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七 涉外婚姻
中国涉外婚姻法律规定(3篇)

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文化交流日益频繁,涉外婚姻在中国也逐渐增多。
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之间依法登记结婚的法律行为。
为了规范涉外婚姻的法律关系,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涉外婚姻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中国涉外婚姻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涉外婚姻登记1. 登记机关涉外婚姻登记在中国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2. 登记条件(1)男女双方均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男女双方自愿结婚;(3)男女双方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4)男女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5)男女双方均无配偶。
3. 登记程序(1)提交申请:男女双方应向登记机关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2)审查: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符合登记条件;(3)领取结婚证:审查合格后,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
三、涉外婚姻的法律效力1. 法律地位涉外婚姻在中国具有与国内婚姻同等的法律地位。
2. 住所地涉外婚姻当事人的住所地,适用中国法律。
涉外婚姻当事人的财产继承,适用中国法律。
4. 家庭关系涉外婚姻当事人的家庭关系,适用中国法律。
四、涉外婚姻的解除1. 解除条件(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2)夫妻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3)一方有重大过错,如背叛、家庭暴力等;(4)一方失踪或被宣告死亡。
2. 解除程序(1)提交申请:夫妻双方向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书;(2)审查: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符合解除条件;(3)调解:登记机关对离婚纠纷进行调解;(4)判决:调解不成,登记机关依法判决。
五、涉外婚姻的法律责任1. 违法登记(1)伪造、变造、买卖婚姻登记证书的;(2)故意隐瞒事实,办理婚姻登记的;(3)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办理婚姻登记的。
2. 违法解除(1)一方隐瞒事实,办理离婚登记的;(2)一方伪造、变造、买卖离婚证明的;(3)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办理离婚登记的。
涉外婚姻嫁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我国与外国的交往日益密切,涉外婚姻嫁娶现象也日益增多。
涉外婚姻嫁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包括婚姻登记、婚姻效力、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
为了规范涉外婚姻嫁娶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涉外婚姻嫁娶的法律规定。
二、涉外婚姻嫁娶的定义涉外婚姻嫁娶是指具有不同国籍的男女在中国境内或中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依法登记结婚的行为。
三、涉外婚姻嫁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登记、婚姻效力、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了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等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了外国人在中国的居留、工作、旅行、探亲等事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了出境入境管理、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等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送达、证据、诉讼程序等内容。
四、涉外婚姻嫁娶的登记程序1.申请条件:男女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2.申请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国籍证明等。
3.办理程序:(1)双方当事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民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予以登记。
(3)领取结婚证。
五、涉外婚姻嫁娶的效力1.有效婚姻:男女双方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结婚,婚姻有效。
2.无效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3.可撤销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可以撤销:(1)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结婚的。
六、涉外婚姻嫁娶的子女抚养1.子女的国籍:子女出生时,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外国公民的,子女可以申请中国国籍。
中国涉外婚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跨国婚姻在中国逐渐增多。
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之间依法缔结的婚姻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对涉外婚姻有着严格的规定。
本文将从涉外婚姻的定义、法律依据、登记程序、离婚规定、子女抚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涉外婚姻的定义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包括外籍华人、港澳台居民)依法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缔结的婚姻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涉外婚姻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2. 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3. 中国公民与外籍华人、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境内结婚;4. 中国公民与外籍华人、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境外结婚。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四、涉外婚姻登记程序1. 双方当事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护照等证件,到一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 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后,予以登记。
3. 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对涉外婚姻登记实行公告制度,公告期为30天。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4. 婚姻登记机关对涉外婚姻登记实行证书制度,发给结婚证书。
五、涉外婚姻的离婚规定1. 涉外婚姻的离婚程序与国内婚姻基本相同,但需注意以下事项:(1)离婚当事人应当到一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离婚当事人应当提供结婚证书、身份证件、户口簿等证明材料。
(3)离婚当事人应当提交离婚协议书,明确离婚原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
2. 涉外婚姻的离婚判决:(1)涉外婚姻的离婚判决,应当适用我国法律。
涉外婚姻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涉外婚姻是指具有不同国籍的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结婚的行为。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涉外婚姻在我国逐年增多。
为了保障涉外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涉外婚姻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涉外婚姻的构成要件1. 当事人具备结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即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 当事人具有合法国籍涉外婚姻当事人必须具有不同的国籍,即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外国公民。
3. 当事人符合法定程序涉外婚姻当事人必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婚姻登记。
三、涉外婚姻登记程序1. 申请登记涉外婚姻当事人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 审查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3. 结婚证结婚证是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关系的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四、涉外婚姻的法律效力1. 内国效力涉外婚姻在我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遵守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2. 外国效力涉外婚姻在外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该外国的法律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以便在外国使用。
五、涉外婚姻的法律责任1. 违法婚姻的法律责任(1)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婚姻登记证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的婚姻登记证书的,由婚姻登记机关收缴其婚姻登记证书,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 违反婚姻法规定的法律责任(1)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2)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由婚姻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登记,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涉外婚姻登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涉外婚姻现象日益增多。
涉外婚姻登记是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依法登记结婚的法律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对涉外婚姻登记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涉外婚姻登记的概念、法律依据、程序、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涉外婚姻登记的概念涉外婚姻登记是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法律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涉外婚姻登记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登记;2. 外国人在我国境内与中国公民结婚登记;3.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外结婚,但要求在我国境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三、涉外婚姻登记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为我国婚姻制度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婚姻的成立、效力、解除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明确了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登记程序、登记效力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国籍认定、变更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了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停留、居留、工作、结婚等事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法》:规定了我国领事机构对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合法权益的保护。
四、涉外婚姻登记的程序1. 申请:涉外婚姻登记申请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明:中国公民需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外国人需提交护照、签证等。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中国公民需提交户口簿、婚姻登记证明;外国人需提交所在国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2. 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申请人符合法定结婚条件。
3. 登记:经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颁发结婚证书。
4. 办理公证:涉外婚姻登记完成后,申请人需到公证机关办理结婚证书公证,以便在国外使用。
五、涉外婚姻登记的效力1. 内部效力:涉外婚姻登记在我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我国法律保护。
关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文化交流日益频繁,涉外婚姻也日益增多。
涉外婚姻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的规定和冲突。
因此,探讨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涉外婚姻的概念、法律适用原则、具体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涉外婚姻的概念涉外婚姻是指具有不同国籍、地区或民族背景的男女双方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依照法律规定或协议,自愿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
涉外婚姻包括跨国婚姻、跨国再婚、跨国复婚、跨国收养等。
二、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原则1. 男女平等原则:涉外婚姻中,男女双方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平等。
2. 愿意原则:涉外婚姻应当遵循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3. 男女双方国籍原则: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男女双方国籍原则,即以男女双方国籍所在地的法律为准。
4. 最密切联系原则: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最密切联系原则,即以与涉外婚姻关系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准。
5. 国际惯例原则: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国际惯例,即在国际上普遍认可的法律原则和规定。
三、涉外婚姻的具体法律规定1. 结婚登记的法律适用涉外婚姻的结婚登记,应按照男女双方国籍所在地的法律办理。
如果男女双方国籍相同,但国籍所在地的法律有差异,则以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法律。
2. 婚姻无效的法律适用涉外婚姻无效的法律适用,应按照男女双方国籍所在地的法律办理。
如果男女双方国籍相同,但国籍所在地的法律有差异,则以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法律。
3. 婚姻解除的法律适用涉外婚姻解除的法律适用,应按照男女双方国籍所在地的法律办理。
如果男女双方国籍相同,但国籍所在地的法律有差异,则以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法律。
4. 婚姻财产的法律适用涉外婚姻财产的法律适用,应按照男女双方国籍所在地的法律办理。
如果男女双方国籍相同,但国籍所在地的法律有差异,则以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法律。
5. 婚姻抚养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外婚姻抚养关系的法律适用,应按照男女双方国籍所在地的法律办理。
涉外婚姻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婚姻逐渐增多,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日益凸显。
涉外婚姻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包括婚姻成立、婚姻效力、婚姻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
在我国,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文将从涉外婚姻法律适用的原则、具体规定以及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婚姻法律适用的原则1. 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自己的国籍法、住所地法或经常居住地法等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2. 国际惯例原则国际惯例原则是指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和遵守的习惯性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7条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国际惯例,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涉外民事关系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8条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但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国际惯例。
三、涉外婚姻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定1. 婚姻成立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2条规定,婚姻成立,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住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2. 婚姻效力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规定,婚姻效力,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但是,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3. 婚姻解除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婚姻解除,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法律规定涉外婚姻(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涉外婚姻在我国日益增多。
涉外婚姻是指我国公民与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港澳台居民等)在中国境内或国外依法结婚的法律行为。
涉外婚姻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包括婚姻成立条件、婚姻效力、离婚程序、子女抚养权等。
本文将围绕我国法律规定,对涉外婚姻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涉外婚姻的成立条件1. 主体条件:涉外婚姻的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同时,当事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 自愿原则:涉外婚姻的当事人必须出于自愿,不得强迫、欺骗或利用他人。
3. 符合法定程序:涉外婚姻的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登记手续。
在中国境内结婚,应当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结婚登记;在中国境外结婚,应当按照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规定办理。
4. 合法婚姻:涉外婚姻的当事人应当是合法婚姻关系,即双方均为未婚、丧偶或离婚状态。
二、涉外婚姻的效力1. 有效婚姻:符合上述成立条件的涉外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享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2. 无效婚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涉外婚姻无效:- 当事人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 当事人不符合法定程序;- 当事人存在近亲结婚、重婚等违法行为;- 当事人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
3. 可撤销婚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涉外婚姻可撤销:- 当事人受胁迫结婚;- 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对方。
三、涉外婚姻的离婚程序1. 协议离婚:涉外婚姻当事人自愿离婚的,可以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双方自愿离婚;- 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诉讼离婚:涉外婚姻当事人无法协议离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离婚程序与国内离婚程序相同。
四、涉外婚姻子女抚养权1. 共同抚养:涉外婚姻当事人离婚时,对子女抚养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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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国人之间在境外结婚,要求在我国承认其效力 关于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境外结婚的要件应适用何种 法律,《民法通则》无明确规定,但依第147条的规 定,既然中国人和外国人在境外结婚适用婚姻缔结 地法,推定外国人之间在境外结婚也适用婚姻缔结 地法,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以不违背我国公共秩 序为限。
4、中国人与中国人在境外结婚问题 对双方均是中国公民在国外结婚应适用的法律, 《民法通则》也无规定,但可参照外交部、最高人 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 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即 “严格按照我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照顾到他们 居住在国外的实际情况,加以妥善外理。”
提问:(1)我国法律对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适用 的法律是如何规定? (2)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3)按英国法,乔治已达到最低法定婚龄。中国的 婚姻登记机关以其年龄不符合条件为由不予婚姻登 记,是否正确? (4)我国民政部要求外国人在我国登记结婚要提供 哪些证件?
第二节 涉外离婚
2、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 根据民政部《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 理意见的批复》的规定,对于男女双方都是来华工 作的外国人,或是一方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另一 方为临时来华的外国人,要求在中国办理结婚登记 的,只要他们具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 记几项规定》所要求的证件,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 定,可予以办理结婚登记。 上述规定说明外国人与外国人在中国结婚,适用婚 姻缔结地法。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规定》,我国法院在 以下情况也有管辖权: ①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 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而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 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为了保证我国婚姻登记的有效性,使我国的婚姻 登记在当事人本国或第三国有效,可以让婚姻当事 人提供其本国法律准许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 外国当事人可以按宗教仪式结婚,但如要使其婚姻 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就必须按我国法律规定到婚 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在条约或互惠的基础,我国 也承认具有相同国籍的外国人双方在其本国驻华使 领馆成立的婚姻为有效。
第十章 涉外婚姻
第一节 涉外结婚 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 和必须排除的条件。前者如男女双方必须自愿、必 须达到法定婚龄等;后者如男女双方不得在一定范 围内的亲等间通婚、不存在有碍结婚的疾病和生理 缺陷、不得重婚等。
(一)婚姻缔结地法
结婚实质要件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是指婚姻缔结地 法认为有效的婚姻,在婚姻缔结地之外的任何国家 或地区均应认为有效;反之,婚姻缔结地法认为无 效的婚姻在缔结地外的任何国家或地区也无效。 理论依据有:“场所支配行为”原则;“既得权” 学说;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 反对者认为,单纯依缔结地法,容易导致法律规避 现象的产生,会使移住婚姻(migratory marriage) 大量增加。
(三)混合制
即在结婚形式要件问题上,或以婚姻缔结地法为主 兼采当事人属人法;或以当事人属人法为主兼采婚 姻缔结地法。 在结婚形式要件问题上,若单纯采用婚姻缔结地法 或当事人本国法,便会产生所谓“跛脚婚姻” (Limping Marriage)。
案例
德国男子某甲25岁,来我国任职,某西班牙女子23 岁,二人结识在我国请求结婚。(德国法婚龄男子 25,女子24,结婚形式为登记,西班牙规定男22岁, 女20,婚姻形式宗教形式) 1、甲和乙的婚姻效力应适用何国法为准据法? 2、该婚姻在德国、西班牙和其他国家的效力如何?
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 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为由不予受理,而当 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一方原住所地或 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中国公民一方居住于国外,一方居住于国内,无 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 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 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也有管 辖权。
三、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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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处理涉外结婚的法律规定主要有1983年8月17日 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 定》、1983年11月28日发布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处 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1983年12月9日《关 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 和1986年《民法通则》。
三、我国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制度
(一)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原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23 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 取原告就被告原则,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 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 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三、几种特殊形式的结婚
1、领事婚姻(consular marriage):在驻在国不反 对前提下,一国授权其对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依本国 法规定方式办理结婚手续成立婚姻的制度。 (1)必须取得驻在国同意(2)有些国家在领事婚 姻上实行对等原则(3)德国、日本等要求当事人 必须都是使领馆所属国民,法国要求男方必须是法 国人,澳大利亚等职要求一方是本国国民即可。 2、兵役婚姻(service marriage):一国派往外国 服役的士兵,在该外国经本国授权的特定人员依本 国法在军中为他们举行婚姻仪式而成立的婚姻。
1.我国法律对婚姻形式要件是如何规定的? 2.婚姻缔结方式有几种类型? 3.法院认定张莉不享有继承权是否正确,试说明 理由。 法院认为:王伟、张莉在婚姻实质要件不符合我 国法律规定的情况到泰国采取宗教方式结婚,婚 后回国居住,是规避我国法律的行为,其婚姻无 效,采用宗教方式结婚,我国法律不予认可。张 莉对王伟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④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⑤配偶均为外国人(含华裔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 离婚诉讼,比照前项管辖原则处理,即人民法院认 定一方当事人的住所或经常居所在中国,也可行使 管辖权。
中国公民甲于1998年和美国公民乙在美国结婚,婚 后甲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乙 居住在美国。2000年4月,甲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杭州 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西湖区人民法院 受理后向住在美国的乙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并要求其 提出答辩。乙在答辩状中称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 没有管辖权,理由如下:第一,依“原告就被告” 原则,此案就归美国法院管辖;第二,即使中国法 院有管辖权,也应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作 为基层人民法院是不能管辖涉外案件的
二、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在结婚的形式要件问题上,多数国家采取的是民事 登记方式;部分国家如西班牙、葡萄牙、希腊和塞 普路斯等则奉行宗教仪式;部分国家如英国、丹麦、 瑞典等则采取民事登记和宗教仪式相结合的方式; 少数国家如印尼和苏丹等则采取事实婚姻方式,只 要男女双方在事实上依习俗以夫妻身份同居,即构 成有效婚姻。
原则上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但如果当地有关当局为 此征求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意见,若其婚姻违反我 国婚姻法关于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禁止重婚的规定, 我方既不能承认该婚姻的有效性,也不能为其出具 任何证明。
一对在外国留学的中国青年在外国的婚姻登记机 关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在中国法院提起离婚 诉讼。其中男方当事人以该婚姻未在中国婚姻登 记机关登记为由,主张该婚姻在形式上无效,请 求法院宣告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目的是在财产处 理上获得好处)。而女方当事人主张该婚姻关系 无论是按照结婚地的外国法还是当事人双方的本 国法都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并且按照婚姻缔 结地法履行了婚姻登记手续,因而应该是合法婚 姻关系。 请问:对于该婚姻关系我国法院应该适用哪国法 律判断其效力?为什么?
(二)以国籍为主、以住所或居所为辅的原则 这是以法、德为代表的另一些国家所奉行的原则。 法国:只要夫妻一方为法国人,且被告在法国有住 所且不居住在外国,法国有管辖权 德国: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德国国籍有管辖权
二、离婚的法律适用
(一)法院地法 这是以英、美等国为代表的国家及部分欧洲国家所 采取的法律适用原则。 (二)属人法 这里的属人法原则主要是本国法原则。欧洲部分国 家如法国、比利时、葡萄牙、希腊、西班牙、卢森 堡等采取的就是本国法原则。 (三)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相结合的原则 这一原则又分两种:一种是重叠适用属人法和法院 地法。另一种是选择适用属人法和法院地法。
英国人乔治生于1977年,1995年来中国,在北京 ××学院就读。读书期间与本校中国女学生王芳相 识并产生恋情。1997年9月,王芳毕业后在一家外资 企业找到工作,二人决定结婚,并到王芳住所地的 街道办事处进行结婚登记。办事处工作人员认为, 他(她)之间的婚姻属涉外婚姻,应到区人民政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乔治与王芳遂到区政 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审查 了乔治提供的证明材料后认为,乔治现年20岁,不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年龄的规 定,而且没有按照民政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 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提供有关证件,系证件不全, 决定不予登记。
(二)当事人属人法
这一原则即是指结婚的实质要件适用当事人所属国 家的法律。 立法及实践有以下作法: 1.适用当事人各自属人法。 2.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三)混合制
又称“折中标准”。它又分以下两种: 1.以缔结地法为主兼采当事人属人法。 2.以属人法为主兼采缔结地法。
一、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原则 (一)住所或居所管辖原则 这是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长期奉行的原 则。 丈夫住所地法院管辖----1937年丈夫住所不在英国 而妻被遗弃,妻可起诉---1973年妻可设立不同于夫 之住所,只要配偶一方与起诉是有英国住所或在英 国有1年以上习惯居所,英国法院即可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