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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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单位公务接待工作,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章接待范围第四条本单位的公务接待范围主要包括:(一)上级单位来本单位检查指导工作的领导及工作人员;(二)兄弟单位来本单位交流、考察、调研等公务活动的人员;(三)因工作需要邀请来本单位的专家、学者、记者等人员;(四)其他因公务需要接待的人员。

第三章接待审批第五条公务接待实行审批制度。

各部门在接到接待任务后,应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注明接待对象、事由、人数、时间、地点等信息,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重大接待活动需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第六条未经审批的接待活动,一律不予报销费用。

第四章接待标准第七条住宿标准: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安排,执行协议价格。

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第八条用餐标准: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在 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 人;超过 10 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交通标准:接待用车应当优先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五章接待流程第十条接待前的准备工作:(一)了解接待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人数、行程安排等;(二)根据接待对象的情况和要求,制定详细的接待方案,包括住宿、用餐、交通、活动安排等;(三)提前预订住宿、餐厅等场所,确保接待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接待中的服务工作:(一)按照接待方案,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对象的接送、住宿、用餐等服务工作;(二)做好接待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三)注意接待细节,尊重接待对象的风俗习惯和特殊要求,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家属搬迁到本人单位所在地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本部门(单位)批准,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十四条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差、调动、参加会议及到基层短期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单位只报销直线交通费,其多开支的交通费,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章参加会议及到基层短期工作
第九条外出参加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予报销,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执行。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其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标准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十条到基层单位实(见)习、锻炼、挂职、支援工作及各种工作组(队)等工作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时间在30天之内的(含30天),按出差标准报销;超过30天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按出差标准执行。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8月27日
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驻省外机构)。副省级及相当职务以上的人员,参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省内出差,在省财政厅通过招标确定的定点饭店住宿(定点饭店的名单由省财政厅招标确定后另行公布)。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加强公务接待工作,防止用餐、饮用高档茶点等问题影响公务人员形象和公务活动的公正、公开、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待遇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待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机构的公务接待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包括与公务活动相关的用餐、住宿、交通及其它接待活动。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坚持政务公开、公正廉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注重环保,遵守餐饮末班和食品安全卫生等要求。

第四条公务接待应与公务活动相适应,确保在公务活动中起到顺畅进行的作用,不以公务接待为目的而设立公务活动。

公务接待应避免与营利性活动结合,避免大肆炫耀、高调张扬。

第二章公务接待预算和报销第五条公务接待活动应由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机构在预算中列支,根据招待人数、活动项目和标准等确定预算,确保接待服务的品质。

第六条公务接待服务费用的预算应当严格遵循财政部门之前制定的标准,并经过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公务接待服务费用一般列入一般管理费用预算,具体细则根据不同部门、机构公务接待特点、工作需要和经济条件制定,在活动中不得超出预算限额。

第八条公务接待的各项费用由支出单位负责支付,不得因公务接待原因向参加人员或接待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公务接待费用的报销应当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有关规定,由支出单位依照国家财政有关规定实行市场化清算。

第三章公务接待的组织和实施第十条公务接待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请客人、就地接待、轻礼重义、合理安排、节约用餐”的原则。

第十一条公务接待活动应有组织、有计划、有预算、有人员配备、有物资保障。

接待团队成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工明确、协作默契。

第十二条公务接待所用档次、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和具体情况采取,不得追求繁琐、浪费,造成铺张浪费情况的,必须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关于严格控制省内公务接待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关于严格控制省内公务接待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关于严格控制省内公务接待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中共甘肃省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05.15•【字号】省委办发[1998]18号•【施行日期】1998.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关于严格控制省内公务接待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省委办发〔1998〕18号1998年5月15日)各地、市、自治州委,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现将《甘肃省关于严格控制省内公务接待标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关于严格控制省内公务接待标准的暂行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发〔1997〕39号),特制定甘肃省关于从严控制省内公务接待标准的规定。

一、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执行公务接待标准,严格财务管理,实行招待费单独列项、严格审批、严格核算制度。

二、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在省内进行公务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一律在接待单位指定的内部宾馆、招待所食宿,不准住高档宾馆。

基层同志不陪餐,接待单位不准以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接待。

(二)出差到乡镇和基层单位,有条件的一律在乡镇和基层单位食堂就餐,不准到营业性饭店、餐厅就餐。

(三)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不准以任何借口用公款相互宴请和赠送礼品、纪念品或土特产,不准利用学习、培训等机会用公款相互宴请。

(四)不准安排和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

(五)领导干部下基层要轻车简从,严格限制随员和车辆,基层同志根据工作分工对口陪同。

接待单位不准到边界迎送,也不准以安排视察点等名义搞边界迎送。

公安和警告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动用警卫、警车的规定,省内无论哪一级领导同志从事公务活动,都不准动用警力和警车。

2024年公务接待管理制度范本(七篇)

2024年公务接待管理制度范本(七篇)

2024年公务接待管理制度范本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一、总体要求为确保公务接待活动的规范性与实效性,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旨在强化审批管理,深化审计监督,坚决杜绝奢侈浪费现象。

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接待范围扩大与项目增加,严禁以招商引资之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二、适用范围与执行机构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及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均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属于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并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此前由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三、接待原则与范围(一)接待原则应严格遵循中央、____及省、____关于接待工作的指示精神与廉政建设要求,秉持有利于公务活动的原则,实施统筹规划与安排,确保接待工作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与制度化。

(二)接待范围1. 国家、省____局及市委、市政府领导,以及其他地市来我局进行视察、指导工作的领导。

2. 与档案事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市直部门、区县及乡镇领导。

3. 经局长批准,确需接待的其他宾客。

四、接待程序与标准(一)接待程序1. 接待工作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安排。

各部门及科室在接到来客通知后,需及时与办公室沟通,经请示局长同意后,由接待经办人填写《接待批办单》,详细记录来客信息、目的及活动时长。

2. 办公室根据来客情况,提出接待标准与陪餐人员建议,经局长批准后,由经办人负责在指定宾馆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标准提供接待服务。

(二)接待标准1. 宴请标准:坚持节俭与特色并重,避免铺张浪费,确保既热情周到又满足客人需求。

就餐标准由陪餐人员根据季节变化灵活掌握,实行对等、对口接待原则。

2. 陪餐人数:为控制开支,应严格限制陪餐人数,避免一客多陪现象。

具体陪餐人员由局领导指派,陪餐人数上限为____人。

3. 住宿安排:地厅级以上领导通常安排套间,县处级领导安排标准间,其他宾客则视情况安排标准间或三人间。

甘肃省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根据《甘肃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承担的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友好往来、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

第三条公务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有利公务、务实周全、节俭简朴、安全规范、高效透明、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实行统筹对口接待。

第四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管理省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章范围第五条党和国家领导人;党中央、国务院所属各部委部级领导同志;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以及中央纪委、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组织的重要调查、检查、巡视(工作)团组;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副省级以上(含副省级)领导同志;中央,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在甘工作过的离退休正省级老同志;需要省委、省政府接待的重要宾客等。

以上人员由省委省政府接待,接待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委省政府接待办安排食宿行等。

第六条国家及兄弟省(市、区)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的省部级领导同志,由省人大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接待。

第七条应邀来甘参加专项会议和活动的省部级领导同志,接待工作由会议和活动主办单位负责。

第八条其他国内宾客(包括港澳台人士),按对口接待原则,由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和各部门、单位负责接待。

第三章管理第九条省内公务外出实行计划管理,科学安排、严格控制外出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

安排外出考察调研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2024年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2024年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公务接待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推进制度建设,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和接待费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川财行〔〕289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范公务接待范围(一)上级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来我局检查指导工作、考察调研、学习交流等公务活动。

(二)其它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来我局考察调研、联系业务、洽谈工作等公务活动。

(三)招商引资活动开展的参观学习、项目洽谈、协调推进等必要的公务接待。

(四)对口精准扶贫联系村(社)来我局汇报衔接扶贫工作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其他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一律不予接待和报销费用。

第三条公务接待审批程序(一)所有公务接待活动严格执行先审(申报)批、后接待、再报销的程序。

(二)符合第二条接待范围的公务接待,由业务对口承办股室拟定《接待方案》,经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局主要领导审批、登记备案后,到指定地点用餐。

(三)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和报销费用。

第四条严格公务接待用餐(一)用餐地点:根据来客的远近、级次,确定不同的接待地点进行定点接待。

(二)招待标准:就餐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原则上不安排酒水。

具体按以下标准掌握:接待餐不超过50元/餐·人;会议、培训用餐不超过40元/餐·人;工作餐不超过30元/餐·人。

来宾的住宿费原则上自理,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由本局支付的,应事先由来宾对口接待股室报局主要领导批准,接待费当月结清,严禁跨月报销。

招商引资商务接待按照“热情、节俭、规范、严格”的原则从严掌握。

(三)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公务接待开支范围公务接待费的开支范围应严格按照《达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024年公务接待工作制度样本(四篇)

2024年公务接待工作制度样本(四篇)

2024年公务接待工作制度样本1、接待原则。

遵循对口接待、领导参与、节约从俭的原则,严禁铺张浪费。

2、凡有上级部门及友邻乡镇来访,旨在指导、检查、交流工作或进行各类考核,需安排餐饮时,应事先获得分管领导的许可并经主要领导批准,之后前往指定餐馆就餐。

未经主要领导同意擅自接待的,视为无理由接待,相关费用由经办人自行承担。

3、原则上禁止异地接待,仅在特殊情况下,且经主要领导明确同意后,方可在外地进行接待。

4、参陪人员安排应合理,通常包括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必要时可邀请主要领导参与。

严格禁止出现客人少而陪同人员多的现象。

5、在接待过程中,严禁使用香烟、水果,不摆放花草装饰,且不赠送任何纪念品或土特产。

6、禁止无理由的____活动。

机关人员因工作需要加班,并确实需要安排工作餐的,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并经主要领导批准,费用标准控制在____元/人次以内。

7、公务接待应严格执行事前申报批准制度,明确就餐事由及就餐人员名单,由党政办统一安排,严格控制招待标准,并统一进行结账报销。

8、公务招待的结账报销遵循“谁招待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即公务招待单据、菜单、____等材料需由经办人和对口接待部门的分管领导签字确认,经党政办主任证明属实后,呈乡长签批,最后交由财政所统一结算。

2024年公务接待工作制度样本(二)公务接待规定一、接待范围1. 省、州级税务系统来我局进行检查调研、指导工作的相关人员。

2. 外县税务系统持正式公函来我局开展公务活动的人员。

3. 其他因工作需要必须接待的公务人员。

二、接待程序及要求1. 县局办公室作为统一协调部门,负责安排就餐、住宿、车辆等公务接待事宜。

如需安排会议,会议资料由对应科室或相关部门准备,会场布置及服务工作则由局办公室负责完成。

2. 局办公室应积极主动协调接待工作,确保接待质量,并随时向领导征求对接待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便及时调整和改进。

3. 车辆使用需经局领导或办公室批准调配,遵循集中乘车原则,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数量,避免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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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务接待管
理办法
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根据《甘肃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承担的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友好往来、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

第三条公务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有利公务、务实周全、节俭简朴、安全规范、高效透明、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实行统筹对口接待。

第四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管理省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章范围
第五条党和国家领导人;党中央、国务院所属各部委部级领导同志;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以及中央纪委、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组织的重要调查、检查、巡视(工作)团组;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副省级以上(含副省级)领导同志;中央,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在甘
工作过的离退休正省级老同志;需要省委、省政府接待的重要宾客等。

以上人员由省委省政府接待,接待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委省政府接待办安排食宿行等。

第六条国家及兄弟省(市、区)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的省部级领导同志,由省人大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接待。

第七条应邀来甘参加专项会议和活动的省部级领导同志,接待工作由会议和活动主办单位负责。

第八条其它国内宾客(包括港澳台人士),按对口接待原则,由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和各部门、单位负责接待。

第三章管理
第九条省内公务外出实行计划管理,科学安排、严格控制外出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

安排外出考察调研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十条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的内容、人数、姓名、性别、职务、民族、车次(航班)、抵离时间。

遇有特殊紧急情况,可电话告知接待单位,并及时补发公函。

第十一条接待单位应当依据公函审批接待,不得安排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接待。

党和国家领导人来甘视察的接待方案和活动日程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定。

其它宾客的接待方案由对口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

需省委、省政府领导出席、陪同、会见、陪餐的,方案应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定。

对口接待的接待方案和活动日程由对口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

各地各部门接到副省(部)级以上领导同志及国内外重要团组来甘进行公务活动的信息或公函,应及时书面报告省委办公厅,由省委办公厅编发重要事项预告。

按规定需要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协调相关事宜或由省委省政府接待的,需作书面请示。

接待活动的场所、项目和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

不得超规格、超标准安排,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二条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审签。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四章标准
第十三条中央政治局常委、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治局原常委、委员来甘,由省委秘书长迎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副主席和在以上岗位退下来的老同志来甘,分别由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秘书长或省法检两院一名副职迎送;其它省部级领导和老同志来甘,分别由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一名副秘书长或对口接待单位一名副职迎送。

重要调查、检查、巡视(工作)团组的迎送,按照团组工作性质和团组长职级依据上述标准执行。

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除国家明确规定的有关礼仪活动外,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气球、彩旗等礼仪性标识,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列队欢迎,不摆放花草,不献花。

第十四条中央政治局常委、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副主席到甘视察的陪同,严格按中央规定执行。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主要负责同志到甘考察,由分管领导陪同。

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到基层调研,市州(县市区)陪同领导不超过3人;其它省级领导到基层调研,市州(县市区)安排1位分管负责同志陪同。

考察企事业单位或垂直管理部门时,其在异地的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同志不到现场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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