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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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为妥善做好建筑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根据《六安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六人社〔2015〕23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缴费

(一)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应当依照《办法》规定在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参加工伤保险,在建项目以2015年6月1日后工程剩余总造价为基数参加工伤保险。

1、已在我市各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以下简称社保征缴机构)办理过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建筑企业,向登记所在地社保征缴机构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2、未在我市各级社保征缴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建筑企业,向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社保征缴机构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3、在我市既无社保登记也无工商登记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地点在六安城区范围内的,向市社保征缴机构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施工地点在六安城区范围以外的向项目所在地社保征缴机构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二)参保登记

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需携带以下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如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含有参保建设项目名称、工程总造价、工程地点、工期等内容的中标通知书等相关页码原件及复印件;在建项目申报时还需携带工程财务报表等能证明工程完成进度的材料;

3、填写《六安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缴费申报表》及《六安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并加盖公章。申报表及花名册可到社保征缴机构拷贝也可登陆六安市人社局网站下载;

4、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社保征缴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

(三)缴费

参保企业或项目部应持《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及时前往参保地地税部门办理银行转账或刷卡缴费手续,一次性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出具参保证明

参保企业或项目部在足额缴费后,将地税部门出具的《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明》交社保征缴机构,由社保征缴机构开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持该证明到住建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或竣工备案手续。

(五)变更

1、参保企业或项目部用工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人员上岗前及时将参保花名册等变更信息报送给社保征缴机构备案。如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报送人员变更信息,该人员发生工伤的,应在48小时内向当地人社行政部门、住建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调查确认后,按参保人员处理。

2、参保企业在办理《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后,又将工程转包、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应及时向社保征缴机构备案。

二、工伤认定

参保企业或项目部在参保项目工地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应在事故发生48小时内,向参保地的人社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为受伤害职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一)需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本起事故的意见;

5、法律法规规定所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时限

用人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在单位不按规定时限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作为申请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三)认定程序

1、申请。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参保地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对于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2、审核。人社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尽快进行审核调查,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或公示,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3、结论。人社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4、送达。人社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参照民事法律有关规定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六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负责。

(一)需提交的材料

1、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或确认项目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4、有效的诊断证明和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鉴定程序

1、申请。鉴定申请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将需提交的材料准备完整,交劳动能力鉴定业务窗口受理。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医学鉴定。受理鉴定申请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及时组织专家对被鉴定人的伤情进行医学鉴定。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应提前3天通知被鉴定人。被鉴定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

3、结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及时对医学鉴定结论进行评定,并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伤情简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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