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医疗保障及医疗报销细则
上海大学学生医疗管理与保障办法(2011级)

上海大学学生医疗管理与保障办法(2011级)根据上海市医疗保险局的通知,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2011级上海大学大学生医疗保障的管理办法及服务细则》(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医疗管理第一条管理机构。
1、学校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的大学生医疗保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长、财务处、后勤集团、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学工办”)、研究生工作党委(以下简称“研工委”)及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校医院,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制定、管理和协调。
2、校医院落实专人负责日常医疗管理和医疗费报销审核。
如遇特殊情况应报请校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并作出裁决。
第二条享受医疗保障对象。
在本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册本科生、高职高专学生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缴费参加居民医保后在医保规定的时间内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医疗保障,2011年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
未缴费参加居民医保的大学生,所有医疗费用自理。
第三条医疗保障凭证。
1、享受医疗保障的大学生一律使用上海大学学生证(及副卡)(以下简称“学生证”)。
2、在校医院就诊、转诊及报销医药费时,均须出示本人学生证。
如无学生证者一律按自费处理。
3、大学生不得借用他人学生证看病,一旦发现,取消双方当事人医疗保障待遇半年。
学生证如遗失,可按规定手续进行补办。
第二章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保障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大学生医疗保障的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的支付范围以及保障资金不予支付的情形,参照本市居民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实行药品和治疗项目的分类自负办法。
第四条住院医疗保障大学生住院(包括住院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其余50%由个人自负。
第五条门诊大病医疗保障大学生因门诊大病发生的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全部由统筹资金支付。
门诊大病住院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100元;一级医院50元)超过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大学生医保就医及理赔指南

大学生医保就医及理赔指南大学生住院就医如何办理大学生因病情需要必须住院治疗的,应持医保卡、居民身份证到医院办理住院手续。
若统筹地区最高医疗机构无法医疗的疾病,需要转统筹区外住院治疗的,须经医保定点的省级综合性医院或市级以上专科医院专家会诊,确认需要转外地医院治疗并办理相关手续,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
大学生门诊大病及治疗项目的确认门诊大病及治疗项目的确认步骤:1、由二级以上医保定点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相关专科副主任以上医师,做出临床诊断、填写《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及治疗项目确认表》,报医疗机构医保科确认盖章;2、由参保患者(或其家属)持《确认表》及选定医院的病历、医保卡到医保中心确认备案。
报销流程:(一)就医现场(医院)理赔:持医保卡住院、大病门(急)诊或抢救,就医结束时,由医院直接核算扣除医保范围内费用,无需到医保中心理赔。
(二)医保中心理赔:未带医保卡就医的,需个人先行全额垫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结束后到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需盖章的材料由学生所在系盖章即可)。
门诊和住院报销所需材料:1、本人医疗保险卡2、长短期医嘱单(加盖医院公章)3、出院小结(加盖医院公章)4、医疗费用清单(加盖医院公章)5、有效收费票据(加盖医院公章)6、本人农业银行账号7、未刷卡情况说明(具体要有以下内容:1、时间、地点、人物三个方面;时间:就诊时间;地点:哪所医院就医;人物:报销人的姓名、医保卡号等信息。
2、说明不刷卡的具体原因;3、保证就医人是持卡人;4、学校确认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
)8、如为异地住院需要提供住院核对表(可到医保中心网站下载)大学生门诊意外伤报销所需材料:1、门急诊病历(复印件)2、门诊医疗费用原始数据(原件)3、门诊医疗费用明细单4、本人医保卡(原件及复印件)5、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理赔申请表(需学生所在系盖章)7、本人银行存折(若提供的是银行卡号复印件,需填写清楚开户行的银行网点)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及意外伤害险赔付办法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个人分担比例,按照中小学生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
学生医疗就诊管理办法(试行)

学生医疗就诊管理办法(试行)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7)1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以及市医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沪医保(2007)61号】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就诊管理方法。
第一条适用的对象1、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其中包括港、澳、台大学生。
港、澳、台大学生在内地(祖国大陆)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当地按规定报销的,不再享受本医疗保障待遇。
第二条校内医疗证的办理和适用2、凡属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学生均可办理校内医疗症。
自取得医疗证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3、每年开学后3个月内或取得正式学籍后,以班级为单位统一到保健科办理医疗证,办理时提供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经审核后发放医疗证。
4、在校内就诊、转诊、报销医疗费时,需出示本人的医疗证。
5、医疗证不得转借、涂改使用。
一经发现,即取消当事人(或双方)医疗保障待遇半年。
6、毕业、退学时应到保健科办理离校手续,缴回医疗证,停止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7、如有遗失,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属部门出具证明,经保健科审核后补发。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8、我校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东院)。
第四条普通门急诊就诊制度9、学生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校内门诊医疗费的90%、校外普通门急诊费用的80%由学校支付,其余部分学生自负。
其中挂号费按规定收取。
10、一般情况下,普通门诊需先到学校保健科就诊,就诊时凭医疗证挂号,领取门诊记录卡,就诊配药。
凡在校内就诊不携带医疗证的,一律按非医疗保障对象处理,费用自理。
11、在保健科就诊时,如病情严重,或缺少相关科室,或三次就诊不能明确,需转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由接诊医生开具转诊单(仅供一次性使用),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向学校申请报销。
未经转诊发生的费用,学生自负。
上海交通大学大学生本市住院结算凭证开具流程 - 上海交通大学校医院

上海交通大学
大学生本市住院结算凭证开具流程
1、参保大学生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需在出院结账前登录校医院网站,点击“新增”,选取“本市住院(住院结算凭证)”,逐项填写,并上传“住院通知单、身份证、学生证”影像作为附件。
2、住院大学生本人或委托办理人需前往学生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开具纸质版住院结算凭证,必须提供:“住院通知单、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窗口留存)。
生育者需同时提供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办理人需注明与住院学生关系,姓名及电话或邮件等联系方式。
3、住院结算凭证三联单由住院大学生本人或委托办理人去所在学院盖章(三联单每联都要盖章)。
4、学院盖章后,住院大学生本人或委托办理人将住院结算凭证三联单交至学生服务中心,盖具医保专用章后方生效。
5、第二联(蓝色单)和第三联(绿色单)由校医院保留。
6、第一联(白色)由住院大学生本人或委托办理人拿去就诊医院结算窗口进行住院结算。
注:住院通知单必须包含:患者姓名,疾病诊断中文名称,以及医院或医生签章。
校医院
2018年11月28日。
上海市学生医疗保障制度

上海市学生医疗保障制度一、总则1. 目的:为保障上海市学生身心健康,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保障服务。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上海市内所有全日制学校的学生。
二、组织机构1. 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由教育部门、卫生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成,负责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2. 学校卫生室:负责学生日常的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和基本医疗服务。
三、保障内容1. 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应参加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2. 重大疾病保险:学校应为学生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减轻学生因重大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
3. 意外伤害保险:学校应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学生在校内外意外伤害的医疗需求。
四、医疗服务1. 校内医疗服务:学校应设立卫生室,配备专业医护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2. 校外医疗服务:学生在校外就医时,应优先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 紧急医疗救助:学校应制定紧急医疗救助预案,确保学生在紧急情况下得到及时救治。
五、费用管理1. 医疗费用报销:学生就医产生的费用,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进行报销。
2. 医疗费用补贴: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应提供一定的医疗费用补贴。
3. 医疗费用公示:学校应定期公示医疗费用报销情况,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六、健康教育1. 健康知识普及:学校应定期开展健康知识讲座,提高学生的自我保健意识。
2. 健康行为培养:鼓励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预防疾病的发生。
3. 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应设立心理咨询室,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
七、监督检查1. 定期检查: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对学校医疗保障工作进行检查。
2. 问题整改: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学校应及时整改,确保制度的落实。
3. 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对学校医疗保障工作的监督。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所有。
3. 本制度如有变更,将及时公布更新。
请注意,以上内容为示例模板,具体实施时需根据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上海大学生医药费报销

上海大学生医药费报销上海大学生医药费报销上海大学生医药费报销【1】1、大学生住院报销范围及规定参保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完挂账手续后,出院时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其中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参保大学生需住院治疗的,可就近选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抢救病人不受此限制。
参保大学生凭指定医院开具的入院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学生证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校门诊部开具住院结算凭证,到医院住院。
住院(包括住院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费用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由指定医院予以记帐与医保中心结算,其余医疗费用由医院向学生本人收取。
住院结算凭证自开具之日起7日内有效。
学生因患大病需要住院及门诊治疗的,其具体医疗待遇为:住院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一级医院50元,二级医院100元,三级医院300元),超过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2、校外门急诊门诊部医生根据病情需要转诊至指定医院诊治者,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外院门诊医疗费用,凭校园一卡通、农行卡、病史资料、医疗费原始收据及明细账单等到学生事务中心后勤百事通处审核报销,到百事通现场审核前,需将报销费用进行校园网上登记。
未经转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自理(急诊范围内的疾病除外)。
在本市和外省市发生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含寒暑假),可直接到就近的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就诊。
凭校园一卡通、农行卡、病史资料、医疗费收据及明细账单等,到学生事务中心后勤百事通处审核报销。
外省市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2、外省市住院或门诊大病学生在外省市医保定点医院急诊住院(含寒暑假),或因病等休学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联合培养等期间居住在外省市,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本人现金垫付,在出院或治疗后6个月内,把出院小结、医疗费原始收据及总明细账单、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等报学生事务中心后勤百事通处(同学在将所有资料交学生事务中心后勤百事通前,需自留复印件,以报后续的商业保险)。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报销流程图

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通
的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在统筹地区 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 大
的个人自付部分。 学
生
医
疗
申请情况二:
保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及门诊
险
特大病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
基
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个人自付
金
部分。
报
销
部
分
申请情况三:
费
属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参保大学生,一
至校医院核对申报金额,并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材料交至学生处医保科,进行材料初审。
材料上交至安徽省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进 行材料复审。
拨款至学校账户
学校分发给学生
办理时间: 3 月,6 月,9 月,12 月
10-20 号办理
提供材料: 1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2 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正反面) 3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 定表(如属于申请条件三) 4 住院收费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5 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已支付的 费用结算单(签章) 6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并 签章的医疗费用清单
直接结算,无需报销
异地医疗 机构就医
情况一:病情需要
情况二:实习,寒暑假,因公外出, 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
医保办登 记初审
市医保中 心复审
费用转入 学校账户
学校分发 给学生
报销时间:疗终结后,一个月内。
提供材料:(异地情况一) 转院申请单、社保卡、就诊医院病历封面、住 院病史、出院小结、医嘱单、手术记录、麻醉 单等病历文书复印件及住院费用清单、费用发 票。
至校医 院提交 申请相 关材 料,办 理城镇 居民医 疗保险 门诊规 定病种 门诊医 疗证。
医保管理规章制度

医保管理规章制度医保管理规章制度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
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医保管理规章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医保管理规章制度篇1受校医院委托,为便于广大研究生就医报销,现将我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公布如下:一、学生基本医疗保障适用对象、范围:1、上海师范大学在册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包括港、澳、台)、在册接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教育的非在职研究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学校颁发的有效证件之日起开始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2、留学生、继续教育学院、定向和委培研究生不适用本办法。
二、校医院就诊规定:1、学生就诊须凭本人学生证、医疗卡二证挂号,一科一号,门诊挂号1元,挂号费自理。
不能出示二证者,医疗费用自理。
2、学生的医疗卡仅供本人使用,在校医院就诊必须出示医疗卡。
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此卡借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将追回医疗费用,并按校纪校规记录在个人诚信档案上。
3、学生就诊应尊重医务人员的意见,不得自行点药、自行提出转诊或要求进行医生认为没有必要的医学检查。
4、如果遗失医疗卡,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学院出具证明后,方可办理补办手续。
补办时须交本人1寸照片一张,补办医疗卡收取工本费1元,补办病史卡收取工本费2元。
补办医疗卡时限为十个工作日,徐汇校区每周四全天在校医院3楼防保科(303室),奉贤校区每周二、四下午在医院收费室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5、接诊医生根据病人的具体病情出具相关疾病证明,学生未经医院诊治而自行休息者,校医院一律不补开病假单。
校外医院的疾病病假单(急诊除外)应由校医院审核方能生效。
6、校医院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学生如在门诊时间以外就诊,持本人学生证、医疗卡二证到校医院挂号就诊,并按规定支付值班挂号费2元。
7、为照顾大多数患者就诊,在一般情况下不出诊(特殊情况除外)。
8、普通门诊、值班用药应由医生按病情开处方,按照医保规定,一般不超过三日,慢性病可一至二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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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医疗保障及医疗报销细则第一章医疗保障第1条我校大学生医疗保障体系由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大学生城镇居保)与学生系列保险组成。
前者是上海市政府为学生提供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后者是保险公司为学生提供的商业性医疗保险。
学生系列医疗保险的参保资格建立在大学生城镇居保参保基础上,是对大学生城镇居保的补充性医疗保险。
第2条我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还包括大学生医疗帮困基金,对符合困难补助标准大学生的个人缴费、门急诊起付线及对个人自负医疗费(含治疗大病重病所需非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有困难者给予帮助。
第3条大学生城镇居保实行个人缴费制。
享受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障者,按规定缴纳每一年度的居民医保费用后,从2011年秋季入学起始享受本市大学生城镇居保(2011年秋季前入学者按原大学生医疗保障规定执行)。
补充性医疗保险(大学生系列保险)的缴费与补充保险的各项内容,可参照《关于组织学生参加大学生系列保险的若干规定》。
第4条大学生医疗保障基金具有明确的享受范围及使用规定,接受上海市财政局、审计局及医保局的监督检查。
享受大学生城镇居保者,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各管理部门,必须严格管理、规范审核、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对发生违规操作的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处理,确保大学生城镇居保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5条大学生城镇居保的适用人员: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不适用在我校就读的非全日制学生或非本校学生、已享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及自费就读的外国留学生。
第6条大学生城镇居保的适用期限:学生取得学籍、领取有效证件并缴纳年度医保费,可享受本市大学生城镇居保。
2011年大学生城镇居保实施前入学者,注销学籍后即停止享受本市大学生城镇居保;2011年秋季后入学者,自注销学籍起至本年度结束之日(12月31日)停止享受本市大学生城镇居保;非因病休学,如因私或因公出境、兵役期间等学籍异动,按学籍异动类型暂停或停止享受本市大学生城镇居保。
第7条大学生城镇居保的适用范围:大学生城镇居保享受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按照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卫生局有关文件执行,但不实行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分类自负。
以下费用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健康体检费、疫苗接种前检查费、救护车费,各类矫形手术,美容、镶牙、洁齿、治疗秃发、植发、植皮、斗殴、酗酒、吸毒、自残、不孕不育症、交通事故及其他医疗费票据上标明的“非医保报销范围”的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均不属医保享受范围。
第8条大学生城镇居保参保缴费:大学生实行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标准按照本市学生居医保标准执行,并随本市学生居医保标准同步调整。
第9条大学生城镇居保的支付分类及报销比例:1.在校医院或校医院门诊部就诊,个人支付10%,学校支付90%。
——(就诊时直接支付,不用报销)2.经校医院或校医院门诊部转诊后,于校外医保定点医院的门急诊就诊时,产生的医保报销费用,年累计超过起付线3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如下: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者,个人自负35%,报销6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者,个人自负45%,报销5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者,个人自负50%,报销50%。
3.住院医疗者,按住院医院级别按比例支付以上校外医保定点医院的门急诊与住院(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与本市学生居保标准接轨,并随本市学生居标准接轨同步调整。
2013年后如有调整,每年医疗费用支付按新标准执行。
第10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属大学生城镇居保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
非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学生本人收取。
第11条大学生城镇居保支付范围规定的门诊大病,具体是: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含肾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中度和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以及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的门诊治疗。
第二章就医指南第12条大学生城镇居保的普通门诊、住院、急诊均须是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大学生城镇居保实行校内定点医疗与校外定点转诊医疗制(急诊或急诊住院除外)。
第13条我校的校内定点医疗机构为闵行校医院、徐汇校区门诊部,卢湾校区门诊部。
我校的校外定点转诊医院为:瑞金医院、仁济医院、中山医院、第六人民医院、第五人民医院、闵行区中心医院(莘庄)、市精神卫生中心、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龙华医院。
在外省市因急诊或急诊住院治疗的医院必须是国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14条校医院普通门诊凭校园卡就诊。
如需转诊,由校医院开具转诊证明(一周之内一次有效),未经转诊、自行去任何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因急诊不能到校内医院就诊,可直接去上述指定的定点医院或就近的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急诊(非医保定点医院除外)一次有效。
第15条在非定点医院急诊后需继续治疗时,应回校办理转诊手续,到上述指定的定点转诊医院就诊。
急诊报销不包括以下内容:中医诊疗费、中药费、慢性病检查费、健康体检费等非急诊所需项目。
第16条住院医疗。
本人需带好《住院通知单》、校园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校医院医保办开具《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住院结算凭证》。
门诊大病治疗者,开具《门诊大病结算凭证》。
第17条校园卡是学生就诊、医疗费报销的凭证。
校内就诊后按10%的比例,从校园卡内扣除医疗费用。
校园卡转借或冒用者,按医保监督管理规定予以经济与行政处罚。
校园卡遗失或损坏期间,就诊先自付费用,二周内用校园卡补办相关退费手续。
第18条就诊用药由医生按病情处方。
一般急性病不超过一周,诊断明确的慢性病不超过二周。
就诊者不得指定药物强求医生处方。
病假证明根据病情由医生按规定出具,不得强行索取或事后补假。
门诊病假一般不超过三日,校医院值班期间仅处理当日病假。
病假证明不作他用,仅为疾病诊断及诊疗建议。
第三章审核报销第19条校医院学生医疗费报销处为学生医疗费报销常设部门,负责急诊、转诊后门急诊医疗费用审核报销与向市、区医保局报送大病医保与外省市急诊或住院治疗的就医材料等。
学生医疗费报销处设于闵行校医院北楼120室、徐汇门诊部一楼大厅报销窗口、卢湾门诊部。
医学院学生在就读校区变更至卢湾校区后,校外就诊由卢湾门诊部实施定点医院的转诊,产生的门急诊医疗费审核报销由卢湾门诊部受理。
第20条急诊或门诊转诊后产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
在医疗结束后三个月内,(当年第四季度账单与次年一月底截止),凭校园卡、转诊单(急诊例外)、医院就诊病历(包括检查单)、医疗费原始收据及明细账,到学生医疗费报销处审核,对符合规定的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
报销费用由财务处通过银行划拨至本人银行卡内。
报销比例请参见第9条。
第21条门诊大病申办流程:凭医院开具的《上海市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门诊大病登记申请表》、本人身份证与学生证(复印件)到学生医疗费报销处开具《门诊大病结算凭证》,由所在院系与学生医疗费报销处盖章后交所在诊疗医院办理相关手续,医疗费由医保统筹资金支付。
第22条住院治疗申办流程(包括住院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本市住院,凭医院开具的《住院通知书》、本人身份证与学生证(复印件)到学生医疗费报销处开具《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住院结算凭证》办理入院手续。
外省市住院治疗者,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报销时凭就诊医院出院材料、本人身份证与学生证(复印件)、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到学生医疗费报销处登记后报送医保局审核报销。
审核完毕,将报销金额划拨至学校账户后,由校财务处划入学生银行卡内。
第23条因病休学结束,携带就诊医院病史、相关的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及复学通知书,本人身份证与学生证(复印件)、到学生医疗费报销处受理后审核报销。
第24条门诊大病、住院治疗、意外伤害等与《学生系列保险》相关的医疗保险部分,携带门诊病史、或住院小结,相关医疗费用票据,身份证、校园卡复印件,先去学生事务中心办理保险理赔后,携带上述材料的原件,来校医院学生医疗费报销处办理医保审核报销。
第25条以下情况须由学生本人填写申请表格,向所在院系学生主管部门及校医院学生医保办申请并备案,经所在院系学生主管领导批复,签字盖章,由校医院主管院长审核通过后报销:因病情需要,在本市非学校定点转诊医院就诊的普通门诊或住医治疗的患者。
学校假期,外省市学生于家庭住址所在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急诊医疗费用。
因病休学期间,外省市学生于住址所在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
在本市就诊者仍按定点转诊流程办理。
学校规定的外省市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由院系先至校医院学生医保办备案,期间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可按本市就诊报销。
市学生未经转诊,在非转诊定点医院发生的急诊医疗费(此项不需申请,备案批复审核即可)。
以上就诊医院均指本市或外省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第四章其他事项第26条本市重残与低保家庭的学生,参保缴费及门急诊起付线费用享受本市政府补助。
此二项费用,先由个人垫付。
参保缴费凭缴费发票由住地民政局给予全额补助。
门急诊起付线费用年底由住地民政局根据区医保中心提供的信息按实补助。
第27条大学生医疗帮困基金着重补助非本市生源的贫困家庭大学生的个人参保缴费及门急诊起付线费用。
对个人自负医疗费(包括大病重病治疗过程中所需非医保支付的医疗费用)有困难,需从医疗专项帮困基金中给予困难补助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向所在院系申报,经校医院学生医保办审核,学指委学生事务中心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