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关系的影响和对策
检验医学怎样应对“举证倒置”

检验医学怎样应对“举证倒置”发表时间:2020-09-08T14:19:51.377Z 来源:《中国医学人文》2020年16期作者:雷小玲[导读] 年来,医患纠纷不断,各种医疗官司屡次出现于网络媒体中,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如何加强检验医学管理,方能有效应对“举证倒置”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近年来,医患纠纷不断,各种医疗官司屡次出现于网络媒体中,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如何加强检验医学管理,方能有效应对“举证倒置”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何为“举证倒置”?“举证倒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的一项规定,也即本应“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受某些因素的影响,原告无需承担举证责任,而应由被告对原告诉求进行举证,以证明自己的“清白”,若是运用在医疗纠纷中,即由医院举证,若是医院拿不出相应的证据,将承担败诉风险。
二、检验医学怎样应对“举证倒置”?(一)确保检验质量检验医学也即是在仪器、质控品、试剂、检测方法等的综合作用下,对标本进行检验的医院科室,所获取的检测信息有助于临床医生进行诊疗活动,所以其准确性极为重要,能够有效降低医疗事故风险,那么如何确保检验质量呢?需要对检验环节进行划分,保证每一环节工作质量,具体而言:第一,分析前质控。
在展开临床检验分析之前,标本质量是确保检验结果准确性的前提与基础,所以需要充分重视标本采集的相关注意事项,例如在采集标本前需要注意病人性别、运动、釆血时间、生活方式、年龄、妊娠、餐前、月经期等生理状态对检验结果的影响,否则可能错误解释检验结果;而在釆血时也需注意釆血方式,若是病人正在输液,则不能同侧釆血;此外,标本运转、温度、贮存、离心也会影响标本质量,可能使血液标本发生黄疸、脂血、溶血等,造成错误结果。
做好上述事项,均能有效降低检验错误风险,避免“举证倒置”。
第二,分析中质控。
检验分析期间,有四项影响检验结果的因素,具体而言:(1)试剂:近年来,由于检验技术、设备得到长足发展,各类新型自动化分析仪逐渐普及,进一步带动试剂的发展,而在使用新试剂时,务必要进行试剂的线性回归试验、稳定性试验、批内批间变异系数等测验,确保试剂可用于临床检验,并且试剂种类、参考值也对检验结果有一定影响,需要引起重视;此外,使用试剂时波长选择、样品体积分数、温度、测定时间等因素一般不需改动,若是有所改动,也需注意其对检验结果的影响,否则可能造成结果偏差,引起医患纠纷;(2)仪器:通常仪器的准确度、精密度也对检验结果有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当检验分析仪使用多年后,可因温控系统、光源系统、样品加样注射器、定时器、光电比色系统等而影响检验结果,所以日常需要注意校对、保养仪器,确保检验准确性;(3)人员:从检测前准备直至检测报告发出,期间关于试剂的选择、仪器保养、仪器设置等均涉及到人员因素,所以人员因素贯穿于整个检验过程,对其进行质量控制,可减少检验结果误差;(4)参数:参数设置也是质量保证的一部分,包括选择方法学、温度、反应时间、样品体积分数、波长等,以及设置吸光度、反应线性范围等,均是确保分析质量的前提。
医疗举证倒置导致了什么

举证倒置导致了什么?“举证倒置”导致了什么?医疗事故的举证倒置,是套在医生头上的一个他动与自助式的“紧箍咒”,是有可能对患者造成更大伤害的看似公正的有很大、很多弊端的法律条文,可以导致很多不良后果。
第一,把所谓的强势群体变成了真正的弱势群体。
医生看病,本来就如履薄冰,需要小心谨慎、精益求精。
在医疗实践中,任何医生都不敢说对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有十分的把握,现代的医疗技术与检测、监测水平又滞后于人的生理、病理客观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医生在诊断、治疗过程中往往是绞尽脑汁,心机费尽。
即使是这样,由于患者自身的心理、身体随时都在发生着变化,患者的疾病也千变万化,难以准确把握和预测,存在着非常大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而这些变化随时可以导致患者病情的突变。
如果所有的疾病都可以准确地举证,哪里还会有什么疑难病呢?正像天气预报、地震、股市一样,一个单位、一个系统都不能准确预报的事情,把比这些事情复杂得多的疾病和心理活动让一个人来举证,显然是很困难和不公正的。
第二,引导医生由合理的诊断和治疗走向可能合法的免责与伤害。
医生本来是一个高尚的职业,多数医生以能够给患者解除痛苦而欣慰、而自豪,救人一命,感到是胜造七级浮屠,感到自己的声誉比生命都重要。
举证倒置的条文不亚于抽去了医生的部分医学道德,使他们亦步亦趋地照搬条文、照搬规范,而放弃了通过动用自己的脑筋、自己的智慧而冒一些风险可能达到的更好疗效;也可能为了更保险而把一些濒临死亡的疑难患者依照条文、规则而“合法地”放弃努力(包括不符合规范、条文的努力)。
试想,规范、条文是最后的最佳文件吗?所以,医生可能为了不引起麻烦而放弃挽救生命的最后努力,把可能的希望放弃,而祈求一种既合法、又合理(包括书本与一般道理)的处理方法,这样,更进一步造成医生“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理,催生了一群照本宣科、因循守旧的庸医,消弱了医生开拓创新、积极进取的积极性,对患者是非常不利的。
要知道,这后面可是一个个抱着一线希望渴求生存的生命、是只有一次的生命呀!第三,把所谓的弱势群体变成了强势群体,条文好像是针对的一个弱势群体,其实,这个弱势群体只是在某些情况下的个例,经过努力,我们完全可以找出一些妥善处理这些个例的办法的,而不必要用举证倒置这样整体削弱医生群体积极性的办法来安慰有可能成为被伤害的患者。
冷静看待医疗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

冷静看待医疗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从4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医疗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已经正式实施,按照这个规定,当医患双方发生医疗诉讼时,医院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清白”,否则将被判败诉。
从9月1日起,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已正式开始实施,条例不仅扩大了医疗事故的界定范围,强调了病人的知情同意权,而且明确规定,今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将不再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而改由专门的医学会负责实施。
医疗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和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赢得了人们普遍而热烈的赞誉,人们相信,新的举证制度和新的处理条例,将有助于病人权益的维护,有利于医疗市场的规范。
近来,笔者与本校多位临床医生和医学博士生就此进行了交流探讨,从了解的情况看,医务人员普遍感到压力巨大,特别对于医疗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持有诸多不同看法。
笔者在此归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检查套餐”损害患者利益“举证责任倒置”是一个明显有利于患者的举证制度,它使得医务人员在医疗诉讼中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
为了尽量避免医疗纠纷或为了在医疗诉讼中争取主动,医院必然会采取各种“对策”以求自保,比如要求病人在治疗或手术前签订各式各样的《委托书》、《协议书》、《责任书》,不签协议就拒绝治疗等等。
对于医生来说,为了避免由于误诊而吃官司,也会要求病人在治疗前做一系列“检查套餐”,将原来的许多特殊检查变作常规检查。
可以举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比如一个感冒头痛患者去医疗看病,以往最多需要十几分钟,开点感冒药即可。
现在就没这么简单了,医生可能会要求患者去做脑电图,甚至去耳鼻喉科做彻底检查。
因为除了感冒可以引起头痛外,脑子里长瘤子也会头痛,中耳炎、鼻窦炎、高血压、青光眼等等也会头痛,如果医生只给这位看似感冒的患者开感冒药,患者真是感冒自然不在话下,万一是其它病引起的头痛就会造成误诊,耽误治疗。
如果患者事后去法院告状,医生就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试论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问题的几点思考

试论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问题的几点思考书记员是检察机关最基层的业务人员,他们的工作虽然基础,但是关系到检察机关整体业务能否顺利进行。
反贪部门的书记员作为检察机关书记员群体中的一部分,其工作更是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息息相关。
笔者进入检察院并作为反贪部门的书记员工作一年来,对于反贪部门书记员的工作有了一些感性认识,也进行了一定的思考,期待通过下文为反贪部门书记员的工作开展以及自身发展提供一些参考。
一、检察机关书记员的一般状况检察机关的书记员,是协助检察官从事检察业务的辅助人员,属于检察人员的范畴。
书记员早在解放前各解放区的检察机关中便已出现,其职责是为检察官的工作服务,使得诉讼活动能够顺利、高效、有序进行。
一般而言,检察机关书记员承担着案件登记挂号,告知权利义务,案件记录录入,办理法律手续文书,准备案件相关事务,校对、印发、送达法律文书,清点涉案款物,协助接待来访,配合审查证据,保管整理案件材料,协助做好息诉、预防突发事件和办案安全工作以及检察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在某些时候还要承担草拟法律文书的任务。
通过书记员的工作,使得检察官能够更加集中精力办理案件,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二、反贪部门书记员的特点、现状及原因在反贪部门,书记员除了承担一般意义上检察机关书记员的工作,还有着自己的特点:反贪部门书记员与其他的书记员不同之处在于,反贪部门书记员不仅仅是纯粹意义上的书记员,不仅仅是做好书记员的工作即可。
反贪部门书记员更是半个“侦查员”,也是将来主办侦查员的预备队。
反贪部门书记员需要配合主办侦查员承担大量的案件侦查工作,从外调取证到审讯讯问再到文书制作等过程,反贪部门书记员都要亲身参与,绝不是只从事简单的基础性工作,这就对于反贪部门书记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就笔者的观察,目前反贪部门书记员队伍在各级领导以及主办侦查员们的指挥和带领下,秉承一贯敢打硬仗、敢为人先的优良作风,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贡献了自己的汗水和力量。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其中关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应。
本文从医疗纠纷的含义及特点着手,对举证责任及其法律特征、举证责任倒置及医患双方的责任分配等问题作了一些初步的探讨正确认识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问题。
标签:医疗纠纷;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一、医疗纠纷概述医疗纠纷特指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对医疗服务行为及其后果和原因产生异议时所引发的纠纷。
医疗纠份有其自身的特点:1,医疗纠纷特指发生在医患双方间的纠纷。
这里的”医方”主要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这里的”患方”不仅指患有某种疾病、伤痛或功能障碍的患者,还包括并未患病或受伤,只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健康检查、免疫接种及其他特殊服务(如美容、接受绝育手术等)的就诊人员。
2,医疗纠纷的客体为生命权或健康权。
在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分歧总是围绕着在医疗活动中患者的人身健康是否受到医疗行为的损害,以及这种损害是否是合理、合法展开的。
也就是说,医疗纠纷是围绕该医疗行为是否实施了错误的诊断、治疗和操作等医疗行为,并且该错误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患者出现了不良后果。
3,引起医疗纠纷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行为。
也就是说,引起纠纷的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提供的诊疗康复、预防保健及其他应就诊人的要求所采用的医学方法而实施的针对就诊人的人身健康的特殊服务行为,而不是其他行为。
二、举证责任及其法律特征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用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举证责任应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主观的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为当事人的义务,二是指客观上的举证责任,即实质上的结果责任,由不能举证的当事人承担诉讼上的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的法律特征;第一,举证责任既是当事人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所承担的一种不利诉讼结果的风险,也是法院在事实真伪不明时的一种裁判规范。
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侵权诉讼的影响及对策

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侵权诉讼的影响及对策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制度引入医疗侵权民事诉讼后,使传统的医疗侵权诉讼主要环节的内容与形式发生相应的变化,无论当事人的诉讼策略还是审判机关的办案方式也都会作相应的调整。
司法实践上出现的种种矛盾和问题,应总结经验解决,才能平等地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举证倒置与医疗侵权诉讼的概述“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最早出现在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里,该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99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1条“案件的同一事实,除举证责任倒置外,由提出主张一方当事人首先举证,然后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进一步在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中使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术语。
不久一些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相继制定在医疗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内部规定,开始在医疗侵权诉讼中迈出实践步伐。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基础上推出《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第(八)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进而明确医疗侵权诉讼中被告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法发展上的一个重大的突破。
在医疗侵权诉讼中,作为原告即患方绝大部分不懂医疗,只能出于依赖被动地接受被告医方的医疗,由于几乎所有医疗资料都掌握在对方手中,难以取到证明医方有过错的证据,也难以用只有专业知识的人才有的知识来证明医方的医疗错误。
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不实行被告举证责任倒置,患方即使真的被误诊误治受损害也往往因举证不能而败诉,导致有冤不能申,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只能是空话。
另一方面从医疗机构角度来考虑,如果不能及时准确地追究相关责任人,就不能警醒医务人员提高医疗责任心与医疗质量,也不利于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可见实行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实在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
举证责任倒置对医院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举证责任倒置对医院的影响及应对策略徐茂;沈旭东;杨岁虎;周魁宏;程军;刘新梅;梅雪【期刊名称】《解放军医院管理杂志》【年(卷),期】2004(011)001【摘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对医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和应对举证责任倒置,我们主要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强化法制观念,严格制度管理,规范医护行为,树立良好医德,提高医疗技术,认真履行告知,以促进医患沟通,营造良好的医患关系.此外,我们还加强对重要医疗文书的保管和备份,防止重要文书的遗失,造成举证不能.遇到一些突发、不明原因、或家属有异议的死亡病例,我们积极动员家属进行尸检,认真填写好尸检意见并签字留存,防止家属事后对死亡原因提出异议而引发纠纷.【总页数】2页(P16-17)【作者】徐茂;沈旭东;杨岁虎;周魁宏;程军;刘新梅;梅雪【作者单位】第455医院医务处,上海,200052;第455医院医务处,上海,200052;第455医院医务处,上海,200052;第455医院医务处,上海,200052;第455医院医务处,上海,200052;第455医院医务处,上海,200052;第455医院医务处,上海,20005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R197.32【相关文献】1."举证责任倒置"对中医医院护理工作影响分析与对策 [J], 乌珠码;荷花2.营改增对医院财务管理的影响及应对策略r——以三甲医院为例 [J], 巩东义;李用3.举证责任倒置对血站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J], 颜秀娟;李彬4.举证责任倒置对临床科研的影响及医院的应对策略 [J], 沈毅;王以平;郭海;党宝丽5.研究新医院会计制度对公立医院财务核算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J], 赵久莉;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举证倒置对解决护理行为中存在法律问题的影响及对策

举证倒置对解决护理行为中存在法律问题的影响及对策【摘要】举证倒置是一种法律原则,对解决护理行为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首先介绍了举证倒置的概念,并分析了护理行为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接着探讨了举证倒置对护理行为的影响和在解决法律问题中的作用,以及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的对策。
举证倒置的应用能够加强对护理行为的监管,提高涉及护理行为的法律纠纷的处理效率。
在总结了举证倒置对解决护理行为中存在法律问题的重要意义,并展望了未来在护理行为中的应用前景。
通过对举证倒置的深入理解和应用,可以更好地保障护理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关键词】关键词:举证倒置、护理行为、法律问题、影响、作用、对策、意义、应用。
1. 引言1.1 介绍举证倒置举证倒置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庭要求被告证明自己的无罪,而不是要求原告证明被告的有罪。
在通常的法律程序中,原告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过错,而被告只需要辩解或提供部分证据来抵御指控。
而举证倒置则颠覆了这种传统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让被告承担更大的证明责任。
举证倒置的理念是建立在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之上的,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原告可能很难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的过错,尤其是在涉及到护理行为等专业领域的案件中。
举证倒置的实施可以提高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障,促使被告更加慎重谨慎地行事,减少可能的侵权行为。
在护理行为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中,举证倒置的引入为改善司法公正和保护受害者提供了新的法律手段。
通过实行举证倒置原则,可以促使医护人员更加谨慎地对待患者,避免因疏忽或过失导致的患者损害。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提高护理质量,还可以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1.2 说明护理行为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护理行为中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涉及到医疗事故、医患纠纷、法律责任等方面。
在实际护理工作中,护士和护理人员需要面对患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因此他们的工作具有一定的风险和责任。
护理行为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可能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护理人员可能在工作中发生错误或疏忽,导致患者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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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学生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论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关系的影响和对策院(系):人文与社会科学系专业:法学年级: 09级姓名:何乃明学号:20097643指导教师:房忠敏xxxx年xx月xx日毕业论文(设计)评语摘要现在因为医疗纠纷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很大原因是人们的维权意识的增强,在医疗纠纷中,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2010年7月实施开始的《侵权责任法》中有关的解决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问题,社会上的反响不一。
但是大多数人都偏向于患者一方,因为他们是弱势群体,是法律尤其要保护的对象。
但是从医方的角度出发,看到了其施行还存在的不足之处,特别是给医方带来的消极影响。
为了改变患者在医疗诉讼中的不利位置,提升患者在诉讼中的主动地位,必须合理的分配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使双方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达到平衡。
本文通过对医疗损害现状和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关系影响分析,从立法、司法、社会救济等角度提出了完善医疗举证责任的建议。
关键词: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医患关系影响目录一、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的现状 (3)(一)当下的医患关系的现状(二)医疗损害责任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2.医疗伦理损害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3.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医疗机构有先行赔付的义务二、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关系影响 (4)(一)举证责任倒置对院方的影响1.举证责任倒置对院方的积极影响2.举证责任倒置对院方的消极影响(二)举证责任倒置对患者的影响1.举证责任倒置对患者的积极影响2.举证责任倒置对患者的消极影响三、医疗机构和患者应如何面对举证责任倒置 (12)(一)医患双方共同举证(二)建立医疗纠纷仲裁制度(三)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援助机制结论 (14)致谢 (14)参考文献 (15)在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在距离证据的远近、接近证据的难易程度、收集证据能力的强弱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而医疗机构显而易见的是控制证据源、距离证据最近的一方,具有较强的证明能力。
在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前,医疗机构没有义务提供病历,而患者几乎要承担医疗诉讼中的全部举证责任,举证的过程对患方来说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2001年出台的《证据规定》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有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在法律上,医生和患者之间本应是平等的地位,可是由于医方的特殊性,患者往往对医方行为和医术一无所知。
这样,在双方产生纠纷时,患者常常因为不知如何取证也不知道哪些证据重要而陷入被动,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这样,平等的双方在现实中变得不平等起来。
所以为了维护整个社会公益,法律变给医方规定了许多义务,以平衡双方的权益。
在我国法律规定和最为重要的就是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一、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的现状(一)当下的医患关系的现状从理论上说,医患关系是人世间最亲密的关系之一。
然而,在转型期的中国,医患关系失去了往日的纯净与温情,变得日益紧张而冷漠。
那么,医患冲突的根源究竟在哪里?作者认为,固然可以归于信仰危机和道德滑坡,但这是社会普遍现象,并非仅存于医患之间。
除了道德因素,似乎还有更深层的经济和社会因素。
医患信任解体,根源在于畸形的医疗体制。
在西方发达国家,医生主要靠技术吃饭,因此都能遵循“合理诊断、合理治疗”的原则。
然而,我国医生的劳动价值被严重低估,开处方和做手术本身不赚钱,只有多卖药、多检查、多消耗,才能多收益。
由于居民看病自费水平较高,医生过度治疗,相当于直接剥夺了患者的财富,从而导致医患之间出现严重的经济对立,这是造成医患冲突的根本原因。
医疗纠纷是指患者或其亲属认为医疗单位或者医疗人员所提供的诊疗护理服务有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财产、精神损害的后果而与医疗单位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事故监管鉴定机构之间产生的争执。
此定义包括几种特殊情况:一是医务人员的过失与不良后果的因果关系不一定确切存在,有些纠纷是因为患者对医疗行为的不知情或不理解,也有的是因为个别患者的无理取闹;二是纠纷的主体不仅仅是医患双方。
在实际生活中,将卫生厅、局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告上法庭的案件也是时有发生的。
在法律上,医生和患者之间本应是平等的地位,可是由于医方的特殊性,患者往往对医方行为和医术一无所知。
这样,在双方产生纠纷时,患者常常因为不知如何取证也不知道哪些证据重要而陷入被动,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这样,平等的双方在现实中变得不平等起来。
所以为了维护整个社会公益,法律便给医方规定了许多义务,以平衡双方的权益。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二)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
主要包括三种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须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医疗伦理损害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和五十八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医疗机构有先行赔付的义务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该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是关于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责任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二、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关系的影响:(一)举证责任倒置对院方的影响1.举证责任倒置对院方的积极影响(1)有利于增强医方的服务意识我国传统医学十分重视医疗实践的伦理价值,强调医疗活动以病人为中心,在诊疗过程中贯穿尊重病人、关怀病人的思想,建立医患之间的合作关系,将“医乃仁术”作为医学的基本原则。
但现实实践中,医学界趋于技术化和商业化,不把病人当人,只看作疾病的载体和消费的主体,医患之间没有交流,对病人的体验毫不关心。
患者及其家属没有被视为法律地位平等的服务接受者,对医疗服务效果不满意的事件屡见不鲜。
医疗纠纷侵权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后,患者及其家属对自己受到的医疗侵权,有了强大的法律武器,让患者至少有个“明白”的机会,在医疗服务方面得到更人性化的待遇。
同时更有利于增强医方的服务意识,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2)有利于提高医方的法律意识、证据意识在过去的医院管理中,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的出台可以由医方有关管理者按其具体情况予以规定,并且侵权纠纷出现时也无须举证,没有很强的证据意识,从而在具体实践中,医疗文书记录不全、不细、不及时,治疗措施不规范、不科学,医疗规章执行不严格,服务不科学等,终究导致该有的证据失缺,使医方在医患官司中陷入被动。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以后,医方就要对自己的管理措施、医疗措施,加以法律的思考,对病人不仅要尊重、关爱,还要有实在的良好医疗效果,更要有充分的、客观的、真实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管理措施、医疗措施的策划和决策是正确的和科学的。
因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在处理医患纠纷或医患官司中是至关重要的。
举证责任倒置的实行,必然要增强医方所有人员尤其是管理和医护人员的证据意识,这是对医方的负责,更是对病人的负责。
(3)促使医方的领导人员转变管理理念医疗侵权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将给医方造成不少的压力,尤其是在对患者的整个诊治过程中如何保证其正规合法化,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规范,使医务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少出错,并且科学地合理地调整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使医务人员更注重自己的医德医行,从而减少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医疗纠纷等,都将成为医方的当务之急。
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下,“举证责任倒置”的施行,促使医方主动顺应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使医院管理不断趋于科学化、法制化、正规化。
可以说,正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施行,给医方注入了一股活力,使医护人员的责任心增强,医疗服务水平提高,也使医院领导为规范医疗行为转变了管理理念,最终将促使医疗机构朝着更为科学合理的方面发展2.举证责任倒置对院方的消极影响(1)导致医疗纠纷数量增加“举证责任倒置”这一新规定,对医方最直接、最显而易见的消极影响就是医疗纠纷的数量将可能明显增加,因为新规定一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患者告医院的门槛,患方只要证明在医院就诊时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就可以提起诉讼。
一些医务人员苦叹道:“举证责任倒置后,以前都是心平气和地寻求理性解决医疗纠纷的患者越来越不理性了,”并称之为“医闹”。
不可否认,在新规定出台后,的确存在着有些患者打着这旗号滥用诉权,高额索赔,给医患关系带来新的不安定因素。
但笔者认为将“医闹”的出现都归责于“举证责任倒置”是不正确的。
因为在“举证责任倒置”出台前,医疗纠纷也不少,患方当时之所以“心平气和地寻求理性解决的办法”,多是由于在当时的法律环境下,患者的举证不能,医患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称,患者的知情权被漠视,只能被动选择解决方案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