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法学对比较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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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比较方法学习历史的意义

运用比较方法学习历史的意义

运用比较方法学习历史的意义1.比较法的重要性比较法学的意义及其重要性人类思想为环境与时代的产物,法律制度与法学思维尤受各国政治与社会情况的影响,并随著环境的变迁与时间的推移,呈现不同的面貌与内容。

换言之,法律是各时期人类文化的表现,其内涵系於各该历史的具体情状。

因此,法学在相当程度上是一种甚具国家关连性的学科。

法学的研究、运用往往必须切合该国的实际情形,始有意义,法制史的研究,更是在此一理念与架构之下进行。

德国历史法学派宗师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曾说,法律的本质及基础在於「民族精神」与既存的习惯,并且强调法律必须从民族历史中加以发现,便是基於上述观点而为主张。

此项见解虽有其独到之处,但不表示外国法制的移植与继受,毫无可取,更不能因此而认为比较法的研究,没有必要。

相反地,从观察不同国家法制的发展与理论的演进,探索各国法律的一般原理原则、法条的规范结构、立法与法律适用的关系等基础问题,可以反思本国法制理论的利弊得失,并可从中汲取值得借镜取法之处,甚至还可以增强对本国法制的了解与信心。

运用比较方法学习历史的意义 2呵呵,你既然提这么专业的问题,什么是“以今论古”的历史比较法,我就不和你解释了。

不可否认,历史比较法是我们地质工研究地质问题的一把最重要的钥匙,如果没有历史比较法,地质学也就不会有现在的成就。

说到“历史比较法”的局限性,我认为它的理论基础:“均变论”,正是在这个均变论的基础上,历史比较法才得以建立起来。

其实“均变论”为地质历史的发展圈定了特殊的框架,其实这个框架也是人为规定的,其理论基础还不够成熟,但人类也在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下面是一段摘要,可以参考:历史比较法这是地质学最基本的方法论。

时间的漫长性决定了地质学必须用历史的、辩证的方法来进行研究。

虽然人类不可能目睹地质事件发生的全过程,但是,可以通过各种地质事件遗留下来的地质现象与结果,利用现今地质作用的规律,反推古代地质事件发生的条件、过程及其特点,这就是所谓的“历史比较法”(或称“将今论古”、“现实主义原则”)的原理。

“比较法”在中学历史教学法中的应用

“比较法”在中学历史教学法中的应用

“比较法”在中学历史教学法中的应用“比较”是鉴别事物异同关系的思维方法,是在思想上对各个事物和现象加以比较,以确定他们的共同点、不同点及其相互关系的思维过程,在历史教学法中运用“比较”可以引导学生认识历史事物和历史现象的异同,更好地揭示本质,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发展学生的学习能力,优化学生的学习方法,从而提高历史教学的质量。

一、“比较法”在历史教学中的地位和分类现代教育重视学习能力的培养,而思维能力是各种学习能力的核心。

苏霍姆林斯基说过:“能力是知识、技能和智力三位一体的合金。

”学习能力在历史课学习中主要表现为: 观察能力、表达能力、记忆能力和思维能力。

其中思维能力主要是指学生要学会以分析、综合、比较、抽象、概括为主要方式的思维过程。

思维能力是各种学习能力的核心,要抓住思维能力,就可以带动其它各种学习能力的提高。

比较是从分析、综合到抽象、概括的桥梁,分析、综合是比较的具体表现。

比较为抽象、概括穿针引线。

由此可见,比较能力的强弱,是学好历史的关键。

比较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类,概括来说大概有以下几种:①纵向比较法②横向比较法③类似比较法④相反比较法。

二、“比较法”的具体应用1 、纵向比较法:这一方法是指将不同时期类似的和相关的历史事件按时间顺序进行比较。

例如在讲《五代、辽、宋、夏、金的社会经济》一课中,在讲到“北宋的都城东京的城市布局和商业活动”时,学生要记的知识点不多,只要知道北宋的东京打破了“坊”和“市”的界限,出现了夜市和早市和娱乐场所瓦肆就行了,如果照本宣科,学生会觉得很乏味,也不理解上述内容情况意味着什么,但是如果把上述内容与唐都长安进行比较来讲,效果就不同了。

具体操作如下:首先,放投影《唐朝长安平面图》,引导学生回忆,唐朝长安的城市布局和商业活情况:长安内城内有“市”有“坊”,“市”为商业区,“坊”为住宅区;“市”和“坊”是分开的,他们之间有着严格的界限:“市”只能从事商业活动,不能住人,而且时间规定得很死,只允许每天下午进行商业活动,暮鼓一响,所有的人必须回到住宅区----“坊”里面,而“坊”只能住人,不准从事商业活动。

作为中国法基础的比较法和历史

作为中国法基础的比较法和历史

作为中国法基础的比较法和历史在谈到中国法律的制定和修订时,不时以极端教条的方式主张的两种观念一直处于冲突之中。

一方面,一种观念是模仿或借鉴西方国家最新的法学观念、理论和制度,另一方面,一种观念是发展和改变中国古代的传统制度和理论。

现在法典已被制定出来并得以通过,有时这两种观念就成为批评新法典或为之辩护的基础,而且,在经由解释和适用来发展这些法典的过程中,这两种观念又一次进行了交锋。

在中国法典之解释和适用的一致性取得以前,就两种观念的进路必须进行基本的澄清。

如同过去的世纪中眼见的那些进路模式和在1900年生效的德国法典所带来的浪潮中诞生的,那些行将予以阐释和适用的现代法典一样,我们对中国法的解释和适用采用的进路是历史的还是分析的?在我看来,一度被主张的所谓“衡平解释”已经随它得以充分施展的极权政体一道发生了变化;而社会法理学的方法与期望的目标和达致目标的手段的关联要大于与中国从何处去找打造自己法典的材料及法律执行的问题的。

从19世纪的历史理论的立场出发,每个民族必定有它自己的法律。

无疑,不能指望法律造就一个伟大的民族。

更有可能的情形在于,是民族形塑了法律而非法律造就了民族。

然而,在与西方世界接触以前,中国人民并没有造就自己的法律,他们与西方民族一样受到现代世界运输和交通的强烈影响,而古代制度和理论尚存在的民族寥寥无几。

进而言之,当革命之后的中国兴起了建设现代法律制度的需要时,中国已没有时间在过去的法学、政治和伦理制度的基础之上发展出自己的法律,如果可行的话,渐进的转型也是更好的选择。

在19世纪的历史法学理论看来,——这一理论是由萨维尼推动的,在19世纪后半叶的欧洲大陆居于主导地位,并于19世纪末期和本世纪伊始得到了英语世界的广泛认可——法律不是创造的,而是发现的。

只能发现法律而不可能创设法律是历史法学不易之教义。

法典和制定法不过是已有法律的宣言,它们的作用仅仅在于给出权威的表述。

法律被视为民族精神的产物或体现。

古代文明的法律体系:古代法律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古代文明的法律体系:古代法律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古代文明的法律体系:古代法律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法律体系的发展与演变一直是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古代文明的法律体系,不仅在当时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而且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古代文明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古埃及、古巴比伦、古印度、古希腊和古罗马等。

这些文明的法律体系,虽然各有特色,但都体现了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例如,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法典之一,其内容涵盖了民事、刑事、商业等多个领域,对后世法律体系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古代法律对现代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古代法律为现代法律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

例如,古希腊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法治”的观念,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公正性,这一观念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得到了广泛认同和应用。

其次,古代法律为现代法律提供了制度借鉴。

例如,古罗马的法律体系,以其严密的逻辑结构和完备的法律制度,对欧洲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再次,古代法律为现代法律提供了实践指导。

例如,古印度的法律体系,强调道德与法律的结合,倡导以道德规范来引导人们的行为,这一思想在现代法律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最后,古代法律对现代法律的影响还体现在法律文化的传承上。

古代法律的许多理念和制度,如公平、正义、人权等,已经成为现代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现代法律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总之,古代文明的法律体系,虽然与现代法律体系有很大的不同,但其对现代法律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

我们应该深入研究古代法律,汲取其智慧,为现代法律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启示。

历史法学派的观点

历史法学派的观点

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历史法学派是法学史上的一个重要学派,该学派主要关注法律的发展和演变过程,以及法律与社会、政治、经济等因素的相互关系。

历史法学派的观点认为,法律是一种历史现象,其产生和变迁受到历史条件和社会背景的影响。

下面将从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出发,探讨法律的历史性、法律和社会的关系以及历史对法律的影响等方面。

历史法学派强调法律的历史性。

根据历史法学派的观点,法律是一个不断发展和演变的社会现象。

法律的形成和发展是历史的产物,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状况。

例如,古代的法律制度以保护国家统治者的权益为主要目的,而现代法律则更加注重保护个人权利和社会公正。

因此,了解法律的历史背景和演变过程对于理解现代法律的本质和意义至关重要。

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与社会是密不可分的。

根据历史法学派的观点,法律是社会关系的产物,反映了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和需求。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考虑社会的特定情况和社会成员的利益。

例如,在一个民主社会中,法律应当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而在一个专制社会中,法律则可能更多地体现统治者的意志。

因此,了解法律和社会的相互关系有助于我们理解法律的功能和作用,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变革。

历史法学派也认为历史对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根据历史法学派的观点,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往往受到历史事件和社会变革的影响。

例如,法律的形成和发展可能受到战争、革命、经济发展和文化交流等因素的影响。

同时,历史上的法律制度也会对后续的法律发展产生影响。

因此,了解历史对法律的影响有助于我们理解法律的演变和发展趋势,从而更好地应对法律的变化和挑战。

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强调法律的历史性、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以及历史对法律的影响。

了解法律的历史背景和演变过程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意义。

同时,理解法律和社会的相互关系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变革。

此外,了解历史对法律的影响有助于我们预测法律的发展趋势和应对法律的变化。

论历史比较研究法的意义和作用

论历史比较研究法的意义和作用

历史比较研究法是一种研究方法,其目的是通过比较不同时期、地区或文化中的历史事件、现象或过程,来探讨它们之间的相似性和差异性,从而深入理解历史的发展规律和人类的文明进程。

历史比较研究法具有多种意义和作用。

首先,它有助于揭示历史的发展规律。

通过对不同时期、地区或文化中的历史事件、现象或过程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它们之间的共性和差异,从而更好地理解历史的发展规律。

其次,历史比较研究法还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人类文明的进程。

通过对不同文化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同时也可以发现它们之间的共性,从而更好地了解人类文明的进程。

此外,历史比较研究法还可以为我们提供解决当前问题的启示。

通过对历史事件、现象或过程的比较,我们可以获得解决当前问题的灵感和启发,从而更好地应对当前的挑战。

总的来说,历史比较研究法是一种有助于揭示历史发展规律、了解人类文明进程、获得解决当前问题的启示的重要研究方法。

然而,历史比较研究法也有一些局限性,其中一个显著的局限是需要考虑文化差异的影响。

由于文化背景的不同,历史事件、现象或过程可能会有所差异,因此在进行历史比较研究时需要考虑文化差异对结果的影响。

另外,历史比较研究法也可能会受到历史记录的局限性的影响,因为许多历史事件可能并没有被完整地记录下来。

尽管存在这些局限性,历史比较研究法仍然是一种有价值的研究方法,在揭示历史发展规律、了解人类文明进程、获得解决当前问题的启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历史研究方法在法律研究中的价值与意义

历史研究方法在法律研究中的价值与意义

02
历史研究方法概述
历史研究方法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历史研究方法是一种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历史资料,以揭示历史发展规律和 特点的研究方法。
特点
历史研究方法具有客观性、实证性、系统性和跨学科性等特点。它强调对历史 资料的深入挖掘和分析,注重历史背景的考察和时代背景的还原,以揭示历史 现象的本质和内在联系。
历史研究方法的主要类型
文献研究法
通过对历史文献的收集、整理和 分析,揭示历史现象的本质和规 律。这种方法适用于对历史事件
、人物、制度等的研究。
田野调查法
通过实地考察和访谈等方式,收 集历史资料和信息,以深入了解 历史现象的背景和内涵。这种方 法适用于对历史文化、社会变迁
等的研究。
跨学科研究法
运用多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对历 史现象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这 种方法有助于揭示历史现象的复
杂性和多样性。
历史研究方法在法律研究中的应用
法律史研究
通过对法律史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揭示法律制度的起 源、演变和发展规律。这种方法有助于理解法律制度的本 质和历史背景。
法律文化研究
通过对历史文化资料的挖掘和分析,探讨法律文化的内涵 、特点和传承。这种方法有助于理解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和 复杂性。
法律社会学研究
加强跨学科合作与交 流
法律研究应积极与其他学科进行 合作与交流,借鉴相关学科的理 论和方法,推动历史研究方法在 法律研究中的创新与发展。
提高数字化技术应用 能力
法律研究应提高数字化技术应用 能力,利用先进的数字化技术对 史料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传 播,提高研究效率和质量。同时 ,也应注意数字化技术在应用过 程中的规范性和安全性问题。
历史研究方法强调对史料的收集、整 理和分析,有助于提高法律研究的准 确性和客观性,进而提升研究质量。

历史法学对法学体系的贡献

历史法学对法学体系的贡献

历史法学对法学体系的贡献历史法学是一门具有深厚历史背景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学流派,它以历史为视角,深入探究法律制度的演变和发展,旨在为现代法学体系的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本文将从历史法学的基本理念、贡献以及启示三个方面,全面阐述历史法学对法学体系的贡献。

一、历史法学的基本理念历史法学认为,法律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中必然出现的产物,它受到特定历史条件的制约,并且随着历史的演变而发展。

历史法学主张从历史的维度来审视法律问题,通过挖掘法律制度的起源、演变和发展的规律,揭示法律与社会的密切关系。

同时,历史法学强调法律制度的地域性,认为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具有独特的历史背景和传统,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二、历史法学的贡献1.丰富了法学理论体系历史法学通过对法律制度的深入研究,为法学理论体系提供了丰富的素材。

它揭示了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阐述了法律与历史、文化、社会等因素的互动关系,为现代法学理论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同时,历史法学也从实践层面为法学理论的完善提供了有力的支持,通过对历史案例的分析和研究,有助于深化对法律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2.推动了法治建设历史法学强调法律制度的地域性,认为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这一理念对于推动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和冲突逐渐显现,而历史法学所倡导的地域性原则有助于促进不同地区法律制度的协调与融合,推动法治建设的全球化进程。

3.为解决现实问题提供思路历史法学通过对历史案例的分析和研究,为解决现实问题提供了思路。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法律问题与历史背景密切相关,如继承法、契约法等。

历史法学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为解决现实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同时,历史法学也提醒我们在制定法律政策时,应该充分考虑历史因素的影响,避免因忽视历史背景而导致的政策失误。

三、启示1.尊重历史背景历史法学启示我们,在研究法律问题时,应该充分考虑历史背景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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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法学对比较法的影响摘要历史法学派产生于特殊的历史背景之下,为法学学科的形成以及法学的方法论发展做出了卓绝的贡献,为最终形成比较法做了基础性的铺垫。

有些学者认为历史法学阻碍了德国民法典的产生,以及阻碍了比较法学的发展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

关键词历史法学派法学学科比较法学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03-02一、历史法学及其主要思想沈宗灵教授在《比较法研究》一书中关于“比较法在19世纪中期的兴起”这样叙述,“在19世纪初期,比较法学还受到一些因素阻碍。

例如,当时在欧洲流行的以德国法学家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鼓吹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实际上,历史法学派仅推崇罗马法与以日耳曼法为基础的习惯法。

这种狭隘的民族主义的法律观,鄙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显然不利于比较法学的发展。

”①历史法学于19世纪中期之兴起,并成为一时之风尚,辟学术之新风,自有它的背景。

比较法本身即比较各国之法律制度,比较各种法律思想,以认识法为其目的之一,历史法学在这方面做出的巨大贡献是有目共睹的,完全否认它对于比较法的正面影响,恐怕有些武断。

另外,也多有学者指出萨维尼的历史法学思想影响了甚至阻碍了《德国民法典》的进程,在我看来似乎也是个不大不小的误会。

甚至,正是历史法学派的努力,最终成就了民法典。

历史法学派包括萨维尼、梅因等代表人物,前后时代上有所不同,在这里主要将萨维尼作为研究对象。

因为只有他始终处于被非议的焦点,不管是几乎是同时代的黑格尔、费尔巴哈还是后代的各位法学家,甚至有人给它贴上阶级的标签,以为是反动落后的力量。

而历史法学最卓绝的贡献也由他作出,是当时欧洲法学界至少是德国法学界的领军人物。

假如文章以驳论文的形式展开去,这样的选择恐怕更近事实。

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认为,法来源于民族精神,法是在无限深厚的民族意识指引下的民族精神的产物。

第一,在法的本源问题上,他认为自然法是不足为据的超经验的假设,不能成为法律的本源。

明确指出了自然法的虚构性。

法要到每个民族的历史中去寻找,认为法不是被创造的,法是被发现的,是需要去寻找的。

最终他又走向了具有神秘色彩的民族精神。

第二,在法的发展问题上,认为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习惯法、学术法和编纂法典。

对于这个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来说,所有真正的法律不过是逐步成长的、历史上流传的、植根于民俗与民情的习惯法,其载体就是其民族本身和作为该民族代表的法律。

萨维尼认为只有在习惯法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出法学家的学术法,在此基础上才能进行法典的编纂。

而国家直接立法是非有机的、非科学的、敌视传统及暴力的,所以它不能作为一种普通德意志法律产生的正确途径。

第三,在法的方法问题上,他们认为今天的法产生于民族过去的全部历史,因此只能通过历史学来把握、并使其得以维系和发展。

认为必须以历史的方法和观察的方法取代自然法的理性演绎。

看萨维尼的观点,有种时空错乱的感觉,总感到这种思索若是在普通法系国家则令人觉得完全与之契合,然而放在了大陆则使之引来众多非议,与先前固有的理念多有出入,而他竟然引领一时之潮流,由此也可以令人感到它非凡的价值和划时代的意义。

二、萨维尼及历史法学派所处的特殊时代背景对其思想的影响―兼论和蒂堡论战的历史公案萨维尼及历史法学的学说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研究历史法学我们也需以历史的眼光来看待,假如以现代之立场评论当时之得失,未免有失公允。

只有结合当时之境况才能对其有一基本的评价,而对后世的影响自然又是另一回事了。

(一)欧洲的历史背景法国大革命最终的失败几乎震惊了所有的欧洲学者。

这是一场以自然法为旗帜,在理性的名义下进行的革命。

然而,为自然的衡平或友爱精神而狂热的人们的行动,却导致了恐怖的雅各宾专政,继而通向了拿破仑的独裁统治。

②罗伯斯庇尔打造的道德理想国在难以控制的民众运动洪流中轰然倒塌,革命的滥用和过激伴随着残酷和暴虐。

拿破仑在战争上的胜利,使得拿破仑家族的人不仅成为法国皇帝,而且作为国王而强加予被征服国。

学者们从希望变为失望,对“理性”的崇拜不在那么坚固,对虚构空洞的“理性”进行批判,转而寻找其他的道路。

(二)思想史的背景通过维科和孟德斯鸠,我们已经到达了历史主义的前夜。

1748年庞培古城的发掘使得“发掘”成为全欧洲知识界所共同关心的事情,古代崇拜热风靡一时。

人们对历史的关心日益高涨,宣告揭开了历史主义的序幕。

德国历史上保守性的浪漫主义思潮的影响。

此思潮源于德国的狂飙突进运动,强调属于人类心灵上与感性的东西,与注重人类理性至上的法国启蒙运动正面的交锋。

这种思潮的一大基调就是缅怀过去,如作为浪漫保守历史主义观先锋性人物的赫尔德就认为:不同时代的民族文化都有其独立性价值,在历史演变中的每个时段都具有其独立之意义,都有着自己的道德与幸福的社会理想。

③这种历史观又直接地促成了他的民族文化观,在上帝的眼中,每个民族都是独一无二的,具有不可代替性。

同时,所有民族文化都是完全平等的,只有异同之差别,没有所谓的价值上的差异。

(三)德意志当时特殊的社会形态事实上,当时德意志政治上处于四分五裂的状态,各城邦之间只有松散的联系。

另外,自16世纪开始德国文化就深受到法国文化的影响,虽然在宗教改革时期路德就创立了德意志自己的民族语言,但德语一直被看作是粗俗的语言,整个德意志通行的是法语。

在1806年拿破仑结束了“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的统治后,这对自认为是罗马帝国的正统传人的德意志人来说不啻是一种致命的打击和感情挫伤。

民族的神圣性、优越性和合法性荡然无存。

而对法战争的屡战屡败却激发了德意志人民的民族意识和民族自尊心。

④(四)兼论和蒂堡论战的历史公案在以上所说的背景下来看萨维尼和蒂堡之间的著名争论就比较清楚了。

蒂堡在他的《论一个共同民法对德国的必要性》中提出:以《法国民法典》为典范,用一部共同的德国民法取代多种多样的德意志地方邦法,以此奠定德意志国家统一的基础。

事实上,两人的不同论点看来只是为趋向国家统一规划的不同道路而已。

有的学者认为萨维尼“反动”实在是无稽之谈。

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相比于萨维尼,蒂堡的提议看起来更加不切实际,是有了统一法律以后为统一国家奠定基础还是有了统一国家以后才出现统一的法律呢?大多数人恐怕都会选择后者,没有统一国家的存在是很难出现统一法律的,他显然把条件和结果倒置了。

另外,假如当时就采用了蒂堡的观点,则制定出来的民法典顶多不过是某种《法国民法典》的翻版,而不复有划时代意义的《德国民法典》了。

萨维尼赢得了众多德国学者的赞同,正是因为他对当时时局的分析更加透彻。

他所提出的发展德意志法的道路实际上是一条“民族→民族精神→国家精神→民族国家”⑤的道路,使法学的发展与德意志民族的命运相联系,具有显而易见的政治上的影响力。

萨维尼一生致力于罗马法的研究,把罗马法中分散的内容抽象为可以作为原则的概念,直接影响了后来的潘德克顿法学派以及实证主义法学派。

众所周知,后者对德国民法典产生了致为深刻的影响。

而基础性的工作正是萨维尼和历史法学派完成的。

德国民法典从提出到完成将近百年。

其中的曲折自然不可避免,而这百年却不是虚度,乃是民法典孕育成熟的过程,其中有无数法学家的努力,包括萨维尼。

三、历史法学派对比较法的重要影响(一)研究法的方法和认识法的方法历史法学派积极倡导用历史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为后世提供了丰富的法学方法论工具。

1.历史的和体系的方法。

萨维尼对法律有三种处理方法,既解释的方法,包括逻辑、文法、历史的解释;历史的方法,将法的发展放在具体的历史环境中进行考察;体系的方法,即将所有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制度组成一个巨大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体系。

⑥事实上萨维尼通过这样的方法论研究已经基本奠定了近代法学方法论的基础。

2.归纳。

与分析法学和哲学法学相比,历史法学派最有特色的方法就是归纳方法。

他们并没有如古典自然法学预先假定一个理想的、终极的法律乌托邦,它必须从零散的法律史中归纳、提炼出法律的发展过程和规则。

它偏好分析的也是民族的习惯法,而不是国家的实定法。

这种方法曾经基本只是存在普通法系国家,而在萨维尼则在大陆法系也播下了种子。

3.语境方法。

语境方法的首要假设是任何制度的正当性都是历史的。

永恒的、普适的正当性是人们刻意建构起来的,而不是自然的、历史的。

“任何具体的制度本身都不具有超越一切的合法性,都必须服务人类的、特别是当代人的需要,这才是任何法律制度合法性的根据。

”其次,语境论的方法假设,产生和变革法律制度的直接动力不是理性创造或者神启,而是社会的现实而将历史分析真正地置于具体的历史语境中。

其次,法律历史分析理论还应总结法律发展的历史经验和教训。

法律历史分析理论很强调历史分析对当下的作用,历史分析不是最终的目的,它不但应恢复历史中法律的原貌,还应给今天的法律提供启示和借鉴。

这是法律历史分析理论与作为学科的法制史学的区别所在。

⑦另一方面,既然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因此只能通过历史学来把握,并使其维系和发展。

如果是这样,由于每个民族都有独特的民族精神,而各民族的法都是在该民族的全部历史中无意识地形成的,世界上必然存在着许许多多形态各异的法。

特别是因为历史研究与比较研究之间具有某种化合力,由此产生比较的观点应该是顺理成章的。

(二)对法学理论学科的贡献1.法律史。

萨维尼一生致力于罗马法的研究,他第一次让法律从业者感到,为了使法律有一个坚实的知识基础,必须了解其历史,正如他自己所说必须具有“从恰当的历史视角审查每个概念和每个原理的坚定习惯”。

正是由于他的推动,法律史的重要性才获得了承认,要不是萨维尼和梅因的著作―梅因的《古代法》出版于1861年,萨维尼去世的那一年,哪里还会有什么18世纪和19世纪初的法律史,更不用提更为早期的法律史了!⑧2.法学。

没有萨维尼一生致力与罗马法研究,也就没有对罗马法的系统整理和对概念、原则体系的系统建立。

学说汇纂学派显然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才能对概念体系进行逻辑排列和纯粹学术思考,最终在实证主义法学的努力下,法学成为了一门“科学”。

四、结论萨维尼和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来源于民族精神,法律要去民族精神中寻找和不承认有比较的可能和移植的可能性。

显然当这一学派引领了一时的潮流则导致了比较法的发展的阻碍。

然而我们不必以现在的目光来做不公平的评价,因为当时特殊的社会历史环境使得这种思想产生,并不可否认具有它重要的进步意义。

这就正如辩论的双方,也许历史最终选择了正方,然而反方却并不可以因此而被抛弃,没有反方与正方的对抗,不可能让我们的问题越辩越明,正方也必然向反方学习,并完善自己。

到现在来看,历史法学派提出的法律的民族性恰恰说明了法系融合而不合一的问题。

比较法事实上从历史法学中获得了奠定他基础的东西,首先是认识法律的途径上,历史法学比以往的理性主义更为接近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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