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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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空题1、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的原则,具有真实的关系和关系。

答案:诚实信用交易债权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

按月计算期限的,按计算;无对日的,为到期日。

答案:民法通则到期月的对日月末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八条3、网上支付使用的凭证既可,也可采用。

答案:直接输出打印手工填写方式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第二部分4、对于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对其提供的收款依据或付款依据的、负责,银行应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保管收款依据、付款依据的复印件。

答案:真实性、合法性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5、账户管理系统中的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编码规则为银行编制的,用于识别银行身份的唯一标识,是账户管理系统的基础数据。

答案:银行机构代码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6、因年代久远,批文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的,凭及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答案: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部分第(一)款第1条。

7、银行机构可采用或备案方式向账户管理系统备案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信息。

答案:单笔批量依据:《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8、开户许可证的核发遵循“”的原则。

答案:谁登记、谁核发依据:《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9、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答案:安全准确完整保密依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三条10、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丧失对其前手追索权的,或者应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16〕3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16〕3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16〕302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Ⅱ、Ⅲ类个人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一)个人开立Ⅱ类、Ⅲ类银行账户(以下简称Ⅱ、Ⅲ类户)可以绑定本人Ⅰ类银行账户(以下简称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不得绑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二)个人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柜面开立Ⅰ、Ⅱ、Ⅲ类户。

个人在银行柜面开立的Ⅱ、Ⅲ类户,无需绑定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银行依托自助机具为个人开立Ⅰ类户的,应当经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审核开户人身份。

(三)银行开办Ⅱ、Ⅲ类户业务,应当遵守银行账户实名制规定和反洗钱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制度要求,留存开户申请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影像等。

有条件的银行,可以通过视频或者人脸识别等安全有效的技术手段作为辅助核实个人身份信息的方式。

(四)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开立Ⅱ类户,应当向绑定账户开户行验证Ⅱ类户与绑定账户为同一人开立且绑定账户为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第三方机构只能作为验证信息传输通道。

验证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开户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绑定账户是否为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等5个要素。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06.20•【文号】银发[2008]191号•【施行日期】2008.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等法律制度,各类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含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活期储蓄账户、个人定期存款账户、个人通知存款账户等,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必须以实名开立,即存款人开立各类个人银行账户时,必须提供真实、合法和完整的有效证明文件,账户名称与提供的证明文件中存款人名称一致。

为进一步做好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责,切实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认真履行对个人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落实账户实名制的指导、监督、检查。

各银行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要求,加强对个人银行账户开立的审查,识别客户真实身份,不得为存款人开立假名和匿名账户;建立个人银行账户的跟踪检查制度,及时掌握存款人账户信息资料变动情况;建立健全个人银行账户开立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及责任制,加强对临柜人员的培训和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230号,2006年9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230号,2006年9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230号(2006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自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在全国推广运行以来,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银行机构依托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日常业务并开展银行结算账户清理核实,规范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促进了银行账户实名制的落实,整顿了经济金融秩序。

但是,近期出现了一些银行机构和个别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严格按照银行结算账户规章制度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和放松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现象。

为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银办发〔2005〕(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细则》13号文印发,以下简称《业务处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准确、完整、及时地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一)银行机构应负责对存款人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且应对存款人开户证明文件的原件进行审查(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存款人在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或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时,银行机构应严格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规定,要求存款人完整地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不能仅凭其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开户申请书就为其开立相关账户。

银行机构为存款人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必须经人民银行核准;未经人民银行核准,不得为存款人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负责对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以及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进行审核。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就全国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工作(以下简称核实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核实工作的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

到2013年12月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应全面完成核实工作,实现在行内业务系统中标识、查询、统计核实结果,依法对存款人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件开立的虚假银行账户、假名银行账户、匿名银行账户进行清理,依法中止为身份不明的存款人提供服务。

(二)核实原则。

1.主动稳妥。

银行应采取内紧外松、先易后难、先内后外的方式主动稳妥开展核实工作,积极采取一切措施核实存款人身份信息。

增强服务意识,将客户服务寓于核实工作当中,正确处理核实工作与客户服务、日常工作的关系,尽一切可能减少核实工作对存款人及其业务办理的影响。

注意做好宣传解释,加强社会舆论引导,提高社会公众对核实工作的认知度,及时妥善处理核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避免引起社会公众的误解和不良社会反应。

2.依法合规。

核实工作以法规制度为依据,银行对虚假银行账户、假名银行账户、匿名银行账户及存款人身份不明银行账户的处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法规制度的规定进行,切实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二、明确核实工作任务(三)核实范围。

1.2007年6月30日(含)以前开立且尚未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核查,或未向公安等身份证件发证部门核实,或未经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鉴别的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2.2007年6月30日以后开立,且开户证明文件为非居民身份证的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改进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服务,便利存款人开立和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加强银行内部管理,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核验其身份信息,对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进行核实,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开户申请人开立银行账户并提供服务,不得开立匿名或假名银行账户。

(一)审核身份证件。

银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要求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对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银行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中国护照。

5.外国公民为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中国公民为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工作证。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德阳市商业银行文件德商银会…2008?39号德阳市商业银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的通知各支行、总部营业部: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支行、总部营业部应从收文之日起,立即组织临柜人员认真学习《通知》内容,全面掌握《通知》中的各项政策精神,确保按照《通知》要求办理各项个人银行账户业务,将账户实名制的要求真正落实到实处。

二、各支行、总部营业部自收文之日起,应按《通知》要求认真清理2000年4月1日前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特别是代发工资户),除军人、武装警察及香港、澳门、台湾、外国居民外,所有存款人都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目前,我行身份证号码有误的个人账户在进行交易时,系统均有提示,各支行应认真按《通知》要求,要求存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同时在“3206更换证件类型及号码”交易中,对存款人的证件类型及号码进行修改(此交易在我行的通存通兑行均可使用)。

三、各支行、总部营业部在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时,必须在联网核查系统中对存款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进行真实性核查,如遇特殊原因(系统原因)造成无法核查,临柜人员应留下存款人的联系电话,待系统正常后,再进行核查。

四、会计出纳部将不定期对各支行、总部营业部办理的个人账户业务进行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对不按通知要求办理相关业务的,会计出纳部将视情况给予支行通报批评,并纳入支行考核,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二00八年九月十九日主题词:会计管理保险业务处理办法通知抄送:行领导,董事办,监事办,稽核部。

德阳市商业银行办公室 2008年9月19日印发(共印26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 转账 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 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不断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创新支付结算业务模式,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为社会公众提供了高效、便捷、安全的支付结算服务,满足了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支付需求。

但是,也有个别银行不严格按照现行的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和履行反洗钱义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可疑交易报告业务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客观上为不法分子逃税骗税、贪污受贿、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提供了便利。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和反洗钱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银行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 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 〕第5 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 〕第2 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银发〔 2005 〕 391 号)等法规制度,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

(一)切实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核对存款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照片,防止存款人以虚假身份证件或者借用、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对于存款人出示居民身份证的,应按照规定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对于代理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审核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并留存电话记录等联系资料。

如被代理人先前在本行办理过业务的,银行可以使用已留存的被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1.04.18•【文号】银发[2001]102号•【施行日期】2001.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银发〔2001〕10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烟台、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为保证《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有效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下发了《个人〈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126号)和《关于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52号),对存款账户实名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

近一段时间,在实名制实施中又陆续反映出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补充通知如下:一、对于极少数尚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又不能提供户口簿的边远农村居民要求开立储蓄账户或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存款业务的,储蓄机构柜台经办人员应要求其提供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身份证明,经核实后,方可为其开立人民币储蓄账户或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存款业务,并将该证明附存款底单后留存。

该账户在补办实名登记之前,其存款余额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

储蓄机构经办人办理业务时,应告知存款人在三个月内向该储蓄机构提供居民身份证,并补办实名登记。

二、对于离开户口所在地外出就读的16周岁以下学生要求开立储蓄账户的,为解决其既无居民身份证又不能随身携带户口簿的问题,储蓄机构应凭本人学生证连同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为其开立人民币储蓄账户,办理小额存款。

储蓄机构应登记发放学生证的学校名称、学生证号码,并将学校出具的证明附存款底单后留存。

该账户在办理实名登记之前,其存款余额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就实行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就实行《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答记者问问:什么是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我国实行这项制度有什么意义?答: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办理储蓄存款时,应当出示本人法定身份证件,使用身份证件上的姓名;金融机构要按照规定进行核对,并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以确定储户对开立账户上的存款享有所有权的一项制度。

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现行的储蓄制度已经实行了几十年,金融机构为储户开立账户办理存款业务时,既不需要储户持身份证件,也不要求其使用真实的姓名。

尽管存款人不使用实名的只是少数,但也暴露出许多弊端。

1.由于存款人不使用实名开立存款账户,一旦存单(折)遗失或毁损需要到金融机构挂失时,由于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与要求挂失存单(折)上的户名不一致,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金融机构不能受理其挂失请求,极易造成存款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2.储户不使用真实姓名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当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时,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持存单(折)和存款人的法定身份证明办理,如果存单(折)上的户名与存款人出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不一致,是不能办理提前支取的。

3.我国人口众多,同名同姓的人很多,因而在一些涉及存单纠纷的诉讼中,司法机关无法辨别存单的归属。

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后,可以有效地克服上述弊端,使存款人在遗失存单(折)时切实行使挂失权,定期存款提前支取得以顺利办理,有效减少因同名同姓问题而引发的存单纠纷,提高个人存款的安全性,从而更加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还对健全社会信用,改革现金结算工具,推行个人支票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问:我国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有哪些基础?答:目前,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包括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都早已实行了个人金融往来实名制度。

从我国情况看,个人参与的金融活动,已有许多实行了实名制,如买卖股票、参加各种保险、申请办理银行卡等;未实行实名制的,主要是个人储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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