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艺术品市场管理政策法规
文化艺术行业文化市场管理规定

文化艺术行业文化市场管理规定1. 艺术品交易管理艺术品交易是文化艺术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以下管理规定:1.1 艺术品交易需通过正规拍卖、展销会、商业机构等合法途径进行,不得使用假冒伪劣、盗窃等非法手段获取艺术品。
1.2 艺术品交易需明确标注真实的艺术品信息,包括作者、年代、材料、尺寸等,确保消费者购买的艺术品具有真实性和价值。
1.3 艺术品交易应建立公平竞争机制,禁止操控价格、恶意炒作等不正当手段,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
1.4 艺术品交易行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虚假宣传、欺诈等违法行为,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处罚。
1.5 艺术品交易应积极开展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艺术品鉴赏和交易能力,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2. 文化市场监管文化市场是文化艺术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文化安全,制定以下管理规定:2.1 文化市场经营者应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严禁无证经营、违法经营等行为,确保市场的合法经营和良好秩序。
2.2 文化市场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产品检测和质量监管制度,确保销售的文化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2.3 文化市场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4 文化市场经营者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支持和扶持优秀文化创作和艺术家,推动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
2.5 文化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检查,打击非法经营、侵权盗版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3. 文化活动管理文化活动是文化艺术行业的重要内容,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和社会安全,制定以下管理规定:3.1 文化活动组织者应依法申请相关审批手续,严禁无证举办、违法举办等行为,确保文化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2 文化活动组织者应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文化活动场所的安全和参与者的个人财产安全。
3.3 文化活动组织者应严禁在文化活动中传播违法信息、淫秽色情等低俗内容,保护社会道德风尚和公共秩序。
艺术品规章制度范本

艺术品规章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艺术品的管理,保护艺术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维护艺术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艺术品定义本规章制度所称艺术品,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收藏价值的手工艺品、绘画、雕塑、书法、摄影作品、古籍善本、古董、珠宝玉器等。
第三条艺术品管理的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艺术品展览、拍卖、交易、收藏等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管理原则艺术品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艺术品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艺术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组织机构设立艺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艺术品的管理工作。
艺术品管理委员会由专家、学者、艺术家、艺术品经营者和相关政府部门代表组成。
第六条艺术品展览管理艺术品展览活动应向艺术品管理委员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展览单位应确保艺术品的妥善保管和展出环境的安全。
第七条艺术品拍卖管理艺术品拍卖活动应向艺术品管理委员会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拍卖企业应确保艺术品的真实性,不得拍卖假冒伪劣艺术品。
第八条艺术品交易管理艺术品交易活动应向艺术品管理委员会备案,交易双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艺术品的合法来源和真实性。
第九条艺术品收藏管理收藏家、博物馆等收藏机构应合法收藏艺术品,不得收藏非法艺术品。
收藏家、博物馆等收藏机构应向艺术品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违规处理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艺术品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解释权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艺术品管理委员会所有。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规章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制定和实施艺术品管理制度时,应充分考虑法律法规、市场现状和社会影响,以确保艺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艺术品市场的法律监管与保护

艺术品市场的法律监管与保护艺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不仅有美学价值,还有文化历史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艺术品的认知程度提高,艺术品市场逐渐形成了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
然而,艺术品市场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虚假标价、赝品泛滥、文物流失等,这些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的监管与保护来解决。
首先,艺术品市场需要法律的监管。
艺术品市场涉及众多交易主体,包括艺术家、商家、收藏家等,并且涉及到交易、价值和权益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法律的监管可以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维护交易涉及方的合法权益。
比如,艺术市场应建立起基于诚信和公正的交易规则。
商家在销售艺术品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对艺术品的价值进行客观评估,以避免虚假标价和欺骗消费者。
同时,法律还可以规范艺术品市场的交易行为,明确交易主体的权益和责任,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艺术品市场进行非法活动。
其次,艺术品市场需要法律的保护。
艺术品是一种文化遗产,涉及到国家和民族的形象和尊严。
应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框架来保护艺术品的权益,防止文物流失和毁损。
法律可以规定对艺术品的保护措施和监督机构,以加强对文物的管理和保护。
此外,法律还可以打击艺术品赝品的制造和销售行为,保护艺术品市场的正常秩序。
对于艺术品赝品的制造和销售者,应进行法律追究,以呵护市场生态和消费者的权益。
除了法律的监管和保护,艺术品市场还需要完善的监管机制来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
监管机制应该具备专业性、公正性和透明性,以确保监管的有效性和市场的稳定性。
例如,可以建立起独立的艺术品市场监管机构,由专业人员组成,负责监督市场的交易行为和交易信息。
监管机构可以定期发布市场指导意见和市场分析报告,提供给交易主体参考,促进市场的公正竞争和稳定发展。
艺术品市场的法律监管与保护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行业协会、艺术家、商家和消费者等多方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对艺术品市场的监管和管理,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执法力度,健全市场监管体系。
文化部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的工作通知

文化部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的工作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国艺术品市场的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营造和谐良好的艺术品交易环境,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化事业的发展规划和要求,文化部决定加大对艺术品市场的监管力度,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市场信息公开和监管(一)艺术品市场信息公开。
加强对艺术品市场市场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及时发布相关数据和信息,向社会公众提供准确、权威的艺术品市场行情,引导市场参与者进行科学和理性的交易。
(二)建立健全数据监测体系。
各地文化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艺术品市场数据监测体系,完善艺术品市场交易流程和数据报送机制,及时掌握市场的动态,发现和解决市场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登记和备案管理。
各地文化部门要加强对艺术品市场从业主体的登记和备案管理,确保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追责。
二、加强市场准入和经营行为监管(一)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各地文化部门要加强对艺术品市场从业者的准入资格审核,加大对市场不良从业者的查处力度,确保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
(二)加强市场经营行为监管。
要建立健全艺术品市场经营行为监管机制,严禁价格虚假、信息欺诈、质量问题等不良行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制定完善市场秩序规范。
各地文化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艺术品市场的交易规则和交易备案制度,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管,维护市场的正常顺利运行。
三、加强市场风险防控和投诉处理(一)加大对市场风险的防控。
各地文化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加大对艺术品市场风险的防范工作,做好市场风险的评估和监测,及时采取措施遏制市场风险的扩大。
(二)规范投诉处理机制。
各地文化部门要建立健全艺术品市场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处理投诉案件,维护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投诉处理的公平、公正。
(三)加强市场监管和执法力度。
各地文化部门要积极加强对艺术品市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建立严格的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打击市场的不法行为。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艺术品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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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艺术品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艺术品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2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艺术品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22日湖南省艺术品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艺术品经营和中介服务行为,保护艺术品市场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艺术品市场的繁荣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艺术品,是指艺术创作者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创作的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篆刻、雕塑、摄影、装置等作品,以及艺术创作者许可并签名的有限复制品。
属于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艺术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艺术品经营,是指艺术品的收购、销售、租赁、经纪、网络交易、拍卖及商业性展览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艺术品中介服务,是指受艺术品创作人或持有人的委托,为艺术品经营活动提供的咨询、防伪、登记、鉴定、评估等活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艺术品市场。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市场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艺术品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支持依法成立艺术品市场行业协会。
艺术品市场行业协会是由艺术品创作者、艺术品市场经营单位、艺术品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文化艺术品买卖法规范本

文化艺术品买卖法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艺术品买卖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文化艺术品,是指具有较高审美艺术价值、历史文化价值以及收藏价值的各类物品,包括书画、雕塑、装饰品、古玩、古董等。
第三条文化艺术品买卖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市场秩序和道德规范,维护国家文化事业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文化艺术品买卖活动应当注重保护和传承优秀的传统文化,探索创新,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播。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文化艺术品买卖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技术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文化艺术品市场的专业水平。
第二章市场主体第六条文化艺术品买卖市场主要由文化艺术品交易市场、文化艺术品拍卖市场、文化艺术品经纪市场等组成。
第七条文化艺术品交易市场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专业市场,提供文化艺术品买卖交易的场所。
第八条文化艺术品拍卖市场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专业市场,提供文化艺术品拍卖服务的场所。
第九条文化艺术品经纪市场是指为文化艺术品买卖双方提供撮合服务的场所,依法取得经纪服务许可证。
第十条文化艺术品买卖市场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一)市场准入制度,明确市场主体资质要求;(二)交易登记制度,记录文化艺术品交易信息;(三)安全防护制度,确保文化艺术品的安全性;(四)仲裁调解制度,处理文化艺术品交易争议;(五)市场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交易行为第十一条文化艺术品买卖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买卖双方自愿进行交易;(二)保真原则,买卖双方应当保证文化艺术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三)公平原则,买卖双方应当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交易;(四)诚实信用原则,买卖双方应当如实提供交易信息并履行约定。
第十二条文化艺术品买卖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一)出售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文化艺术品信息,并保证所售文化艺术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二)购买人应当履行交易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并按照约定时间接收文化艺术品。
文化政策与法规(第八章)
(二)设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单位条件
1.有经营单位的名称。 2.有相应的组织机构。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
监督管理工作。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有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 5 有相应的美术品经营的专业人员。 6.有健全的外汇财务制度。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经济价值
艺术表达在物质上产生造型,便具有了收藏的价值,收藏的 需要又促进了交易的繁荣,通过艺术品的交易,可以实现保值增 值的目的,艺术品投资成了投资理财的重要平台和渠道,由此, 艺术品便具有了经济价值 。
二、中国艺术品市场发展现状
第
1、发展现状简述
1)作为一个新兴的经济大国,艺术品收藏 与投资的热潮已扩散至中国社会各个阶层,成为 继股票热和房地产热之后的第三大投资热点。
4、艺术品的价值
艺术品价值的多元性
1) 审美价值
人们在欣赏艺术品的过程中会产生美感、联想和共鸣,欣赏 艺术品的过程同时也是净化灵魂陶冶情操的过程。
2)历史价值
艺术品因其产生的年代不同,不可避免地印有那个年代的痕 迹,尤其是文物类艺术品是帮助我们了解和解读历史的一把钥匙 。艺术品作为实物资料,较之于文字、民间传说等更能准确地反 映和解释历史,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美术品经 营单位的信用档案,将企业的服务承诺、经 营情况、消费者投诉情况记录在案,定期向 社会公示。
(二)美术品进出口经营管理制度
1.审批制度
美术品进出口单位应当在美术品进出口前,向美术 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 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1)美术品进出口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外贸 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进出口美术品的来源、目的地、用途; (3)艺术创作者名单、美术品图录和介绍; (4)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文化部发布艺术品市场监管规定
文化部发布艺术品市场监管规定艺术品作为一种独特的商品,不仅代表了文化与艺术的精华,也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
然而,艺术品市场也因为信息不对称、不规范交易等问题而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规范艺术品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文化部近日发布了艺术品市场监管规定,旨在建立健全的艺术品市场监管体系。
一、市场主体准入与资质管理为了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文化部规定,所有从事艺术品经营的机构和个人都需要进行相应的登记注册。
对经营艺术品的机构,要求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对个人从事艺术品经营的,需要进行登记备案,并遵守相关规定。
通过准入与资质管理的措施,可以有效减少无资质、无执照者的存在,保证市场的规范运作。
二、信息披露与交易透明艺术品市场交易的不透明性是导致风险加大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提升交易的透明度,文化部要求艺术品经营者必须向购买者提供完整、真实的商品信息,包括作者、年代、尺寸等。
此外,在交易过程中也要求公开交易价格、佣金、手续费等相关信息,确保交易过程公平合理。
同时,艺术品经营者应当将自己的经营资质以及信誉度等信息进行公示,供消费者参考与评估。
三、市场监管与违规处理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文化部加强了对艺术品市场的监管力度。
一方面,加强对市场的日常巡查与监管,对不符合规定的机构或个人进行查处和处理;另一方面,建立了投诉与举报制度,鼓励消费者积极举报违规经营行为。
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文化部将依法进行处理,并公布违规者名单,以警示其他市场参与者。
此外,对于恶意夸大艺术品价值、虚构历史背景等行为,也将加大处罚力度。
四、维权与纠纷解决艺术品市场涉及较大的交易金额,因此纠纷的发生也较为频繁。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文化部规定艺术品交易纠纷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决。
同时,鼓励艺术家、艺术品经营者等各方共同参与纠纷解决,通过妥善协商或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
文化部将设立专门的维权服务机构,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权益保护与法律援助。
新版《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新版《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新版《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经营⾏为,繁荣艺术品市场,保护创作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下⾯是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
新版《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经营⾏为,繁荣艺术品市场,保护创作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
本办法所称艺术品不包括⽂物。
本办法规范的艺术品经营活动包括: (⼀)收购、销售、租赁; (⼆)经纪; (三)进出⼝经营; (四)鉴定、评估、商业性展览等服务; (五)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服务。
利⽤信息⽹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适⽤本办法。
第三条⽂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艺术品市场信⽤监管体系。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化⾏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经营活动审批,建⽴专家委员会,为⽂化⾏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作提供专业意见。
县级以上⼈民政府⽂化⾏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常监督管理⼯作,县级以上⼈民政府⽂化⾏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为实施处罚。
第四条加强艺术品市场社会组织建设。
⿎励和引导⾏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制定⾏业标准,指导、监督会员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依照章程,加强⾏业⾃律,推动诚信建设,促进⾏业公平竞争。
第⼆章经营规范 第五条设⽴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民政府⼯商⾏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起15⽇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民政府⽂化⾏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续。
文化部发布艺术品市场监管规定
文化部发布艺术品市场监管规定近日,文化部发布了艺术品市场监管规定,对艺术品市场的管理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和措施。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助于保护我国的艺术品市场秩序,提升艺术品行业的发展水平,促进艺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明确市场主体责任根据规定,艺术品市场主体包括艺术品交易市场、艺术品经营者、艺术品评估和鉴定机构等。
规定要求艺术品市场主体应当加强自律,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艺术品交易市场应当设立艺术品交易管理机构,定期公布艺术品市场行情和交易信息,增加交易透明度。
二、加强监管手段为了提高监管效能,规定明确了艺术品市场监管的手段和方法。
一方面,将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档案,通过积分制度和信用评价,对市场主体进行评估,并根据信用等级给予奖惩措施。
另一方面,强化对艺术品市场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并依法开展突击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努力消除市场秩序混乱的现象。
三、加强风险防范艺术品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交易风险较大的特点,因此规定要求艺术品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艺术品真伪和价值的认定,对于艺术品的来源、制作工艺等进行详细介绍,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给购买者。
同时,要求艺术品经营者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制度,对购买者提供良好的售后保障。
四、加强跨境交易管理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境艺术品交易日益增多,规定对跨境交易进行严格管理。
首先,要求境外艺术品交易机构在我国境内开展交易的,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其次,要求购买境外艺术品的个人和单位在出口和进口时必须依法申报,并提供真实的相关文件和证明。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规范跨境交易行为,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艺术品保护艺术品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也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要求加强对艺术品的保护。
一方面,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和文化遗产单位的保护工作,加大对文物犯罪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加强艺术品市场对仿制品和盗版艺术品的排查和封堵,保护原创艺术品的权益。
在这一系列规定的实施下,艺术品市场将迎来更加规范化和透明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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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价格的影响因素 决定艺术品价格的因素除了价值外, 还有许多其它非价值的因素值得考虑。 1.本身因素(作者知名度、作品质量、 时间的久远和存世量) 2.外部因素(审美情趣的差异、商业中 介的作用、买家与卖家的主观因素) 3.时间意义
二、我国艺术品市场政策法规的现状 法规缺失、监管缺位、公信缺乏 政策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 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 拍卖管理暂行规定》、《文物艺术品 拍卖规程》、《美术品经营管理办 法》、《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文物保护 法》
拍卖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 活动的企业法人。 委托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竞买人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 买受人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竞买人。 “竞买人”、“买受人”有时亦统称买家。 拍卖标的委托人委托本公司以拍卖方式出售 的其所有或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 利。
三、美术经营活动的管理
美术经营管理制度之一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美术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 习惯的; (五)宣扬或者传播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行政法律责任 1.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 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由县 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美术品,由县级以 上文化行政部门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 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艺术品拍卖活动管理制度 (一)艺术品拍卖人员 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拍卖师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 知识; 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 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从事文物拍卖的专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并取得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 熟知国家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具备一定的文物保护知识和鉴定能力; 具备一定的文物拍卖运作知识和能力。 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由国家文物局 认定。经认定合格的,发给文物拍卖专业 人员资格证书。
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拍卖企业设立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拍卖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核许可文件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3)5名以上取得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 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4)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 部门的审核意见。
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应当由具备进出口资 格的经营单位主办。主办单位应当在展览前30日, 向举办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 材料: (一)主办单位的资质证明; (二)展览的活动方案; (三)举办单位与其他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四)经费预算及资金来源证明; (五)场地使用协议; (六)国外来华参展的美术品的名录、图片和介绍; (七)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外商投资艺术品拍卖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报商务部批准,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 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批准的 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 业批准证书和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对于不 批准的,应说明原因。
商务部对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设 立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三)文物拍卖企业的准入制度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活 动的(以下称文物拍卖企业),须经 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 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国家文物局申 请文物拍卖许可证。
第二节 美术品经营管理及法律制度
一、美术品经营的相关概念以及主管机 关 美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 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 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 有限复制品。 美术品经营活动,是指美术品的收购、 销售、租赁、装裱、经纪、评估、咨询 以及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比赛等活动。
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具备条件 ① 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 ② 年检合格; ③ 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且全部缴 清,拍卖企业对每个分公司,需拨付不少于一百 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 ④ 分公司应有两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 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 或兼职人员; ⑤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⑥ 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 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 拍卖成交额超过二亿元人民币。
设立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经营单位的名称; (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有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 (五)有相应的美术品经营的专业人员; (六)有健全的外汇财务制度;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进出口经营资 格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 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2.艺术品拍卖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拍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 更注册登记项目前,应当先报省级商 务主管部门核准,并由其换发拍卖经 营批准证书。 (二)外商投资艺术品拍卖企业的设立、 变更和终止
鼓励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先进的拍卖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 广泛的国际拍卖营销网络的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拍 卖企业 ① 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②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③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④ 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 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 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⑤ 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 则; ⑥ 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⑦ 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⑧ 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在中 西部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四十 年。
第二节 艺术品拍卖管理
拍卖(公开竞价的买卖方式)是以委 托寄售为业的商行当众出卖寄售的货 物,由许多顾客出价争购,到没有人 再出更高一些的价时,就拍板,表示 成交。 另称减价抛售;甩卖:大拍卖。 我国拍卖法中已确认公开、公平、公 正及诚实信用为拍卖活动必须遵守的 基本原则。
拍卖的三个基本特点(或基本条件): 拍卖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买主 拍卖必须有不断变动的价格 拍卖必须有公开竞争的行为
申请材料 ① 申请书; ② 拍卖业务规则; ③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④ 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⑤ 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⑥ 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⑦ 合同、章程(外资拍卖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等; ⑧ 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⑨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⑩ 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拍卖企业的国有资产的 评估报告; 11 拟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 派书。 12 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申请人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二 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企业验资报告。商务部要求提供 的其他文件。
进出口美术品经营内容管理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 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或者传播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一、我国艺术品拍卖市场现状 二、艺术品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1.艺术品拍卖企业的设立 I. 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II.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III. 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 工作人员; IV. 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V. 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 材料: ① 拟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告; 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 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 会计报表; ④ 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 ⑤ 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 的相关资质证明; ⑥ 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3.擅自更改、增减批准进出口的美术品 数量、作品名称和其他资料,伪造、 涂改,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 任何形式转让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视情 节轻重予以警告、撤销原批准文件, 并处2 000元以上1 0000元以下罚款。
4.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 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之二美术品经营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接受 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 (三)有美术品合法来源证明; (四)经营的美术品明码标价; (五)依法缴纳税费; (六)美术品经营单位不得经营盗用他 人名义的美术品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管理制度之一 审批制度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应当 向文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进出口单位的资质证明; (二)进出口美术品的来源地和目的地; (三)进出口美术品的名录、图片和介绍; (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 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 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申报单 位持文化部的批准文件办理进出境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