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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律师办理排污权交易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新疆律师办理排污权交易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新疆律师办理排污权交易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法规类别】律师业务【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律师办理排污权交易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第三章排污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第四章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规范我市律师参与排污权储备交易行为,促进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推进排污权合法、有序流转,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2条本市律师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或外省市行政区域从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交易的各类代理活动,建议参考本操作指引。

本操作指引所称主要污染物,一般是指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等污染物。

所称排污权,是指市场主体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行政许可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数量的权利。

第3条本操作指引所称的排污权储备交易,是指市场主体将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拥有的可交易排污权,以及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需要获取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许可权,通过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实行有偿交易的行为。

本操作指引所称的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是指在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授权和指导下从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专门机构,是排污权可转让方和需求方交易的指定平台。

第4条排污权交易标的指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等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指标。

第5条在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从事排污权交易,律师应当督促委托人遵循诚实守信、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和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

第6条原则上各相关行政辖区内市场主体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应当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分中心)进行。

跨县(含县)以上行政辖区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交易,一般应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进行。

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可不受区域、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与措施探讨

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与措施探讨

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与措施探讨排污权交易是指政府在一定的环境容许排放总量控制下,通过市场机制,允许企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二氧化碳排放交易。

它是一种以经济手段来引导企业降低排放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的环保政策。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排污权交易已成为国际上广泛采用的环境保护政策。

排污权交易在实际操作中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本文将对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措施探讨。

一、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1.权属问题排污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它的产生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法律规定。

但是目前国内对于排污权的产生和转让程序并不明确,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

排污权的转让是否需要经过政府的批准,转让的方式和程序是否需要进行公示等问题都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这就容易导致排污权交易中的权属问题。

2.监管问题排污权交易需要政府进行监管,但是目前各地在排污权交易监管上的法律规定不够统一,监管机构也不够健全,导致一些企业在排污权交易中存在违规行为。

一些企业可能通过虚报排放量等手段,从而获得更多的排污权,导致整个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混乱。

3.法律责任问题在排污权交易中,如果企业存在违规行为,例如通过欺诈手段获取排污权,或是超出排放限额进行排放等行为,涉及法律责任的问题并不明确。

目前我国对于排污权交易中的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处罚不够明确,缺乏有效的法律制约。

4.公众参与问题环境保护是全民参与的事业,但是在排污权交易中,公众参与的渠道和方式并不明确,也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

这容易导致排污权交易市场的不透明性,公众对于企业的排放情况和政府对于排污权交易的监管情况缺乏监督。

二、措施探讨1.建立清晰的法律规定为了解决排污权交易中的权属问题和监管问题,需要建立清晰的法律规定。

政府要加强立法工作,制定出明确的排污权产生和转让程序,对排污权交易进行统一的监管规定,并明确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2.健全监管机构政府应该加强对排污权交易的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监管机构。

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Emissions Trading System,ETS)是一种基于市场化的环境政策工具,它能够有效地调节放流的环境污染物,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将排放许可证(Emit Pollutant Permits)作为货币的一种方法,政府将会通过设定环境标准而限制企业的排放量,之后将排放许可证以货币形式分配给企业,使之成为具有经济价值的流通性商品,企业在此过程中可以自由买卖排放许可证,从而使有排放量多的企业买入多余的排放许可证使排放量减少,再把许可证卖给排放量少的企业使他们的排放量满足环保标准。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目前有效的“非控制减排”的政策工具,它能够有效地控制和调整环境污染,促进各行业节能减排,以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并可以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排污权交易制度可以有效地改变企业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刺激机构和企业对污染源进行可持续管理,也有助于企业改善生产工艺,引导企业寻求替代能源,减少生产成本,有助于企业和社会的经济发展。

尽管排污权交易制度有很多好处,但它依旧存在一些问题,如政策实施的不确定性,以及排放量的不准确度等,因此,政府应该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其可持续发展。

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与措施探讨

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与措施探讨

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与措施探讨
排污权交易是指政府通过法律手段将企业的污染排放权进行分配和交易的过程。

这种机制的出现旨在通过经济手段引导企业减少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排污权交易涉及一系列法律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排污权交易涉及的法律问题之一是权属归属。

在排污权交易中,涉及到污染排放权的归属问题,即企业该如何获取和使用排污权。

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规定,明确排污权的归属和交易方式,避免争议和纠纷的产生。

排污权交易涉及的法律问题还包括交易标的和量化问题。

在排污权交易中,需要对污染物排放进行量化,明确污染物排放的计量单位和计算方法。

还需要界定交易的标的物,即排污权是否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交易。

这些问题需要通过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明确,以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排污权交易还涉及到合同法律问题。

在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各方之间需要签订相应的交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需要制定相关法律规范,明确排污权交易合同的基本要素、签订和履行程序,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针对这些法律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解决。

可以建立专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排污权的归属、交易方式、计量方法等,为排污权交易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可以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监管,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和处罚机制,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可以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合同的审视和监督,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可以加强对排污权交易相关争议的解决机制的建设,为相关争议的解决提供便捷且公正的途径。

排污权交易制度范本(2篇)

排污权交易制度范本(2篇)

排污权交易制度范本引言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加剧。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我国亟需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排污权交易制度。

本文将结合国内外的相关经验,提出一份完整的排污权交易制度范本,以供参考。

一、总则1. 本制度的目的是推动企业减少污染排放、降低环境风险,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污染排放的企业和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农林渔业、能源供应等。

3. 排污权交易的主体包括排污权的持有者、交易平台、政府监管机构等。

二、排污权的核定和分配1. 排污权的核定应综合考虑企业的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浓度等因素。

采用动态核定机制,定期进行调整。

2. 排污权的分配原则上遵循“公平、合理、可行”的原则,基于企业的排污能力、减排潜力等综合因素进行分配。

3. 排污权的分配应进行公开透明,公众有权参与监督并提出异议。

政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和评估,确保分配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三、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运营1. 为了提高交易效率和市场公正,应建立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

该平台由政府设立并严格监管,包括电子交易系统、交易规则和监测机构等。

2. 排污权交易市场可以分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以满足不同投资者和企业的需求。

3. 排污权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集中竞价、竞价配对等方式进行交易。

交易双方应先向平台注册并支付一定费用,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四、排污权交易的监管与管理1. 政府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明确排污权交易的相关规定,规范各方的行为。

2. 排污权交易的监测与核查应由政府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专门负责。

监测数据应及时、准确地向交易平台和企业披露,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 对于违反排污权交易规则的行为,应依法惩处,保护交易市场的秩序和公正。

监管机构应设立监察机构,加强对交易市场的监督和执法力度。

如何有效发挥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在污染减排中的作用

如何有效发挥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在污染减排中的作用

如何有效发挥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在污染减排中的作用毛蔚莉
【期刊名称】《资源节约与环保》
【年(卷),期】2016(000)001
【摘要】现阶段,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生活环境的要求也不断提高.面对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尤其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GDP的增长,更是加剧了环境污染和破坏.近年来,在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倡导下,各种环境治理和控制策略相继出台,希望能够还广大人民群众一片蓝天白云.现阶段,随着排污有偿使用与交易策略的实施,环境治理卓有成效.本文就如何有效发挥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在污染减排中的作用进行了探讨.
【总页数】2页(P138-139)
【作者】毛蔚莉
【作者单位】丽水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中心浙江丽水 323000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煤炭"双控"措施在大气污染减排中的作用 [J], 白莹莹
2.发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在污染减排中的作用 [J], 李志勇;刘增强;王燕;王蓓
3.服务江苏环保,投身污染减排——论省环科院在江苏省污染减排中的作用 [J], 张敏健;陆继来;王燕枫
4.浅谈强化现场监管在污染减排中的作用 [J],
5.有效发挥地理教师在研究性学习中的作用——以中图版地理教材为例 [J], 燕青;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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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环境与资源纠纷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环境与资源纠纷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总则第一节目的、概念、指导范围第二节现有立法及相关规定第一章环境民事侵权诉讼第一节起诉与应诉第二节举证责任与证据收集第三节环境侵权责任第二章环境行政复议第一节环境行政复议的申请第二节环境行政复议的受理第三节环境行政复议的审理第四节环境行政复议的证据、举证责任第五节环境行政复议决定第三章环境行政诉讼第一节起诉与受理第二节环境行政诉讼参加人第三节环境行政诉讼的证据、举证责任第四节环境行政诉讼的裁判第五节侵权赔偿责任第四章环境刑事诉讼第一节侦查阶段第二节审查起诉阶段第三节审判阶段第四节环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第五章环境公益诉讼第一节起诉与受理第二节举证责任与证据收集第三节责任承担方式第六章环境非诉业务第一节律师办理企业环境非诉业务第二节律师办理政府环境非诉业务总则第一节目的、概念、指导范围第一条制定目的本指引由江苏省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委员会制定,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为律师办理环境纠纷法律业务操作提供参考,并非强制性规定,律师应当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判断运用本操作指引的内容。

第二条概念界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纠纷:指环境活动的主体在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因侵害环境权益行为而产生的争议。

环境争议发生在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或者发生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国家机关之间,甚至国与国之间。

环境民事侵权诉讼,是指因发生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引起当事人之间在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方面的民事纠纷,并由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审理的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关键环节分析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关键环节分析
张永亮;俞海;丁杨阳;张燕
【期刊名称】《环境保护》
【年(卷),期】2015(0)10
【摘要】我国已有11个省(自治区、市)开展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文章结合国家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最新政策要求和地方试点进展,分析了当前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落实环节中存在的认识不统一、法律支撑条件不足、确权分配存在困难、政策方案普遍未与环境质量目标挂钩、二级市场规模小等突出问题,提出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在下一步落实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关键环节与政策建议。

【总页数】3页(P40-42)
【关键词】排污权有偿使用;排污权交易;环境质量
【作者】张永亮;俞海;丁杨阳;张燕
【作者单位】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环保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196
【相关文献】
1.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推进排污权交易 [J], 本刊编辑部
2.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制度若干问题探析r——以浙江省温州市为例 [J], 翁智雄;章翼;葛察忠;程翠云;田超阳
3.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相关政策制度与应用研究 [J], 范辉;牛汝澎
4.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实践探索 [J], 晗桢;
5.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制度r——吉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基准价格的成本调查报告 [J], 吉林省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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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排污权交易

难怪 专家指 出: 排污权 交易推行还 需要一 段 比较长的时间 , 还需要一 个政 策和技术完善配套的过程 。
广东 徐波
2008 年 l O月
为 方便 向读者赠送 ( 环 保 工 作 资料选 >, 应 广大订 户的 要求 , <环境经 济 > 将 于 2 0 0 9 年取 消邮局发行。 凡需订 阅 本刊 的读者 . 请 务必 向本刊直 接订阅‘订单 见本期 第7 1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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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 境 经 济 》杂 志 理 论 与 实 践 支 持 单位 天津 市环 境保 护 局 局 长严 定 Il| 重 庆 Tf『环 境 保 护 『u】 局 K 曹 光辉 江 苏省环 境保护 厅 厅 K 张敬 华 江 两 省 环 境 {!I}护 局 均 长邓 兴 明 浙 『I=省环 境 保 护 硒 埘 长徐 震
目前 , 在 国 内 建 立 排 污 权 交 易 市 场 需 要 三 个 前 提 : 其 一 政 , 府要 在一 定 区 域 内通 过 一 定 的方 式确定该 区 域 内排污 权 交 易 的总 量 ; 其二 , 将排污权交易的总量 进行初始分配 ; 其三 , 保证参与 排污权 交易的各方有充足 的市场信息 。
针对 目前排污产权交易 的现状 , 专家认 为不能一 卖 了之 , 政 府必 须做 到 “ 取 之 于 污 用 之 于 污 ” , 如 果 出售排 污 权 仅 仅停 留在 企业 与政府之 间 。 出钱与收 钱” 的层 面 , 也就等价于 “ 企 业 有钱 就可 直 接排污 ” 和 。 政府 以牺牲环境换金 钱” , 显 然与政 策 的初 衷相违背 。

对湖南省排污权交易的分析与思考

对湖南省排污权交易的分析与思考秦琴;刘怡石【摘要】随着环境问题的日渐凸显,用市场机制代替行政处罚成为降低治污成本的重要举措,也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从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激发企业积极治污、实现政府职能转换三个方面阐释了湖南省实施排污权交易的现实意义;分析了制约排污权交易市场发展的主要因素;并针对其制约因素,从建立严格规范的法规体系、行之有效的市场机制、实时有效的监控系统、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方面,提出了完善和壮大湖南省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对策建议.【期刊名称】《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1(021)006【总页数】5页(P13-17)【关键词】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环境资源;治污;湖南省【作者】秦琴;刘怡石【作者单位】中共衡阳市委党校,湖南衡阳421007;中共衡阳市委党校,湖南衡阳42100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X32自2007年11月我国第一个排污权交易中心——嘉兴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成立,现已有18个省份开展了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2008年11月28日,长沙市排污权交易高调启动,从成立当天的成交3笔到近3年再无交易,长沙市的排污权交易经历了由“热”到“冷”的尴尬,陷入“无市”的困境。

2010年6月,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正式批准湖南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2010年7月,《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发布。

之后,湖南省相继出台了《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排污权交易工作规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2011年4月6日,湖南省全面启动了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湖南省排污权交易中心在长沙正式成立,当天的成交金额达到2 368万元,单笔成交金额达到2 250万元,并确定株洲为省内第一个试点城市。

但是,排污权交易在湖南省会不会再次遇“冷”呢?排污权交易作为一种具有行为激励功能和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创新环境保护手段,交易的形式有3种:初始分配、转让交易、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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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排污权交易操作指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律师参与排污权储备交易行为,促进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推进排污权合法、有序流转,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操作指引。

本市律师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或外省市行政区域从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储备交易的各类活动,建议参考本操作指引。

本操作指引所称主要污染物,一般是指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等污染物。

所称排污权,是指市场主体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行政许可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数量的权利。

第三条本操作指引所称的排污权储备交易,是指市场主体将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拥有的可交易排污权,以及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需要获取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许可权,通过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实行有偿交易的行为。

本操作指引所称的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是指在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授权和指导下从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专门机构,是排污权可转让方和需求方交易的指定平台。

第四条排污权交易标的指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等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指标。

第五条在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从事排污权交易,律师应当督促委托人遵循诚实守信、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和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

第六条原则各相关行政辖区内市场主体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应当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分中心)进行。

跨县(含县)以上行政辖区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交易,一般应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进行。

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可不受区域、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负责各自行政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监督与管理及排污权的申报、登记确认、排污权交易证的发放与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做好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
第八条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应当是受环境保护局领导的独立核算单位。

第九条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应当制定章程,规定其组织架构和机构运作等事宜。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报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审核同意。

第十条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应当根据章程和管理制度,制定相关交易规则,并报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审核批准,相关规定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

第十一条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应当为排污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公开等服务。

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应当建立排污权交易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形成可供网上查询的信息网站和数据库系统,及时提供排污权交易的信息、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

参与排污权交易活动的律师应当将这一权利告知委托人。

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应当与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有关排污权交易许可证变更、登记、管理等信息平台联网,实现信息共享与交换。

律师应当就相关信息配合委托人查询。

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应当为排污权交易提供价款结算服务。

第十二条储备交易中心排污权的来源是通过市场化方式取得的经科学计算的许可量以及通过采取法律、法规及政策等综合措施取得的可交易量。

第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量启动资金,用于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
的排污权收购。

第十三条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的资金应当统一纳入在银行设立的排污权交易资金专用账户。

排污权交易资金收益应当主要用于排污权收购(补助)、环境质量改善、生态保护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交易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对交易双方应当按合理的比例收取交易管理费(或在排污权交易收益中按合理的比例提取交易管理费或手续费),用于储备交易中心的日常运行开支。

第十五条排污权可转让方是指通过实施各项能效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和监督管理减排措施,在完成削减任务后,有多余指标可供排污权交易的市场主体。

第十六条律师应当提示排污权可转让方出让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应当向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提供下列材料:
(一)可转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
(二)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污权可转让确认书(或排污权交易许可证);
(三)出让标的的申请;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律师应当提示排污权需求方是指需要获取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许可权的市场主体(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无法按照政府规定减排或因减排代价过高而不愿减排的相关法人)。

第十八条排污权需求方应当向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分阶段提交下列材料:
(一)需求方的有效资格证明或申请人有效的身份证证明;
(二)受让排污指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书面申请;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排污权购买凭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排污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
第十九条律师应当知晓排污权交易程序包括出让程序和申购程序。

(一)出让程序:排污权可转让方向储备交易中心提交主要污染物出让申请,交易中心受理后,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权出让方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确认后出具相关排污权转让合法凭证;储备交易中心与出让方签订《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出让合同》,并支付交易款项。

(二)申购程序:排污权需求方向储备交易中心提交主要污染物申购预约申请,交易中心初审,待需求方收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排污权购买总量合法凭证后,储备交易中心与需求方签订《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转让合同》、收取交易款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污权交易转让合同》和款项支付凭证发放排污权交易证。

第二十条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应当对可转让方、需求方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于合理的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反馈,同时经信息网络发布平台对外公布。

出让方、需求方应当对其提供的排污权交易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不同行业类别、削减成本,会同各相关部门确定排污权交易出让参考价和排污权交易转让参考价并依法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排污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也可以采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排污权交易应当向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本市优先培育发展的主导产业倾斜。

第二十三条无偿获取排污权的市场主体如发生关闭、破产等情况,其排污权应当由储备交易中心收回,特殊情况可酌情补助,但补助额一般不得高于按出让价收购总额的50%。

从储备交易中心交易获得排污权的排污者发生上述情况时,其排污权由储备交易中心按出让价收购。

第二十四条排污权可转让方与储备交易中心,储备交易中心与排污权需求方达成成交意向后,应当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并签字、盖章。

排污权交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双方的名称、住所;
(二)转让标的;
(三)成交方式;
(四)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
(五)可转让削减量的确认;
(六)需求方受让条件的确认;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相关附件
第二十五条储备交易中心收取排污权交易款项,必须出具正规发票。

第二十六条在储备交易中心进行排污权交易的出让方或者需求方,凭储备交易中心出具的排污权交易凭证和排污权交易合同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登记和变更手续。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出具的排污权交易凭证和排污权交易合同文本,在收到变更申请后的合理工作日内,作出排污许可证的登记和变更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律师应当提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交易:
(一)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排污权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第二十八条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应当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情况。

在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发现有异常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环境保护行政机关。

第二十九条律师应当提示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排污权,不得进入储备交易中心交易。

列入重点污染整治区域内的、环保信用不良的、挂牌督办的等市场主体在整治完成前不应当从交易中心购买新的排污权。

第四章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对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违反规定的交易,经立案调查并确认的,可以责令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撤销违反规定出具的交易凭证。

撤销交易凭证致使交易无效且造成损失的,由违反规定的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在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外的交易行为为无效交易,一旦发生,相关行政部门有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说明:本操作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法研究委员会起草,其目的为规范本市律师参与排污权交易业务,提高律师办理排污权交易项目的法律服务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操作指引系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兄弟省市的规定拟定非强制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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