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保险对象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障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身故或残疾,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不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款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障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责任:(一)保险人对一次事故中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基础上按80%的比例在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050526中华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精品文档13页

附件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中华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其他保险凭证及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登记姓名后,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凡符合条件的投保团体成员人数等于或少于8人的,所有成员必须全部投保,投保团体成员人数多于8人的,投保成员必须占团体成员总数的75%以上。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因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残疾程度,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相应的残疾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公外出期间或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也根据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四、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一、附加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附加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第二条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并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本附加险保险责任须符合如下规定:一、投保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进行住院治疗的,等待期为30天。
投保人连续投保本保险或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进行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或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对于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三天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三、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如果已从他人处获得赔偿,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四、若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扣减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五、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进行住院治疗,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六、若被保险人于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各项医疗费用均参照国内医疗机构同等诊疗标准进行给付;但必须提供当地使领馆或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保险事故性质确认文件。
第三条责任免除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四)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或因受酒精毒品及管制药物的影响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罹患的、投保时尚未治愈的疾病;(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医疗事故;(九)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恶性肿瘤、脑中风、心肌梗塞、冠心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肝硬化、糖尿病、高血压(Ⅱ期以上)及其引起的并发症;(十)职业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法定传染病;(十一)牙科疾病,但因意外所致的不受此限;(十二)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十三)被保险人在非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十四)被保险人因预防、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十五)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负医疗费用;(十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七)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阳性)期间;(十八)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十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二十)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计划书

保险计划书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投保人
xxx
二、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年龄为16-65周岁
主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存在雇佣关系,并在投保人的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施工人员;
附带被保险人:事先经投保人允许后到施工现场视察、监督检查工作及办理监理、工程设计事务的人员,但不包括与工程施工无直接关系的人员。
三、工程内容
工程名称:xxxxx
造价:xxxxx元,建筑面积:xxxxx元/平方米。
造价面积比xxx元/平方米。
保费均按建筑面积计算。
四、方案1
方案2
二、保险期限:施工合同上标注的实际工期
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xxxx
2014-11-07。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华泰财险

(华泰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8】(主) 019号华泰财险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凡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含16周岁及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管理或施工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均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施工企业或其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
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按被保险人人数投保时,被保险人人数应不低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最低人数要求,且必须在投保人投保时提供的被保险人清单之列。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附加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附加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险合同。
第二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在建筑施工现场、因公外出期间或因公往返建筑工地途中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责任:(一) 保险人对一次事故中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 元免赔额基础上按80%的比例在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险责任,住院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九十日止(含第九十日),门诊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含第十五日)。
(二)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人均按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款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拥有其他医疗费用保险有效保单的,保险人按本附加合同有效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与全部合同有效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比例承担医疗费用给付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 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二)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三) 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四) 医疗事故或任何与医疗有关的争议或纠纷;(五)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六) 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七)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或疾病的治疗和康复;(八) 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第四条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本附加合同双方约定。
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主险合同中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的30%,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建工团意险方案模板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方案模板编号:1. 投保人1.1 名称:1.2 地址:2. 被保险人3. 工程项目4. 工程地址5. 投保险种5.1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5.2 附加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6.保险金额6.1 人身意外身故、伤残保险赔偿金额为每人元6.2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最高赔偿金额每人元7. 保险期限: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8. 保险责任起止时间: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9. 保险责任9.1 身故保险责任9.1.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9.1.2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9.1.3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五条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9.2 残疾保险责任9.2.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若发现本文存在任何错误和遗漏,敬请向本公司查询,建筑施工人员团意险9.2.2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9.2.3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建筑工程人身意外伤害险保费标准

建筑工程人身意外伤害险保费标准
建筑工程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费标准因保险公司和具体产品条款而异,但一般来说,保险金额为10万元至50万元不等,保险期限为一年。
具体的保费金额需要根据具体的保险合同和保险公司的规定来确定,但一般来说,每年最低保费一般在500元至2000元之间。
此外,不同地区的建筑工人所面临的意外风险不同,保费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按建筑面积计算保费也是建筑工程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一种计算方式,公式为:保险费=(主险基本保险费+附加险基本保险费)×施工资质系数。
主线基本保险费=建筑施工总面积×每平方米保费×保额一万的倍数。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保险公司或专业保险代理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XX昔窥工程施工人员团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H第一条本保险合间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iff 11K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沈。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在理筑工权庭工现场从事菅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a lie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色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口立本保险合间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荷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脸金受益人力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颐序和受益愉额;未确定受益卅额的,各身故保脸金受益人按胞《]等卅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间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卞列W2一的,保险金作力被保险人的施严,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XX国继承法》的规定瞰行给付保险金的艾务:1、没有常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常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表失受益权或者笊弃受益权,汝有貝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际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目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常定被尿险人及貝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尿人可以变更身故保脸金受益人,但需书而通*||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險合间上批注。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际人间意。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昜,保險人不承担fifiSflo(二)疲疾或烧烫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歿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XX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的施工现场U事建Milg与建关的工作时因iS受覓外害导致身故、陵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尿险金,目给付各顶保险金之和不超过尿险金额。
(-)身故保除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尿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M,保际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直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建受害事故目自複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脸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脸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if的,保险金受颉人应干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116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脸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三)款约定的段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脸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枝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适成本保脸合间所附《人身保险歿疾椁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找疾之一的,保脸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們未给東的,按当日的身U情况进行疲疾鉴定,并HUIS付找疾保险金。
1、債保险人因同一恿外历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顶歿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11保险金额。
不同段疾顶目属于同一阪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顶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折害事故之痢已有幾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履疾杈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赚疾保险金,但应除原有歿疾样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烫伤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認受蔥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讯《意外折害事故烧烫15SB 金给付比例表》(简林《给付表二》)所列烧烫折棺度之一的,保险人按垓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尿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意外历害事故导致多处烧烫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仪给付其中比例晟高一II的烧烫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仿害事故导致烧烫佃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烫折给付比例和陵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險人困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目发生在身体的同-册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顶的烧烫15保险金,H):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額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际金;前次烧烫折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折保险金。
3、被尿险人因不同意外折害事故烧烫折目发生在身M的不间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顶烧烫佃保际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起过保险金额。
(四)被保险人因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在上下册途中遭受意外折害的,尿际人也根据本条第(一)至(三)款的约定承S!给付保险金«lfo(五)保脸人对毎一被保险人一次或累廿给付的身故、段疾、烧烫佃保脸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贵任免除第穴条因卞列原因适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黄伤的,保除人不承担殆付保险金贡乐(-)投保人、被保證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打架、斗段及因彼保险人抗陳黄故竟行为而导致的被袭击或被媒杀;(E)»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祕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打为能力人的除外;(0)»死;(五)工程中采用不合格林再;(A)工程的设廿存在明显铁陷;(七)ftllfi安全操作規X;(八)未按勘祭、坎廿文件afiiii;(九)建按单位违反法律、打政袪規和建弟工程安全标准,以任何理由提岀不符合建按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枣制性标准規定的要*或压编场定的工期的;(十)蘆工单位承接8311资贯的工程,XX承接工程;(十一)未获有关snuff可擱自»1;(十二)害、自热夹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葆法院宣告死亡的;(十三)被保證人休孕(ess外孕)、渝产、堕胎、安胎、分規(含制腹产)、避孕、节育组育手术、孕不育症、人工受孕,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十四)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署;(十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祝力矫正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A)»保险人未迎医n,秋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十七)祕保险人从事漕水、践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聲跤等对抵性比赛, 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以JB买机票的乘客身份乘坐商业前班的除外);(十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适成的爆炸、灼伤、fi ««« 射。
第七条枚保险人在下列期厠道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證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贡任:(-)8保險人患有艾法病或者感染艾法病毒(HIV呈阳性)期同;(Z)»保险人从事XX、IB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刿留、服刑、刿捕、在越期同;(E)»保险人从事填参与恐佈主文活动、那教组纵活动期同;(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佈袭击或者武装瓠81期同;(五)被保险人H酒或受酒精、毒品、管胃蜀品的影嗚期同;(保险人酒后驾驳机动政助动交通工具、无有效§»a驾驳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七)被保险人精神或打为障碍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悄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SS8未SI期冷保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晟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裁明。
同一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毎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应保持一致。
投保人应孩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尿脸贵。
保险朗同第九条本保险合间的保险期间自施工工椁项目被批准正式开L并目保脸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履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
施工企业因客娩原因造成工程停典,投保人可以提出暂时中止保险合同,但须以书而形直向保险人备案。
保险人审核确认后,保脸合间自接到备案的次日零时起即行中止,在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脸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工棺車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而申请施复保际合同效力,但累廿有如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台同对保脸期间的约定。
工杈提前竣工,保险责任自行终止;IffEflii长工期的,须在保险合同终止前梶前办理保险期同顺址手续,累it址长保险期限最长不證过一年;工椁因故累it if长工期超过一年的,须亦理述期手续并交纳世期保险皺。
办理保险期间陨赴后,不再办理退尿。
保险人义务第十条勿立保脸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険的格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梶供的投保单应当酣松式条款,保际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间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脸人在口立合同时应当在投尿单、保险单或者耳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恿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岀明彌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笏发保险单或貝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际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粘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脸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岀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貝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脸合冋屛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將核定结果通*11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脸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这成给付保险金的怵放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干保脸责H的,应当自作岀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岀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jj[明、资料之日起兀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箭定的,应当根尿已有证明和资科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晞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fill®的差徹。
投保人、被保険人义务第十五条本合间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贵或对保险贵交付方式、交fimraa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BO-Stt交付保险贵"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除费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贡任。
约定以分期付款方衣交付保险贵的,投保人应按期定额交付各期保险俎〉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从捷的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巳经承担保險贯任期间的保險贵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険;在本合同解除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阪收取的保险费总额与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的比M承担保险贯任。
第十兀条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梶出询冋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璽大过失未款規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博咱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率的,保證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间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龍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