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乡村治理的层级及其变迁
建国以来乡村治理体制的演变与发展研究

建国以来乡村治理体制的演变与发展研究建国以来乡村治理体制的演变与发展研究近年来,乡村治理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差异逐渐显现,农村治理体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本文将从建国以来乡村治理体制的演变与发展角度进行研究,探讨其历程、特点和现状,以期为今后乡村治理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参考。
一、乡村治理体制的演变1. 建国初期: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建国初期,中国农村社会基础薄弱,农民自身组织能力有限。
为此,中国政府大力推动基层组织建设,成立了农村人民公社,将农民组织起来,实行集体化经营。
这一时期,乡村治理体制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政府在农村治理中起到主导作用。
2. 1978年以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1978年以后,中国农村进行了一系列的经济体制改革,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这一制度的推行,强调了农民的经济权益,使农民成为土地的实际所有者,从而拉开了农村经济发展的序幕。
在乡村治理中,政府逐渐放权,给予农民更多的自主权,农村治理主体逐渐由政府转向农民。
3. 20世纪90年代至今:乡镇政府责任制改革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进一步推动了乡镇政府的责任制改革。
乡镇政府由原来的计划指令型管理模式,逐渐转变为市场导向型管理模式。
乡村治理中,政府减少行政干预,加强公共服务,鼓励农民自主发展。
乡镇政府责任制改革的目标是提高政府的管理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乡村治理体制的特点1. 多元化:乡村治理主体多样化,包括政府、基层组织、农民自治等。
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乡村治理主体也有所差异。
2. 协同性:乡村治理需要政府、基层组织和农民自治相互协作,共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3. 弹性:乡村治理体制需要根据不同乡村的特点和需求,灵活调整和变化。
不同地区的乡村治理体制会因地制宜地进行改革和发展。
三、乡村治理体制的现状与问题1. 农村空心化问题: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大量向城市流动,农村空心化现象日益严重。
中国乡村治理的层级及其变迁

中国乡村治理的层级及其变迁[容提要]本文对我国县以下乡村治理的层级及其变迁进行历史的考察, 指出传统的帝国时代, 县以下也存在多级组织与管理层级, 王权通过这些组织对乡村保持一定的监控。
传统的乡村治理的常态既非“自治”, 也非“专制”, 而是实行“官督绅办”的体制。
这是一种节约成本的制度安排; 二十世纪以来, 国家权力不断向乡村基层延伸并最终实现乡村组织与管理的国家化、行政化和官僚化。
这也是一种代价高昂的方式。
二十世纪末的村民自治改革中, 国家才开始从乡村一定程度地退出。
无论在历史上还是未来乡村体制改革及基层组织设置过程中, 国家对乡村社会的资源吸取能力、社会控制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都是基本的影响因素。
当前人们争论乡镇政权是否退出乡村或者是“强化”还是“弱化”过于简单化和绝对化。
从历史和现实来看, 乡镇政权组织是必不可少的, 关键在于如何组织与功能如何改革, 哪些组织和功能应强化、哪些组织和功能必须弱化。
在当前乡村体制的改革中, 关于乡镇体制和村级组织改革的方向存在严重的分歧。
有的学者提出应“撤销乡镇”, 有的则强调应“维持现状”, 有的认为应实行“乡镇自治”或“乡派镇治”, 有的则建议实行“乡公所制”。
在村级组织的建制问题上,“撤村并组”、“乡派村治”及“乡治村政”种种主,不一而足。
①不同的主源于人们对于乡村社会经济及政治发展的不同认识和判断。
不过, 乡镇及村组的撤并直接涉及农村基层组织与管理的规模与层级, 对农村治理体系有着重大的影响。
在《乡镇规模扩大化及其限度》一文中, 笔者曾对乡镇村规模问题进行过专门讨论。
②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乡村治理体系组织层级的历史考察, 分析我国农村治理体系的组织结构和在特征, 探讨农村治理体系演化的逻辑及值得吸取的历史经验,对当前乡村体制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值得说明的是, 本文所称的乡村治理层级不限于政府组织体系及其层级结构, 也包括参与并承担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农村基层组织。
我国农村治理模式变迁回顾

我国农村治理模式变迁回顾我国现阶段的农村治理是村民自治,乡镇政府组织、协调、指导公共事务的模式。
这种治理模式是历史的选择,是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
本文通过对农村治理模式进行回顾,将我国农村治理模式的变迁划分为三个历史阶段,并对每一阶段的治理特征进行总结,从而加深对我国农村治理的认识,为当代农村治理研究提供借鉴。
标签:农村;治理模式;政社合一;基层政权;特征一、问题的提出在我国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农村占据了绝大部分。
因此,了解当前我国农村治理模式对社会治理来说至关重要。
笔者认为,对任何事物的探知都必须追本溯源,本文通过回顾新中国建立以来的农村治理现状来探讨各个时期我国农村治理模式的特征。
二、我国农村治理模式变迁(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村基层政权治理模式1. 农村基层政权的建立与巩固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与土地改革紧密联系。
土地改革将农村分化为地主、富农、贫农等各个阶级,并将地主和富农视为斗争对象,强制性地把地主和富农的资产没收用来济贫,为农村基层政权的出现提供了现实条件。
1950年12月,政务院相继颁布了《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区人民政府及区公所组织通则》、《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和《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之后,《关于人民民主专政建设工作指示》也随之发布。
在这些法律文件的规范和指导下,我国农村的区、乡人民政府都普遍建立起来。
当时在行政村或乡政府以下,还有大小不等、形式不同、名称不一的村级组织,与当时的总体形式相一致,这些村级组织具有较强的行政性,直接受乡政府或行政村的领导与支配。
这个时期的农村一般都只在乡一级才会设立党支部,作为基层党组织,但是在党员人数较多的行政村或自然村,也会建立党小组。
在东北、华北和西北的广大解放区,土地改革在全国解放时已基本完成,基层党组织也基本建立,党在农村有了很大发展,党的覆盖范围已经突破乡一级,渐渐向人数众多的行政村发展。
乡村治理模式的变迁及发展趋势

乡村治理模式的变迁及发展趋势乡村治理模式是指在乡村地区,政府和社会各界对乡村事务进行管理和协调的模式和方式。
随着中国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凸显,乡村治理模式也在不断变迁和发展。
本文将从乡村治理模式的变迁和发展趋势两个方面,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乡村治理模式的变迁1. 传统乡村治理模式在中国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中,乡村的治理主要由乡村长老、村民代表和地方政府人员共同参与,主要采取“自己的事情自己办”、“村民自治”等方式,乡村发展问题主要由村民自己商议解决,政府只在特殊情况下介入。
这种模式下,乡村治理主要依靠乡村自治形式,缺乏法治和专业性,故往往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
2. 政府主导乡村治理模式20世纪后期,随着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凸显,中国政府开始推动新农村建设,乡村治理模式逐渐由传统的村民自治向政府主导型转变。
政府加大对农村事务的干预和投入,加强了对农村事务的管理和协调,推动了农村治理模式的现代化。
但是在实践中,政府主导的乡村治理模式,往往会出现过度行政化、农村事务过度依赖政府资金和政策支持等问题。
3. 社会参与型乡村治理模式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乡村治理模式逐渐向社会参与型转变。
社会参与型乡村治理模式强调社会力量在农村事务中的作用和地位,注重发挥农村社会组织、专业团体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更加重视乡村民主决策和自治管理,促进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的平衡。
1. 向法治化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乡村治理模式将更加向法治化发展。
法治化是现代社会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法治化乡村治理模式将倡导依法治理,强化法治意识,加强乡村基层法治建设,更好地维护农村社会秩序和村民权益。
2. 促进政府和市场的协同未来的乡村治理模式将更加注重政府和市场的协同,发挥各自的优势,解决农村事务中的矛盾和问题。
政府将加强对农村事务的监管和指导,为市场提供更好的经营环境和政策支持,引导市场资本向农村领域倾斜,推动农村产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古代乡村治理基本模式及历史变迁

古代乡村治理基本模式及历史变迁[申精【摘要】中国古代曾经长期实行以乡里制度和保甲制度为代表的乡村治理制度。
乡村治理制度经历了三个主要的变迁阶段,即乡官制时期、转折时期和职役制时期,体现出不同的治理模式。
随着中国封建专制的强化,传统的乡村治理受到的干预和控制逐步增强,自治色彩逐步减弱,越来越不适应农村的社会现实,最终被清末地方自治所取代。
【关键词】乡村治理;乡里制度;保甲制;历史变迁中国古代社会,历朝历代统治者对于治理乡村都十分重视。
中华民族崇尚大一统,自古即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传统观念,中央集权的封建皇权专制体制在中国延续数千年,与之相适应的是以乡里制度和保甲制度等为主要类型的乡村治理制度。
乡里制度萌生于传说中的黄帝时期,滥觞于井田制[1],至清末依然实行之。
保甲制度自宋代王安石变法后断断续续实行,直至新中国成立前的国民党统治时期才结束。
在数千年的历史中,乡村治理模式屡经变迁,经历了几个较为明显的历史阶段,表现出不同的制度规定和具体实践,乡村治理组织称谓多变、功能各异,其自治色彩也各有不同,体现出不同的特点。
随着中国封建集权制度的强化,传统的乡村治理越来越多地受到国家政权的干预和控制,其自治色彩逐步减弱,越来越不适应农村的社会现实,最终在清朝末年为乡镇地方自治所取代。
回顾和总结中国古代乡村治理模式的演进历史和特点,对于当前进一步推进我国乡村体制改革将不无裨益。
一、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第一阶段:乡官制模式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典型形态是乡里制度,乡官制是乡里制度早期的具体形态与模式,这一时期自夏商周到春秋战国直至隋文帝开皇十五年(公元595年)。
夏商周时,出现了乡里制度的萌芽。
商周二代已出现“里正”、“族尹”等官名,《周礼》一书详尽记载了当时划分细密、职官赅备的乡里区划。
这一时期的乡里制度,在区划上为“六乡六遂”[2]。
乡设于“国”即西周国都地区,遂设于“野”即国都以外的地区。
基层治理发展历程

基层治理发展历程
基层治理是指全国各级基层组织和公共服务机构为居民提供的基
本服务和管理的过程。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基层治理也发生了
翻天覆地的变化。
下面,我们就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一下基层治理发
展历程。
一、基层治理的初步形成
中国以“三大改造”为标志,开始了社会主义建设。
1958年,中央政府提出实行集体化生产方式的思想,从而开始实施县乡建设路线。
这就是基层治理的初步形成。
二、改革开放时期的基层治理
改革开放后,中国的基层治理开始演变。
1979年,中央政府颁布《关于县、乡、村三级负责制实行的决定》,明确了县、乡、村三级
组织负责制的基本思路,这也开启了中国基层治理的新时代。
随着改革不断深入,1982年,在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组织法》,完善了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合
作社等基层组织体系。
三、新时代的基层治理
2018年,中共十九届二中全会提出要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以实现城乡一体化和经济发展。
因此,中央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乡村
基层组织建设的意见》,对基层治理进行了改革和创新。
在新时代,基层治理的发展也面临一些问题。
例如,决策过程不
透明、网上政务服务机制不健全、中央和地方政策意图不匹配等。
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完善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以完善制度、加大投入、优化服务等方式来政务公开。
总之,基层治理作为社会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不断完
善和优化。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提供服务,促进中国的经济
和社会发展。
乡村治理的现状及问题

学者霍军亮认为,以城市化与工业化为基本标志的现代化带来农村社会的危机和破产,似乎已被证明是全世界的规律。
(一)乡村治理的现实结构从中央到地方,中国的政权组织共有五个治理层次,它们是中央、省(区、市)、市(地)、县和乡镇。
乡镇是国家在乡村地方设立的基层治理单位。
乡镇治理的组织结构,包括乡镇党委、乡镇人大与政府、上级政府在乡镇的职能派出机构(所谓七所八站)、各类协会及社团组织等等。
学者郭正林认为,乡镇实质上是“多元共治”,就是以乡镇党委为治理中心,政府组织与社会组织的协同运作。
1、“三位一体”的乡镇政权结构中国的乡镇政权是乡镇党委——人大——政府的“三位一体”的结构。
乡镇党委事实上是乡镇政治、经济和各项事业的主要决策者和制裁者。
乡镇人大是乡镇政权的权力机关,由它选举产生的乡镇政府是乡镇的行政中枢组织。
乡镇政府既是乡镇人大决议的执行机关,也是落实乡镇党委决策的办事机构。
现行的乡镇组织运作仍然深受人民公社时期实行的“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影响。
乡镇的实际工作,以新的形式强化了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使乡镇政府和经济组织成了乡镇党委的从属机构。
特别是现行乡镇政府的组织机构和职能权限,基本上还是五十年代的框架,其运行机制在相当程度上没有摆脱旧体制的惯性。
而且,乡镇组织的条块分割严重肢解了乡镇政府的职能,使其处于有责无权并受制于“七所八站”。
(1)以乡镇党委为核心的权力中枢系统在现行的乡镇治理结构中,乡镇党委是治理的权力中心、决策中心、指挥中心和控制中心。
乡镇党委直接受县(或县级市)党委领导,实行集体决策和书记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形成“书记挂帅、分兵把口”的工作格局。
乡镇党委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于中共中央在1999年3月制定和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以乡镇人大为主体的乡镇权力系统乡镇人大是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基本的功能就是赋予乡镇政权治理结构的合法性。
我国《地方组织法》规定了乡镇人大的12项基本职权,其中最重要的是由它选举产生乡镇政府,听取和审查乡镇政府的工作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乡村治理模式的变迁及发展趋势

乡村治理模式的变迁及发展趋势【摘要】乡村治理模式在中国乡村振兴战略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于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首先介绍了乡村治理模式的重要性以及其定义,然后分析了传统乡村治理模式的特点和变迁。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乡村现代化的推进,新型乡村治理模式逐渐形成并不断发展壮大。
文章还探讨了乡村治理模式的创新实践及发展趋势。
结论部分强调了乡村治理模式的重要性,并展望未来乡村治理模式的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阐述,有助于深入了解乡村治理模式的变迁和发展趋势,为乡村振兴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关键词】关键词:乡村治理模式、变迁、发展趋势、传统、新型、创新、探索、重要性、发展方向、结论。
1. 引言1.1 乡村治理模式的重要性乡村治理模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直接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在过去,农村社会存在着种种问题和矛盾,需要有效的治理模式去解决,而乡村治理模式就是为了应对这些问题而产生的。
乡村治理模式的建立可以促进乡村社会的发展,改善农民的生活水平,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稳定性。
乡村治理模式的建立还可以推动乡村经济的发展,促进农村产业的升级和转型。
通过有效的乡村治理模式,可以引导农民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村经济的多元化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
乡村治理模式也可以帮助农村实现农村环境的改善和生态文明的建设,从而实现乡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2 乡村治理模式的定义乡村治理模式是指在农村地区,政府、村民、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通过各种制度机制和管理方式,共同决策、共同管理、共同分享农村资源、开展公共服务,维护农村社会秩序,解决农村面临的各种问题的一种组织形式。
乡村治理模式的核心理念是民主参与、法治保障、社会协作、依法治理,在实践中体现了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群众参与的特点。
乡村治理模式的建设是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农村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乡村治理模式的发展应当立足于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各方主体的作用,形成协调高效的农村治理体系,为乡村振兴注入活力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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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村治理的层级及其变迁[内容提要]本文对我国县以下乡村治理的层级及其变迁进行历史的考察, 指出传统的帝国时代, 县以下也存在多级组织与管理层级, 王权通过这些组织对乡村保持一定的监控。
传统的乡村治理的常态既非“自治”, 也非“专制”, 而是实行“官督绅办”的体制。
这是一种节约成本的制度安排; 二十世纪以来, 国家权力不断向乡村基层延伸并最终实现乡村组织与管理的国家化、行政化和官僚化。
这也是一种代价高昂的方式。
二十世纪末的村民自治改革中, 国家才开始从乡村一定程度地退出。
无论在历史上还是未来乡村体制改革及基层组织设置过程中, 国家对乡村社会的资源吸取能力、社会控制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都是基本的影响因素。
当前人们争论乡镇政权是否退出乡村或者是“强化”还是“弱化”过于简单化和绝对化。
从历史和现实来看, 乡镇政权组织是必不可少的, 关键在于如何组织与功能如何改革, 哪些组织和功能应强化、哪些组织和功能必须弱化。
在当前乡村体制的改革中, 关于乡镇体制和村级组织改革的方向存在严重的分歧。
有的学者提出应“撤销乡镇”, 有的则强调应“维持现状”, 有的认为应实行“乡镇自治”或“乡派镇治”, 有的则建议实行“乡公所制”。
在村级组织的建制问题上,“撤村并组”、“乡派村治”及“乡治村政”种种主张,不一而足。
①不同的主张源于人们对于乡村社会经济及政治发展的不同认识和判断。
不过, 乡镇及村组的撤并直接涉及农村基层组织与管理的规模与层级, 对农村治理体系有着重大的影响。
在《乡镇规模扩大化及其限度》一文中, 笔者曾对乡镇村规模问题进行过专门讨论。
②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乡村治理体系组织层级的历史考察, 分析我国农村治理体系的组织结构和内在特征, 探讨农村治理体系演化的逻辑及值得吸取的历史经验, 对当前乡村体制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值得说明的是, 本文所称的乡村治理层级不限于政府组织体系及其层级结构, 也包括参与并承担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农村基层组织。
虽然这些组织不是“政府”或“行政”组织, 但它们执行政府的指令, 完成政府的任务, 常常被视为“半官方”或“半政府”性组织, 与政府组织一道构成乡村的治理体系。
一、帝国时代的乡村治理体系与组织层级我国农民人口众多、乡村地域辽阔, 如何对乡村社会进行有效治理, 一直是国家治理的难题。
特别是在二十世纪以前的帝国时代, 交通和通讯不发达、各地文化和语言差异巨大, 中华帝国如何维系对幅员辽阔的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中央政府及王权以何种方式深入乡村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深入乡村? 一直是令人着迷也让人疑惑不解的问题。
长期以来, 对于传统社会中乡村治理的方式, 最流行的看法是“皇( 国) 权不下县”、“县下行自治”。
传统社会中农村的秩序主要由士绅与家族来承担,秦晖将此说概括为:“国权不下县, 县下惟宗族, 宗族皆自治, 自治靠伦理, 伦理造乡绅。
”③对于传统社会中“皇权不下县、县下行自治”之说, 不少人提出了质疑。
不少史家的研究表明,从历史上看, 我们在近代中国所见到的典型的家族制度主要形成于宋代。
支持家族的一些基本制度如围绕在家庭制度周边的族产制度、以房派为核心的家族制度、以及民间大规模的宗族组织等的出现, 大都可追溯到这个时期。
④那么, 宋以前缺乏家族庶民化和平民化之前乡村治理的组织载体是什么呢? 另一方面, 秦晖通过对走马楼吴简的考证证实, 即使在我国历史上世家大族最盛行的时代, 吴简所反映的乡村也并非是宗族自治的乡村, 而是中央集权国家控制下的乡村社会即所谓的“编户齐民”社会, 或者说是一种“非宗族的吏民社会”。
在他看来,“国权归大族, 宗族不下县, 县下惟编户主, 户失则国危, 才是真实的传统。
”⑤与此类似的是, 吉尔伯特·罗兹曼也曾指出,“十九世纪以来某些西方观察家提出: 中国的村社是‘地方自治主义式的民主’或者是一种‘自由的、自我管理的社团’, 因为地方行政管理的正式结构并没有下伸到农村。
这种想法已绝对不可信。
所有城镇和农村的家庭, 以几十户或几百户为单位组织起来, 指派给一定的维持秩序和付税的任务, 这些任务通过有组织的集体行动来完成。
”⑥上述分歧和争论无疑需要更多的史家的研究来明晰。
不过, 从现有的史料和研究来看, 越来越多的史料和研究表明,“皇( 国) 权不下县”仅仅表明在传统的帝国时代, 县是王朝和帝国最基层的官府。
事实上, 官府衙门与百姓之间仍存在不同类型的、多层次的乡村组织, 它们协助并承担着乡村治理的职责。
皇权通过这一组织体系对乡村社会保持着不同程度的干预和控制能力。
⑦在传说的黄帝时代, 史称“昔黄帝始经土设井, 以塞争端。
立步制亩以防不足。
使八家为井, 井开四道而分八宅, 凿井于中。
⋯⋯故井一为邻, 邻三为朋, 朋三为里, 里五为邑, 邑十为都, 都十为师, 师七为州。
”⑧西周时有“国”、“野”之别, 国是指国都地区; 野是指国都之外的地区。
国中设有六乡, 野中设六遂。
分别设有比、闾、族、党、州、乡和邻、里、、鄙、县、遂等组织与管理体系。
春秋战国时代县以下地方基层组织的基本形式是乡、里( 或邑) 。
《文献通考》载:“三十家为邑, 邑十为卒, 卒十为乡, 乡三为县, 县十为属”。
⑨秦统一中国后, 对县以下乡里制度进行了调整, 史载:“大率十里一亭, 亭有长。
十亭一乡, 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
⋯⋯县大率方百里, 其民稠则减, 稀则旷, 乡、亭亦如之。
皆秦制也。
”⑩汉代乡里组织最基层是什伍组织, 什主十家, 伍主五家, 分别设什长、伍长, 各负其责。
百家为—里, 设里魁。
十里为一亭,设亭长、主求。
十亭为一乡, 乡置三老、有秩、啬夫、游徼。
"#$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 战乱频繁, 社会动荡。
三国晋和南朝不少地方乡里组织废置, 即使保留也多因袭汉制。
北魏、东魏、北齐、北周乡里制度多仿西周之制, 实行邻、里、族党三级制。
北魏孝文帝时实行三长制。
“宜准古, 五家立一邻长, 五邻立一里长, 五里立一党长。
”一般认为, 隋唐是乡里制度演变的转折点。
乡里制度由乡官制向职役制转变。
隋初“颁新令, 制人五家为保、保有长。
保五为闾, 闾四为族, 皆有正。
畿外置里正, 比闾正, 党长比族正, 以相检察焉”。
隋文帝开皇九年( 589 年) 颁布新令, 改“族、闾、保”三级乡里制为“乡、里”二级制,“五百家为乡, 正一人; 百里为里, 长一人”。
"&$唐代“乡”的功能进一步弱化, 里村成为乡里组织的重要层次,《旧唐书》卷43 载:“百户为里, 五里为乡。
两京及州县之郭内, 分为坊, 郊外为村。
里及坊村皆有正,以司督察。
四家为邻, 五邻为保。
保有长, 以相禁约。
”宋代经历了由乡里制向保甲制的演变过程,北宋初期实行乡里制, 中后期实行保甲制, 以五户为一保, 五小户为一大保, 十大户为都保。
明代乡里制度分为两个时朝, 明初实行里甲制, 里甲组织除了设里长、甲首外, 还设有里书, 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设立了粮长制。
明中后期实行保甲制。
清代乡里制度基本沿用明代制度。
顺治五年( 1648年) 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里甲制, 其内容是:“凡里百有十户, 推丁多者十人为长, 馀百户为十甲, 甲十人。
岁除里长一, 管摄一里事。
城中日坊, 近城日厢, 乡里日里。
”"’$上述史实表明, 秦汉以后, 许多朝代的乡里制度结构基本采用“三级制”, 如北魏的三长制, 北齐的“党、闾、邻里”, 北周的“党、闾、里”, 隋初的“族、闾、保”, 宋代的“牌、甲、保”, 以及明清两代的“乡、都、图”( 或乡、都、里, 或乡、都、村等) 。
"($在一些时代, 乡村还曾出现过四甚至五级组织。
如有的学者就指出,“明代的乡村行政机构, 据有关方志所载,多半是乡都图、乡都里三级, 也有的地方是乡保村里、乡保区图四级制。
”")$另外, 在一些地区还有社、甲等层级。
"*$清代也存在乡、都、里、甲组织。
其次, 传统的帝国时代, 乡村社会的基层组织与管理主要是地域性的组织, 如乡、里、保、甲等。
这些组织的划分并非完全是按血缘关系划分, 而是按人口和地域来划分的。
这些组织并不是按血缘关系自然形成或农民自发组织的, 而常常是依据官府指令而组建并得到县府的认可的。
由此, 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判断: 乡村家族和宗族组织并不是传统社会中乡村治理体系的基本组织或正式的组织。
第三, 上述乡里组织建制的方式及其运行法则也显示, 传统社会中王权对于乡村社会组织与管理有深度的干预和较强的控制能力。
也正因如此, 一些学者对于传统社会中的乡村自治或宗族自治持否定态度。
K·C·肖就指出:“地方自我管理的想法是违背农村管理体制的。
农村表现出来的任何地方政府的主动性或公社生活, 之所以能被政府容忍, 或者是为了便于控制, 或者是由于政府认为不必要进行干预。
”"+$第四, 我们强调传统社会中王权对于乡村社会组织与管理的干预和控制力并不否定家族等组织在乡村社会组织与管理中的作用。
事实上, 在聚族而居的地方, 乡里保甲等组织与乡村的家族和宗族组织存在密切的关系, 有的甚至是交叉重合的, 家族直接参与并承担部分管理和服务功能。
林耀华先生对福建的义序的调查也发现,“当时的县衙门与乡村的关系, 只征收赋税, 其方法则假手于祠堂, 所以官府从来是勉励祠堂的组织。
”“宗族的族长和乡长, 乃全族的领袖, 两人同心合力, 共掌族政。
族长的任务稍为偏重祠堂祭祀与族内事宜,乡长职务则偏于官府往来, 在外代表本乡。
地保任务在于奔波, 报告并庶务事宜, 临时案件发生, 由地保请命于族长或乡长。
官府派差来乡, 先见地保, 由地保引见族长乡长。
”“官府把纳粮税契事交给祠堂, 祠堂按房支征缴纳官府, 官府不自费力。
”“官府与乡村的冲突, 可说等于零。
族人存有奸人,官府则惟祠堂是问, 这可见全族族人的集体责任。
官府任意擒人, 祠堂亦有权申辩。
”!"#这表明, 时至二十世纪初, 家族组织在一些乡村地区依然有相当完备的组织, 有较强的凝聚力, 并承担着乡村基层社会的治理功能。
最后, 虽然传统社会中的乡里保甲等组织是受制于官府并协助官府从事乡村社会的组织与管理, 但是, 它们毕竟不是正式的政府机构, 乡官、里甲长等通常无俸禄, 且常常由民间推举产生。
可以说仍保持一定程度的“自治”。
因此, 传统帝国时代, 我国农村基层并不是完全的自治, 也非完全的官治或吏治, 而是一种“官督绅办”或“官督绅治”体制, 官府透过乡绅对村社会实行控制。
而“官府与乡绅在长期的交往之中已达成一种默契, 即乡绅有配合官府治理乡村的义务和责任。
”$%#二、二十世纪以来我国乡村治理体系及组织层级民国以降, 农村基层组织与管理体制屡有变动, 特别是清末维新变法之后, 乡镇自治开始引入中国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