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进出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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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与关税管理制度

进出口贸易与关税管理制度

进出口贸易与关税管理制度一、背景和目的•承袭以市场为导向,促进公司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合作的原则,订立本《进出口贸易与关税管理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公司进出口贸易活动合法、规范、高效进行,保护公司利益,遵守国际贸易法规,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二、进出口贸易手续办理1. 进出口贸易合同管理•任何进出口贸易活动必需通过签订正式合同进行,合同必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

•进出口贸易合同需供应详实、真实的货物描述、交货地方、价格、运输方式、付款方式等信息。

•进出口贸易合同一旦签订,不得私自修改,如需更改,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办理相应手续。

2. 进出口报关手续•进出口商品报关必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办理。

•进出口商务部门负责准备并提交报关单、报关资料和其他相关文件。

•进出口商务部门应与海关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进行必需的沟通和搭配,确保报关流程顺利进行。

•报关必需供应真实、完整、准确的货物信息,不得供应虚假资料或隐瞒货物真实情况。

3. 进出口货物检验及质量把关•进出口商务部门应与相关质量检验机构合作,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检验和把关。

•进出口货物必需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关安全要求,任何不符合要求的货物均不得进出口。

•进口货物应供应检验合格证明,进出口商务部门负责保存相关证明和文件备查。

三、关税管理1. 关税政策遵守•公司进出口贸易必需遵守国家的关税政策和规定,不得有任何逃税行为。

•进出口商务部门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关税政策的相关变动,确保公司操作符合最新规定。

2. 关税减免及退还•公司有权申请适用关税减免和退还政策,但必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相关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审核和提交关税减免及退还申请料子。

•关税减免及退还申请需供应真实、准确的企业及产品信息,并依照程序进行申报。

3. 关税分类与评估•进出口商务部门应将进出口货物依照国家的关税分类进行归类,并确定适用关税税率。

贸易进出口管理制度范本

贸易进出口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国贸易进出口行为,加强贸易管理,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贸易进出口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贸易进出口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二)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三)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产品质量;(四)尊重国际惯例,积极参与国际经贸合作。

第二章进出口企业资格第四条进出口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并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

第五条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稳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熟悉外贸业务、具备一定经营管理能力的人员;(五)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章进出口业务管理第六条进出口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按规定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

第七条进出口企业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价格、产地等信息。

第八条进出口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动植物检疫、食品安全等规定,确保进出口商品符合国家标准。

第九条进出口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关于进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规定,维护国家利益。

第十条进出口企业应当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依法履行税收义务。

第四章进出口许可制度第十一条国家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行许可制度,进出口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进出口许可证。

第十二条进出口许可证的申请、发放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商检制度第十三条进出口商品应当依法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出口。

第十四条商检机构负责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出具检验证书。

第十五条进出口企业应当配合商检机构进行检验,不得弄虚作假。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出口业务管理办法

进出口业务管理办法

进出口业务管理办法导语:进出口业务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企业来说,合规的管理办法是确保进出口业务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介绍进出口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包括进出口业务的基本概念、管理流程、合规要求等方面,帮助企业建立规范的进出口业务管理体系。

一、进出口业务管理概述进出口业务是指企业通过跨国贸易的方式,将本国的产品或服务出口到外国,或者从外国进口产品或服务到本国的商业活动。

进出口业务涉及到各种手续、程序和合规要求,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操作。

二、进出口业务管理流程1. 申请许可:企业在从事进出口业务之前,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申请相应的许可证或证明文件,例如进出口经营许可证、贸易合同备案等。

2. 商务谈判:进出口业务需要进行商务谈判,包括洽谈价格、签订合同等。

在商务谈判过程中,企业应谨慎操作,了解相关法律风险,防范商务风险。

3. 出口货物核销:企业在出口货物后,需要办理核销手续,包括提供相应的出口报关单、运输单据、收款证明等,确保出口货物的合规性。

4. 进口货物清关:企业在进口货物后,需要办理清关手续,包括提供相应的进口报关单、进口许可证、检验检疫证书等,确保进口货物的合规性。

5. 付款和结算:企业在进出口业务过程中需要进行付款和结算操作。

合理选择支付方式,及时核对账单,确保付款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6. 进出口业务记录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进出口业务记录管理体系,对进出口业务的合同、报关单、许可证、核销证明等记录进行分类存储和保存,便于查询和溯源。

三、进出口业务合规要求1. 合同合规: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必须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中应包含商品的描述、价格、交货期、付款方式等关键信息。

2. 行政许可合规:企业在从事进出口业务前需要申请相应的行政许可,包括进出口经营许可证、进口许可证等。

企业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合规经营。

3. 标准合规: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应遵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要求,确保出口产品符合目标市场的技术、质量、安全等要求。

进出口销售合同管理办法

进出口销售合同管理办法

一、总则为规范我国进出口销售合同的管理,保障合同各方权益,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二、合同签订1. 合同签订前,买卖双方应充分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确保交易安全。

2. 合同内容应包括:合同名称、合同编号、签订日期、买卖双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付款方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包装、运输、检验、风险转移、争议解决、合同生效条件等。

3. 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三、合同履行1. 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

2. 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在验收期内提出。

3. 卖方在交付货物前,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包装、运输、检验等准备工作。

4.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履行交货义务。

四、合同变更与解除1. 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2. 合同解除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一方违约,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2)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3)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3. 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双方应按照变更或解除后的约定履行合同。

五、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 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六、附则1.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进出口销售合同。

2.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4.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涉外业务与进出口管理制度

涉外业务与进出口管理制度

涉外业务与进出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企业涉外业务与进出口管理,确保企业依法合规开展涉外业务和进出口贸易活动,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国际化水平,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部门、各岗位以及相关涉外业务人员,旨在建立透亮、规范的涉外业务与进出口管理制度。

第二章涉外业务管理第三条外销业务1.公司开展外销业务时,必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2.严禁向被禁止或限制出口的国家或地区出口产品和技术。

3.外销业务沟通必需通过合法渠道进行,不得进行有悖道德和法律的商业行为。

4.外销业务涉及的合同、往来文件必需由法律事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复核后才略签署或发出。

第四条进口业务1.公司开展进口业务时,必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并完成相应的申报手续。

2.进口产品必需经过质量检验,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3.申请进口的产品必需具备必需的许可证、证书或批准文件。

4.进口业务涉及的合同、往来文件必需由法律事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复核后才略签署或发出。

第五条合作伙伴管理1.公司与涉外业务相关的合作伙伴需通过严格的审核程序才略与之合作。

2.具体审核程序包含但不限于对合作伙伴的资质、信誉、经营情况等的调查。

3.对已合作的合作伙伴,需定期进行评估,确保其符合公司的要求,并及时与其沟通业务情况以保持信息畅通。

第三章进出口管理第六条进口管理流程1.进口业务需经过相关职能部门的申请审批后方可进行。

2.申请审批包含但不限于对进口产品相关信息的审核和申请进口所需文件的准备。

3.审批通过后,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完成报关、验货等手续。

4.进口产品必需依照合同商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要求进行验收,并及时报备相关情况。

第七条出口管理流程1.出口业务需经过相关职能部门的申请审批后方可进行。

2.申请审批包含但不限于对出口产品相关信息的审核和申请出口所需文件的准备。

3.产品出口前必需经过报关、验货等手续,确保产品合法出境。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科委关于技术出口管理暂行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科委关于技术出口管理暂行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科委关于技术出口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6.26•【文号】•【施行日期】1990.06.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技术出口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6月26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科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技术出口管理,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出口是指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在中国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通过贸易或者经济技术合作途径(不包括对外经济技术援助和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向境外的公司、企业、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技术,包括:(一)专利权的转让、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以及注册商标的转让和使用许可;(二)产品研究与开发、生产工艺、方法、配方以及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有技术的转让;(三)植物栽培、动物饲养和繁殖以及菌种培养等方面的专有技术的转让;(四)工程设计、工艺设计、产品设计、地质勘探、计算机软件设计和编制、技术咨询、技术培训以及其他形式的技术服务;(五)涉及本条(一)、(二)、(三)、(四)项内容之一的生产线、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出口;(六)涉及本条(一)、(二)、(三)、(四)项内容之一的合作生产、合作设计、合作开发、补偿贸易、直接投资以及工程承包。

第三条技术出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二)符合我国外交、外贸和科技政策并参照国际惯例;(三)遵守我国对外签订的协议和所承担的义务;(四)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五)有利于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科学技术进步以及经济技术合作;(六)保护我国经济技术权益和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地位。

第四条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科委统一归口管理技术出口工作,分别负责技术出口的贸易审查和技术、保密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货物进出口管理,维护货物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或者将货物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贸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国家准许货物的自由进出口,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货物进出口贸易。

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货物进出口设置、维持禁止或者限制措施。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第六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条?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 例的规定,主管全国货物进出口贸易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货物进出口贸易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货物进口管理?第一节? 禁止进口的货物?第八条? 有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禁止进口。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进口的,依照其规定。

?禁止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九条? 属于禁止进口的货物,不得进口。

第二节? 限制进口的货物?第十条? 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一)、(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限制进口。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进口的,依照其规定。

限制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全国对外经贸进出口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全国对外经贸进出口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全国对外经贸进出口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2.08.01•【文号】•【施行日期】1992.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全国对外经贸进出口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2年8月1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总公司,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现将《全国对外经贸进出口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我部提出的“以质取胜”发展出口战略,提高对外经贸进出口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我部企业管理办公室组织制定了《全国对外经贸进出口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在《办法》制定过程中,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山东省、北京市经贸委,辽宁省外贸局以及所属部分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参与了多次研究、讨论和修改,尤其是上海市经贸委、经贸企协理论部为《办法》的制定做了大量工作。

各级经贸主管部门和各进出口企业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提出的各项要求。

同时,要注意总结全面质量管理的经验。

对贯彻《办法》过程中的有关情况、经验及问题,请随时报部企管办公室。

全国对外经贸进出口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以质取胜”发展出口战略,提高对外经贸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经营质量、特按照全面质量管理原理,结合外贸企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的经营质量,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满足客户对商品和服务的需求,以及实现企业效益的优劣程度。

主要包括:出口商品质量、对外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高低。

企业必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组织全体职工和各个部门参加,综合运用现代管理思想和科学方法,控制贸易活动中影响经营质量的因素,通过改善和提高相关的工作质量,保证以最佳成本提供客户满意的商品和服务,提高企业和社会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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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进出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公司业务进一步发展,拓宽销售渠道,开拓国际市场,规范进出口业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进口、出口相关业务。

第三条公司一切进出口业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章进口业务管理办法
第四条物资部是根据工厂的生产需要对进口产品提出主导计划的单位,负责:
1、按照制造部的需要提出进口产品的采购计划;
2、对市场部提供的国外供应商以及所采购物品的品牌、型号、价格、采购期限,予以确认。

第五条市场部是进口业务主要执行单位,负责:
1、按照物资部的采购计划寻找国外供应商并进行询价,待型号、价格、采购期限得到物资部确认后,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2、与国外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办理付款手续,跟进产品发货,收集各种单据的工作,以及报关、缴纳进口税金,将货物交付制造部库房。

第六条财务部是进口产品资金管理单位,负责:
1、货款及进口税金的支付工作。

2、付汇及结汇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品质部是进口货物的检验单位,负责:
1、进口产品入库前的数量、型号、产品完整性的检验工作。

第八条制造部产品入库及保管单位,负责:
1、制造部库房将品质部检验合格的产品入库,并开具入库单据。

2、按产品存放要求,妥善保管产品。

第三章出口业务管理办法
第九条市场部是公司出口业务的主要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1、出口业务的推广与宣传工作;
2、选择适合本企业推广的国际性展会进行参展,负责展会的布置、搭建、参展等事宜;
3、英文网站的建设、推广、维护和邮箱询盘的回复工作;
4、处理客户订单,签订合同。

按客户订单要求填写发货通知单至销售部,销售部通过ERP系统下订单至制造部,在订单上注明为市场部订单,市场部与制造部进行备货及运输公司的发货等事宜的相关协调工作;
5、负责货物的报关,以及后续的一切相关事宜;
6、负责出口产品的货款清收工作;
7、协助财务部出口货物退税等相关事宜;
8、协助财务部门进行海关年报的工作;
9、负责与省商贸厅等相关机构的接洽工作,收集、整理国家有关出口产品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财务部是外贸业务的资金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1、出口退税(抵免税)业务;
2、外汇结算业务;
3、海关年报工作;
4、审核出口产品的价格。

产品价格按公司制定的相关权限规定执行;
5、有关出口业务的其他财务工作。

第十一条制造部主要负责:
1、按销售部给出的出口订单要求进行生产备货,按出口产品要求包装和提供完整的装箱清单并报市场部。

2、协助市场部进行国外展会的样件准备及发货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场部管理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0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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