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的知识
医疗事故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有哪些

医疗事故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有哪些在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施⾏“举证责任倒置”的法理依据,主要是医患双⽅地位不平等和医患双⽅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患⽅举证困难。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作出了规定,下⽂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医疗事故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有哪些⼀、举证责任倒置的依据在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施⾏“举证责任倒置”的法理依据,主要是医患双⽅地位不平等和医患双⽅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患⽅举证困难。
从2002年4⽉1⽇起,在我国因医疗⾏为侵权的诉讼中,开始实⾏举证⽅式上的改⾰。
患者将不再承担对医疗⾏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程有⽆过错的举证责任,⽽改由医疗机构来承担。
这⼀转变来源于2001年12⽉21⽇公布的《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
其规定为: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程有⽆过错承担举证的责任。
这与《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式正好相反,即⼀⽅当事⼈提出的主张⽽由对⽅当事⼈承担举证责任。
这就是通常被称为的“举证责任倒置”。
对于这⼀规定,很多⼈不理解,并且错误地认为患⽅不需要承担任何举证责任。
对此,最⾼⼈民法院民⼀庭负责⼈在答《⼈民法院报》记者问时,明确指出这条规定⾄少包含以下三层含义:1.患者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患者应当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
即原告⾸先应当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
这种证据法理论上“提出证据责任”。
如果患者不能提供证据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权是不能得到⼈民法院⽀持的。
2.举证责任是可以转移的。
如果患者对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的证明达到了表见真实的程度,证明责任就向医疗机构转移。
也就是说这样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证据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医疗机构应当证明其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其医疗⾏为没有过错,这是合情合理的。
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是什么

一、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是什么举证责任倒置,是特殊侵权领域实行的过错推定原则的衍生特征,即当原告受到侵害时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推定被告有过错。
这实际是将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的举证倒置,即只要求患者证明医疗事故的客观要件,同时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如果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则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反之,如医方能够提出足以证明其没有过错的反证,则医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是什么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医疗事故处理程序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
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其中关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应。
本文从医疗纠纷的含义及特点着手,对举证责任及其法律特征、举证责任倒置及医患双方的责任分配等问题作了一些初步的探讨正确认识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问题。
标签:医疗纠纷;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一、医疗纠纷概述医疗纠纷特指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对医疗服务行为及其后果和原因产生异议时所引发的纠纷。
医疗纠份有其自身的特点:1,医疗纠纷特指发生在医患双方间的纠纷。
这里的”医方”主要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这里的”患方”不仅指患有某种疾病、伤痛或功能障碍的患者,还包括并未患病或受伤,只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健康检查、免疫接种及其他特殊服务(如美容、接受绝育手术等)的就诊人员。
2,医疗纠纷的客体为生命权或健康权。
在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分歧总是围绕着在医疗活动中患者的人身健康是否受到医疗行为的损害,以及这种损害是否是合理、合法展开的。
也就是说,医疗纠纷是围绕该医疗行为是否实施了错误的诊断、治疗和操作等医疗行为,并且该错误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患者出现了不良后果。
3,引起医疗纠纷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行为。
也就是说,引起纠纷的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提供的诊疗康复、预防保健及其他应就诊人的要求所采用的医学方法而实施的针对就诊人的人身健康的特殊服务行为,而不是其他行为。
二、举证责任及其法律特征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用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举证责任应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主观的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为当事人的义务,二是指客观上的举证责任,即实质上的结果责任,由不能举证的当事人承担诉讼上的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的法律特征;第一,举证责任既是当事人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所承担的一种不利诉讼结果的风险,也是法院在事实真伪不明时的一种裁判规范。
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与举证义务的内涵
《民事诉讼法》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 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举证责任
○ 是一种法律责任,是指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因 未履行其举证义务而不得不承受对其不利的法 律后果。
(二)举 证义务
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 主张应提出证据。即 “谁主张谁举证”。
三、医方的举 证责任
由医疗机构证明其医疗 过程中不存在过失行为; 或其医疗过失行为与病 人的损害结果没有直接 的因果关系。
01
无过失责任举证;
02
妥善保存实物证据
一旦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医疗机构要妥善保存好可疑引 起不良后果的血液、液体、药物及医用材料,且医患双 方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需要对血液进行封 存保留的,应当通知中心血站派员到场,以免无证可举。
六、对举证 责任倒置的
正确认识
医疗纠纷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因为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赔 偿纠纷案件;另一类是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 因而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前者致害的原因以发生医疗事故为前 提,后者致害的原因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行为过失。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如 果医院与患者之间的纠纷不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则应该按一般的民 事侵权案件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分配 原则。
医疗事故举 证责任倒置
01
举证责任与举证义务的内涵
02
举证责任倒置的内涵
03
医方的举证责任
04
患方的举证责任
05
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质疑
06
对举证责任倒置的正确认识
某病人,女,38岁。患有萎缩性鼻炎,欲对其行 鼻粘膜下硅胶堵塞术。因为这是一新开展的手术, 成功率70%-80%。病人及家属与医院签订了 “手术志愿书”。术后效果不尽完善。病人要求 医院负担擅自手术造成的后果,医院欲拿出“手 术志愿书”与其理论,结果发现志愿书不翼而飞, 由此发生了长达两年之久的医疗纠纷。后查明该 志愿书被病人偷走。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案例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案例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医疗纠纷中,原本应该由受害者提出证据来证明医疗机构的过失或责任,但现实中却由医疗机构主动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无过失或责任。
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承担了举证责任,受害者处于被动地位,形成了倒置的局面。
下面我将举一个具体案例来说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
市市民王先生因头痛、头晕等症状,前往当地的一家大型医院就诊。
经过检查,该医院的神经科医生诊断为颈椎病,给予了一些常规的治疗和药物。
然而,在治疗期间,王先生的症状并未得到明显好转,甚至还出现了其他并发症。
王先生随后怀疑该医院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存在问题,认为是该医院的过失导致了他的症状没有得到有效缓解,并产生了其他并发症。
他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的诉讼制度,在起诉医疗机构时,原告通常需要提供以下证据来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失或责任:1.诊断错误:原告需要通过医学证据和鉴定来证明医疗机构的诊断存在错误,导致了症状的没有得到缓解。
2.治疗错误:原告需要证明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存在错误或不当行为,导致了其他并发症的产生。
然而,在这个案例中,医疗机构主动提供了以下证据来证明自己无过失或责任:1.医疗记录:医疗机构提交了详尽的医疗记录,包括检查结果、诊断报告、治疗方案等,证明他们对王先生的病情进行了准确的分析和诊断。
2.诊疗合规:医疗机构提供了一份详细的诊疗合规报告,证明他们的诊疗行为符合医学规范和法律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王先生面临着举证责任倒置的困境。
他需要驳斥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据,证明他们的诊断和治疗确实存在问题,并导致了不良后果。
为了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失或责任,王先生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专业鉴定:王先生可以请求法院委托医学专家对他的病情进行鉴定,评估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是否存在错误或不当行为。
2.医疗报告比对:王先生可以请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独立的诊断和治疗报告,与原告医疗机构的报告进行对比,找出差异和错误之处。
举证责任倒置和医疗纠纷防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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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意履行告之义务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对人体有侵入或处分性治疗检查, 均需告之病人,履行签字手续;
(2)转送病人时详细的告之后果,并 在病历上记载后果,请病人家属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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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拒绝治疗的后果告之; (4)病人疾病的现状、需做检 查、治疗、以及预后的告之; (5)手术中发现新的问题处分 前应向家属告之,征得同意。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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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病人假冒他人姓名住院治疗,医 院无法提交其真实姓名的病历。
(6)医学发展受限,有一些病因和现
象无法解释,医院本身难也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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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临床药物的使用产生副作用和可能性 问题。
所谓“用药三分毒”,药物本身或多或少都 具有致毒的副作用,医院无法证明药物没有副 作用。对药物反应分为不可能、很少可能、有 可能、可能、很大可能5个档级,按照几种可
能分担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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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们认为较合理的举证责任承担
采用原、被告就其自己的主张共同举证 责任。原告举证被告的过错,被告举证自 己无过错,由法官根据证据来源、真实性 等等来进行判断事非,公正判决。如果双 方都存在不能举证或不能完全举证,各自
应按不能举证比例承担败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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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医院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不是医 疗技术行为引起的纠纷,不应按举证
责任倒置对待: 1、病人指责病历真伪的问题。
2﹑病人在医院摔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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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病人指责医院未尽注意义务 (护理不周、未给穿衣盖被、送
饭、保管等)。 4、医疗行为中也存在侵犯名誉 权、隐私权等等普通民事侵权的
问题未作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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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医院如何应对和防法 (一)首先注意病人应当举证部分
医疗事故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是什么

医疗事故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是什么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中具体表现为,当患者主张其权益受到侵害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医疗行为中履行了义务,并证明所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规范要求,且不存在过错,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个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作为患者的弱势群体的权益,减轻患者在与医疗纠纷中证明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举证责任。
这是因为医疗机构和专业人员对医疗行为所掌握的事实信息和证据材料更加充分,相比之下,患者通常难以获取和保存相关证据。
此外,患者在求医就诊时处于被动状态,对医疗过程了解有限,难以掌握医疗事故发生的具体经过。
因此,通过将举证责任倒置给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可以更加有效地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在医疗事故纠纷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承担的举证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提供相关的医疗记录和诊疗资料。
这些包括病历、检查结果、手术记录等等,以证明其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的操作、决策和治疗情况。
医疗记录是医疗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客观证据,可以反映医疗行为的合法性与准确性。
其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提供专业意见和鉴定。
专业意见和鉴定是指经过鉴定机构或专家的评估和认证后,作出关于医疗行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医疗行为与事故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结论和意见。
通过专业意见和鉴定,可以客观地评判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而推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和责任。
再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提供对证明医疗事故发生的敏感信息。
这些信息可能包括医疗设备的记录、护士或医生的口供、目击证人的证言、其他相关电子数据和实物证据等等。
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医疗事故的发生、发生时间和地点、医疗行为的主要经过等重要信息,是确定医疗事故责任的有力支撑。
最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积极承担法定的举证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受害人的诉讼请求,积极提供与医疗事件相关的法定证据,以便法院可以准确地判断医疗责任。
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浅析

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浅析医疗纠纷案件是社会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类事件,其中“举证责任倒置”是一种普遍存在的争议点。
举证责任倒置指的是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被告方不需要出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没有过错,而是由原告方来出示证据证明被告方存在过错。
这种情况下,原告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方的错误行为。
本文将对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进行浅析。
一、举证责任为什么要倒置?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为什么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要进行举证责任倒置。
这是因为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生所掌握的关于患者健康状况、病情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是患者不具备的。
因此,在这种不对等的情况下,如果对于患者来说,需要他们出具证据来证明医生犯错误,那么他们就可能会面临很大的难度。
所以,为了维护患者的权益,举证责任才会倒置。
二、被告方如何承担起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没有过错的责任?既然举证责任被倒置了,那么被告方如何承担起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没有过错的责任呢?首先,被告方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应当包括诊断报告、治疗记录以及医生的处方等。
而且证明材料不仅要齐全,还要真实有效。
其次,在进行诊治过程中,被告方需要尽到医疗职责,做到认真负责,切实提高医务人员的工作水平和业务素质。
最后,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被告方需要积极协调处理,公开透明,不隐瞒事实,不搞欺骗,不耍花招,与患者和解或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争端。
三、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行业有哪些影响?举证责任倒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对医生的规范。
但是,如果滥用这种制度,就会导致医疗行业的损失。
对于医院来说,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败诉,会直接影响到医院的信誉和声誉。
当患者遭受了损失,需要进行法律投诉时,对医院来说不仅会涉及到牵连方面的问题,还会面临财务上的压力。
四、对于举证责任倒置,我们应该如何避免滥用?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我们也要避免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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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是为了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保护受害人权益而设立的举证制度。
民事诉讼中推行“谁主张、谁主证”的证据制度,但由于医疗过程的高度技术性和信息的不公开性,对诸如病情诊断、手术记录等证据材料,几乎完全掌握在医方手里,患者距离证据来源较远,取得证据可能性几乎为零,如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作为原告的患者、受害人,必然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不是举证责任推卸:(1)作为患者的原告仍有提出证据的责任,即他必须先证明自己确实是在被告医院接受诊疗以及受到侵害的事实,再者,如果患者隐瞒对已不利的证据,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医疗机构毕竟是掌握各种医疗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各种诊疗、操作规程的主体,它在诉讼中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患者有必要聘请一至二名专业人员就被告作出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被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与被告对质,从而将结果引向于已有利的一方面。
通过庭审中医患双方举证、质证和认证的过程,最后,谁赢得了证据,谁就赢得了官司,并不是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就意味着原告没有举证责任和原告打官司的包赢不输。
值得注意的是,举证责任倒置除《若干规定》中提到的以上二大情形外,笔者认为在医疗事故损赔纠纷中诉讼时效的举证方面和医疗鉴定的提出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道理同样緣于医患双方对医疗知识的掌握程度及对患者病情进展的举证能力上。
《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该规定从根本上改变了处于举证劣势的患者一方的地位,规范了医疗行为,促进了医疗服务水平的改进。
但该“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是否就意味着原告没有举证责任了呢?是否意味着患者只要发生了医疗纠纷打了官司、递交了诉状后就包赢不输呢?笔者认为不然。
1、诉讼时效的举证方面。
一般来说,法官不得自动援用时效的方法,即时效非经当事人援用,法院不得据为裁判。
这一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人。
时效是否届满应由当事人举证。
在医患纠纷中,时效届满的举证责任应由医疗机构承担。
首先,医疗机构是加害人,其次,医疗机构具有专业知识,它对患者病情的发生、发展及损害发生的时间的举证能力上强于作为原告的患者,而患者一般难以确切得知损害发生的具体时间、原因,故从保护受害人的立场出发,法官应将证明诉讼时效届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加害人——医疗机构。
2、申请医疗鉴定应当由医疗机构提出。
申请鉴定属于举证责任的范畴,是履行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一项义务,对于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既然《若干规定》已明确属于医疗机构的举证范围,那么,医疗纠纷的鉴定申请理所当然应由医疗机构提出。
如其不申请鉴定,或不交纳费用,或不提供材料,则属于拒绝履行义务,是对自己举证权利的放弃,则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民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的帮助。
来源:(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mf/225442.html)精彩推荐:《民法通则》第9条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mf/318067.html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是什么/mf/318065.html三亚市中小企业担保基金管理办法(2017最新)/mf/318063.html南京生育保险条例/mf/318061.html加强我省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mf/318058.html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mf/318056.html印发《甘南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mf/318054.html 《民法通则》第30条个人合伙的定义/mf/318050.html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mf/318046.html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注意事项/mf/318044.html公司撤并后有关事项的通告/mf/318039.html加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mf/318035.html未成年人所生子女监护权问题及其他/mf/318033.html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mf/318031.html2017生育保险新政策/mf/318029.html湖南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mf/318024.html上海落户申办的条件/mf/318022.html发布《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mf/318019.html云南省产权若干规定/mf/318014.html离休干部死亡抚恤金如何计算/mf/318010.html《民法通则》第44条企业法人的变更/mf/318008.html《民法通则》第47条清算/mf/318005.html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mf/318002.html如此计算保险缴费基数违法/mf/318000.html贵州省保护经济活动中合法收入的规定(2017最新)/mf/317998.html怎样申请失业保险/mf/317994.html四川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mf/317992.html《民法通则》第56条形式要件/mf/317990.html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mf/317988.html 《民法通则》第65条委托代理的形式/mf/317986.html从本案看监护权的临时转移/mf/317984.html大同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mf/317982.html《民法通则》第66条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mf/317980.html《民法通则》第136条短期诉讼时效/mf/317977.html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mf/317975.html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mf/317972.html印发《关于市属国有企业重组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意见》的通知/mf/317970.html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2017最新)/mf/317968.html积分入户广州的方式/mf/317966.html《民法通则》第29条‘两户’民事责任的承担/mf/317963.html女职工生育保险假/mf/317961.html印发《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2017最新)/mf/317957.html当前世界普遍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我国的改革方向/mf/317955.html《民法通则》第102条荣誉权/mf/317953.html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优势/mf/317950.html支持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mf/317948.html加强北京市合同监督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mf/317944.html农房救灾保险/mf/317940.html加强信用建设的决定/mf/317938.html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会法》办法/mf/317934.html社会保障/mf/317930.html调整建管‘一站式’办事程序和手续的意见/mf/317927.html失业保险基金的运用/mf/317924.html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mf/317922.html退役士兵安置条例/mf/317920.html湘潭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mf/317918.html环保罚款幅度规定中‘以上’、‘以下’是否包含本数问题的复函/mf/317915.html 进一步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mf/317912.html《民法通则》第53条合同型联营/mf/317908.html老人适合买啥险种/mf/317906.html铁岭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mf/317903.html《民法通则》第62条附条件的民事行为/mf/317901.html男职工的生育保险政策/mf/317898.html《民法通则》第120条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mf/317896.html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mf/317893.html《民法通则》第38条法定代表人/mf/317891.html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2017最新)/mf/317887.html社会保险包括哪几项/mf/317883.html浦城东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mf/317881.html印发《晋中市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办法》的通知/mf/317878.html《民法通则》第35条合伙的民事责任/mf/317874.html购买个人医疗保险的注意事项/mf/317871.html杭州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mf/317869.html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mf/317865.html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最新)/mf/317863.html 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mf/317861.html毕业大学生入户广州的规定(2017年最新版)/mf/317859.html河南省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mf/317855.html最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mf/317853.html《民法通则》第49条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mf/317851.html什么是农村社会救助/mf/317849.html发布《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通知/mf/317845.html都兴久、都兴亚诉高其昌、王大学名誉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mf/317843.html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mf/317841.html《民法通则》第50条法人资格的取得/mf/317839.html因工死亡职工所供养亲属能否得到抚恤金/mf/317837.html长沙失业保险金标准(2017年最新版)/mf/317835.html印发《郑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mf/317833.html在杭州市本级招标项目中推行电子标书和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的通知/mf/317827.html 广州办理医保卡的流程/mf/317823.html中山市村组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mf/317821.html《民法通则》第12条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mf/317816.html怎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mf/317814.html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的通知/mf/317809.html 《民法通则》第57条法律效力/mf/317806.html广州医保卡的使用方法/mf/317804.html铜陵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2017最新)/mf/317802.html儿童教育家长莫陷误区不差钱差方法/mf/317800.html建立池州网站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mf/3177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