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资金信托与集合资金信托的区别

合集下载

信托产品要素与其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辨析

信托产品要素与其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辨析

湖帝財政经济学院哮彳<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2019/4(第35卷总第180期)信托产品要素与其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辨析孙志强(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天津300201)【摘要】信托产品是一种将信托法理和金融技术有机结合的金融工具。

信托产品基本要素包括收益率、可分性、流动性、产品期限、风控措施及交易结构等。

着重分析了信托产品收益性方面的定价基础、业务收入及预期收益率,流动性方面的受益权流转、产品标准化和转让市场,风险性方面的风险预防、监管评级及控制方式等。

资管新规的颁布,也助推信托产品设计创新。

【关键词】产品要素;收益性;流动性;风险性【中图分类号】F832.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1361(2019)04-0026-10D01:10.16546/43-1510/f.2019.04.003—、引言信托是受信义义务约束的一项财产转移及财产管理的法律设计,能合法合规地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并有效地集中资本、转移资源、管理风险。

信托财产具有虚拟主体和“闭锁效应”的特点,一旦设立便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

信托制度发达的国家,信托财产在转移过程不仅免税,还实施财产隔离,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财产安全。

我国信托业历经六次清理整顿。

近年来,经济基本面宏观驱动促进信托资产规模连续攀升,金融市场功能分割及信托全能优势刺激行业持续发展。

从资源禀赋和业务经验看,信托公司尤其擅长非标准化金融产品创设的私募投行业务,以项目融资为主要交易结构,以债权性贷款为主要运用方式,还往往被商业银行作为突破信贷政策和价格管制的工具。

资管新规颁布后,由于打破刚性兑付,限制通道业务,禁止多层嵌套,信托资产规模显著回落,从•收稿日期:2019-06-03基金项目:兰州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经济虚拟化与货币政策困境治理研究”(项目编号: 16LZUJBW2Y017)作者简介:孙志强(1987-),男,黑龙江友谊人,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南开大学博士,研究方向:信托理论与实践2017年末的峰值26.25万亿元,下降到2018年末的22.70万亿元。

信托知识

信托知识

信托知识信托知识信托概述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

信托理财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它的核心内容是“得人之信,受人之托,履人之嘱,代人理财”。

具体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委托人)的利益或其它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在中国,信托业务因为其灵活性而具有极大弹性和普遍性,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环境下,信托公司是唯一能够综合利用金融市场、连通产业和金融市场的机构,从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建设投融资到企业的兼并重组、改制顾问到租赁、担保,信托公司能够供全程式的金融服务。

几乎涵盖了储蓄、证券经纪、保险以外的其他金融、投行业务。

信托的特点1.以信用为基础,任何类型的信托都是建立在委托人对受托人信用的基础上,如果受托人不为委托人所信用,信托行为就不会产生。

2.具有特定的目的。

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受益者的利益,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去运用,所得收益归于委托者或指定的受益人,受托人所得到的是约定的信托报酬。

3.财产权是信托成立的前提。

委托者必须享有财产的所有权(或支配权),受托者才能接受这项信托,受托人替代委托人行使财产上的法定权利。

4.信托是多边的经济关系。

信托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关系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有时委托人本身就是受益人;有时受益人不止一个人。

5. 信托按经营的实际效果计算收益。

信托机构不承担损失风险。

受托人按委托人要求对财产进行经营管理,收益归受益者所有,亏损也由受益者负担。

信托功能信托的本义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所以信托业的基本功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理财功能。

信托本身就是一种财产管理的制度安排,财产管理功能应该构成信托业首要的和基本的功能。

金融财产与非金融财产等等多样化的财产形式都可以通过信托方式交由信托公司经营,信托公司通过开办信托业务、提供专项服务,发挥为财产所有者经营、管理、运作、处理各种财产的作用,以此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进而实现社会财富的增长。

单一资金信托定义、特点、与集合资金信托区别及单一资金依托之间(精)

单一资金信托定义、特点、与集合资金信托区别及单一资金依托之间(精)

单一资金信托定义、特点、与集合资金信托的区别及单一资金依托之间能否合并运用一、定义单一资金信托,也称为个别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指定用途),或由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非指定用途),单独管理和运用货币资金的信托。

二、特点(一)差异性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具有不同的风险偏好和收益率要求,因此也就具有不同的期限要求,这些个体性问题都可以体现在不同的信托合同上,因此,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的差异性特征非常明显。

(二)私密性在信托公司的业务中,单一资金信托业务就信托业整体而言,其重要性实际上高于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之所以外界的印象并非如此,主要原因是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在进行产品推介的时候,均通过信托公司的网站、银行的柜台等发布公开信息,而单一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息无需公开,具有完全的私密性。

三、与集合资金信托的区别从交易主体上,两者没有本质区别,两者区别主要体现如下:(一)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的地位和集合资金信托中委托人的地位有着重大差异。

集合资金信托是典型的信托公司设计创制的产品,信托公司起着主导作用,而单一资金信托的资金运用方式和对象等在许多情况下都更多地体现了委托人的意愿。

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是典型的信托公司制造的产品,信托公司在其间所起的主导作用非常明显和突出。

信托产品的交易结构由信托公司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设计,信托合同等所有的信托业务文件均由信托公司拟定,集合资金信托的交易主体的差异和资金运用方式的差异等深受信托公司主动设计的影响。

在整个信托法律关系中以及信托产品推介过程中,其他当事人(委托人和受益人处于非常消极被动的地位,投资者不能对信托公司拟定的信托合同或者其他信托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只能在全盘接受和拒绝之间作出选择。

但是,单一资金信托中,受托人的作用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

例如非指定用途的资金信托,资金的运用对象、运用方式等,全部由受托人决定,这里,受托人的地位是主动的,积极的,委托人则是消极的、被动的。

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三章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托公司资金信托业务,保护资金信托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信托公司开展资金信托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投资者的意愿,以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服务内容,将投资者交付的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托业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投资者以其合法所有的资金设立信托,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者处分,按照实际投资收益情况支付信托利益,到期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资金信托应当为自益型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本办法统称投资者。

信托受益权出现转让、继承等依法变更情形的,投资者随之变更。

第三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守信、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最大化处理信托事务,根据所提供的受托服务收取信托报酬。

资金信托财产依法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

机构和个人投资资金信托,应当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信托利益或者承担损失。

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信托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不得为委托人或者第三方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提供通道服务。

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目的应当是委托人真实、完整的意思表示。

委托人隐瞒信托目的或者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信托公司不得为其设立信托。

第四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信托公司资金信托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银保监会就《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就《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就《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0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就《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范信托公司资金信托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信托部(邮编:100140)。

请在网页填写、电邮主题、来信信封等处注明“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8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5月8日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三章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托公司资金信托业务,保护资金信托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信托公司开展资金信托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投资者的意愿,以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服务内容,将投资者交付的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托业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投资者以其合法所有的资金设立信托,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者处分,按照实际投资收益情况支付信托利益,到期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信托的定义

信托的定义

1、信托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概括地说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2、信托的基本特征:(1)、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

(2)、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3)、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4)、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

3、信托法对信托的设立的规定:(1)、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2)、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3)、设立信托,信托文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设立信托的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4、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的定义: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接受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5、信托业务的范畴:信托业务范畴含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等领域。

经央行批准的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经营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其他财产信托等四大类信托业务。

6、信托当事人:委托人:委托信托公司管理其自有财产的人。

条件:财产合法拥有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托人:是接受信托,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人。

但能够经营信托业务的受托人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

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信托受益权)的人。

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以是他人。

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的是自益信托,为不同人是他益信托。

7、信托财产的定义: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财产,以及经过管理、运用或处分后取得的财产收益。

信托的知识(答问解说版)

信托的知识(答问解说版)

信托的知识1.信托的起源:答:信托起源于英国。

2.信托的发展:答:发展在美国,在日本得到创新。

3.信托是什么:答: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4.信托的种类:答:按资金来源方式分为: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信托按合作主体分为:银信合作,证信合作(阳光私募,结构化信托)等。

按资金投向方式分为:政府融资平台项目(各类基建保障房等),工商企业管理类,地产类(商业、住宅),股权质押、股权投资(PE 管理类),艺术收藏品,矿产等。

5.信托的特点:答:① 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的财产管理制度。

② 信托财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

③ 信托经营方式灵活、适应性强。

④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6.信托的优势:答:收益高,兑付风险低7.信托的劣势:答:政策变动风险8.信托的风险管理:答:目前国家政策具有兑付规定,收益人的款项兑付有刚性保障。

9.信托公司是如何保护委托人的:答:如果项目发生问题,委托人的款项会由信托公司先行垫付。

10.信托公司的背景:答:央企控股27家,地方政府27家,民营有6家11.信托的职责:答:受人之托,履人之嘱,代人理财12.信托公司的优势:答:具有银监会的支持和融资能力强。

信托产品的收益率高。

13.信托公司的劣势:答:信托产品资金门槛较高。

14.银行的优势:答:拥有国家优势,资金量大,业务面广。

15.银行的劣势:答:理财产品多为银行转手销售,收益率低。

16.活期存款的利息:答:一年期3%,三年期4.25%,五年期4.75%17.银行理财是怎么来的:答:先有银行大额购买,然后转卖给客户。

18.银行理财的收益:答:银行通过转卖从中赚取利差。

19.什么是证券:答:证券是多种经济权益凭证的统称。

它主要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等。

狭义上的证券主要指的是证券市场中的证券产品,其中包括产权市场产品如股票,债权市场产品如债券,衍生市场产品如股票期货、期权、利率期货、期权等。

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的区别

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的区别

从表面上看,两者的唯一区别似乎就是委托人的数量。

但是,这两种信托的实质性差异远远超乎一般的想象,对此差异,尚未有非常系统性的总结。

概括来说,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有:首先,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的地位和集合资金信托中委托人的地位有着重大差异。

集从表面上看,两者的唯一区别似乎就是委托人的数量。

但是,这两种信托的实质性差异远远超乎一般的想象,对此差异,尚未有非常系统性的总结。

概括来说,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有:首先,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的地位和集合资金信托中委托人的地位有着重大差异。

集合资金信托是典型的信托公司设计创制的产品,信托公司起着主导作用,而单一资金信托的资金运用方式和对象等在许多情况下都更多地体现了委托人的意愿。

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是典型的信托公司制造的产品,信托公司在其间所起的主导作用非常明显和突出。

信托产品的交易结构由信托公司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设计,信托合同等所有的信托业务文件均由信托公司拟定,集合资金信托的交易主体的差异和资金运用方式的差异等深受信托公司主动设计的影响。

在整个信托法律关系中以及信托产品推介过程中,其他当事人(委托人和受益人)处于非常消极被动的地位,投资者不能对信托公司拟定的信托合同或者其他信托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只能在全盘接受和拒绝之间作出选择。

但是,单一资金信托中,受托人的作用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

例如非指定用途的资金信托,资金的运用对象、运用方式等,全部由受托人决定,这里,受托人的地位是主动的,积极的,委托人则是消极的、被动的。

在指定用途信托中,受托人的地位是消极的,委托人的地位则是积极的,甚至起着主导作用的。

委托人可以指定资金运用方式,也指定资金运用对象,例如特定用途信托,信托文件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的方式、范围和对象都有明确、具体、特别的规定,而这些规定无不体现了委托人的个性要求和主导作用。

因此,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的地位和集合资金信托中委托人的地位有着重大差异。

其次,就目前的情况看,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投资者多数是自然人,而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则经常是机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单一资金信托与集合资金信托的区别
一、定义
单一资金信托,也称为个别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指定用途),或由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非指定用途),单独管理和运用货币资金的信托。

二、特点
(一)差异性
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具有不同的风险偏好和收益率要求,因此也就具有不同的期限要求,这些个体性问题都可以体现在不同的信托合同上,因此,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的差异性特征非常明显。

(二)私密性
在信托公司的业务中,单一资金信托业务就信托业整体而言,其重要性实际上高于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之所以外界的印象并非如此,主要原因是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在进行产品推介的时候,均通过信托公司的网站、银行的柜台等发布公开信息,而单一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息无需公开,具有完全的私密性。

三、与集合资金信托的区别
从交易主体上,两者没有本质区别,两者区别主要体现如下:
(一)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的地位和集合资金信托中委托人的
地位有着重大差异。

集合资金信托是典型的信托公司设计创制的产品,信托公司起着主导作用,而单一资金信托的资金运用方式和对象等在许多情况下都更多地体现了委托人的意愿。

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是典型的信托公司制造的产品,信托公司在其间所起的主导作用非常明显和突出。

信托产品的交易结构由信托公司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设计,信托合同等所有的信托业务文件均由信托公司拟定,集合资金信托的交易主体的差异和资金运用方式的差异等深受信托公司主动设计的影响。

在整个信托法律关系中以及信托产品推介过程中,其他当事人(委托人和受益人)处于非常消极被动的地位,投资者不能对信托公司拟定的信托合同或者其他信托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只能在全盘接受和拒绝之间作出选择。

但是,单一资金信托中,受托人的作用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

例如非指定用途的资金信托,资金的运用对象、运用方式等,全部由受托人决定,这里,受托人的地位是主动的,积极的,委托人则是消极的、被动的。

在指定用途信托中,受托人的地位是消极的,委托人的地位则是积极的,甚至起着主导作用的。

委托人可以指定资金运用方式,也指定资金运用对象,例如特定用途信托,信托文件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的方式、范围和对象都有明确、具体、特别的规定,而这些规定无不体现了委托人的个性要求和主导作用。

因此,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的地位和集合资金信托中委托人的地位有着
重大差异。

(二)就目前的情况看,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投资者多数是自然人,而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则经常是机构。

这主要是因为,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数量就是一个,如果其资金数额太小,则难于运用,而总体而言,只有机构拥有较大规模的单笔资金,所以其委托人经常是机构。

而集合资金信托本身的特性就是集合多个投资者的资金进行统一的管理运用,虽然对于单个投资者也有门槛限制,但是这个门槛并不是高不可攀,这样大量的社会投资者才可能参与。

(三)从资金运用方式上,单一资金信托的资金运用方式更为单一,贷款运用型所占比例更高,投资和交易性的比例更小,主要原因是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多数对资金运用对象有相当充分的了解,希望借助单一资金信托的通道借款给资金使用者。

如果是投资运用资金,机构多数会选择自己直接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进行,一般不会借助信托公司的渠道。

(四)交易结构上,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经常借助于受益权分层分级,将受益权分为劣后、优先等层级,以增强信用等级,保障社会投资者的权益,尤其是在股权投资类、证券投资类产品中更是如此。

单一资金信托比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更加单纯、简洁。

另外,单一信托资金几乎都是运用于一个对象、一个项目。

四、单一资金信托的资金能否和其他单一资金信托的资金合并运用
1、合并运用在经济上是合理的。

因为单一信托的资金数额大小是难以计划的,尤其是那些非指定用途信托,其资金的运用对象、运作方式都由信托公司确定。

2、合并运用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十八条、《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都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将不同信托账户下的信托财产经行相互交易,也不得将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但是在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的上述交易是法律允许的。

因此,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同单一信托的资金的合并运用是可行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