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波YY讲民法2012—018:重点法条五十题(六)物权法总则部分

合集下载

段波 YY 讲民法 5:三大本五十题(下)

段波 YY 讲民法 5:三大本五十题(下)

段波YY讲民法5:三大本五十题(下)1.下列关于权利期间的说法正确的有:A。

当事人可以约定的所有权的存续期间最长为70年,超过70年的部分无效B。

当事人可以约定的租赁合同的有效期最长为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为不定期租赁C。

当事人可以约定的保证期间最长为两年,超过部分无效D。

当事人可以约定的耕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期为30年,超过部分无效2.下列关于所有权的说法不正确的有:A。

处分权能不得与所有权相分离B。

物权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C。

国家对国家出资的企业享有国家所有权D。

私人所有权的客体仅仅限于生活资料3.下列关于业主人数的计算,说法正确的有:A。

认定业主人数,应该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B。

每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C。

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已经出售但未交付的部分按照一人计算D。

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4.下列关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有:A。

相邻关系是相邻不动产的物权人之间的关系;相邻不动产的使用人之间不能发生相邻关系B。

甲乙两村位于同一条河流的上下游,其用水排水关系适用地役权而非相邻关系的规定C。

相邻关系体现了财产权利之间的合理延伸与必要限制D。

处理相邻关系,有法律者从法律,无法律者从习惯5.下列关于所有权取得的特殊制度,说法不正确的有:A。

不动产可以善意取得,他物权不能善意取得B。

埋藏物和隐藏物为无主物,归国家所有C。

附合包括动产和动产的附合、动产和不动产的附合以及不动产和不动产的附合三种情况D。

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先占制度,因而我国公民不得依先占而取得物权6.下列关于共有的说法不正确的有:A。

按份共有人擅自将共有物出卖于他人的,该转让行为无效,不能发生善意取得B。

按份共有人可以抛弃共有份额,被抛弃的份额成为无主份额,可由第三人因先占而取得。

C。

基于夫妻关系的共有为共同共有,基于其他家庭关系的共有为按份共有。

D。

夫妻居住的房屋是男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又以共有财产作了重大修缮的,房屋价值的增加部分,仍然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但是离婚分割财产时,应给对方以适当的补偿。

(完整word版)物权法重点法条释义

(完整word版)物权法重点法条释义

物权法重点法条释义(一)来源:作者:第一章基本原则「重点法条1」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法条透析:1、内容分解:这几个法条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的相关法律规定。

2、考点:(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

(2)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变动即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以特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的物权变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3、记忆要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即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法第5 条和第6条分别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在第2条中。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重点法条1」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法条透析:1、内容分解:这几个法条是不动产登记以及物权区分原则的有关规定。

所谓区分原则,即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

物权上的区分原则,具体表现为:1、原因行为遵守债权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

原因行为只能按照原因行为的生效要件判断其是否生效,物权是否发生变动,不是该行为的生效要件。

2、物权变动遵守处分行为的生效条件。

处分行为的生效要件包括标的物成就、处分人有处分权、进行交付或登记。

物权法重点内容介绍及真题解析

物权法重点内容介绍及真题解析

物权法重点内容介绍及真题解析作者:华山论剑来源:中法网学校时间:2008-4-7 9:57:57 点击:3104物权法重点内容介绍为了充分说明问题,试将《物权法》通过后,可能的考试重点及条文列表如下:物权法中的重要知识点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第 2 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明确物的定义中不但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权利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成为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权法定原则第 5 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就物权法定原则,学者间有很大的争议。

原草案中有“法律未作规定的,符合物权性质的权利,视为物权。

”正式文本中删除了此条例外规定,因此物权法坚持绝对的物权法定原则。

不动产的变动与登记第9 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在第9 条第1 款中明确规定了登记作为生效条件,同时又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这就使得不动产的变动远较想象的要复杂得多。

其中第9 条第 2 款、第28 条、第29 条、第30 条规定的情形不需要登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 28 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 29 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 30 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 129 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段波YY民法2012重点法条五十题(一)

段波YY民法2012重点法条五十题(一)

2012赛季段波YY讲民法系列之四:条分缕析篇重点法条五十题(一)(3月3日晚上和明师论坛合并进行)一、单选1.某动物园为了吸引游客,开展了“人狮合影”,活动,将驯养好的狮子用固定的锁链锁在围栏上,游客可以自行凭其喜好在狮子上摆出多种姿势与狮子合影。

甲与狮子合影并抚摸狮子头部金毛时,狮子突然挣脱锁链,咬伤甲某,并抓破衣物,摔坏眼镜一副。

对各方责任的表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动物园已经采取了防护措施,即尽到了管理职责,可以不承担责任B.驯兽师驯养狮子不合格,导致狮子咬人,应负主要责任C.狮子属于危险性动物,甲某抚摸狮子的头部金毛,导致其被咬伤,甲某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责任D.动物园举办“人狮合影”活动,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应当由其承担责任2.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哪种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A.甲为乙的仇敌,在乙死后不久便四处张贴大字报称“乙的死是作孽太多的缘故,是报应,快哉快哉!”B.甲偷盗死者乙的遗体并出售器官牟利C.著名小说家甲将死者乙生前告诉的隐私写入自己创作的长篇小说中,但隐去死者姓名D.某殡仪馆因工作疏忽提前焚烧了即将举行追悼会的死者甲的遗体,无奈只有以死者乙的遗体冒充,追悼会举行过程中此事为甲的家属发现3.甲村精神病人乙的监护人是村民委员会,但平时村民委员会对乙的活动基本上不加看管。

一日,该村一村民的亲戚开一辆新买的名贵轿车来探亲,车停在院门口,车表被乙用石头划伤多处,共花修理费用4000元。

乙虽有财产,但不足300元。

此费用应如何承担? ( )A.由甲村村民委员会承担B.由乙承担C.由乙承担,不足部分由甲村村民委员会承担D.由车主自己承担,因乙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4.甲电力公司管理的一台变压器位于路旁20米处,为防止他人接近,电力公司建造围墙将变压器围起,仅留一道小门供检修人员出入,门上挂有“高压危险”的标志,平时用锁将小门锁住了。

段波民法金题一句话考点汇总完整版

段波民法金题一句话考点汇总完整版

段波民法金题一句话考点汇总版第一部分民法总则1.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能力;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效力待定时,相对人有催告权;纯获利益行为有效。

2.监护人资格的撤销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一般情况下可以恢复,但是有故意犯罪的除外;3.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可以一步到位直接找法院指定,也可以两步到位,先找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不服的再找法院;监护人经法院指定不得自行变更;非为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无限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在被监护人受到侵害时,可以起诉撤销现在监护人的资格。

5.在满足宣告死亡的条件的基础上,宣告死亡的申请不再需要申请顺序,有人请求宣告死亡,有人请求宣告失踪,则宣告死亡;因意外事件宣告死亡,死亡时间溯及既往;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只要配偶有了第二次婚姻,无论如何婚姻不能自行恢复。

6.自然人与法人都有人格权,但是法人的人格权有限,其只有名称、名誉、荣誉三项人格权;自然人有精神损害赔偿权,法人没有;自然人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完全相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相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以其目的事业为限。

7.公司股东尽到出资义务后,无补充责任;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区别不在于是否赚钱,而在于是否分钱;只有营利法人和捐助法人的设立需登记。

8.具有人格意义的物件毁损、灭失,侵犯的是财产权,但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冒名顶替会产生侵犯他人姓名权的问题。

9.民法上的抗辩权有三类:一是时效抗辩,二是一般保证中的先诉抗辩,三是合同履行抗辩。

法学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汇总

法学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汇总

法学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汇总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1、支配性:物权人对物具有直接支配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排他性:同一物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同时存在。

3、绝对性:物权是一种对世权,权利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不特定的任何人。

二、物权的分类(一)所有权所有权是对物的全面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三、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变动的原因主要有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

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等;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包括继承、建造、法院判决等。

(二)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2、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式。

四、不动产登记(一)登记的种类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

(二)登记的效力1、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2、登记对抗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动产交付(一)现实交付指将物直接转移给对方占有。

(二)简易交付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买卖等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

(三)指示交付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四)占有改定出让人在转让物权后,仍继续占有动产,通过约定由受让人间接占有。

六、所有权的取得(一)原始取得如生产、先占、添附、善意取得等。

(二)继受取得通过法律行为或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如买卖、继承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中国民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个人和社会的物权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对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进行解读。

第一章总则物权法第一章是总则部分,其中包括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

物权法的适用范围是指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物权行为。

该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合法保护、公平交易。

第二章物权物权法第二章是关于物权的具体规定,包括对物权的定义、内容与范围、物权的取得与转让等。

物权是指人们对物所有权的支配权和支配范围。

物权的内容与范围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物权的取得与转让需要满足合同订立、登记和依法转移等条件。

第三章所有权物权法第三章主要对所有权进行了详细规定。

所有权是指物权人对物享有的直接、完全、排他和不可限制的权利。

所有权的限制主要包括法律限制和合同限制。

此外,所有权人对他人侵害其所有权的行为有权要求排除妨害与恢复原状,并可以请求赔偿。

第四章物权的限制与消灭物权法第四章主要规定了物权的限制与消灭。

物权的限制包括抵押、质权、担保物权等。

物权的消灭主要包括物权的终止与物权的灭失。

物权的终止可通过放弃、继承等方式实现,物权的灭失可能发生在限制物权的主债权消灭、物权人故意放任等情况下。

第五章占有物权法第五章主要对占有进行了规定。

占有是指人们对物实际控制与支配的状态。

非法占有一般指占有无故对他人物造成的损害。

所有人可以请求返还占有物,但也要考虑合理善意取得的情况。

第六章用益物权物权法第六章主要规定了人们的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占有他人物的权利,包括居住权、耕种权、养殖权等。

用益物权的设立主要通过合同的方式实现,享有用益物权的人可以对物进行合理的使用、收益和处分。

第七章共有物权物权法第七章对共有物权进行了规定。

共有物权是指两个或以上人对一物享有的共同所有权,包括共有权的成立、变更与终止等。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行为需要共同协商一致,并有义务共同保护和维护该物。

段波民法总则背诵版全稿定稿

段波民法总则背诵版全稿定稿

《民法总则》15图配套背诵版(《民法总则》必背四十要点)本背诵版配套段波老师民法总则15图,讲义下载见段波老师新浪微博置顶,课件在厚大官网。

新浪微博:@司考民商法段波个人微信号:duanbo361(加好友以段波老师视频截图或者本讲义截图为凭,否则不加)段波老师一直播民法总则课程安排:4.8 周六晚七点半民法总则配套案例(下)4.15周六晚七点半民法总则配套背诵版(上)4.22周六晚七点半民法总则配套背诵版(下)4.29周六晚七点半民法总则配套真题旧题新作前段时间中奖同学的奖品《民法总则一本通》将于近期寄出,由于民法总则出台二十天我一天都没消停,不是上课就是在上课的路上,所以耽搁了奖品的制作,望大家谅解。

1.权利能力之起止: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15条)2.胎儿权利能力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16条)3.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行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144条)。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45条);③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145条)。

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代表一定有效(18条)4.申请认定行为能力不足的主体包括三类:本人、利害关系人及八个组织:妇老民残居村学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5.意定和法定监护:①未成年人的父母为当然监护人;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29条);③27条和28条规定的法定监护人原则上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但也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30条);④成年人未雨绸缪式的协商监护(成年人与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协商对象包括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段波YY讲民法2012—018:条分缕析篇重点法条解读五十题之物权法总则配套习题一、单选1.下列选项中属于继受取得所有权的有:A.甲在路边捡到他人抛弃的旧录音机一台,甲取得所有权B.甲从乙处购买丙出借给乙的录音机一台,甲取得所有权C.甲将继承的一套住房出卖于乙,乙取得所有权D.甲误将乙的房屋登记为自己的房屋,后甲将此房转让给丙,甲丙之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丙取得该房屋所有权A 注意——他人抛弃——成为无主物——先占取得所有权——原始取得B、无权处分-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原始取得C、继承-继受取得&合同D、善意取得-原始取得选C2.下列关于公示公信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有:A。

公示公信原则适用于所有的物权变动。

B。

根据公示公信原则的要求,质押合同非经交付标的物不能生效C。

基于原始取得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不适用公示公信原则D。

基于继受取得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则以公示为要件解答:A、判决、仲裁、征收、继承、建造——非基于意思表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原则上非经公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非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无权变动不需公示)不要求交付和登记B、质押合同-诺成合同-不需要交付C、适用公示公信原则-意思表示(主要是合同);先占、建造、添附、善意取得、时效取得这些原始取得都不适用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要求善意有偿加公示;而公示是直接产生公信力。

D、继受取得:合同/继承合同取得(意思表示)——公示公信继承取得——不适用公示公信。

公信原则,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因公示而取得法律上的公信力,即法律推定动产的占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享有物权,不动产的登记名义人享有登记于其名下的不动产物权(使人信,第三人)。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均应当具备法定的公示方式的原则(使人知,第三人)。

选C3.某年3月,某村村民老王雇人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造了两间平房。

不幸的是,老王遭遇车祸去世,儿子小王依法继承了父亲的两间平房。

同年7月,小王决定将两间平房出售,并与同村的小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老王自房屋建造完成时取得所有权,无须经过登记B.小王继承父亲的房屋,须办理过户手续才能取得所有权C.小王与小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行为D.小李自买卖合同生效时起取得房屋所有权,无须经过登记解答:死亡——继承——所有权转移关键信息:老王去世-小王继承-小王与小李的买卖(看到物权法合同时,要重点看动产交付否,不动产登记否)A、表述正确B、继承虽是继受取得,但不需经过登记即可取得所有权C、有权处分←小王有所有权D、合同-公示公信原则-动产必须交付,不动产必须登记选A4.甲公司因企业改制分立成乙公司和丙公司。

乙公司对登记在丙公司名下一栋房产的归属提出异议,认为该房产应属乙公司所有。

经咨询律师后,乙公司于8月8日到登记机关办理了异议登记手续。

8月10日,丙公司将该栋房产抵押给丁公司,以担保到期支付约定的货款,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9月8日,付款期限届至,丙公司无力支付,丁公司准备行使抵押权,乙公司提出异议,引起纠纷。

经查,乙公司自办理异议登记后未再采取任何其他措施。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B.丁公司无权对该房产主张抵押权C,丁公司有权对该房产主张抵押权D.丁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赔偿损失解答:关键信息:新设分立、异议、书面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A、抵押合同为债权合同,不需交付和登记,因此只要有书面形式,满足要式合同要求,就是有效的。

担保法上的所有合同(抵押、质押、定金、保证)都是要式合同(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无合同)B、C: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设立《物权法》F187 没办理抵押登记-无权D:异议登记的申请人若异议登记不成立,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此处异议登记对抵押权的设立于行使没有产生任何影响。

选B5.甲乙在某市的花园小区高档住宅买了一套房子,约定按份共有,双方的份额均为50%。

后来丙买下了甲、乙隔壁的房屋。

甲、乙将房屋装修后出租给丁。

因甲、乙打算做一笔生意,于是决定向戊借款,并以此房子作抵押并办理了登记。

后来甲因出国急需用钱,欲将自己对该套房子的一半产权转让。

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乙、丙、丁、戊都有优先购买权B.丁的优先购买权属于第一顺位C.假设戊购得甲的份额,不论在该房屋上是否有后顺位的抵押权,戊享有的抵押权消灭D.甲若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乙,丁仍然可以依照原来的租赁合同享有权利解答:按份共有-抽象共有甲乙:按份共有人;丙:邻居;丁-承租人;戊-债权人、抵押权人A、只有共有人和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乙为共有人,丁为承租人B、物权优先于债权-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C、①戊对房屋拥有抵押权②戊买下房子后对房屋拥有了所有权所有权-自物权抵押权-他物权二者都有时,发生物权混同(所有权和他物权归于同一人)例外:为了保护戊的所有权,在存在后顺位抵押权的情况(即还存在己等抵押人时)下,戊的抵押权不能消灭D、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F229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选D6.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只须经过半数的业主同意;B。

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多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多数的业主同意。

C。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D。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解答: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用钱的人头+砖头重大事项:两个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大于等于三分之二)一般事项:两个过半数(大于二分之一)B、管理规约-一般事项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改为过半数维修资金重建改建选C二、多选1.甲与乙、丙系父子三人,甲去世时,留下房屋一间,乙、丙二人继承后约定暂不进行分割,由乙暂时居住。

由于年久失修,该房屋墙壁出现裂缝,乙请施工队进行了维修。

以下说法正确的有哪些?A.遗产分割前,乙、丙二人对该房屋为共同共有关系B.施工队只能请求乙支付维修费用C.施工队应请求乙、丙各自清偿一半维修费用D.施工对有权请求乙或丙支付全部维修费用解答:共有基础关系:婚姻、家庭、继承A、继承关系(√)D、共同共有-连带责任(√)2.甲、乙、丙三人共有一辆播种机,农闲时往往有几个月搁置不用。

乙、丙均想将播种机卖掉。

甲外出之时,乙、丙两人就协商将播种机开往农机市场卖给了丁,卖得价款为甲留下一份,其他由乙、丙各自取走。

甲回来后获悉此事,认为乙、丙未经自己同意无权出卖播种机。

乙、丙认为应该少数服从多数。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乙、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所有权B.乙、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优先购买权C.如果丁取得播种机并非善意,则甲可以主张该买卖无效D.若丁善意取得播种机的所有权,则乙、丙应赔偿给甲造成的损失解答:题意不明何种共有——推定按份共有;出资额——推定等额“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A、乙丙相加2/3-符合物权法-木有侵犯(×)B、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C、D:乙丙相加-2/3——非无权处分——甲不能主张有权处分-不存在善意取得问题(×)选B3.甲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

人住后发现底楼的邻居乙在家开起了餐馆,甲的日常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干扰。

遂找到乙要求其停止餐馆营业。

却被乙告知,开餐馆是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无奈之下,甲决定把自己的房屋出售,买主丙认为由于楼下有餐馆,出价低于甲的购买价,甲为此损失了八千元。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甲出售自己的房屋的时候,可以保留在小区内的公共停车位停车的权利B.开餐馆的乙因享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使用上具有独立性,故不受业主委员会之外的人的干涉C.开餐馆的乙因住在一层,从不使用电梯,可不交电梯使用费D.甲对于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有权起诉业主委员会,要求其承担八千元的赔偿责任解答:住宅商用---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A、能停车-因为是业主共有财产,卖房后没有业主身份(×)B、住宅商用影响他人是不允许的(×)C、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

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me)(×)D、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4.下列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不具有约束力B.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主张权利C.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不需要退还已经预收的物业费D.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解答:A、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效(×)B、找业主,与业主委员会(自治组织:处理内部事务,对外没有法律关系)无关√自治组织——处理业主内部事务C、用生活常识(×)D、强迫得利(×)5.下列主体中具有业主身份的有?A.张三购买了某开放商的一个两居室,已经入住但是还没有办理产权登记B.李四购买了某开放商的一个两居室,已经办理产权登记但是还没有入住C.王五继承了其父亲的一个两居室,已经入住但是还没有办理宣示登记D.赵六承租了某甲的一个两居室,已经入住但是还没有办理备案登记解答:房产证、基于与商品房单位的买卖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而拿到钥匙都具有业主资格。

A、拿到钥匙(√)B、房产证(√)C、依继承取得所有权(√)D、承租人是债权人,业主是物权人(×)6.下列关于所有权的说法以下错误的有:A。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