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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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5•【字号】桂政办发[2000]144号•【施行日期】2000.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144号)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投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二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是主管全区地方税收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将具有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的工作,交由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增加和划入的职能1.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

2.自治区防洪保安费的征收管理。

3.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规费、基金的征收管理。

4.税务代理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

5.将自治区财政厅承担的地方税收政策(除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税收政策外)调查研究职能和税收法规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研究拟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办法。

差旅费的会计与所得税处理

差旅费的会计与所得税处理

差旅费的会计与所得税处理差旅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旅费是指员工出差到公司所在地以外发生的城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和城内交通费。

大多数企业或多或少都会发生这种情况,这是一种常见的费用。

本文简要解析一下有关差旅费的会计处理与所得税的扣除问题,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一、差旅费的会计处理一般来说,差旅费的核算内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或餐费、城市交通费等项目。

常见的会计处理是:在差旅人员报销费用时,借记“管理费用-差旅费”或“销售费用-差旅费”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差旅费报销管理应注意以下事项:1、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可以参考财行[2021]531号中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来制定。

2.审核出差安排,是否按通知填写出差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出差费用可提前借用。

3、出差乘坐交通工具、住宿标准、用餐费用等,不得高于公司规定标准,住宿费应实行凭发票限额报销的方法,并按照实际出差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如果经过上级领导允许带车出差的,如实报支路桥费、油费等,不再享受差旅交通费报销标准。

4.一般情况下,差旅费只能通过提供发票报销,发票内容与出差内容一致,如时间、地点等。

5、差旅费报销时效仅限于出差人员回公司后规定的数个工作日内(原则上不能超过每月财务结账时间)进行组织报销,逾期视为放弃或者给予处罚。

二、差旅费的所得税处理1。

扣除限额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八、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的协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中确认的费用不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在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中确认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在目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法规规定中,并没有对差旅费的扣除限额作出规定。

差旅费税前扣除标准

差旅费税前扣除标准

差旅费税前扣除标准差旅费是指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路费、住宿费、餐费、交通费等费用。

在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中,差旅费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以减轻出差人员的税收负担。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差旅费税前扣除标准主要包括路费、住宿费和餐费三个方面。

首先是路费。

对于因公出差的人员来说,往返的交通费用是必不可少的支出。

根据国家规定,出差人员的路费可以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税前扣除,但是需要提供相关的发票或凭证作为证明。

在实际操作中,出差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好交通费的发票,以便在报销和申报个人所得税时进行凭证核对。

其次是住宿费。

因公出差期间,出差人员通常需要在外地住宿,因此住宿费也是差旅费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国家规定,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的住宿费用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地的住宿费水平和相关政策来确定的,出差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提供住宿费的发票或者按照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最后是餐费。

在因公出差期间,出差人员的餐费支出也是需要考虑的部分。

根据国家规定,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的餐费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地的餐饮费水平和相关政策来确定的,出差人员可以选择提供餐费的发票或者按照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总的来说,差旅费税前扣除标准是为了减轻因公出差人员的税收负担,使其在出差期间的费用支出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

在实际操作中,出差人员需要妥善保管好相关费用的发票或凭证,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这不仅有利于个人所得税的合理申报,也有利于财务成本的控制和管理。

希望出差人员能够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合理合法地享受差旅费的税前扣除政策,使自身的权益得到保障。

差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

差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

差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差旅费是指在工作期间因公出差产生的交通、食宿、通讯等费用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差旅费可以在纳税前扣除,以减少个人所得税负担。

那么,差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呢?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奖励等,减除费用后的余额,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其中,差旅费是可以在费用减除范围内的。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差旅费的具体扣除标准如下:1. 交通费用,包括因公出差所产生的交通工具费用,如飞机、火车、汽车等的车票费用。

在购票时需注意保留好发票或者行程单,以便作为报销凭证。

2. 住宿费用,包括因公出差所产生的住宿费用,如酒店、旅馆等的房费。

同样需要保存好相关的发票或结算凭证。

3. 餐饮费用,包括因公出差所产生的餐饮费用,如在外就餐的饭菜费用。

餐饮费用的扣除标准一般按照每天的合理标准来确定,具体标准可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差旅地点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4. 通讯费用,包括因公出差所产生的通讯费用,如电话、传真、上网等费用。

通讯费用的扣除标准一般是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来确定,需要注意保存好通讯费用的相关凭证。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差旅费的扣除标准是有一定限制的,不能随意标注过高。

一般来说,差旅费的扣除标准应当合理、真实,并且符合实际情况。

如果因公出差的差旅费用超出了合理范围,超出部分将不予扣除。

另外,对于差旅费的报销,企业或单位也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来执行,做到合规合法。

在报销差旅费时,需要提供完整的费用凭证和报销单据,确保报销的费用真实、合理。

总的来说,差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来执行的。

在享受差旅费的税前扣除时,个人需要注意合理合法地保存和提供相关费用凭证,企业或单位也需要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规,做到合规合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补充公告-桂地税公告2015年第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补充公告-桂地税公告2015年第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补充公告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补充公告桂地税公告2015年第2号根据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反映的问题,以及《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27号)的规定,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4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补充规定如下:一、“6号公告”的第三条第(一)项“差旅费实行实报实销办法”指除伙食补助费外,差旅费中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实行实报实销办法。

第三条第(二)项“差旅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指差旅费中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

二、出差人员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如果没有实报实销而由出差人员全部自行负担的,其取得的市内交通费补助可在每人每天80元的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我区因公临时出国人员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27号)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出差补助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出标准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8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5年4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补充公告解读稿一、补充公告出台背景2014年9月,我局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对差旅费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进行调整,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4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18•【字号】桂政发[2002]13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2]13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顺利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和地市之间的分配关系,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改革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办法,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自治区本级、地市按比例分享。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改革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办法,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自治区本级、地市按比例分享。

改革方案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如下:一、改革的必要性实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化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所得税收入的弊端日益显现。

主要是制约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议,客观上助长了重复建设和地区封锁,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和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不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也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和监控。

差旅费税前扣除标准

差旅费税前扣除标准

差旅费税前扣除标准差旅费是指因公出差而发生的交通、食宿、通讯、材料等费用支出,是企业员工在工作中不可避免的支出。

在我国,差旅费的报销和扣除标准受到一定的限制和规定。

本文将就差旅费税前扣除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

首先,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差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是指企业员工在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的标准。

具体来说,差旅费包括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和材料费等,但需符合相关规定和限额。

其次,对于差旅费的具体扣除标准,我国税法规定了一定的限额。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差旅费的扣除标准为实际发生的费用,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差旅费标准。

一般来说,不同地区的差旅费标准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核算和申报。

再次,对于差旅费的具体扣除范围,也需要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差旅费的扣除范围应当是因公出差期间的实际费用支出,并且应当有相应的票据和凭证。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差旅费的扣除范围不包括个人旅游或其他非因公出差的费用支出。

最后,对于企业员工而言,需要在报销差旅费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核算。

在申报差旅费时,应当保留好相关的票据和凭证,并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和申报。

同时,企业也需要建立健全的差旅费管理制度,确保差旅费的报销和扣除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所述,差旅费税前扣除标准是企业员工在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的标准。

在申报和核算差旅费时,需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进行操作,确保差旅费的报销和扣除合乎法律法规的要求。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差旅费税前扣除标准,为企业员工的差旅费管理提供参考和指导。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12.07•【字号】桂地税公告[2010]12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0〕12号)现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区内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四条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因各种原因未能在当年扣除的资产损失,经地税机关批准后,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除依照《办法》第五条规定属于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以外,须经地税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

第六条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透明、廉洁、高效、便民和监督制约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第七条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须经地税机关审批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地税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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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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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2012年第9号)政策解读
【标 签】个人所得税问题,税前扣除限额,差旅费
【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
【来 源】
该公告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以及《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07]44号)文件的规定,对我区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进行了调整:(一)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的,出差人员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6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80元。

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实行差旅费包干使用办法的,在凭合法票据扣除实际发生的交通费后,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28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300元。

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告明确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出差人员,按规定取得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有关出差补助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还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出差人员,包括实行实报实销办法和实行差旅费包干使用办法的两种情况分别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9日起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3]86号)中有关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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