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服务类公开招标标准

项目公开招标文件(服务类)编项目号:(公章)人:标招招标代理机构:(公章)日月年期:日.使用说明一、《泰安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范本(服务类)》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使用;以空格或者括号标示的为招标人填写或者选择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二、《泰安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范本(服务类)》第一章“政府采购计划编号”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确定的编号。
“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实际需要选择和设置资格条件,但不得将带有倾向性、排他性等不合理限制条件设置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资格要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招标人按照《泰安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范本(服务类)》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作为投标邀请。
四、《泰安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范本(服务类)》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标示选择使用该项,“□”标示不选择使用该项。
“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中,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并增减。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资格、资信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泰安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范本(服务类)》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制定了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两种评标办法,供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
六、《泰安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范本(服务类)》第四章所附合同范本为通用格式,如招标项目有规范制式合同的可选择使用制式合同。
七、《泰安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范本(服务类)》第六章“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由招标人根据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写。
“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
八、《泰安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范本(服务类)》为2016年版,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
服务类采购招标标准

服务类采购招标标准
服务类采购招标标准根据采购产品或服务的特征、采购规模、采购对象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讲,服务类采购招标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1. 招标文件的制定:招标文件应当清晰地说明采购产品或服务的性质、数量、质量要求、交付期限、付款方式等详细信息;同时,招标文件还应当规定投标人须提供的资格证明、技术和商务文件等相关要求。
2.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人须具备适当的资格条件,如注册资本、执照等;此外,投标人还需具备提供相关服务的能力和经验,以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3. 投标评选标准:招标文件中需要详细说明投标评选标准,如技术、质量、价格等方面的要求,以便投标人准确地了解评选标准,提高投标的准确性和成功率。
4. 开标程序:招标文件中应详细说明开标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开标时间、地点、人员、议程、透明度等,以确保公正、公平、透明的招标活动。
5. 中标公告和合同签订:中标公告应及时公布,合同签订应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进行,签订前应进行充分的协商和审查。
服务类采购招标标准不同于物品采购招标标准,因此需针对实际需求进行具体规定和细化。
上海交通大学服务类项目招标采购实施细则

上海交通大学服务类项目招标采购实施细则为规范学校服务类招标采购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交通大学执行政府采购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使用学校各类资金且预算金额达到学校规定的招标采购限额、委托社会其它机构或单位提供服务的各类采购项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专业性、技术性或劳务性服务内容,诸如各类咨询、评估;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软件授权使用;专业培训、会展、租赁;校园保安、绿化维护及各类设备的维修保养等服务采购。
物业管理服务的采购按《上海交通大学物业管理服务招标采购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条学校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后勤保障处、信息化办、宣传部等职能部门负责服务类项目的审核批准;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负责服务类项目的招标采购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校内所有服务类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必须遵循本细则规定的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及相关程序。
确有特殊原因需改变采购方式的,按《上海交通大学变更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细则》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一、限额标准与组织方式第四条服务类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及招标采购组织方式规定如下:(一)采购金额在12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服务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由招投标办委托有资质的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并协助监督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二)采购金额在50(含)~120万元人民币的服务项目,由招投标办以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组织实施,学校监察部门负责监督;(三)采购金额在20(含)~50万元人民币的服务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招投标办批准同意,可由项目单位通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自行组织实施,并接受招投标办的监督;项目单位亦可委托招投标办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四)采购金额小于20万元人民币的服务项目,不纳入学校招标采购的统一管理范畴,按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修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修订)【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7.07.11【实施日期】2017.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长春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长春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1.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长春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而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服务招标的建设单位、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决议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授权业主委员会行使招标人职能。
业主委员会未成立或者因故解散无法重新选举产生的,业主大会应当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招标人开展物业服务招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为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对全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制定有关政策,建立评标专家库。
各城区、开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前期物业服务。
住宅物业区域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物业服务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住宅物业区域总建筑面积在3万(含3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个住宅物业区域分期建设的,应当按照物业区域整体规划面积计算。
第七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服务类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

服务类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一、引言服务类采购是指通过招标的方式,通过合同或协议的形式,从外部供应商或承包商获取特定的服务。
服务类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服务类采购招投标的程序和规则,提高采购的透明度和公平性,确保选择到优质供应商或承包商。
二、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服务类采购招投标活动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在进行服务类采购招投标活动时,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操作。
三、基本原则3.1 公开透明原则服务类采购招投标应当公开透明,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相关信息应及时公布,以便所有潜在供应商或承包商了解相关要求。
3.2 公平竞争原则服务类采购招投标应当建立公平竞争的环境,所有潜在供应商或承包商应享有平等的机会提交投标书。
评标过程应严格按照评标标准进行,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3.3 高效便捷原则服务类采购招投标应当提供高效和便捷的服务,简化投标过程,减少重复性的操作,提高招投标的效率。
四、招标文件编制4.1 招标文件内容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采购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规模、预算等;•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和性能指标;•采购项目的投标方式和要求;•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提交截止时间;•供应商或承包商资格要求;•招标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或协议的签订方式和要求。
4.2 招标文件审批招标文件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审批过程应记录并保存相应文件,以备日后查阅和审计。
五、投标过程5.1 投标人资格审查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文件,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格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2 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时递交给采购单位。
投标文件应包括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5.3 开标和评标采购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公开、透明地进行开标和评标。
评标委员会应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根据评标标准进行评审,并进行记录。
设计服务类招标规范文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设计服务类招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设计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设计服务类招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景观、室内设计等。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招标条件第四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4. 具有完成设计任务所需的资金、技术力量和人员。
第五条设计服务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具有明确的设计范围和目标;2. 具有合理的设计周期;3. 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4. 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标准。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六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招标公告;2. 招标邀请书;3. 招标须知;4. 投标人须知;6. 评标办法;7. 合同条款。
第七条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招标投标信息平台发布,并包括以下内容:1. 招标项目名称;2. 招标项目概况;3. 招标范围;4. 招标时间;5. 投标截止时间;6.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技术专家、经济专家等组成,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和专家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投标函;2. 投标报价;3. 设计方案;4. 设计团队介绍;5. 企业资质证书;6. 相关业绩证明。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会议,开标会议应当公开进行,开标会议内容包括:1. 投标人代表签到;2. 投标文件启封;4. 投标文件内容审查;5. 评标委员会组成及评标规则说明。
工程外包服务类招标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外包服务类招标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州XX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工程、服务、劳务外包招标采购工作,保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采购工作为公司效益最大化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招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招标工作的正常进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采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实施招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公司招标活动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
第二章招标管理的组织体系及职责根据《XXXXXX煤业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指导规范》,公司设立招标招标小组。
供应部为其直属机构,受招标小组直接领导,主要负责公司与各煤矿的招标采购工作(包括生产物资、劳务外包、服务等招标采购工作),负责组织公司招标,并根据综合评判的原则组织评标,确立预中标名单以后的谈判、签订和执行。
第三章招标范围和分类第一条必须履行招标程序的包括:(需不需要限定金额)(一)工程类:基建项目的工程施工单项合同;生产项目的技术改造、检修等单项合同;(二)服务类:勘察、设计、技术服务等与工程建设、生产相关服务的单项合同;劳务、科研、咨询等服务的单项合同;监理与工程总承包合同;(三)外包类:采煤、掘进项目的劳务外包;(四)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府部门规定的其它需要招标的项目。
第四章招标计划第一条公司招标活动实行统一的计划管理。
子公司(矿)根据本年建设、生产、采购计划安排,会同公司生产技术部将工程、服务、劳务外包等需要招标项目报公司审核,(填报内容详见附件1)第二条招标采购部应对招标需求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并报公司招标小组审批。
第三条根据招标计划,如符合集中采购条件的招标项目,可由供应部提议,经公司招标小组批准后,由供应部牵头组织实施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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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服务招标投标,是指除了工程、货物以外的其他招标投标活动。
如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投标,工程咨询评估、财务、法律等中介服务招标投标,项目法人、代建人、特许经营者招标,科技项目、科研课题、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物业管理、金融保险服务招标投标等。
通常,服务招标的招标人看重的主要是投标人提供的相关劳务、技术、智力等服务的能力、水平、经验、业绩,评审标准比较复杂,往往因项目而异,除对投标人资质要求以外,很少有统一的标准。
因此,各类服务招标投标方面的规定差异较大。
随着招标投标制度的推广,服务招标投标领域不断扩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有关部委为规范各类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规定,主要有:
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等八部委2003年制定,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领域最重要的规章,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具体规定了勘察设计招标的条件、基本程序、国外设计企业投标的条件、废标或否决投标、未中标设计方案补偿以及重新招标等内容。
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
建设部于2000年制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主要明确了建设部门是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规定了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基本程序、投标时限以及备案管理环节等内容。
③《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住房与城乡建设部2008年制定了这个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
明确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按照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适用、经济的原则,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划分为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两种类型,并具体规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的条件、资格预审办法、招标文件内容、投标时限、评标委员会组成、评审标准、废标情形、重新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定标方法、设计取费,以及有关知识产权条件、招标文件主要内容、投标时间、投标无效的情形及有关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内容。
②《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字[2002]165号)。
科技部联合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等部门于2002年制定,适用于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和管理,明确要求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明确、完成时限和评审标准确定的国家科研计划课题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并具体规定了科研课题招标的监督管理部门、招标文件主要内容、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报告主要内容及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4)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规定,主要有:
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联合财政部于2003年制定,明确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并且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还具体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部门及职责、转让程序、转让合同主要内容、转让批准程序及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国土资源部于2007年制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活动,具体规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的范围、招标公告的基本内容、招标基本程序以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手段等内容。
另外,为规范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国土资源部还联合监察部于2002年制定了《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明确了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从源头防治土地供应环节产生腐败的有效措施,并具体规定了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强化政府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加大土地供应的信息披露力度,严格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以及加强监督检查等内容。
)特许经营、物业管理等其他服务招标的规定,主要有:
①《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
建设部于2004年制定,明确了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应采取特许经营方式,并具体规定了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的条件、特许经营招标的程序、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内容、主管部门监督职责、特许经营期限及有关违法行为罚则等内容。
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8号)。
交通部于2007年制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明确了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营性公路建设投资人招标的监督管理职责,并具体规定了投资人招标的条件、基本程序、投标人的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内容。
③《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
建设部于2003年制定,适用于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明确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并具体规定了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资格预审、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时限、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中标人的方发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