经过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的对粮食行业信息化标准立项、粮食行业科研项目成果等多方面统筹安排,将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标准规范成果与粮食行业其他项目标准规范成果进行了拆分或合并处理,最终形成了《粮油存储设施标识编码规则》《粮食仓储基础代码》《粮食仓储电子地图地理要素》《粮食仓储电子地图图示表达》等4项行业标准立项建议。
本标准是其中的一项。
本标准根据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下达的《2015年度粮食行业粮油标准制修订计划》(质检办便函[2015]26号),由国家信息中心负责组织编写,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国贸工程设计院、河南工业大学、南京财经大学、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参与编写。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11.21•【文号】国粮粮规〔2021〕250号•【施行日期】2021.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国粮粮规〔2021〕2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适应粮食流通工作新形势新要求,切实提高粮食统计数据质量,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在服务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我局对《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了优化调整,并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
同时,对《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和《关于防范和惩治粮食流通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2.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3.关于防范和惩治粮食流通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11月21日附件2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含油脂及油料,下同)流通统计工作,促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粮食流通统计在服务粮食宏观调控和指导粮食产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粮食流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粮食经济现象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粮食流通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粮食购销存流通统计、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粮食产业经济统计、粮食仓储设施统计、粮食行业机构与从业人员统计、粮食科技统计等。
2024年粮食清仓查库方案

2024年粮食清仓查库方案____年粮食清仓查库方案一、背景粮食是国家的战略物资,对于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人民生活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定期清仓和查库是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环节。
____年,我国将进行一次大规模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以评估国家粮食储备情况、确保粮食质量、优化粮食调配和粮食发放工作。
本方案旨在确保清仓查库工作的科学、高效、有序进行。
二、目标1. 清理粮食仓储库存,确保仓库空间合理利用;2. 评估国家粮食储备规模、质量和储备能力,为粮食调配提供准确数据;3. 发现并解决粮食贮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粮食贮存质量和效率;4. 加强对粮食库存的监管,避免粮食浪费和损耗。
三、组织机构1. 统筹指导单位:国家粮食局2. 组织实施单位:各级地方政府粮食部门、仓储企业等3. 协调单位:农业、商务、财政等相关部门四、方案内容1. 粮食清仓工作1.1 制定清仓计划:各地粮食部门按照国家粮食局下发的任务,制定清仓工作计划,明确清仓范围、时间和目标。
1.2 清理过期粮食:对过期粮食进行清理和处理,防止过期粮食造成浪费和安全隐患。
1.3 清理病虫害粮食:对受到病虫害影响的粮食进行清理和消毒处理,确保存储环境卫生。
1.4 粮食调拨:对清理后的粮食进行分类、计量、登记和封存,统一存放于仓储库点,为后续查库工作做好准备。
2. 粮食查库工作2.1 编制查库计划:各级粮食部门组织制定查库计划,明确查库时间、地点、方式和目标。
2.2 抽样检测:采取抽样检测的方式,对各个仓库的粮食进行质量检测,确保粮食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3 监测仓库环境:对仓库温度、湿度、通风等环境监测,确保仓库存储环境符合要求。
2.4 监管企业管理:对仓储企业的粮食存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企业按照规定进行粮食贮存和管理。
2.5 统计分析:根据查库结果,对粮食库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评估粮食质量和储备能力。
3. 粮食仓储管理改进3.1 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加大对仓库管理、操作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力度,确保粮食仓储安全。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1.04•【文号】国粮办展[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仓储合同,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粮办展〔200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为解决粮食主产区仓容不足和收储条件差的问题,增强粮食主产区仓储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指导各地做好仓储设施建设和仓房维修改造工作,在总结近三年粮食仓房维修改造建设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工作指导意见》。
经局领导批准,现将该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工作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做好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工作,特制定《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工作指导意见》。
一、增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工作的紧迫性目前,我国粮食仓储设施基本满足粮食流通需要,但在地区分布、技术装备等方面还存在问题,特别是基层收纳粮库仓房年久失修,不能满足农民卖粮和安全储藏需要,部分粮食主产区仓容严重不足,大量粮食露天堆存。
为做好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工作,从2006年起,国家每年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于补助和引导启动最低收购价预案的部分粮食主产区粮库维修改造。
通过维修改造,上述地区部分库点的仓储设施得到了较大改善,仓容不足的压力得到缓解,粮食主产区的仓储能力得到增强,对保障最低收购价政策的顺利实施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国基层粮食收储库点仓房设施陈旧、需维修仓容量大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特别是我国粮食生产经过连续五年丰收,加上世界经济危机导致需求放缓,我国主产区粮食收储矛盾日渐突出。
同时,在国家实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后,主产区粮食收储能力急需加强。
(国粮检[2015]51号)关于印发《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粮检[2015]51号)关于印发《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d1405e1aeaad1f346933fd3.png)
关于印发《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粮检[2015]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为有效利用社会粮食仓储设施,缓解部分地区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仓容不足的矛盾,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和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了《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15年4月1日附件: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社会资本建设的粮食仓储设施是国家粮食仓储设施的重要补充。
为有效利用社会粮食仓储设施,缓解部分地区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仓容不足的矛盾,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和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现就规范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主体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在认真落实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临时收储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市场调节机制作用,通过制度保障规范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政策性粮食行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完成国家宏观调控任务。
本意见所指政策性粮食,包括国家临时储存(备)粮、最低收购价粮,不包括中央储备粮。
符合条件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及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承担收储任务的中粮集团、中纺集团等中央粮食企业集团直属企业可作为承租企业租仓收储。
(二)承租企业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政策性粮食,必须派人直接收购、保管,承担收储义务、收储费用和收储责任,对粮食和租赁设施进行封闭管理,对粮食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储粮安全、生产安全和销售出库负全部责任。
(三)中储粮总公司及受其委托承担收储任务的中央粮食企业要正确处理防范管理风险与方便种粮农民售粮的关系,合理确定委托收储库点和租赁库点,不得因收储库点不足出现农民卖粮难。
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专项管理办法

附件4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专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专项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率,尽快建立健全我国现代粮食仓储物流体系,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是指国家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建设或改造的粮食仓储物流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方式为投资补助。
专项资金安排应有利于推动粮食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产销衔接,降低粮食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
重点支持粮食现代物流项目,适当支持中储粮系统、部分增储规模大的销区、正在实施最低收购价政策的部分有仓容缺口的主产区以及新疆和藏区等西部地区建设部分仓储设施,适当支持大中城市建设部分成品粮储备库、应急配送中心。
第三条本专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共同组织实施。
中央企业项目单独申报,地方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以下统称“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联合申报。
第四条本专项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确定后,对中央企业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直接批复资金申请报告、确定拟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
对地方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研究确定年度分省(区、市)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和备选项目清单,将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权限下放给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按照本办法综合平衡后按具体项目下达投资计划。
第二章支持方向和项目条件第五条项目应符合《粮食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粮食物流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
优先支持位于《规划》中“两横、六纵”八条粮食物流重点线路、重要节点以及重要进出口粮食物流节点上的项目。
(一)铁路散粮运输系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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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全国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国粮展[2014]259号
【发布部门】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
【发布日期】2014.11.28
【实施日期】2014.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全国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粮展〔2014〕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精神,建立粮食仓储设施保护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粮和信息化管粮进程,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粮食安全新战略,我局决定开展“全国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
这次专项调查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摸清我国粮食仓储设施基本情况,为实施“粮安工程”、1000亿斤新仓容建设、“危仓老库”维修改造、粮食行业“十三五”规划编制和粮食宏观调控等提供基础信息支持。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调查目的、范围和内容
(一)调查目的
一是全面摸清我国各类粮食企业仓储设施的总量、布局、结构、状态和利用情况,为粮食宏观调控提供基础数据。
二是建立全国仓房油罐等设施的标准编码,健全仓储设施档案,完善合理规划、分类管理、维修升级等更新发展机制和淘汰退出机制,为建立和实施粮食仓储设施保护制度提供依据。
三是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构建粮食仓储数据信息的动态监测和管理机制,加强对仓储设施的监督管理和科学利用。
(二)调查范围
本次专项调查的范围为境内各类规模以上从事粮食收储、加工、物流中转、特殊及其他业务等涉粮企业或事业单位。
规模以上是指自有仓房容量不小于500吨、油罐罐容不小于50吨,其中从事特殊粮食业务的单位仓房容量不小于300吨。
所调查的仓储设施必须是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
(三)调查内容
企业基本信息、库区基本信息、仓房及油罐信息(详见附件)。
二、调查时点及方式
(一)调查时点
以2014年12月31日为本次专项调查的时点。
(二)调查方式
为确保调查结果真实、不重不漏,本次专项调查实行“在地原则”和“全覆盖原则”。
由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工作,并对调查结果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及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一并参加当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调查工作,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中纺集团公司要积极支持、配合这次专项调查,所属企业一律实行“在地检查、在地登统、在地审核”。
要做到对调查对象全覆盖。
各地务必将各类性质、不同类型和功能的企业纳入调查范围,真正做到“有库必到、有仓(罐)必查、查必准确”。
三、进度安排
本次专项调查分为调查准备、企业填报、市县普查、汇总上报四个阶段。
(一)调查准备阶段。
2014年12月中旬,国家粮食局组织动员部署专项调查工作,并开展专项调查的全国师资培训。
12月底前,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相关中央企业的省级分支机构共同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分级动员、培训。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与统计、工商、国土等部门沟通,获取本地涉粮企业信息,准确界定专项调查范围。
(二)企业填报阶段。
2015年1月20日前,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督导辖区内所有纳入调查范围的企业完成工作底稿的填写。
企业要先行收集和准备相关资料,在此基础上结合实地勘验,认真制作各库区平面示意图、填写工作底稿和编号对照表、拍摄库区大门及仓房(油罐)照片。
(三)市县普查阶段。
2015年3月20日前,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派出调查人员对辖区内纳入调查范围的所有粮食仓储设施逐一、全面地调查,通过专门软件录入数据。
同时生成的一套带有仓房标准编码的表格,将作为企业今后实施库存粮食识别代码的基础编码。
普查原则上以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体,必要时也可由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代为调查;中储粮总公司直属企业可由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调查。
企业注册地与库区所在地属于不同行政区划的,可委托库区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代为调查。
(四)汇总上报阶段。
2015年4月10日前,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完成专项调查结果的汇总上报,编制相关报表和分析报告。
在此过程中,要对调查结果层层把关,发现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等问题,要及时纠正。
4月15日前,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
国家粮食局提交汇总数据及分析报告。
国家粮食局将于4月底完成全国数据汇总,形成全国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分析报告,并完成全国粮食仓储设施的地理信息系统录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