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马楼吴简所见佃田制度考略(1)
走马楼吴简中的限米与屯田上

走马楼吴简中的限米与屯田(上)摘要:吴国的一般民户拥有自己的私田或佃种官田,并向官府缴纳税米、租米、布、钱等租税。
诸如卫士、邮卒、传卒等常备军种,没有土地或只有很少土地的金民、羖士等手工业者,在外地求学的贫苦书生(私学),和因流亡而丧失原有田宅后又从头附籍的农人(还民),那么被官府组织起来从事军屯或民屯,并缴纳限米。
屯田者所缴纳的限米远远高于一般民户耕种自己的私田或佃种官田所缴纳的各项土地租税的总和。
关键词:土地租税限米屯田关于三国时期吴国的屯田制度,陈连庆先生曾比较全面地钩稽梳理传世文献的有关资料加以论述[1]。
但由于史料缺乏,很多问题难以深切,例如吴国屯田制下劳动力的来源、屯田劳动者所受的剥削程度,等等,往往只能参照曹魏的屯田制来讲明。
在已发布的走马楼吴简中,有一些反映吴国屯田制度的资料,[2]本文拟对这些资料作一探讨,以期对吴国的屯田制度有更多的了解。
一、土地租税名目依照嘉禾吏民田家莂,可知与佃田有关的租税包括税米、租米、钱、布四种。
现依照嘉禾四年的情形将这四种租税及其征收标准列表如下,嘉禾五年的变更情形在括号内标出。
[3]土地租税常限田余力田熟田旱田熟田旱田税米斛免无无租米无无斗(4斗)免布2尺寸(免)2尺寸(免)钱70钱(80钱)37钱(免)70钱(80钱)37钱(免)“租米”一项所列出的是通常情形下的征收标准,且主若是针对余力田的,可是也有特殊情形,例如,州吏和复民所佃“二年常限田”,确实是按“租田”的征收斗或斗的租米,有的还在总数上另外“斛加五升”。
其中,税米、租米入仓,钱、布入库,钱、布也能够折成米缴纳入仓。
关于吴国的佃田制度,笔者已撰写《走马楼吴简所见佃田制度考略》一文加以讨论。
笔者以为,孙吴为了催促农人生产,规定农人应耕土地的限额,目的不是避免多占田,而是强制性的生产定额。
若是农户没有土地或原有土地没有达到限额,那么用“常限田”补足。
“余力田”是指在完成常限田的生产之外,有余力者可申请多种,且租税率比常限田低。
走马楼吴简土地问题研究回顾与展望

2021年1月第42卷第1期湖北文理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Jan.,2021Vol.42No.1走马楼吴简土地问题研究回顾与展望曾心昊(江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江西南昌330022)摘要:走马楼吴简发表以来,学界对该简中关于三国时期孙吴土地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这些研究主要可分为田土性质、土地制度、田租赋税等几个方面。
在现有研究中尚存一些可以开拓的不足之处,还需要更多坚实的史料加以佐证,需要结合同时期以及前后时期传世及出土的各类文献进行综合考察,才能更加充分完整地展现出孙吴社会的全貌图景,这是今后需要加强的。
孙吴政权之所以制定出这样的土地及租税政策,并且在嘉禾四年到五年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与当时国内总体形势的变化有何关系?有哪些触发改革的因素?也即与当时的其他政权和其他区域之间影响互动的共时性研究,还是目前比较缺乏的。
作为“吴承汉制”重要证据的走马楼吴简能够为秦汉史研究起到怎样的作用?以及对之后的魏晋南北朝时期有怎样的影响?也是值得学界进行深入挖掘的。
希望今后能有更多从宏观、长时段层面着眼的研究成果出现,在时间上深入联系前后历史时期,以更加充分体现走马楼吴简所蕴含的价值。
关键词:走马楼吴简;土地问题;田土性质;土地制度;田租赋税中图分类号:K877.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5-4476(2021)01-0016-06三国时期是我国古代大纷乱、大变革的一个时期,国内局势剧烈动荡,政权更迭频繁,连年战乱、兵火不熄,对于当时文献史料的破坏极为严重,能为今天我们所见到的极少。
而1996年长沙走马楼吴简的发现,无疑为这一历史时期的文献史料填补了一大空白,为三国历史研究提供了极为珍贵的材料⑴o这些简牍是吴国长沙郡府、临湘县及临湘侯国的文书,内容包括赋税、户籍、司法、钱粮出入、军民屯田、往来书信等,涉及社会、政治、经济、军事、法律各个方面,对于弥补三国时期史料之不足、孙吴的社会经济问题研究、当时长沙郡所辖地域的历史沿革研究以及中国古代简牍制度研究等问题都有重大价值⑵,张埃、刘雪君将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纪年简牍的出土评价为是世纪性的重大成果⑶o随着简牍内容的陆续整理和公布,学界对其关注和研究也在不断深入。
2023-2024学年高一上学期期中考试历史试题(原卷版) (1)

D.为丝绸之路的繁荣奠定了经济基础
8.如图中,图一到图二地方行政层级的变化反映出汉代()
A.皇帝权力扩大
B.疆域日趋拓展
C.军阀割据消除
D.中央集权强化
9.从以下吕思勉《秦汉史》部分目录中可以剖析,两汉的主要社会问题是()
第六章汉末事迹
第一节元帝宽驰
第二节成帝荒淫
第七章新室始末
——据马亚辉《边疆经略与交通变迁的互动》等整理
(1)根据材料一,指出秦朝在道路交通建设方面的举措,概括这些举措实施的政治意义。
(2)根据材料二,归纳汉唐王朝经略边疆 相同方式。结合所学,简述汉武帝时期“张骞使月氏”的影响。
32.春秋战国至隋唐时期,政局上虽交织着统一与分裂、稳定与动荡,但封建经济仍得到持续的发展。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B.王安石变法的效果显著
C.榷场贸易推动国家统一
D.借助互市调整民族关系
24.据《大金国志》记载,天德三年(1151年),金朝仿汉人都城宫室样式营建燕京,其正门宣阳门上有重楼,三门并立,“中门绘龙,两偏绘凤,用金钉钉之。”这表明金朝()
A.沿袭唐宋制度
B.统治者推崇中原文化
C.进入鼎盛时期
D.实行因俗而治的政策
C.推动了统一国家疆域的扩大
D.反映了因地制宜的治国方略
7.汉武帝时期,西汉王朝与匈奴等少数民族的战争连年不断,巨大的军费开支给国家的财政收入带来沉重负担。而当时的富商大贾非但不佐国家之急,反而趁机加紧掠夺财富,致使朝廷财源枯竭。这一现象()
A.推动了盐铁官营的实施
B.促使汉王朝采取了“与民休息”政策
B.“尊卑有序”的伦理观念
C.“为政以德”的治国理念
D.“无为而治”的政治主张
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一)

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一)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自1996年10月17日被发现,到现在已经七年了。
这七年时间虽然不长,但对这批吴简来说,却经历了新闻报道、内容披露、探讨开始、资料公布、研究深入等若干个阶段。
而每个阶段,都有一些热点,引起学术界的关注。
作为20世纪之末、21世纪之初学术界的一件盛事,对其进行回顾,并对其发展方向进行展望,应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
一、走马楼三国吴简的早期探讨走马楼三国吴简被发现后,新闻媒体最早报道其事,是1996年12月15日的《长沙晚报》1]。
之后,国内外报刊、电台、电视台竞相采访、报导,成为岁末年初的一个热点2]。
而作为专家介绍,国内则始于胡平生、宋少华联名撰写的《新发现的长沙走马楼简牍的重大意义》3],日本则始于市来弘志撰写的《湖南省长沙市走马楼出土三国吴简牍について》4]。
前文首次披露了1枚木牍(即《录事掾潘琬白为考实吏许迪割用余米事》)和5枚木简(均属“嘉禾吏民田家莂”)的图版,还披露了“长沙安平史陈沫再拜”等简牍的释文;后文根据国内的报导和介绍,对这些新材料进行了较为深刻的分析和评述。
国内外学术界得以管窥吴简面目,可以说以此为滥觞。
不久,胡平生、宋少华又在本文的基础上,增加一些简牍的释文,撰写了《长沙走马楼简牍概述》,在大陆、台湾、日本同时发表5],使吴简更加受到国内外学术界的关注。
其间,胡平生还用自问自答的形式,个人撰写《细说长沙走马楼简牍》一文6],对国内外学术界关心的这批简牍的出土、数量、意义及保护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但由于胡平生的研究领域是文献而非历史,研究断代是先秦两汉而非魏晋南北朝,也埋下了日后争鸣的种子7]。
在此之后,吴简的内容通过不同渠道继续得到披露8]。
其中,李长林的《长沙孙吴简牍考古大发现》9],宋少华、何旭红的《嘉禾一井传千古》10],以及宋少华个人的《大音希声》11]、《本世纪末的惊人发现》12],还有刘正成的《钟繇与长沙吴简说》13],分别从介绍发掘经过和介绍书法价值的角度,披露了很多极为重要的简牍的图版和释文,促进了吴简研究的开展。
略说走马楼吴简中的“老”(一)

略说走马楼吴简中的“老”(一)〔内容提要〕走马楼户籍简把人口按年龄分为三个年龄段,其中“小”和“大”所对应的具体年龄,与居延汉简所反映的情况相同。
本文认为,吴简中缴纳算赋的最高年龄为59岁,而“老”的起始年龄为60岁。
吴简中高年者的家庭成员在某种程度上还享受免除算赋的待遇,这应该是汉制的延续。
〔关键词〕走马楼吴简老年龄算赋复Abstract:Thepopulationweredividedintothreegroupsaccordingtoage,amongwhichtheagesrelatedt othechild(小)andtheadult(大)groupsarethesameasinHanslipsofJuyan.InWuslipsofZoumalou,theen dageofpayingcapitationwas59yearsoldandthestartingageoftheold(老)groupwas60yearsold.Thefa milymembersoftheagedtooktheadvantageofexemptingcapitationtosomeextentasseeninWuslips,w hichmightfollowthewayofHanDynasty.Keywords:WuslipsexcavatedatZoumalou;theold;age;capitation;exemptingtaxesorcorvee.走马楼吴简之户籍文书,把所登记的人口按年龄区分为三个年龄段,分别称之为“小”、“大”和“老”。
其中前两个年龄段所对应的具体年龄,学界同行已取得共识,即“小”指14岁以下的人口,“大”指15岁以上的人口,与居延汉简所反映的情况相符。
然而,关于“老”的起始年龄如何确定,迄今尚未取得一致意见。
1]本文拟根据“老”在赋税徭役方面所应享受的待遇,及其在户籍中的地位,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走马楼吴简“租田”及相关问题

走馬樓吳簡“租田”及相關問題西南大學文獻所 陳榮傑1996年7月至11月,在湖南省長沙市中心五一廣場東側走馬樓街一口編號爲22號的古井中出土了大批簡牘,約10萬枚,300余萬字,這就是有名的“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以下簡稱“吳簡”)。
吳簡的內容大致可分爲經濟文書、官府公文及戶籍、名刺、帳薄等五大類,涉及三國吳國長沙郡的經濟、政治、文化以及司法、戶籍、職官諸多方面,是研究三國時期孫吳的社會經濟、政治制度、戶籍制度等各方面的寶貴的第一手資料。
其中,“租田”一詞多次出現於吳簡,時賢學者在相關論著中偶有涉及,但目前對“租田”及相關問題的討論仍有一些問題沒有解決,故筆者不揣簡陋,略陳己見,以就教于方家。
一、關於“租田”的涵義當前學者對“租田”的討論主要是就《田家莂》展開的,①其觀點主要有:高敏先生認爲:“表示租佃關係的詞語還可以使用‘租田’一詞。
如4·397簡所云:湛龍丘州吏黃興,佃田八町,凡六十畝。
其卌二畝‘二年常限租田,爲米十八斛二斗四升’(下刪)。
此簡前云‘佃田’,後云‘二年常限租田’,可見‘租田’與‘佃田’同義。
”“單稱‘租田’者,關鍵在於其所收稅米的定額不同於‘二年常限’田的每畝收米一斛二斗,凡畝收米五斗八升六合和畝收四斗五升六合兼斛加五升收米者,都可以叫‘租田’,其所繳米可以叫‘租米’。
”②吳榮曾先生認爲:租田是包括在佃田之中的一種特殊情況。
租田具有以下幾個特點:一、租田人皆爲州吏;二、租田畝數皆爲四十畝;三、畝收稅米五斗八升六合。
租田和租佃私人田地無關,田稅由官府收取,可知承租人爲州吏,而收租者爲官府。
③蔣福亞先生認爲:“租田”是指州吏租佃二年常限田享有優惠的那部分,以及餘力田、火種田、餘力火種田中定收田而言的。
④我們基本贊同蔣福亞先生對“租田”的界定。
《田家莂》直接標明“租田”的簡僅有7枚簡,嘉禾四年田家莂4枚,嘉禾五年田家莂3枚,其簡文分別是:利丘州吏黃揚(?),佃田十八町,凡卌畝,皆二年常限。
《嘉禾吏民田家莂》中佃田记“町”、记“处”差别考

《嘉禾吏民田家莂》中佃田记“町”、记“处”差别考李研【摘要】走马楼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关于佃田的个体单位,出现了“町”、“处”二种不同形式的记载.其中佃田记“处”的竹简,具备五个共同特点,应是单独的一类.即佃田记“町”和记“处”,并非随意书写,其差别在于,记“町”佃田是平地之田,而记“处”佃田则是山地之田.【期刊名称】《许昌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33)006【总页数】5页(P14-18)【关键词】吴简;町;处;平地田;山田【作者】李研【作者单位】郑州大学历史学院,河南郑州450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K236长沙走马楼吴简自1996年出土以来,便成为学者研究的热点,其中《嘉禾吏民田家莂》以其最早被整理出版且信息完整的缘故成为早期吴简研究的中心。
但自从《竹简壹》、《竹简贰》、《竹简叁》等竹简相继整理出版以来,《嘉禾吏民田家莂》便因其自身内容的相对单调,逐渐淡出了吴简研究的中心,而其他诸如《竹简壹》等各批竹简则因其简文内容的丰富多样,逐渐成为吴简研究者的关心所在。
但笔者认为《嘉禾吏民田家莂》作为长沙走马楼吴简当中比较重要的一部分,其仍有许多问题并未得到妥善解决,一些基础性问题实际并未完全搞清,比如《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关于佃田个体单位记“町”与记“处”的问题就是如此。
《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关于佃田的个体单位,出现了“町”、“处”二种不同形式的记载。
如“小赤丘男子吕吉,佃田十町,凡六十亩”(4·59),与“合丘男子石扬,佃田二处,合八亩。
”(4·212)①本文所引竹简均出自《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走马楼简牍整理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北京:文物出版社1999年版。
其中“町”居绝对多数,“处”只占少例。
此前学者对于走马楼吴简中“町”、“处”二字的看法,普遍认为二字都是指“地块”或“地段”的涵义,即记“町”或记“处”,在使用上并无区别。
《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肆)》释文校理

《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肆)》释文校理周祥【摘要】《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肆)》释文存在部分问题,包括缺漏、讹误等现象.今将拓本与原释文进行细致比对和校勘,以便更科学地利用这份材料,同时为新出土竹简文献的整理和研究提供参考,为汉语史、汉字史的研究提供资料.【期刊名称】《齐鲁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32)006【总页数】4页(P143-146)【关键词】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释文;校勘【作者】周祥【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中国文字研究与应用中心,上海20006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H028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出土以后,整理组陆续公布、出版了其图版和释文,为学界研究吴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等提供了弥足珍贵的材料。
然白玉微瑕,部分释文由于存在误释、脱文、衍文等现象,影响了该材料的准确性,不利于学界直接对其进行科学有效利用。
鉴于此,笔者对2012年出版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肆)》释文中的部分错误进行校理,以就教于方家。
为便于覆案,以案语形式列出。
下面从文字勘误、文字补缺、文字删除、文字调整等方面对释文存在的瑕疵做阐述和论证。
“汉字是表意文字,音义寓于形中,形而差之毫厘,其音义亦将谬以千里”[1](59),因此字形的审辨对于阅读文献来说至关重要。
形近字字形相近,记录着不同的词,一旦释读失误,则一错再错在所难免。
1.子男異年九歲肆·641案:据图版,上引“異”对应字形,细审此字为上下结构,上从“田”,下从“”,当为“畢”字。
这与“畢”字在竹简中的字形写法一致,如贰·4549、叁·869背等。
我们再来看“異”字在竹简中字形写法,作肆·595、肆·2798等,两者上部构件写法一致,而下部写法有所差别,“異”下部从“共”。
“共”与“”在竹简图版中的写法类似,释文中二者形近误释。
2.□□□所有列鄉吏□田可三百□他父已起過嘉禾二年二肆·1485案:据图版,“可”实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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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马楼吴简所见佃田制度考略(1)[摘要]本文考察了三国时期孙吴的官田租佃制度,着重探讨了“二年常限田”的含义以及官田与私田的关系,并分析了嘉禾四年与嘉禾五年租税不同之原因。
[关键词]官田租佃常限田余力田1999年,文物出版社出版了《走马楼长沙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1]。
田家莂系当时吏、民租佃官田并缴纳租税、钱、布的记录,比较集中地反映了孙吴的佃田制度。
吴简整理者在该书的“解题”中对某些问题有所考述,高敏先生有多篇论文研究田家莂,20XX年在“长沙三国吴简暨百年来简帛发现与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吴荣曾、王子今等先生也对田家莂中所涉及的土地制度提出了新的见解。
他们的研究与论辩,给笔者很大启发,本文拟就简牍所涉及的佃田制度做一探讨,不当之处,敬请批评。
一、町与亩根据券书,每家所承租的土地都按“町”划分。
“町” 的本义指田界或田间小路,如《说文•田部》:“町,田践处曰町。
”也引申为由田界或田间小路分隔而成的一块块田地,如《文选》之汉张平子《西京赋》:“筱簜敷衍,编町成篁。
”此外,“町”也用于表示土地面积,如《左传•襄公二十五年》:“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
”疏:“原防之地,九夫为町,二町而当一井也从吴简看,“町”的面积有很大差别,大的“佃田一町,凡卅三亩”,“佃田一町,凡廿一亩”,小的甚至不足一亩,如简“佃田八町,凡六亩”,简“佃田十五町,凡五亩”。
即使有些人租种的土地总面积很大,也仍然非常零碎,如简中的中丘男子郑喜,佃田二顷十八亩,分属于一百个町;简中的刘里丘大女郑满,佃田一顷八十一亩,分属于一百一十四个町,等等。
一般而言,平均一町的面积在二到五亩之间。
由此推断,“町”在吴简中并不表示土地面积。
而且与町相对应,某些简用“佃田若干处,合若干亩”来表示,可知“町” 与“处”的意思一致,当表示“一片”或“一块”土地。
可以肯定的是,这里的“町”或“处”,并不是出于耕作本身的需要而划分的,否则就难以解释,同样是种植稻谷,为什么有的町面积达十几亩甚至几十亩,而有的町却不足一亩这种现象的出现,或许与当时土地尚未得到大面积开垦有关。
还有一种可能,就是由于连年战乱,许多农民逃亡,他们原有的耕地变成无主田,归官府所有,并租给当地居民耕种。
这些由官府控制的官田与未逃亡的居民的耕地穿插交错,结果,每一户田家所佃种的土地往往比较分散和零碎。
其实,在西汉前期的授田制和北魏隋唐的均田制下,由于土地的多次还授而导致每户土地分散零碎的情况也普遍存在。
二、租佃者的嘉禾四年莂券中的田家身份有男子、大女、州吏、郡吏、县吏、军吏、州卒、郡卒、县卒、复民、士等,五年莂券中则没有复民和士。
无论四年还是五年,都没有奴婢等非自由民,因为他们都受主人的驱使,没有权利自己租佃土地;而且我们从有关户口登记的简牍中看到,奴婢是以“户下奴”、“户下婢”的名义登记在主人的家庭人口中:[2]护户下婢伺年八岁尊户下婢小女年十二□户下奴右长六尺户下奴进长五尺鉴于田家莂虽称“田家”,而出现在莂券上的只有一个人的姓名,可以认定所出现姓名当为户主。
这里的州吏、郡吏和县吏是否为有专门户籍的“吏家”,尚需进一步论证,但是根据两汉以来地方属吏任用的惯例,可以肯定,他们的户籍均在本地。
州卒、郡卒和县卒在《三国志》等传世文献中多称“州兵”、“郡兵”和“县兵”。
这些州、郡、县所属的地方兵平时可能并不住在固定的兵营中,女《三国志・吴书•黄盖》:武陵蛮夷反乱,攻守城邑,乃以盖领太守。
时郡兵才五百人,自以不敌,因开城门,贼半入,乃击之,斩首数百,余皆奔走,尽归邑落。
[3]在正常情况下,郡兵大概不会只有五百人,只是由于情况紧急,无法及时调用而已。
这在《三国志•魏书•孙礼传》中可以看得更明白:礼亮直不挠,爽弗便也,以为扬州刺史,加伏波将军,赐爵关内侯。
吴大将全琮帅数万众来侵寇,时州兵休使,在者无几。
礼躬勒卫兵御之,战于芍陂,自旦及暮,将士死伤过半。
礼犯蹈白刃,马被数创,手秉枹鼓,奋不顾身,贼众乃退。
[4]突然遇到强敌来犯,刺史几乎无兵可用。
并非州中无兵,而是“时州兵休使,在者无几”。
此处“休使”的州兵,大概不是在兵营中休假,否则情况不会如此危急。
鉴于田家莂中有大量兵卒租佃官田的事实,笔者认为,这些“州兵”很可能是各自回到自己的家中了。
因此,我们认为,属于地方的州兵、郡兵和县兵并非始终处于战备状态,而是寓兵于农,即出则为兵,入则为民,农忙务农,农闲讲武。
由此推断,他们的户籍,很可能属于普通的民籍,由于史料不足,在此存疑。
“士”大概是指具有某种特定身份的。
至于“复民”,本文同意高敏先生的观点,即“复民”应为被优复之民,与传世文献中所说的“复客”是两码事。
[5]综上所述,租佃官田者均为本籍人,其中既有本地农民,也有户籍在当地的州、郡、县官府属吏、军吏及地方兵卒。
他们的共同特征,就是他们的户籍均在当地,而且他们不属于奴婢、部曲等非自由民。
至于那些虽有户籍但由于某些正当原因而离开本籍之人,如吴简中所提到的私学、羖士、卫士、邮卒、故帅子弟等等[6],则可能由官府组织起来进行屯田,并缴纳“限米”关于这一问题,容另文详述,在此从略。
三、“二年常限田”与“余力田”关于田家莂中的“二年常限田”,目前主要有以下两种说法:吴简整理者根据嘉禾四年与嘉禾五年田家莂所见同一人名下的佃田数往往不同,认为所谓“常限田”非指拥有固定的田亩数,或仅为限额而已。
[7]高敏先生认为:所谓“二年常限”田是指地租率限额在二年内不变动之田,并不是指田家租佃土地时间的长短,也不是指田家租佃土地总数量。
[8]两种观点都把“限”理解为“限额”,分歧在于这个限额所针对的是什么。
本文认为,孙吴为了督促农民生产,有可能规定农民应耕土地的限额,目的不是防止多占田,而是强制性的生产定额。
如果农户原有土地已符合或超过限额,官府就不再分配给他们常限田;如果农户原有土地没有达到限额,贝U用常限田补足。
“余力田”是指在完成常限田的生产之外,有余力者可申请多种,且租税率比常限田低。
“常限田”一词不见于传世文献,而“限田”一词在正史中则屡见不鲜。
下面就从“限田”入手,加以分析文献中所提到的“限田”,多与抑制土地兼并有关。
例如《汉书•食货志上》: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
[9]这是董仲舒针对当时土地兼并的现实而向汉武帝提出的解决办法。
下面这段话则反映了宋代土地兼并产生的原因及对策:然役有轻重劳佚之不齐,人有贫富强弱之不一,承平既久,奸伪滋生。
命官、形势占田无限,皆得复役,衙前将吏得免里正、户长;而应役之户,困于繁数,伪为券售田于形势之家,假佃户之名,以避徭役。
乾兴初,始立限田法,形势敢挟他户田者听人告,予所挟田三之一。
[10]明代仍然有类似举措:以垦荒业贫民,以占籍附流民,以限田裁异端之民,以图帐抑兼并之民,以树艺课农官,以刍地给马牧,以召佃尽地利, (11)瑞生平为学,以刚为主,因自号刚峰,天下称刚峰先生。
尝言:“欲天下治安,必行井田。
不得已而限田,又不得已而均税,尚可存古人遗意。
”故自为县以至巡抚,所至力行清丈,颁一条鞭法。
意主于利民,而行事不能无偏云。
[12]以上各例都是针对地主、官僚兼并土地的有关建议或对策,其目的是防止自耕农脱离官府的控制,从而保证官府的赋税、徭役征发。
土地兼并是汉代以来历代王朝所必须面对而又无法解决的问题,诸如此类的“限田”主张或举措,往往由于统治集团内部各利益集团的阻挠,最终都不了了之。
因为这类“限田”在文献记载中比较常见,因此给人造成这样的印像:即“限田”就是限制地主、官僚的土地兼并。
其实,除了上述与抑制土地兼并有关的“限田”之外,还有其他类型的“限田”。
例如《晋书•宣五王•扶风王骏列传》:骏善抚御,有威恩,劝督农桑,与士卒分役,己及僚佐并将帅兵士等人限田十亩,具以表闻。
诏遣普下州县,使各务农事。
[13]此处的扶风王司马骏以身作则,与僚佐、将帅乃至普通兵士每人“限田十亩”,其目的是为“劝督农桑”起示范作用,与土地兼并毫无关系。
又如《元史•世祖二•至元元年》:诸站户限田四顷免税,供驿马及祗应,命各路总管府兼领其事。
[14]元朝把所属人口根据其服差役的类别、缴纳贡赋的品种以及种族、宗教、职业等区别,分为民户、站户、军户、匠户、畏兀户、也里可温户等,称为“诸色户计”,分别承担不同的科差。
“站户”是向站赤提供驿马及各项征派的民户,“四顷”是他们享有免税权的最高土地限额。
官府给予他们这一免税权,不过是对他们所负担的特定任务的一部分补偿。
由此可见,站户既非地主也非官僚,而且,这里的“限田”与土地兼并也没有关系。
[15]根据上述材料,可以得到这样两点启示:第一,“限田未必都是为了抑制官僚、地主的土地兼并;第二,目前所能看到的“限田”事例,都是针对土地的限额,尚未看到针对租税限额的“限田”。
[16]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走马楼吴简中的“二年常限田”当指土地限额,而不是租税限额。
既然如此,就需要回答“二年常限田”属于哪一种类型的限田为什么同一年份不同田家之间“常限田”差别很大且不成比例为什么同一田家在嘉禾四年与嘉禾五年佃田数量也不相同“常限田”与“余力田”、“火种田”是什么关系田家莂中所涉及的田家以男子、大女、州卒、郡卒、县卒居多,且所租佃的土地数额不大,均属于官田,加之当时官府所面临的关键问题不是土地兼并,而是尽可能吸引流民与土地结合,以保证正常的赋税徭役征发,并尽快恢复统治秩序,因此可以认定,此处的“限田”与历史上大多数情况下那种抑制土地兼并的做法无关。
为了弄清此处“限田”的确切含义,有必要结合“余力田”进行考察。
吴简整理者认为,余力田大概是田家“行有余力”而自行开垦的荒地。
[17]然而,考察涉及“余夫”、“余力”的有关文献,却发现“行有余力”者所耕种的未必者E是荒田。
《孟子•滕文公上》:“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
余夫二十五亩。
”赵岐注:“余夫者,一家一人受田,其余老小尚有余力者,受二十五亩,半于圭田,谓之‘余夫’也。
“圭田”是古代卿、大夫、士供祭祀用的田地,肯定是熟田。
根据文章,一家有一人受圭田五十亩,其他尚有劳动能力的男子被称作“余夫”,每人受圭田二十五亩。
圭田主要是面向贵族,其实关于平民受田也有类似的记述,上文所引《周礼•地官•遂人》中的文字就是一例,其中“余夫” 所受之田,既有熟田,也有休耕的莱田。
再如:《汉书•食货志上》:“农民户人已受田,其家众男为余夫,亦以口受田如比。
”颜师古注:“比,例也。
”这里也只是说,“余夫”所受之田,可能在数量标准上与“户人”有所不同,但在土地质量标准上未必有什么区别。
我们注意到,上述引文中,不论是注《周礼》的郑司农,注《孟子》的赵岐,还是《汉书》的作者班固,都是东汉人,所讲述的土地制度都是土地国有制下的授田制。
那么,他们的记述究竟有多大的可信度呢可以这样说,他们所讲的授田制虽然不排除可能有理想化的成份,但绝不会是无稽之谈,因为至迟在西汉前期,授田制仍然是一种现行的土地制度,这已为新公布的张家山汉墓竹简所证实:[18]田不可田者,勿行;当受田者欲受,许之田不可豤而欲归,毋受偿者,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