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
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民事诉讼法之法律价值探讨

血化 瘀需 结合 行 气 祛痰 , 能 取 得更 好 疗 效 。笔 者 才
在 活血通 脉 汤 中用 黄芪补 气益气 , 芎 、 川 水蛭 、 丹参 、 红 花 、 仁 、 盏 花 、 牛 膝 活 血 化瘀 , 归 补血 活 桃 灯 川 当 血, 地龙 活血通 络 , 胆南 星开窍豁 痰 。其 中川 芎为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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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实用 医学 2 1 00年第 2 6卷第 5期
本病 , 故本 病 属 本虚 标 实 之证 。治 以补 气 、 益气 、 活 血、 化瘀 通络 。脉 络之瘀 , 因饮食 失节 , 失健运 , 可 脾
酿 生痰 浊 , 浊 内蕴 , 痰 阻滞 气机 , 而致气 滞血瘀 , 故活
公平 和正 义 , 国立 法 机 关 以德 国法 学家 罗 森 贝 克 我 的法律要 件分类 说 注重 法 条 规 定形 式 为 基 点 , 收 吸
倒 置则是 这一 原则 的例 外 , 举 证 责任 分 配 的重要 是 组成部 分 … 1。举证 责 任倒置 是指在 一些特殊 侵权 案 件 中, 由于被 告对 案 件 事 实或 者 相关 的专业 技 术 知
结合 在一起 , 构成 了我 国 民事诉 讼 的举 证 责任 配 置
制度 。
作为平等主体进入 医患关系中, 以平等的地位进行 医疗 侵权 诉讼举 证 。20 02年 4月 , 高人 民法 院颁 最
发 《 于 诉讼证 据 的若干 规定》 立 了医疗侵权 诉讼 关 确
的举 证责 任倒 置原 则 。在 医疗侵 权诉讼 中实行 举证
医疗侵 权诉讼 中的举 证责 任倒 置是 指因 医疗救
治行 为引起 的侵权 诉 讼 , 医疗机 构就 医疗 行 为与 由
责任 倒置 , 既实 现 了 民事 实体法 的价值 , 主要 的是 更
医疗纠纷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研究

摘要 :在我国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这一原则所起的作用主要表现 在 : 就患者而言 ,体现 了一 种相对的公平 ;就 医院和 医生而 言 ,则 要在医 疗工作 中提高 法律意 识 。但是 ,该 规则 实施 后 ,自身引发的一 些不 足也暴露出来 ,包括防御性医疗 ,医患矛 盾加剧 ,诉权滥用 等问题 。针对 上述情 况 ,可 以借 鉴包括医疗保险 ,医疗 豁免等制度 ,以解决上述问题 ,保障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更好实施 。 关键词 : 举 证责 任倒 置 ;举证责任 ;医患纠纷 中图分类号 : DF713 文 献标 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008 - 7966 ( 2009) 02 - 0098 - 03
我国 医患纠纷举证责任 的分配 ,解决 了医患 双方 诉讼 地位的不 对等 问题 ,提升了患方在诉讼中的攻防能力 ,确保 受害 人能 得到法律的救济 。
二 、医疗举证责任倒 置和现 实中存 在的 举证困难
“医疗举证责任倒置 ”是 一柄双刃剑 ,一 方面它促 进医 疗机 构提 高其诊疗水平和 服务质 量 ,另 一方面 它严重 损害 了医 疗行 为的积极性 ,延缓了 医疗技 术的创 新和发 展 。目 前我国医 疗活 动处在“优待患 者期 ”[2 ]45 , 只要患 者对 医疗 服务 不满 意 ,就可以将 医院推 上被告 席 。医院要 是拿 不出 证明 自己“清白 ”的证据 ,就将承 担败诉的 后果 。如中 国医 疗诉讼第 一案 ,武汉某医院龙凤胎损害赔偿案 ,因医院无法 举证 患儿 脑瘫与母体曾经 病毒感 染有关 ,也无 法举证 患儿 脑瘫 与保 温箱温 度过 低无 关 ,最后 医院 败诉 ,承担 了高 达 296万元的经济赔 偿 。毋庸 置疑 ,这 样 容易使 医 疗行为 趋 于保 守 ,使“医疗举证 责任 倒置 ”达不到预期的目的 。
试论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

20 0 1年 1 2月 6日颁 布 的 <一方 当事 人 ( 般是 原告 ) 一 就
某种 事 由不 负担 举证 责 任 , 由他方 当事人 ( 而 一般 是
民事诉讼 证 据 的 若 干 规 定 > 第 四条 第 八 款 规 定 : 中 “ 因医疗行 为 引起 的侵 权诉 讼 , 医疗 机构 就 医疗 行 由 为与 损害 结果 之 间不 存 在 因果 关 系及 不 存在 医疗 过
事诉 讼证 据 的若 干规 定) 使 医疗侵 权 的举 证 责任 倒 置, , 在患 方 、 医方 中 引起 强 烈反响 , 众说 纷纭 , 褒 贬 不一 。该 司法 解释 是 否在 充分 维 护患者 利 益 的 同时 又兼顾 医院 与医 生 的利益呢 ? 本文试 从举 证
责任 倒 置 的利 弊阐述 医疗侵 权 的举 证责任 。 关键 词 医疗侵 权 举 证 责任倒 置
错承 担举 证 责任 ” 。这 是 我 国第 一 次 以司 法 解 释 的 形式改 变 了患 者 在 医疗 诉讼 中 的 不 利 地 位 , 推 进 对
被告 ) 某种 事 实存 在或 不 存在承 担举 证责 任 , 就 如果 该 方 当事 人不 能 就 此 举 证 证 明, 推 定 原 告 的事 实 则 主张 成立 的一 种 举 证 责 任 分 配 制 度 。根 据 我 国 < 民
医疗事故纠纷的举证原则是什么

The earth is in motion all the time, and a person will not always be in an unlucky position.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医疗事故纠纷的举证原则是什么导读:医疗事故纠纷的举证原则是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医院不能证明没有医疗过错行为,则由医院承担侵权责任,人民法院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但是对于院方造成的危害行为和损害事实,应该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
一、医疗事故纠纷的举证原则是什么?医疗事故纠纷的举证原则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但对于危害行为和损害事实的证明责任仍由原告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二、医疗事故纠纷的举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五十一条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浅 析医疗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杨春治

浅析医疗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杨春治,何善健(福建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福建福州350005)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医疗机构败诉。
这与原先所施行的“谁主张、谁举证”民事举证责任分配一般原则截然不同。
因此,正确认识和对待这一举证责任分配新规则,对医务界至关重要。
关键词:医疗侵权行为;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中图分类号:D9151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4784(2005)0120096203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3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1]。
即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
为正确认识和对待这一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笔者对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倒置的内涵、医疗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及正确理解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等问题作一些探讨[2~4]。
一、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倒置的内涵举证责任是现代民事诉讼中各国普遍承认和运用的一项诉讼制度,它解决的问题是,诉讼中出现的案件事实,应当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及在诉讼结束之时,如果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应当由谁来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
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责任,即应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二是结果责任,是指举证义务者举证不尽或举证不能,使案件事实在诉讼结束时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应承担败诉的或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论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

旨 ,因 果关 系 在 有些 案件 中对 哪 一 方 当 事 人来 讲 都 很 难 证 明 , 在 这种情形下 , 虑到设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的宗 旨, 考 一般 应 由 被 诉 侵 权 方来 承 担 证 明 责 任 ; 三 , 平 是 相 对 的 , 应 考 虑 不 过 分 第 公 也 加 重 被诉 侵 权 者 的证 明责 任 , 在 制度 上 综 合 考 虑 被 诉 侵 权 者 相 要 关 责 任 的 程序 保 障 。 一项 法 律 制 度 是 否 具 有 正义 的 品质 , 要 是 主 看 它 是 否使 那 些 受 程 序 结果 影 响的 人 得 到 了应 有 的 待 遇 , 不 是 而 看 它 是 否 产生 了好 的 结 果 。美 国学 者 戈 尔 丁认 为 , 方 当事 人 都 各
三、 医疗 侵权 诉讼 举证责 任倒 置的 程序保 障
举 证 责 任倒 置 的动 力 来 自于 对公 平 的追 求 。 证 责 任 倒 置 首 举 先要 依 据 证 明 难 易程 度 、 当事 人 对 证 据 的 控 制 程 度来 决定 将 某 个
举 证难 度 大 的待 证要 件 事 实 的 证 明 责 任分 配 给 哪 一 方 当事 人 , 比 如 过 错 、 果 关 系 ; 次 , 依 据 有 效 保 护 受 害 者 的 制 度 设 立 宗 因 其 要
证 责任 不 失 为有 效 的 对 策 之 一 。 医疗 侵 权 诉 讼 实 行 举 证 责 任 倒 置 , 现 了 医疗 侵 权 诉 讼 的特 殊 性 , 体 补强 了 患 者 处 于 绝 对 弱 势 的
诉 讼 地 位 , 利 于 受 害人 权 利 的 救 济 , 利 于 医 疗 事 业 的进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步 和 有 有
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

【 图分 类 号] 9 . 2 中 R1 7 3 2
【 要】 着现 代 化 的 发 展 及科 技 进 步 , 我 国 民事 诉 讼 法 的规 定 , 证 责 任 遵 循 “ 主 张 , 举 证 ” 原 则 , 一 原 摘 随 依 举 谁 谁 的 这
良后 果 , 能在 哪 个 国 家 、 家 医 院都 是 避 免 不 了 的 。 医 赔偿 。这 样 , 等 的双 方 在 现 实 中 变得 不 平 等 起 来 。所 以 可 哪 平
疗 纠纷 举证 责 任 倒 置 , 种 状 况 , 疗 行 业 应 该 是 能 够 普 为 了 维 护整 个 社 会 公 益 , 律 变 给 医 方 规 定 了 许 多 义 务 , 这 医 法
c d r a si ua i n,p e e t vd n et er s o ii t O f l w “ h O a v c t ,wh r s n se ie c ”t ep i— e u e lw tp lto r s n se ie c h e p nsb l y t o l i o w ot d o a e o p e e t vd n e h rn cpe,t i rn il l y s as tlz d t n m e ia ip t a u tc s r i g Rihtif ig m e tl ws i c u e il h sp icp eawa si lo u i e O i dc ld s u e lws i a e ty n . i g n rn e n a ut a s s
[ ywod] dc l ip t ; r sn se ie c h ep n iit v rin Ke r s Me i s u e P e e t vd n et ers o sbl yi es ;W h d o ae Wh rsn s vd n e ad i n o oa v c td op ee t ie c e 医院 由 于疏 忽 , 过 失 而 出 现 一 些 错 误 , 且 产 生 不 取 证 也 不 知道 哪 些 证 据 重 要 而 陷 入 被 动 , 法 获得 相 应 的 或 并 无
浅论举证责任倒置与内镜室护理工作

43 63 8 :1 ・1 .
[】李 国珍 . 2 临床体 部 诊断学 【 . M】 北京 : 民卫生 出版 社, 9 . 51 6 人 1 31 .4 . 9 4 ( 文校对 : 史金花 本 收稿 日期:2 1 .22 0 00 . 4)
患者为弱势群体,为保护他们 的利益 ,国家最高人 民法 院 《 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的司法解释第 四条第 款 第八项规定 :因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诉讼, 由医疗机
一
证检查安全正常进行 。 进行特殊治疗前应逐个检查所用器 械 的质量 , 确保器械 的完好状态, 免使用时不能得心应 避 手 ,造成治疗时间延长,甚至 医疗事故。如:鼠齿钳 ,若
得 的结 果 更准 确 。 病变特征 : ①艾线钡餐对病变腔 内特征显示较清晰 , 可 显 示病 变 边 缘 处 食 管 黏膜 病 变 ,而 C T无 法 看 见 黏 膜 ,
但有时可发现黏膜破坏处食管壁轻度增厚:②x 线可显 示管腔狭窄程度, 从本组病例看, 管腔小于等于 3 时, mm 见管腔 闭塞 即管腔消失 ,或隐约可见一点状低密度影 , 病变长度与管腔狭 窄、管壁 增厚程度无相关性 ,但管腔 小于等于 3 mm 的长度超过 4 m,C c T片该病变 区管壁增 厚可达 3m,有报道称 u c l 这种情况下 ,肿瘤无法切除 。 本组有 6例此类手术病例 ,均为探查术 ,因此 ,X 线与
构就 医疗 行 为 与 损 害 结 果 之 间 不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及 不存 在 医疗过程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所说的 “ 举证 责任 倒置 ” 。内镜 室 护 理 工 作 涉 及 的 人 员 多 ,范 围广 , 易 患纠纷 的 举证责任 , 是摆在 内镜室每个护理人员面前 的严峻 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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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摘要: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做了规定,规定医疗侵权案件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本文就医疗侵权举证倒置从医院方、患方、法院方等6个方面进行分析:从“防御性医疗”的出现看医疗侵权举证倒置;从医患关系看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从司法解释的基础看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从司法解释权与立法权看医疗侵权看举证责任倒置;从法官的自由心证看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从医方“举证难”看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
如何从根本上、制度上防范和减少纠纷是一个我们应该努力的方面,那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法应该予以摒弃。
可以肯定地讲,完全不发生医疗纠纷是不可能的,任何国家都做不到,既然医疗纠纷的发生不可避免,那么从制度设置上就应当着眼于化解风险、化解矛盾、理性处理纠纷。
笔者认为,要想解决目前存在的非常尴尬的医患关系,需要从规范和制度层面上来解决。
综上我们认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应取消;若认为完全取消不利于保护患者的权益可在取消的同时单列一条:“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应首先举证,再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
医疗机构应当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若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审判人员可以综合全案情况确定责任”,我们认为医疗侵权案件这样分配举证责任足以起到保护患者的作用。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样分配举证责任也只是现行医疗体制下的权宜之计,不应作为今后民事证据法分配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依据。
关键词: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在第四条第(八)款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该司法解释已于2002年4月1日执行。
本司法解释对实践中迫切需要明确的有关证据问题作了规定,其中包括对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做了规定,规定医疗侵权案件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亦即众说纷纭的“举证责任倒置”。
一、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把一般侵权案件中某些应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一方承担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2的原则。
对于一项诉讼、一般都由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并对该请求事项的事实依据,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证据进行当庭质证无误后,由人民法院采信,作为判决的依据。
如果原告不能用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而由于某些特殊情况,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对原告诉讼请求所指明的事实,用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这就叫“举证倒置”。
如在我国行政诉讼案件中,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如架设高压输变电线路)致人损害,由加害人举证,而不由受害人举证;饲养动物(如养狗)致人损害的,由饲养人举证自己没有过错,或者是由其举证受害人有过错(如故意挑逗动物,致受害人受到损害)3.通俗的讲,是指患者将医院推上被告席后,首先要由医院证明自己的“清白”,如果医院拿不出证据,法院将判医院败诉。
怎样证明自己的“清白”?一是医院的诊疗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患者损害结果的发生,即使患者确有损害结果,也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二是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三是医务人员没有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面面观(一)从“防御性医疗”的出现看医疗侵权举证倒置医疗行为是高风险行为,其抢救行为与危害行为往往合为一体。
有些行为是现代医学所无法预见和无法控制的。
自从举证倒置的法规出台以后,在国内医疗系统引起了比较强烈的反响,医生们感到很大的压力4.根据中国的国情,“举证倒置”使比较紧张的医患矛盾更为激烈。
患者会以为只要我不满意或怀疑医生的治疗方法“我就去告你!”医生们自然会很担心自己遭到起诉。
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医生采取“防御性医疗”态度,抵御是为了自我保护。
“举证倒置”制度下,在西方医生中已经出现过的一些表现,在中国会再现。
医生或医院会向患者提出你要签什么什么书,如果患者不签字,我就不给你做治疗。
“防御性医疗”主要目的是医生为防止自己被患者“告状”,而不是像以前考虑怎么把患者的病治好5.这样与医生的救死扶伤的崇高原则相背离。
“防御性医疗”有两个概念:一个是“积极性防御医疗”,就是医生小心翼翼地为患者做各种各样名目繁多的检测,几套治疗方案,工作周密。
即便是积极性防御医疗,也有对患者很不利的一面,尽管它看似更严谨、更周密、更细致。
它会增加很多无谓的检测的程序、方法、手段,从客观上讲增加了患者就医的成本,对患者本人或患者单位(公费医疗)、对国家的医疗资源都是一种消耗和浪费。
最终患者只能面对高额的结账单,其利益并没有受到真正的维护。
另一个是“消极防御性医疗”。
以前提倡“只要有1%的希望都要用100%的努力来争取”,但现在为了1%的希望,医生要承担99%被告上法庭的风险,这种情况下,不少医生都会选择明哲保身,手术没把握成功就干脆不做了。
医生在治疗上将变得保守,甚至“见死不救”,这种趋势将严重影响患者的切身利益!举证倒置让医生首先考虑避免事故的出现,假如这个患者的病有太大的风险,我可以拒绝为他治疗。
一个医生要想拒绝抢救一个病人,他可以找出很多合理性的理由,“我们医院的医疗条件有限,技术能力不够”诸如此类的理由,或者说——“你们赶快转院吧”,但是在转院的路上病人可能就会死亡。
这种消极防御性医疗对患者极为不利。
一当激起医生的负面反应之后,整个医疗行为都要有一个自我保护。
在任何国家都没有一个很好的方法来回避和纠正医生的这一“自我保护”的心态 .(二)从医患关系看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自古以来医者被称为“仁术”,西方医学著名的希格拉底誓词更明确宣称“……余必依余之判断,以救助病人,永不存损害妄为之念。
”因此医术和医生的根本目的在于救治病人而不在其他,病人和医生的关系是求助者和帮助者,医生有没有把握都要作尝试。
医生的初衷是好的,但结果却可能是无法预料的。
判断一个医生的好坏,是看他诊断的符合率多少,手术的并发症率多少,而不是看他是不是百分之百地不出错。
所以我们说医疗服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与其他合同不同,在其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有自己的目的和利益,而医疗合同中医方的目的也是为病人,因此医疗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高度一致,这是医患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特点。
从赔偿法律关系讲,各种侵权案件中致害人的举证责任是不同的,其中举证责任较重的是环境污染案件中的排污者,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环保法》在立法上对环境污染者都规定了较重的举证责任。
这是因为环境污染的制造者一般是企业,这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追求最大利润有可能怠于对其排放的污染进行处理,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和生产,影响生物的生存和发展,为此强化污染环境者的法律责任是完全必要的,其目的是杜绝企业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企求利润。
从这个意义上讲在环境污染条件中其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对立的,因此,要求排污者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是应当的。
但医患关系则不同,本司法解释在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八种情况中唯有对医疗侵权规定了过错和因果关系两个侵权要件均由医方举证,这种规定比环境污染都来得严格,这种做法表明司法解释者对医疗侵权的责难是最重的,这种评价和心态实在难以令医生接受。
而且我认为这是对医患关系定位的错位,医患关系不是对立而是协作关系,这一点从本司法解释没有得到体现。
从经济赔偿角度看医患关系可以给我们更进一步的启示。
侵权行为的每个个案都具有分散损失的功能,在客观上能够起平衡社会利益之功效,从这一意义上讲,侵权行为的赔偿具有社会财富再分配的效用。
如果法律向患方倾斜可以使患方从医方得到较多的赔偿,而医方承担更重的责任,其结果使医疗资源流向患方,这种做法的不良后果是显而易见的。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口占全世界人口的22%,而我们的医疗费仅占世界医疗费的1%,从这一数字可以想像到我们医疗资源的缺乏6.目前医疗纠纷缠身的大都是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这些医疗机构在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保健等方面为社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而他们在医患关系中又没有任何自身利益可言,其付出的每一分钱都是我们医疗资源中的一分子。
但目前在方方面面的影响下一些法院根本不考虑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高额赔偿判决日益攀升,患者的要求也“蒸蒸日上”。
在这种潮流下法院、法律如何保持高度的清醒,准确把握侵权行为法对社会利益的平衡,在给患者充分保护的情况下兼顾巨额赔偿有可能对医疗事业的负面影响确实值得我们深思。
无可否认,患者在一些医疗纠纷中的确值得同情,有些患者的伤害也的确也很深刻,医疗官司难打也是公认的事实,解决这一问题完全可以靠资料一定程度的共享及患方请求权的选择来解决。
应当看到在大量的医疗实践中医疗损害只占极少数,渲染和炒作不能改变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为我国人民健康做出了巨大贡献这一事实,不能因有医疗纠纷就将医患关系对立起来。
把巨额医疗资源判给少数医疗侵权受害者的做法实际上是损害了大多数人的利益。
在司法解释中要求医疗机构就过错和因果关系举证的做法有可能鼓励患者诉讼,甚至有可能导致一些人滥用诉权,这种负面的影响不容忽视。
(三)从司法解释的基础看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根据现行法律特殊的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倒置或适用过错推定或适用因果关系推定,但本司法解释要求医院同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和损害后果与己无关对医疗机构过于苛刻。
本司法解释之所以这么规定可能是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之一-平衡原则来分配医患之间举证责任的。
我们常常可以听到这样的观点:医务人员掌握专业知识、证据又在医生手中,病员在整个医疗活动中虽然可以感觉到自己受到了伤害,但由于知识的欠缺和证据的缺乏根本无法证明这一点,可能是基于这种考虑本司法解释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占“绝对优势”的医院,对这种做法笔者存有异议。
因为举证责任的分配平衡只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之一,事实上举证责任最重要的原则在于公平!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必然导致裁判上的不公!毫无疑问公平是举证责任的第一原则,其次才是平衡原则,也就是说公平这一民法理念在举证责任分配时是应当首先考虑的因素。
在公平原则的指导下患方做为原告应对医疗侵权的发生负一定限度的举证责任,其后再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而本司法解释最大限度地免除了患方的举证责任,对医方太不公平。
从另一个角度讲,《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了患方可以复印病历资料中的一些内容,患方完全可以用这些材料通过专家证言的形式取得证据,因此以资料的保有来加重医方的责任是欠妥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