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法律上的公平
浅议正义与效率

浅议正义与效率一、正义价值的涵义1.正义一词的辞源学由来。
“正义”一词在西方出现于古老的拉丁语。
jus最初有正、平、直等含义,后来此词发展成为英语justice一词,根据《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词典》的解释,它不但具有公平、公正、公道、合理、公理、正义等含义,而且还有法律制裁、司法、审判等含义,可见,正义作为一种基本的法价值,仅从词源学的角度看,就具有久远的传统。
2.正义价值涵义的界定。
古往今来,人们对于正义涵义的界定总是仁者见仁,千差万别。
庞德认为,“正义这个词在伦理上,我们把它看成是一种个人美德或是对人类的需要或者要求的一种合理公平的满足。
在经济和政治上,我们把社会正义说成是一种与社会理想符合,足以保障人们的利益与愿望的制度。
”柏拉图的观点是,”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
”不过最著名的还是当属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正义的论述了:“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和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
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因此,正义否认了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常的。
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
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不妥协的。
”尽管人们对法的正义价值的涵义有不同的理解,但在最根本的落脚点上是一致的,即正义是一种应然之则,是法的最高精神和目标,它因涉及人际之间的交往而具有了攸关社会利益的内容。
一方面,有了正义价值作指导,至少可以保证权利义务在形式上能够公正地分配;另一方面,法可以以震慑犯罪的形式保障正义价值的实现;再有,正义价值的客观存在使得法以补偿受害者的方式使失衡的正义天平重新回归平衡。
浅议法治视角下的公民幸福感

( 一) 权利的不信任感普遍存在。 由于人们 时期法 治建设要深 入社会 、 融入社会 、 服务 社
好感受,公民幸福既有赖于公民的劳动创造, 长期以来对法治的认识不够, 他们多是强调法 会 , 从社会管理 的角度 出发高度重视强化整合 同时又有赖于富足、 安全、 自由、 公平的法治保 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更多地表达统 社会资源、 动员社会力量, 加强法治建设的社
关键词: 法治; 权利; 幸福
致广大民众对法律的漠视,对法律存在距离 述经典案例, 促使群众理解、 信服法律, 体验到 感。老百姓不能成为法律的主体。其结果不仅 法 治环境下 的幸福 。 法律得不到遵从, 而且执行难度加大, 使公众
( 二) 强化权 利确权——将公 民对幸福 的
中图分类号: D 文献标识码: A
三、 法治促幸福的对策
( 一) 普法, 促使民众体验幸福。由于人们 权利 。
福 既有赖于 公民的生产劳动创造 , 更依赖于法 在利益诉求和权利主张方面 明显存在不足 , 他
治保 障。 法治是人们对 自己行 为合理预期 的安 们不能及时维护 自己的权利 , 他们 多数 人不 能 为法律权利, 使公 民对幸福的追求具有不可侵 全保 障。对于国家来讲, 法治规定 了国家的政 成为法律的主体, 对法律存有一种距离感。而 犯的性质, 才是法治保障公 民幸福的前提和基 治生活 、 经济生活 、 社会生 活的基本框 架和方 结果 是不仅不遵 从法律 、 不执行法律 , 同时也 础, 同时也为国家机关救济被侵害的权利提供
满足不仅 仅体现在物质 方面, 而更多时候需要 害 。
不 同视 角的是,许国鹏 博士却从 《 选 举法》 和
制度等机制的支撑。而法律是最权威的、 稳定
司法公正

司法是法治的维护者,司法的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法治得到维护和实现的程度。
目前,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是立法、审判和管理等制度方面的因素。
要促进和实现司法公正,应完善立法,逐步实现司法独立、确立司法权威,完善司法监督体系。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司法公正,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在这里,司法主要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公正的含义则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等。
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
司法公正是以司法人员的职能活动为载体的,是体现在司法人员的职能活动之中的,因此司法公正的主体当然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
毫无疑问,审判过程和结果是否公正,主要取决于法官的职务活动,但是法官并非司法公正的唯一主体。
检察官对审判活动是否公正具有监督职能,因此也应该属于司法公正的主体。
至于各类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他们不是司法活动的行为人,而是司法活动的承受者,所以他们不是司法公正的主体,而是司法公正的对象。
司法公正的对象应该包括各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毋庸置疑,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司法公正的主要对象,因为司法过程和司法裁决公正与否,直接决定或影响着他们的权益。
二、当前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司法不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人的问题,也有体制制度的问题。
人的问题即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廉洁自律及公正执法程度如何;体制问题即造成司法不公的制度上的缺陷。
笔者认为,造成司法不公的原因主要还是体制上的问题。
在审判过程中,因为某个审判人员的原因出现了司法不公的现象,从形式上是个别审判人员业务不精、廉洁自律和公正执法性不够。
但从实质上看,这正好反映了我们司法上相关制度的缺陷,让业务素质不合格的人员进人了审判队伍,没有为审判人员的公正审判创造良好环境,没有对审判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约束。
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和制度方面的因素主要有:首先是立法方面存在问题。
浅议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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箧l—-—豇陵圃曩■■弓戈议司占之公丘梁立摘要司法公正是法德自身要求,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从司法公正的法律标准来看,司法公正是相对的。
司法公正的主体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
完善法官职业化保障机制是实线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
关键词司法公正依法治国法律监督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1502近些年来,有关司法腐败的报道很多,在腐败的浊流中,司法腐败越来越引入注目。
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第八次全会曾指出:“历史事实证明,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
执法人员本身有问题,何以治人?”可见,扼制司法腐败已克不容缓,而“司法的公正是防止腐败的重要手段。
”所谓司法公正是法律公正的一个组成部分。
法律公正是由两个方面组成的,其一是法律制定上的公正,可以称为立法公正;其二是法律实施中的公正,就是司法公正。
立法公正是法律公正的基础,因为没有公正的立法就根本不可能有公正的司法,但是司法公正是更为重要的,因为只有司法公正,法律公正才有切实保障。
广义的司法活动可以包括大部分执法活动,可以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察等司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但是狭义的司法活动则仅指法院的审判(执行)活动。
狭义上的司法公正,即法院的审判(执行)公正,其基本内涵是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就法律实施而言,司法活动是保障法律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也是保障法律公正的最重要和最有实效的一种手段,司法公正更是法律公正的集中体现。
从依法治国的意义上讲,如果一个社会中没有了司法公正,那么这个社会也就根本没有公正可言了。
由此可见,司法公正既是司法活动自身的目标和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目标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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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恶法亦法(1)论文恶法亦法“的形式逻辑结构是”坏人也是人“,然而这不过是对论题望文生义的理解,没有多大意义。
”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之争的真正意义在于:执法者是否应当执行恶法,守法者是否应当遵守恶法?什么是恶法?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先解决什么是法?关于什么是法,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可谓众说纷纭、各有千秋,我国的理论认为,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义务和权力、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所谓恶法,指的是邪恶的法律,并非不科学或有毛病的法律。
首先应当将恶法之治与人治区分开来。
恶法也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条、一组、一部法律或整个法律制度。
恶法必须表现为国家力求执行的规则,换句话说,恶法也要求在该法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没有表现为规则的政策、指示、命令,或者制定给外国人看而并不打算严格执行的“法律”,例如某些国家反腐败的法律,是不配称为恶法的。
其次还必须把恶法与不科学或有毛病的法律区别开来。
一个人可能有许多毛病,可能很愚蠢,但并不见得是一个恶人。
任何法律都有毛病,要求法律没有毛病无异于放弃法治。
恶法亦法最早可以追溯到苏格拉底的“守法即正义”的思想,他认为:服从法律可以感谢国家赐予的恩惠,有利于提高城邦成员的道德水平和正义意识,因而服从法律是公民的天职、责任和义务。
并且他自己就以自己的行为履行了服从法律的义务,据柏拉图《申辩篇》记载,苏格拉底拒绝朋友们为他安排好的越狱计划,可以逃走而不逃走。
在生命的最后一个月的时间里,他视死如归,最后平静地饮下了毒酒,实践了他的政治和法律信仰.真正提出“恶法亦法”这一论断的人是分析法学派的奥斯丁,他严格区分了法律和道德,认为法理学的任务是研究法律,而不管它的道德上的善与恶 .判断一个法是善法还是恶法,存在两大问题:(1)判断的标准具有不确定性,该以什么作为判断标准可以说是自古以来就是有争议的问题。
判断的主体是谁的问题,实质上,即谁有权作出这种判断的问题。
浅议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4 . 制 约 性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 的缺失 ,导致缺乏对媒体 和网络的有效监管 ,从而使舆论监督 常常超 出了其应有
的职能 ,使得 言论过 于 “ 自由” ,进而干扰 了司法人 员手 中正 当的权利 ,影 响了司法独 立权 的行使。如 果不能做到 司法公正 ,就会导致无法有效保 障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嘲
正 ,从而保护利益受损人的合法利益 ,维 护社会稳定 ,促进社会 的和谐发展。
2 . 互 动 性
互联 网的迅速发展 ,使 网络舆论监督在众 多的媒体监督形式 中脱颖而 出。网络舆论监督是在传统媒 介基础之上发展 而来 的 ,虽然两者在形式上和方 向上有所不 同 ,但在 司法监督上 ,两者是相辅相成 、相
( 二) 舆论监督 的特点
随着媒体 行业的快速发展 ,舆论监督作为人 民群众行使 言论 自由权 和知情 权的特别手段 ,也出现 了
一
些新的特点。
1 . 广 泛 性
舆 论监督是社会公众行使言论 自由权 的重要手段 ,人 民群众 通过新闻媒体的广泛报道 ,对社会生活 中出现 的大量 司法腐败 以及 司法不公 正的现象进行评论和抨击 ,从而引起相关部 门和人们 的普遍重视 , 借助舆论强大而广泛 的压力 ,会 迫使有 害社 会公平 、阻碍社会发展进步的不法行为得 以及时并有效 的纠
使 司法机关更独立 、 公 正地行 使司法权 。 但 目前 由于缺乏对新闻舆论的有效监督 和规范管理 , 使得舆 论 “ 绑
架”司法公正 的现象屡见不鲜 。
一
、
舆论监督 的概念和特 点
( 一 ) 舆论监督的概念
舆论监督 是特定 的社会公众群体通过新 闻、网络等媒体对 当下现实 生活中各种违 法违 纪 、渎职腐败 行为等进行揭露 、报道 、评论或者抨击 ,以实现监督司法的 目的。
浅议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

浅议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摘要:对于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和诚信原则之间的关系,学界的观点始终不一致。
但从两原则的渊源、内涵等方面来看,这两个原则应当是行政法上的两个不同的原则,其关系是诚信原则包含信赖保护原则。
厘清两者的关系有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有助于实现行政上的效率与公平。
关键词: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各国的政府都在向着给付和服务主体转变,给付行政的比例逐渐加重,“福利国家”成为国家发展的目标,因此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地位逐渐凸显。
但是,信赖保护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之间的关系始终是个模糊的问题。
我们需要整理清楚两者的关系,从两者的渊源、内涵等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是二战后在德国逐渐发展起来的一项行政法基本原则。
在1973年10月举行的德国法学者大会上,其第二议题就选定为“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从而引起法学界和立法界对信赖保护原则的广泛注意。
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都已被确立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于2003年颁布的《行政许可法》首次肯定了行政许可领域的合法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实施许可行为必须诚实守信,行政程序法试拟稿中也规定了诚信与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主体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信任而做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为,这种行为所产生的正当利益,法律应予以保护。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条件尽管当今世界人们普遍承认诚信原则可适用于公法领域,可以作为行政法上乃至宪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但诚信原则具体在什么情形下适用,适用的必备条件是什么,各国学者观点和立法体例都很不一致。
由于行政法上的诚信来源于私法,所以,不少学者援引民法上的诚信条款和信赖利益赔偿制度来设计行政诚信,认为诚信原则的适用应具备以下要件:一是行政行为必须有效成立;二是行政行为成立后经改变、撤销或废止;三是行政行为对相对人造成损害;四是信赖值得保护;五是损害与行政行为变动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六是信赖善意无过失。
浅议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完善引言行政裁决制度作为我国行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证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现实中,我国行政裁决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探讨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问题分析缺乏独立性我国行政裁决机构在组织结构和人员配置上与行政机关密切相关,缺乏独立性。
这导致行政裁决机构在行使裁决权力时可能受到行政机关的干预和影响,难以保证裁决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缺乏透明度当前我国行政裁决程序缺乏透明度,对于裁决过程和结果难以获得有效的公开和监督。
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行政裁决机构的公信力。
法律依据不明确我国现行的行政裁决法律依据不够明确,给行政裁决的实施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容易导致裁决结果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
同时,也给行政裁决机构增加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产生裁决的不一致性和不公正性。
完善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完善我国行政裁决制度。
加强独立性保障建立独立的行政裁决机构,完善机构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置,使其能够独立行使裁决权力。
同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裁决机构的职权和权限,限制行政机关对行政裁决机构的干预和影响。
提高透明度水平建立行政裁决案件的公开和透明制度,明确规定公开的范围、方式和时限。
加强对行政裁决机构的监督,确保裁决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同时,加强对裁决结果的评估和反馈,推动行政裁决机构的自我监督和规范化运作。
明确法律依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裁决的法律依据和程序,减少行政裁决的自由裁量空间。
加强对法官和裁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
促进行政裁决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结论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通过加强独立性保障、提高透明度水平和明确法律依据,我们可以逐步解决行政裁决制度存在的问题,推动行政裁决制度的健康发展,为实现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公平正义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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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律上的公平
邓卫燕摘要:公平指的是公正,不偏不倚,即对一切有关的人公正、平等的对待。
法律的“法”,古体写为“灋”,《说文解字》解释“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廌,读zhi,是一种传说中的野兽,有灵性,其实是古代统治者的一种理想化的产物,一种被神化的动物,它“性知有罪,有罪触,无罪则不触。
”这说明,法从产生的那天起,就有了公平的象征意义。
然而法律上意义上的公平和我们平常谈到的公平是否一样呢,法律又如何体现它的公平,法律是否绝对公平呢,这就是我今天要浅谈的内容。
关键词:公正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不平等罪行相适应
法律上的公平在我眼中就是从法律的角度以公正,无私心的对某个法律行为做出不偏不倚的对待。
我国学者一般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来界定公平原则责任。
其大概内容是作为自然人,我们参加民事活动的机会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表达自由;在民事主体权利的上享有相对等的权利和义务;在承担民事责任上权利与义务要对等。
然而法律为什么需要公平呢?从上述提到的公平原则展开理解,法律给予我们同等参与民事活动机会的权利,平等的主体地位,意思表达自由的权利,那么也就是说法律的公平原则其实是在保护我们参与民事活动的机会和我们意思表达自由的权利;法律也让我们享有同等的义务和权利,同样,这是因为不存在单独的义务或权利。
如果甲承担的义务多余其享受的权利,或者其只享有义务,不具有权利,那么对与甲来说丧失了公平,那么就会甲就会丧失其履行义务的积极性,或者是其根本不履行;如果甲享有的权利多余其义务或者是其仅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那么对于除甲外的其他人则显失公平,打击其他人履行义务的积极性,所以法律上不存在“凭空”的权利或义务,法律的公平能让民事主体地位的人享受和其履行的义务相对等的权利,这样既能保证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又能让其履行义务;法律为维护民法立法的公平原则,每个享有民事权利的人,不管有无过错,只要有造成损害事实存在,就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民事责任,且分担责任要公平合理,分担民事责任不能随心所欲地让一方承担责任而另一方减免责任。
只有充分体现公平原则,才能让双方当事人真正达到机会平等,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分担责任、合理,避免权利滥用和义务加重。
然而法律是否真的完全公平呢,其实不管在是网络上还是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人说中国的法律太不公平。
其实不然!事实上,中国的法律规定上相对是比较公平的,很多人经常混淆法律规定上的不公平和司法上不公平的概念,前者体现在立法层面上,在普通人意识中很难体会到,后者体现的是法律的具体实施的最后保障上,这是所有人可以感受到的,是最能直接感受到公平和不公平的问题。
在当今中国大陆,我们对立法层面的法律还没有感受到太多的不公平,而更多的感受来自于现行的司法状况,可以说,中国大陆现行的司法根本就没有公平可言,这已经不是需要用举例来说明的问题,而是与司法有关的人员,已经经历过司法程序的人最直接的体会,所以,中国法律最大的不公平在于司法上的不公平!而法律始终是高级建筑,具有制定者的意识,法律是人制定的,必然做不到绝对的公平,只能说是相对公平。
而法律那些看似不公平的地方实则恰恰体现了法律的公平。
例如,我国劳动法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即适用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条件不同。
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即使为合法行为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仍需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劳动者,只有在其违法或者违约解
除劳动合同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时候,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即采用的是“过错原则”,且劳动者只须承担与造成的损失相当的补偿性赔偿金,而用人单位违法或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时常常还需要支付一定的额外金额,即带有惩罚性的赔偿金。
在劳动合同解除中是倾斜保护劳动者的。
那么是否说明这有失法律的公平呢?答案是否定的,这看似的“不平等”恰恰体现的法律的公平。
因为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倾斜保护原则是为了弥补平等原则的不足,并试图改变劳动关系事实上的不平等而实现法律的公平价值。
像这样看起来“不平等”的条文还很多,例如,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在审判期间怀孕的妇女和75岁的老人不判处死刑,还有14岁到16岁的未成年人犯法从轻处罚……其实这些看起来“不平等”的条文恰恰体现的是平等。
以我看来,最能体现法律公平的是五个字“罪行相适应”。
即“轻罪轻罚,重罪重罚,罚当其罪,罪行相称”。
这样才能做到法律上的公平,不偏不倚,以法律为准绳。
体现法律公平的地方还有很多,我相信法律只有公平,才能保护大多数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