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法学专业毕业设计 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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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篇一:论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中的适用本科毕业设计论文题目:论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中的适用院、系:人文学院法律系学科专业:法学学生:白燕学号:指导教师:金博201X年 06月论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中的适用摘要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和人们维权意识与法律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也呈逐年上升之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了医疗侵权纠纷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这种举证责任规则从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医患双方在信息占有上的不对等地位,部分免除了患者的举证责任,扩大了对患者的保护范围,加重了医疗机构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本文从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及特点着手,对举证责任及其法律特征、举证责任倒置及医患双方的责任分配等问题作了一些初步的探讨,正确认识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问题,努力构建相互信任的医患关系,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秩序,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医疗纠纷;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Study on the burden of proof in the application ofmedical disputes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edical people to safeguard their rights and legal awareness and sense of the increase in medical disputes has become all the hot issues of social concern of the medical dispute cases is also a rising trend year by year.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a number of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evidence”to establish a medical infringement disputes in the inversion of the burden of proof applicable rules, this burden of proof from the rules of a certain extent, the balance of both doctors and patients in possession of information on the unequal status, some of the patients from the burden of proof, expanded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for patients,adding to the medical institutions in the proceedings of the burdenof proof. This article from the burden of proof inverted the meaning and characteristics proceed, the burden of proof and its legal characteristics, the inversion of the burden of proof and the responsibility of both doctor-patient distribution and other issues made some preliminary discussion, A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medical disputes in the inversion of the burden of proof issue, and strive to build mutual trust in the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doctors and patients, safeguard social stability and order,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medical cause.Key words :Medical disputes; the burden of proof; inversion of the burdenof proof目录中文摘要???????????????????????????(Ⅰ)英文摘要???????????????????????????(Ⅱ) 1 绪论???????????????????????????? (1) 2 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基础和特征??????????? (2)2.1举证责任?????????????????????????????? (2)2.1.1一般规则??????????????????????????? (2)2.1.2特殊规则??????????????????????????? (2)2.1.3疑难案件的举证规则?????????????????????? (2)2.2举证责任分配的概念????????????????????????? (2)2.3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基础??????????????????????? (3)2.3.1损害归属说?????????????????????????? (3)2.3.2危险领域说?????????????????????????? (3)2.3.3盖然说???????????????????????????? (3)2.3.4距离说???????????????????????????? (3)2.4举证责任倒置的特征????????????????????????? (3)2.4.1基本规范上的前置性?????????????????????? (3)2.4.2倒置位置上的局部性?????????????????????? (4)2.4.3待证事实上的相反性?????????????????????? (4)2.4.4承担主体上的对换性?????????????????????? (4) 3 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中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5)3.1 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中适用的必要性????????????????(5)3.1.1 是解决医患纠纷的现实要求???????????????????(5)3.1.2 由当事人收集证据能力的强弱决定??????????????? (5)3.1.3是规范医疗管理秩序的需要??????????????????? (5)3.2 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中适用的可行性????????????????(5) 4 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7)4.1患方的举证责任??????????????????????????? (7)4.2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7)4.2.1证明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7)4.2.2证明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7)4.3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没有医疗过错的方式和途径?????????????? (8)4.3.1证明在医疗活动中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解决医患纠纷的现实要求????????????(8)4.3.2损害结果属于医疗意外????????????????????? (8)4.3.3损害结果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的?????????????? (8)4.3.4无过错输血造成不良后果??????????????????? (9)4.3.5由于病人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造成损害后果的???????????(9)4.3.6患者同意接受的实验性临床医疗造成的损害????????????(9) 5 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中的具体适用?????????????(10)5.1原告对于医方具有过错的也负有证明责任????????????????(10)5.2法官认知能力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应用?????????????????(10)5.3对于较简易的医疗纠纷案件,原告择以违约之诉的处理方法????????(11)5.4医疗事故鉴定的证明效力???????????????????????(12) 6 结语 ???????????????????????????(14)致谢 ?????????????????????????????????(15)注释 ?????????????????????????????????(16)参考文献 ?????????????????????????? (17)篇二:对医疗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分析对医疗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分析作者:社旗县人民法院李红歧发布时间:201X-10-19 15:05:33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也呈逐步上升之势,存在于其中的有关双方举证责任的分配和承担问题尚有理论探讨和研究的必要。

对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思考

对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思考

对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思考摘要:举证责任分配作为证据制度的核心在民事诉讼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我国在医疗侵权领域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失妥当,欠缺法理支撑,对医学发展不利。

在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或举证责任的倒置中作出选择并非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的关键,关键在于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以平衡患方的弱势地位和医方的强势地位。

故应当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下,进行有限制的倒置规则并赋予医疗机构以合理的倒置异议权。

关键词: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举证责任倒置;医疗侵权诉讼D925.13 :A :2095-4379-(2015)08-0100-02作者简介:范维(1994-),女,四川成都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12级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举证责任倒置理论概述(一)举证责任分配规则20世纪初期,德国学者罗森贝克提出的“法律要件分类学说”①成为举证责任分配一般原则的理论基础,他认为,证明责任的分配可以采取抽象统一的分配方法。

但是到20世纪50-60年代,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出现了一些特殊类型的侵权诉讼案件,其中以环境污染、医疗侵权为典型代表,若这些案件仍旧以“法律要件分类学说”为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则会导致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难以完成举证责任,从而丧失胜诉的机会。

于是,德国法院通过判例对法律要件分类学说进行局部修正,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二)举证责任倒置理论的理解举证责任倒置由德语“Umkchrung,Verschiebung,shifting”一词翻译而来,乃大陆法系的特有概念,原意是指“反方向行驶”,从词语意思上看不是说“应当由此方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转移给彼方”,而是“应由此方承担的证明责任被免除,由彼方的当事人对本来的证明责任对象从相反的方向承担证明责任。

”[1]举证责任倒置理论存在以下几个特点:1.倒置的是败诉风险。

举证责任分配的是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完整版)法律事务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影响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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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题目: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影响院系公共管理系专业法律事务姓名导师准考证号考生身份证号安徽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制二00八年九月一日目录一、举证责任的分配 (2)(一)举证责任的概念(二)举证责任的分配的含义二、医疗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举证责任的分配 (3)(一)医疗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二)患者的举证责任(三)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三、举证责任倒置及其对医疗侵权诉讼的影响 (5)(一)举证责任倒置的法理依据(二)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侵权诉讼的影响四、实践中对举证责任倒置相关问题的探讨 (7)(一)注意义务—客观过错之一(二)技术规范—客观过错之二(三)采用主观标准会使举证责任形同虚设五、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法 (8)(一)完善医学法律体系(二)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引进“事实本身说明过失原则”(三)优良的医疗体制的建立(四)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全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影响内容摘要在医疗侵权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对保护患方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影响。

因为在医疗纠纷的案件中,医疗机构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掌握了相关证据材料具有较强的证明能力;而患者大部分只是普通百姓,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所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了解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侵权诉讼的影响,是医疗侵权诉讼双方当事人现实地位和举证能力差异的必然选择,对正确处理医疗侵权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影响随着社会的进步,医学科技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医疗纠纷案件大量增加。

为了保证人民法院能正确认定医疗纠纷的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医疗侵权案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首次将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之诉纳入举证责任倒置范畴。

其中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有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浅论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

浅论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

浅论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论⽂摘要:最⾼院的司法解释对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做了规定,规定医疗侵权案件由医疗机构就医疗⾏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本⽂就医疗侵权举证倒置从医院⽅、患⽅、法院⽅等6个⽅⾯进⾏分析:从“防御性医疗”的出现看医疗侵权举证倒置;从医患关系看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从司法解释的基础看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从司法解释权与⽴法权看医疗侵权看举证责任倒置;从法官的⾃由⼼证看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从医⽅“举证难”看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

如何从根本上、制度上防范和减少纠纷是⼀个我们应该努⼒的⽅⾯,那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法应该予以摒弃。

可以肯定地讲,完全不发⽣医疗纠纷是不可能的,任何国家都做不到,既然医疗纠纷的发⽣不可避免,那么从制度设置上就应当着眼于化解风险、化解⽭盾、理性处理纠纷。

笔者认为,要想解决⽬前存在的⾮常尴尬的医患关系,需要从规范和制度层⾯上来解决。

综上我们认为“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应取消;若认为完全取消不利于保护患者的权益可在取消的同时单列⼀条:“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提出主张的⼀⽅当事⼈承担举证责任应⾸先举证,再由另⼀⽅当事⼈举证。

医疗机构应当证明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若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审判⼈员可以综合全案情况确定责任”,我们认为医疗侵权案件这样分配举证责任⾜以起到保护患者的作⽤。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样分配举证责任也只是现⾏医疗体制下的权宜之计,不应作为今后民事证据法分配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依据。

关键词: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2001年12⽉6⽇最⾼⼈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的司法解释,在第四条第(⼋)款中规定:“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浅议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问题

浅议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问题

浅议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问题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

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一原则也一直被运用于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的审理中。

而在医疗纠纷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一方往往由于举证困难而最终败诉,其合法权益未得到应有的保障。

因此,近年来围绕医疗纠纷诉讼活动的举证责任问题争论较大。

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4月1日实施)。

该《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解释确立了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原告(患者)主张侵权事实,被告(医院)否认的,由被告就其否认负担举证责任,为近年来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之争论划上了一个句号。

下面笔者拟从一则案例对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作一浅显的探讨。

2000年4月,安徽省蒙城县的周女士参加了所在市的无偿献血活动,但是血检证明周女士血液中含有艾滋病病毒,她在经过一系列的询问、检查后找到了唯一可以使自己感染上艾滋病病毒的可能:1995年2月周女士临产后曾接受过一家医院的输血,在排除了性传播、母婴传播等因素后,她怀疑问题出在所输的血液中。

于是周女士找到了这家医院,但是医院却拒绝承担任何责任,无奈之下周女士将这家医院告上法庭。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周女士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但这对于一个缺乏专业医疗知识的人来说是何等的困难,而且她也无权从院方获知病历的内容。

最终周女士因找不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败诉,遭受到工作和生活双重打击的她只能将“苦”咽到心里。

像周女士这样在医疗纠纷的诉讼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很多,他们往往因为举证不能或无权获知病例信息而在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中处于极为被动和不利的地位,其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

论医疗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论医疗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论医疗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实体法上的公平与正义。

本文通过对各国医疗诉讼判断的比较以及举证责任倒置的法理依据、价值取向和医疗侵权行为“四要件”说进行分析,认为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存在有法理上和逻辑上的缺陷,应当予以修正。

标签: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Abstract:Interpretation of supreme people’s court about reversal of the burden of proof in tort action for medical malpractice has been enacted in 2002. This article discussed the different law systematically country to country,and analyzed the interpretation by means of legal theory、value orientation and “four important document”.W e find that there are some bugs on this interpretation and which should be amended.key words:tort action for medical malpractice,burden of proof,reversal of the burden of proof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颁布了关于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浅析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论文

浅析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论文

浅析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论文浅析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论文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也呈逐步上升之势。

2002年4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更将使这一问题在社会生活中受到广泛关注。

?一、关于医疗纠纷的涵义有许多说法,作者认为医疗纠纷是指患者或其亲属认为医疗单位或者医疗人员所提供的诊疗护理服务有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财产、精神损害的后果而与医疗单位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事故监管鉴定机构之间产生的争执。

此定义包括几种特殊情况:一是医务人员的过失与不良后果的因果关系不一定确切存在,有些纠纷是因为患者对医疗行为的不知情或不理解,也有的是因为个别患者的无理取闹;二是纠纷的主体不仅仅是医患双方。

在实际生活中,将卫生厅、局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告上法庭的案件也是时有发生的。

在法律上,医生和患者之间本应是平等的地位,可是由于医方的特殊性,患者往往对医方行为和医术一无所知。

这样,在双方产生纠纷时,患者常常因为不知如何取证也不知道哪些证据重要而陷入被动,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这样,平等的双方在现实中变得不平等起来。

所以为了维护整个社会公益,法律便给医方规定了许多义务,以平衡双方的权益。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二、举证责任,亦称证明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用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这一概念源自罗马法,现已为各国所普遍采用。

它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是在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当事人负担败诉的风险。

就同一事实,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承担。

否则,在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法院就无法根据证明责任作出裁判。

证明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责任,即谁主张就应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二是结果责任,是指不尽举证义务者应承担败诉的风险。

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浅析

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浅析

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浅析医疗纠纷案件是社会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类事件,其中“举证责任倒置”是一种普遍存在的争议点。

举证责任倒置指的是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被告方不需要出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没有过错,而是由原告方来出示证据证明被告方存在过错。

这种情况下,原告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方的错误行为。

本文将对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进行浅析。

一、举证责任为什么要倒置?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为什么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要进行举证责任倒置。

这是因为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生所掌握的关于患者健康状况、病情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是患者不具备的。

因此,在这种不对等的情况下,如果对于患者来说,需要他们出具证据来证明医生犯错误,那么他们就可能会面临很大的难度。

所以,为了维护患者的权益,举证责任才会倒置。

二、被告方如何承担起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没有过错的责任?既然举证责任被倒置了,那么被告方如何承担起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没有过错的责任呢?首先,被告方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应当包括诊断报告、治疗记录以及医生的处方等。

而且证明材料不仅要齐全,还要真实有效。

其次,在进行诊治过程中,被告方需要尽到医疗职责,做到认真负责,切实提高医务人员的工作水平和业务素质。

最后,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被告方需要积极协调处理,公开透明,不隐瞒事实,不搞欺骗,不耍花招,与患者和解或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争端。

三、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行业有哪些影响?举证责任倒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对医生的规范。

但是,如果滥用这种制度,就会导致医疗行业的损失。

对于医院来说,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败诉,会直接影响到医院的信誉和声誉。

当患者遭受了损失,需要进行法律投诉时,对医院来说不仅会涉及到牵连方面的问题,还会面临财务上的压力。

四、对于举证责任倒置,我们应该如何避免滥用?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我们也要避免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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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法学专业毕业设计毕业论文




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08级经济法律事务一班
毕业论文
浅析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论文摘要:由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通常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中举证责任。

置的规定,然而这一规定看似很好的解决了患者和医方不平等地位的问题,但其实质却并没有改变。

因此,为维护我国医患人员的合法权益,提出正确的解决方案迫在眉睫。

关键词:举证责任倒置医疗纠纷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目录:一,医疗纠纷的概念和分类
二,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
三,医疗纠纷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倒置
四,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
五,文章总结
绪论:目前我国关于由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问题大多数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虽然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听起来似乎加重了医疗单位的举证责任,降低了医患纠纷的诉讼门槛,使患者更容易成功起诉医院。

然而,从客观实际来看,情况并非如此,医疗诉讼本质问题没有因此而改变。

因此,为维护我国医患人员的合法权益,提出正确的解决方案迫在眉睫。

一,医疗纠纷的概念和分类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引发医疗纠纷的原因很多,概括分为6大类:1,诊疗行为存在过失并造成损害结果,如4级12等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2,虽有诊疗过失但未造成损害结果,如手术中误伤相邻组织但及时处理愈合;3,不存在诊疗过失但确有损害结果,如麻醉意外,手术并发症,药品不良反应等;4,生物药品、器械设备、耗材敷料等医疗供应品发生意外,包括涉嫌产品质量责任的;5,患方对医疗风险认识不足,单方面误解,如早产儿本身就是新生儿脑瘫的致病因素;6,与诊疗行为本身无关的其他纠纷,如患者自残自杀或非医疗行为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等。

二,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
无论什么原因引发了医疗纠纷,也无论是否有违约或侵权的法律事实,只要有纠纷产生,就要有处理机制加以应对。

目前处理医疗纠纷的途径主要是和解、调解和民事诉讼3种,我国尚未建立医事仲裁体系。

三,医疗纠纷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倒置
从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看,我国医疗纠纷赔偿责任的承担主要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也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公平责任和严格责任等原则。

我国医疗事故的侵权责任采用推定过错原则,一方面是因为医疗技术的复杂性、专业性,确定医疗行为的过错与因果关系较为困难,为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借助推定过错原则来认定行为人的过错;另一方面是患者作为个人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在双方产生纠纷时,患者常常因为不知道如何取证,不知道哪些证据重要而陷入被动,无法获得相应赔偿,而医方更了解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

这样,平等的双方在现实中变得不平等起来。

所以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公益,法律便给医方规定了很多义务,以平衡双方的权益,让其举证有利于查清事实,从而决定责任的归属。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
此由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提出主张的一方不负举证责任,而应当由反对的一方就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负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它是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前提标准,是对该举证责任分配的局部修正、补充和变通。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究竟由哪一方承担,这不仅涉及到哪一方当事人需要付出更多的举证努力和诉讼代价,而且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诉讼的成败,影响到审判的顺利进行。

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后,对案件的审判会产生诸多积极效果:1、平衡举证能力。

实践中,由于医疗机构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术手段,掌握相关的证据材料,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患者则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而举证责任倒置恰恰平衡了双方对证据的占有能力,是完全符合立法精神的。

2、实现诉讼公平。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否公平,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诉讼的成败,影响到当事人对诉讼制度的信任。

举证责任倒置使公平理念贯穿诉讼过程始终,极大的保护了患者一方的权益。

3、强化医疗管理秩序。

我国医疗管理秩序较为混乱,存在着事后补写病历、处方权混乱等一些问题,有些管理规范在实践中都没有得到很好的遵守。

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后,有利于推动中国医疗机构服务业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的加速进行,形成良好的医疗管理秩序。

4、提高司法效益,降低司法成本。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况下应自行收集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就医疗纠纷案件来说,在《规定》出台前,由于医疗纠纷的特殊性,当双方都不能举证,法院不能裁判时就需要法院来收集证据。

因此,法院就不得不耗费大量的司法成本去收集材料,鉴定、勘验证据的真实性。

这不仅拖延了诉讼时间,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判决结果也很难让败诉一方信服。

如果由医院一方举证,则既有利于法院做出裁判,又降低了司法成本。

虽然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听起来似乎加重了医疗单位的举证责任,降低了医患纠纷的诉讼门槛,使患者更容易成功起诉医院。

然而,从客观实际来看,情况并非如此,医疗诉讼本质问题没有因此而改变。

四,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
(1)无论哪一方当事人负责举证,最终都有赖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或司
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

新规定理论上将鉴定申请人由患者变成了医疗单位,改由医院首先主张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对医疗诉讼的程序产生一定影响,但对诉讼实体几乎没有影响,而决定诉讼胜败的根本因素在于诉讼实体部分,即有证明力的医学和法律事实。

(2)“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患者完全无需举证。

患者仍需就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存在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

患者要想起诉医院,必须掌握符合立案的证据材料。

(3)我国至今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统一的医学法律体系,调整医患关系的多为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单位规定,其中某些条文相互冲突,导致司法审判难求法律依据,甚至成为法律上的盲区。

(4)我国缺乏有效的医疗事故保险体制,医疗风险直接转嫁到医疗单位,导致医患纠纷日益激化,医疗诉讼也逐渐增多。

如果不解决医疗体制中存在的其他问题,患者的维权行动依旧艰难,形式不容盲目乐观。

(5)有人认为举证责任倒置会增加医疗机构的责任,导致医生趋利避害,影响医务人员对医学新知探索的积极性。

在现实生活中这种现象确实容易存在,为了防止异常情况的出现,医生对公民的身体检查出于对责任的畏惧,往往不轻易确诊,最终患者只能面对高额的结账单,其利益并没有受到真正的维护。

这样,最终的受害者还是患方。

总而言之,给予医生多大的“自由裁量权”越来越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这不仅需要提高医务人员自身的医疗道德,还要使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同时医务人员还要尊重患者的知情权。

现实生活中医疗纠纷的矛盾有着复杂的原因,某些医学上的未知难题,就是医生也很难说清楚。

单靠法律是不能全部解决的,它既有社会的原因,又有科学技术的原因,必须从各个方面综合考虑新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6)其他相关问题,除了举证责任分配外,如何规范我国的医疗事故鉴定机
构、程序、规则,以改变医疗纠纷中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时存在弊端。

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如何适用《规定》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使其真正运用审判实践中,充分发挥它的作用,也将需要一探索过程。

五,文章总结
因此我认为在由一般的医疗诊疗行为所引起的侵权纠纷诉讼程序中采用原、被告就其自己的主张共同举证责任。

原告举证被告的过错,被告举证自己无过错,由法官根据证据来源、真实性等等来进行判断是非,公正判决。

如果双方都存在不能举证或不能完全举证,各自应按不能举证比例承担败诉责任;在因重大诊疗过失行为所引起的侵权纠纷诉讼程序中,则借鉴外国司法实务界的做法,施行有限制的、严格的举证责任倒置,患方也应承担举证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合理地分担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

正确处理医疗事故。

才能对受到损害的患者作出合理的赔偿,才能更好地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公平公正的尊严与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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