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5•【字号】桂政办发[2000]144号•【施行日期】2000.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144号)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投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二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是主管全区地方税收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将具有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的工作,交由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增加和划入的职能1.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
2.自治区防洪保安费的征收管理。
3.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规费、基金的征收管理。
4.税务代理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
5.将自治区财政厅承担的地方税收政策(除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税收政策外)调查研究职能和税收法规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研究拟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办法。
关于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印发《关于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区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开展一线职工和高技能人才疗休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职工的劳动保护和休息休假休养权益,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有关待遇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激发广大一线职工和高技能人才的劳动热情和创新活力,推动形成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良好社会氛围,更好地引领广大职工立足本职、爱岗敬业,为凝心聚力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意见》明确,疗休养对象为一线职工、高技能人才,重点安排长期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和劳动条件艰苦、劳动强度大的岗位工作人员,以及在劳动和技能竞赛、科技创新、环境保护、重点工程、乡村振兴等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的一线职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各类先进劳动者优先安排,照顾因工负伤、从未参加过疗休养的一线职工和临近退休的一线职工,以及在生产、运输和服务等领域岗位一线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
按照“就地就近、节俭、安全”的原则,将疗休养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提升职工素质和职工素养结合起来,主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健康体检、健康咨询、文体活动等方式组织开展。
《意见》要求,全区各级工会要依法依规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把组织实施一线职工和高技能人才疗休养活动作为工会服务职工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任务,统一组织管理;要切实提高一线职工和高技能人才疗休养服务水平,把握公益性方向,坚持为广大疗休养职工服务的宗旨,为疗休养职工提供优质温馨的服务;要加强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措施,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桂工发〔2005〕66号━━━━━━━━━★━━━━━━━━━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进一步加强我区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总工会,区各产业(系统)工会,区总各直管基层工会,各级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加强工会组织建设,规范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确保工会经费依法及时足额收缴,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在促进建立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作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收工会经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会经费的代收范围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含中央直属、自治区级企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桂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代收。
行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柳州铁路局不纳入地方税务机关代收范围。
二、工会经费计提依据(一)缴费单位应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缴工会经费。
(二)全部职工是指在缴费单位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企业的合同制工人和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和聘任干部、单位因各种原因聘用的临时工、季节工、服务员、营销员等人员,同时还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
(三)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号令)和国家统计局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的解释等规定来执行。
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或单位在一个会计期间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和其他特殊兑现方式支付的工资等均计算在内。
(四)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单位,按照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收缴基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1•【字号】桂政办发[2012]129号•【施行日期】2012.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2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自治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部分成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组长:黄道伟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蔡德所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马继宪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副组长:黄胜杰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洪波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王勇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关礼自治区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何小聪自治区审计厅副厅长张南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巡视员成员:兰海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开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陈普生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早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副局长黄卫东自治区统计局副局长高旭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张剑波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陆瑞华自治区法制办副主任王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巡视员罗伟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副主任程华兴自治区物价局副局长杨伟嘉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董世有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副局长宋文学自治区科技厅副巡视员陈湘文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梁宏伟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冯宪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韦宁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局长高福源南宁海关副关长李国凯广西海事局局长江建伟自治区民政厅巡视员周元元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助理巡视员卫福喜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董仕军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陈飞鸿广西银监局副局长刘建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文锋广西保监局副局长谢志军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副行长唐解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黄宜群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副行长杨永工商银行广西分行副行长金昌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梁毅农业银行广西分行副行长陈秋高中国银行广西分行副行长李小林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梁建林建设银行广西分行副行长肖美莲交通银行广西分行副行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桂地税公告【】第号广西地方税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2】第1号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购销活动频繁,印花税应税凭证使用范围不断扩大,为了规范我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印花税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等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义务人,对书立、领受《印花税条例》所列各类合同、账册、证照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下简称“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应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附件1),集中于财会部门登记。
应税凭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纳税申报,印花税实行三自纳税(即自行计税、购买和贴花)、申报纳税和委托代征的缴纳办法:(一)申报纳税指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两种。
(二)委托代征指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理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应税合同或权利许可证照的印花税。
(三)印花税采取何种缴纳办法,需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指县<市>级局及以上)核准后确定。
缴纳办法一经确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不得自行变通(实行双定征收的纳税人,亦按此办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资源税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资源税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7.27•【字号】桂财税〔2016〕20号•【施行日期】2016.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资源税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6〕20号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的规定,针对我区资源分布不均衡的特点,现将我区资源税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换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区纳税人适用的换算比和折算率,统一按本通知所附的《资源税换算比和折算率明细表》执行。
二、对于不销售原矿或精矿,只有连续加工矿产品(如氧化铝等)销售价格的资源税品目,具体换算办法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会同本地财政部门制定,并于8月5日前报财政厅、自治区地税局确定核准。
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本地区具体认定和征收管理办法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会同财政、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并于8月22日前报财政厅、自治区地税局备案。
附件:资源税换算比和折算率明细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6年7月27日附件注:换算比/折算率仅适用于原矿与精矿间销售额的换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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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8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中有关“继续实行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的规定精神,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税收管理,促进保障性、普通性住房的有效供给,调节土地市场供应,保护有限的耕地,遏制非普通住房的过快增长和价格飞涨,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现将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0.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5-1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六、各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通知第三至第五条规定的预征率幅度内,确定各县(市、区)具体的预征率,并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64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汇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结束——。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佚名
【期刊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5(000)008
【摘要】<正>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5年3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总页数】5页(P28-3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11月19日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3号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J], ;
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J], ;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波市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2018年第3号 [J], ;;
5.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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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的通知
【标 签】代收工会经费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桂地税发﹝2006﹞127号
【发文日期】2006-05-15
【实施时间】2006-05-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市、县(区)总工会、区各产业(系统)工会,区总各直管基层工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工作,促进代收工作的有效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一)各级工会和地税部门要根据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进一步加强我区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的通知》(桂工发﹝2005﹞66号)和《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工发﹝2006﹞7号)文件的要求,加强领导,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明确职责,强化管理。
(二)各级工会和地税部门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大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宣传力度,增强缴费单位主动申报缴费的意识和缴费遵从度。
各级地税部门要在办税服务大厅设立缴费窗口,张贴宣传资料,提供代收工会经费的宣传小册子,方便缴费单位查阅。
(三)各级工会和地税部门要加大对干部的培训力度,掌握和熟悉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流程和有关规定。
二、加强协作,建立工会经费代收信息共享平台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及时将已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名单和有关信息(主要是上年度其职工工资总额、未申报的企事业单位名单、申报未划缴的企事业单位名单等)提供给同级地方总工会。
(二)各级地方工会根据地税部门提供的企事业单位的信息进行认真排查、审核,并及时向同级地税部门反馈有关情况,具体为:
1. 所有纳入工会经费代收范围建有基层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名单(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2. 企事业工会所覆盖的纳税企事业名单;
3. 上年度企事业工会经费的收缴率,足额、未足额和未缴纳工会经费的企事业单位名单;
4. 符合提取建会筹备金的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名单。
三、加强企事业工会经费管理
对企事业工会覆盖的纳税企事业单位由地税部门直接代收其工会经费,基层工会留成经费拨入企事业单位工会账户;分工会活动经费由企事业单位工会安排。
四、简化收缴程序,提高代收工作效率
(一)简化申报缴费程序。
为方便缴费单位如实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简化代收工作程序,根据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以〈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缴款书〉作为税前扣除依据的请示的答复》(工财字﹝2006﹞26号)的规定,《工会经费缴款书》可作为企事业单位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据。
1.各级地税部门对通过银行直接划缴工会经费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开具《工会经费缴款书》,交由企事业单位到其开户行办理划缴手续,不再打印《工会经费收款收据》。
2.各级地税部门对通过现金的方式缴纳工会经费的企事业单位,直接开具《工会经费收款收据》,并按照税款结报“双限”的规定开具《工会经费缴款书》,将代收的现金缴入同级工会经费专户。
(二)简并代收期限。
对实行简并征期缴纳税款的企事业单位,其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的期限,可比照地税部门核定的申报缴税期限办理。
(三)各级地税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工会经费代收工作。
要求在征收税款的同时代收工会经费,建立考核机制,做到应收尽收,提高收缴率。
五、加强检查,加大催缴力度
(一)各级地税部门对不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应及时提醒、提示。
对已申报未缴纳和未足额缴纳经费的单位,由征收人员代同级地方工会在办税厅向前来办理涉税事宜的单位发出由同级地方工会制作的催缴通知书。
(二)加强对以前年度拨缴工会经费的监督检查。
各级地方总工会和地税部门要把实施拨缴工会经费审验证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税务检查工作结合起来进行,对审核出的欠缴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按有关规定代收入库。
六、建立和完善基层工会帐户
(一)各级地方总工会要高度重视基层工会帐户建立和完善,切实解决过去一些基层工会经费不落实、没有开立银行账户的问题,以确保工会经费真正用于工会工作和工会活动。
基层工会帐户的建立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总工会制定。
(二)各市、县总工会可以根据当地基层工会实际情况,要求年留成经费在2000元—;—;5000元以上的基层工会,必须开立工会银行存款账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
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规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可以凭社团法人证书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不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可为单位名称加资金性质,即单位名称后加“工会”字样。
(三)年度留成经费较少的基层工会,经同级地方总工会批准后,可由所在企事业单位的行政财务代管,但必须独立建账,企事业单位按工资总额2%提取的工会经费转入为基层工会代管的帐套,其中的52.5%部分缴存上级工会汇缴专户。
同级工会经审会每年要对工会经费收、管、用进行审查,上级总工会的经审委员会定期下审,以确保工会经费的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