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鉴《民法总则》导读
读王泽鉴民法总则有感

读王泽鉴《民法总则》有感一、作者简介王泽鉴,男,一九三八年六月二日生,台湾台北人。
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毕业,在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期间,以第一名的成绩考取公费留学,赴德国海德堡大学深造,半年后转学到慕尼黑大学,师从卡尔·拉伦茨(Karl Larenz)教授研究民法及法学方法论,于一九六八年获得博士学位。
毕业后,王先生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讲授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比较民法等课程。
任教期间曾担任台大法律系系主任及法律研究所所长。
并创办台大法学论丛,出版台大法学丛书,前者已有三十余卷,后者多达数百册。
王泽鉴先生精通数国语言,曾先后在德、英、美、澳等国从事教学及研究工作,出版民法学说及判例研究、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等法学专著近二十册。
二、《民法总则》(增订版)简介台湾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教授,早已为祖国大陆法学界所熟悉,这不仅因为他多年来致力于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之间的法学交流工作,深得祖国大陆法学界人士的敬佩,更因为他的著作《民法总则》于2001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这部巨著也受到祖国大陆民法学界的重视。
王泽鉴教授注重运用理论以处理实际问题。
他的著作《民法总则》就说明他对理论与实例的并重。
数十年来,他的这种研究风格已经愈趋精致,甚至使台湾地区的民法学的研究达到一个更高的水平。
王先生在该书中提倡“实例研习”法,具体来讲就是在讲授民法理论时,通过一定的实例去讲述.而不是仅仅讲抽象的理论。
王先生的这部著作,着手于十余年前,最初于1982年在台湾地区出版,经反复修改补充,始成现在的规模。
祖国大陆的民法体系虽与台湾地区现在的“民法”体系略有差异,但就整体而言,民法理论基本相同,所以这部书对祖国大陆的民法学者而言也是十分有用、有所教益的。
在《民法总则》一书中,王先生应用法学方法,针对重要的裁判,分析检讨其理由构成,并就个别具体案件发掘阐释其所蕴含的法律原则,建构其理论体系。
本书以台湾现行民法总则编的编制体系为依托,借助实例,引导读者认识私法的价值理念与原理原则,把握民法上的概念形成与体系构造,了解私法上的基本规范模式;同时,藉由教科书与实例研习两者结合之体裁,意在使读者深刻体会民法总则与其他各编在体系、功能及解释适用上的关联,启发读者法学上的想象力,提升法学论证的素养。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

王泽鉴的《民法总则》是一本非常值得阅读的书籍,它不仅包含了丰富的民法总则理论知识,而且结合了大量的案例进行分析和解读,让我对民法总则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首先,这本书的写作方式非常独特,它结合了法学理论和实践案例,将抽象的民法总则概念和规则与具体的案例相结合,使得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这些概念和规则的内涵和外延。
同时,通过案例的分析和解读,也能够让读者更好地了解民法总则在实践中的应用和适用。
其次,这本书对于民法总则中的一些重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例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物权、债权的关系、法律行为等重要问题,都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分析。
这些问题的探讨不仅有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民法总则的基本原理和概念,同时也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
此外,这本书还注重对不同观点的梳理和评述。
在书中,王泽鉴教授不仅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同时也介绍了其他学者的不同观点和争议点,并对这些观点进行了客观的评述和评价。
这种写作方式不仅可以让读者了解不同的观点和学说,同时也能够培养读者的批判思维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
最后,这本书对于学习和研究民法总则的读者来说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不仅了解了民法总则的基本原理和概念,同时也学会了如何运用这些原理和概念来解决实际问题。
同时,这本书也为我后续的学习和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总之,王泽鉴的《民法总则》是一本非常优秀的书籍,它不仅包含了丰富的民法总则理论知识,而且结合了大量的案例进行分析和解读,使得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这些知识。
同时,这本书还注重对不同观点的梳理和评述,让读者能够了解不同的观点和学说,并培养读者的批判思维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
对于学习和研究民法总则的读者来说,这本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空玄清:王泽鉴民法总则读书笔记之二

空玄清:王泽鉴民法总则读书笔记之二权利?都是权利吗?一、关于权利那点事对于权利是什么,可谓神有神说,鬼有鬼论。
流传在人世间的比较符合法律人的胃口是法益说,首先法律是一种利益,然后法律予以保护。
享有特定利益的法律上的之力。
通说的正确性在于听起来很有道理。
二、请求权权利人得要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谓之请求权。
请求权不是独立的权利,是某权利的权能。
比如说债权的权能,物权也会产生权能,比如物上请求权,等等其他权利。
请求权乃权利的表现,与权利本身非属同一物,故请求权虽因时效完成而发生抗辩权,但权利本身仍然存在,只是无法发挥作用罢了!某教材都认为请求权属于权利,也是醉醉哒!三、抗辩权DATE:10月8日权利人行使权利时,相对人所得提出对抗权利人者,称之为抗辩。
此所谓之抗辩,包括狭义的抗辩以及抗辩权。
所谓狭义的抗辩,是指使请求权归于消灭的抗辩,抗辩权则是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时受到限制而已。
(一)狭义抗辩1、权利障碍抗辩权利障碍抗辩,是指权利人主张的请求权根本不发生。
例如:A.契约不成立、B.法律行为之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C.限制行为能力人自为法律行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D.法律行为违反强行规定、E.法律行为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F.法律行为不依法定方式、G.自始客观给付不能、H.无权代理人未得本人之承认。
2. 权利消灭抗辩权利消灭抗辩,是指权利人主张的请求权曾经一度存在,嗣后却归于消灭。
例如:债之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法律行为经撤销等。
(二)抗辩权在这里输(1) 永久性抗辩权:指经抗辩权人拒绝给付后,债权人之请求权永久不得行使。
例如:诉讼时效抗辩权(2) 暂时性抗辩权:指经抗辩权人拒绝给付后,债权人之请求权暂时不能行使,但待抗辩原因消灭后,债权人仍得行使请求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穷困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四、形成权权利人得单方以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改变,此种权利作用谓之形成权。
1. 单纯形成权与形成诉权依权利人之意思表示,于相对人了解或到达相对人时,就改变法律关系内容者,为单纯形成权。
王泽鉴:民法总则的规范体系、解释适用与教学研究

民法总则的规范体系、解释适用与教学研究王泽鉴台湾大学名誉教授一、绪说(一)民法总则与民法典的使命1.1986-2017:民事立法的总结与开展2.重大的历史人物(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调整民事关系(3)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4)顺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需求(5)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观(6)建立以宪法为基础的私法秩序(二)法典化理念的实践1.法典的体系(1)外部体系:编制体例(2)内部体系:法律原则2.法典构造(1)传统民法(台湾为例)(2)大陆民法典3.立法风格(1)三个特点:宣言、重复、完备(2)通俗、亲民、教育功能(3)逻辑、简明、典雅4.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1)民法通则(1986)的贡献与侷限①转型中的经济体制②发展中的法学:社会主义法制与市场经济法制的调和(2)民法总则(2017)的突破与发展(三)比较法与民法总则—传统基础与创新特色1.传统民法的基础(1)传统民法:德国、日本、台湾(民国)民法(2)共同的基础:私法一般原则和法律概念2.继受、创新与特色(1)继受与创新(2)特色与亮点(3)立法机制(4)学说共识(四)研究目的1.规范结构的分析:法律原则与体系构成2.探寻解释适用的基本问题3.教学研究:民法总则的请求权基础(五)比较法上的应用1.知彼知己(1)比较法上的根源(2)异同的发现:继受、创新、特色(3)规范的形成:立法政策与立法技术在採取不同于传统民法的规定时,特别说明其理由2.解释适用(1)以比较法作为法律解释的一种方法(2)连结于比较法的发展:判例学说二、法源、法律适用、法学方法论(一)法的发现与实践(二)法律规定1.通则第6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2.总则第10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3.国家政策作为一种法源的扬弃:法治发展的意义(三)台湾民法第1条的比较1.第1条:“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空玄清:王泽鉴民法总则读书笔记之十一

空玄清:王泽鉴民法总则读书笔记之十一物的分类之一一、不动产和动产 DATE:10月19日不动产如不动产分成土地和土地定著物1.不动产:土地和土地之定著物。
(1)土地:土地是这个国家民族发展的前提,是孕育中华民族的根本。
大陆范围内的土地归属于公有,分成国家所有(物权法:第四十七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如果土地中的土沙属于土地的一部分,而不是独立的物。
矿产没有出产之前,矿藏的性质和归属如何,值得研究。
未出产之前,属于土地的一部分,因为土地本来就是本国所有,矿藏也是国家所有。
但是不管是否具有采矿权人采取的矿产(动产)均归属于国家所有。
(2) 定著物:界定1、具有独立性:非土地之构成部分,但是附着于土地上,独立的供人适用的物。
定著物是社会观念上是独立的物。
比如水井不是定著物。
2、具有固定性。
非经毁损不能改变其物理性质的物。
3、不具有临时性。
临时性适用的物,不是定著物。
比如临时搭建的戏台,属于动产。
与土地出产物不同:土地出产物是从土地分离出来的无机物和有机物,范围上比天然孳息的范围要广。
案例1、轨道:如果是火车的轨道,属于定著物,但是临时性搭建的,比如说拍戏过程中,为了机器的临时使用的,此时属于非定著物。
2、房屋属于定著物,未完工但足遮避风雨之房屋亦为定著物。
二、动产不动产以外之物。
三、这动产和不动产区分的标准1、区分的理由有两点:(1)物理上的位置能否轻易变更。
(2)社会的意义以及经济上的价值的差别。
参见:洪逊欣,中国民法总论,页码217页。
2、区分的主要意义不动产物权之取得、设定、丧失、变更: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动产物权之变动,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二、主物和从物 DATE:10月19日 1、含义主物: 需要从物之帮助始能独立发挥其效用之物。
从物: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属于一人者。
2、要件1.主从物系数件独立物之间的关系,亦即主物非从物之成分2.从物必须常助主物之效用3.主物与从物必须同属于一人4.需交易尚无特别习惯:指判断某物是否为从物时,交易习惯具有优先性。
王泽鉴:法律行为

王泽鉴: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的功能、意义及要件甲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向丙购买某屋,并支付价金及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试就此例参阅第464条(新修正)、第465条(废止),第166条之1、第758条及第761条规定,说明: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如何区分,其区别具有何种意义?(一)法律行为的功能:实现私法自治私法自治,指个人得依其意思形成私法上之权利义务关系,已如上述。
法律行为乃实践私法自治的主要手段。
私法自治的精神在于“个人自主”,个人既能自主决定,就其行为应“自我负责”,相对人的信赖及交易安全亦须兼筹并顾。
民法总则关于法律行为的要件、行为能力、法律行为之标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等,所以不惮其烦,详设规定,即在于调和个人自主及自我负责两项原则。
必须从此观点,去探究民法总则关于法律行为每一个条文的规范意义,始能于具体案件作合理的解释适用!(二)法律行为的意义“民法”对若干基本核心概念,如人、权利、物等皆未设定义规定。
关于何谓法律行为,亦无明文,学者所下定义,基本均属相同【法律行为系民法上重要之基本概念,特摘录各家见解如下,裨资比较。
李宜琛谓:法律行为云者,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私法效果之法律要件(《民法总则》第208页)。
胡长清谓:法律行为者,以私人欲发生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为要素,有此表示,故发生法律上效果之法律事实(《中国民法总论》,第207页)。
梅仲协谓:法律行为者,私人之意思表示,依私法之规定,可以达到所希望之法律效果也(《民法要义》,第121页)。
洪逊欣谓:以意思表示为其成立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法律要件(《中国民法总则》,第242页)。
史尚宽谓: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法律因意思表示而使发生法律上效力之私法上法律要件也(《民法总论》,第266页。
郑玉波谓:法律行为者,乃以欲发生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民法总则》第217页。
?知识锦囊用大陆《民法典》分析王泽鉴民法总则案例(一)
知识锦囊用大陆《民法典》分析王泽鉴民法总则案例(一)在应对案例时,需要根据案件事实,依次检索请求权基础:合同(主请求权、次请求权)、准合同(缔约过失、无权代理)、无因管理、物上请求权、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别把它碾碎。
王泽鉴民法总则案例(一)案例一案情:甲在某大学摆设饮料自动贩卖机,乙投入两个硬币购买一罐咖啡,咖啡出来后,该两个硬币因机器故障跳出,乙见四处无人,乃取该两个硬币放入口袋,适为甲的职员发现。
试问甲得否向乙请求返还该两个硬币?(注:本案例出自于王泽鉴《民法总则》P34)问题:甲得否请求乙返还两个硬币?请求权基础一:甲请求乙返还该两个硬币,其请求权基础为《民法典》第235条。
一、甲要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需合乎以下三项要件:(一)该请求权已产生;(二)该请求权未消灭;(三)该请求权可强制执行。
下文即逐项检验之。
二、甲对乙之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已发生?(一)该请求权之发生的构成要件为:甲是该硬币的所有权人,乙为无权占有。
(二)甲是否为该硬币的所有权人?根据给定事实,甲摆设饮料自动贩卖机属于发出要约,乙投入两个硬币购买咖啡则为承诺,双方成立买卖合同。
硬币已经交付,甲取得硬币所有权,虽硬币因机器故障跳出,其所有权仍属于甲。
(三)乙是否为无权占有?乙将硬币放入口袋而占有,但欠缺占有的本权,成立无权占有。
(四)结论:甲对乙返还两个硬币的请求权已发生。
三、甲对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已消灭?(一)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消灭事由包括:履行(557Nr.1)、抵销(557Nr.2)、提存(557Nr.3)、免除(557Nr.4)、混同(557Nr.5)、不能(580)、债权让与(545+546)、免责的债务承担(551)等。
(二)本案无上述请求权消灭事由。
(三)结论:甲对乙之返还原物请求权未消灭。
四、甲对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可强制实现?本案中,乙对甲不享有任何一时之抗辩权,亦不享有任何永久之抗辩权,故甲对乙之请求权可强制实现。
王泽鉴「民法总则」规定的请求权规范与法院裁判
王泽鉴「民法总则」规定的请求权规范与法院裁判本文节选自「案例研究与民法发展」,原文刊于「法律适用」2017年第18 期,作者王泽鉴,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授权转发--------裁判先例之所以具有此种事实上规范效力,并非其为裁判先例,而是在于裁判被正确解释或具体化的规范。
请求权基础的构造和功能《民法总则》规定了民法上主要的请求权规范基础请求权基础。
请求权基础系指能够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物之交付、所有权移转、支付价金、赔偿道歉等的法律规范。
兹为简约文字说明,特以下表说明《民法总则》上的请求权基础,并依其通常的检查次序加以排列:请求权基础系由要件与法律效果构成的完全法条,与辅助性的不完全法条如定义性、补充性法条共同建构民法的规范体系。
大陆民事立法的发展完善了请求权基础,使人民得藉由请求权的行使保护其合法利益。
法院裁判就在寻找、认定、解释适用当事人得为主张的请求权基础,包括法律的解释与法之续造。
此亦为案例研究的任务。
请求权基础方法应作为法律教育与法官养成的重点。
请求权基础的适用《民法总则》规定的请求权基础,多承继民法通则的规定,并加以补充。
兹依序说明其在适用上值得注意的若干问题:1.法律行为不生效力(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法律效果《民法总则》第 157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二个请求权基础:(1)给付返还请求权比较法上无类此立法例,难免争议的有三个问题:①所谓没有必要返还,指何种情形而言。
②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或特别规定的适用关系。
③非财产给付合同如劳动、承揽、委任、合伙等如何处理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2)缔约上过失值得研究的是未成年人的保护,及其与侵权行为的竞合关系。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读王老先生《民法总则》,字里行间,通透平实而不晦涩;其结合学说与判例的形式,使人联系实践,易于知解,盖民法总则,乃民法物权法、债法、婚姻法、继承法共有之抽象,提取最小公因式,便于立法之系统、精细。
台湾民法立法例采德国、瑞士、法国之形式内容,更多吸收了德国民法典的抽象概括之优点,立法例上采总则-分则形式,此种形式不紧使民法系统全面疏而不漏又能最大程度上减少法律碰撞产生的漏洞,同时在适用上给予较明确的规范价值位阶的指引。
民法总则是分则“形而下”之“上层”,学习民法总则便于体系的掌握民法全面概貌。
为更加细微掌握民法各支流打下基础,由树根及于枝末而水到渠成,笔者品读半月,获益匪浅,于此整理,从头至尾,以点带面,是为巩固所得而留日后温故知新。
全书十二章,盖第一、二章乃偏法理学与法学方法论。
是关于民法渊源与民法解释及漏洞补充的内容,此内容于其《民法思维》对应内容相当,又因此部分法理学与法学方法论类似之描述早在魏德士《法理学》及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得知,且固认为更加详实。
然绪论以耶林《为权利而斗争》为引入,别开生面。
耶林认为为权利而斗争不但是权利,更是对于自己应尽的义务,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其此番论述,激情而鞭辟入里,其说到的关键词“权利感情”,国家应该培育民众之权利感情,对于国民施行教育的是私法,绝不是公法。
其得出的结论是“对国外要发扬国家的声望,对国内要建立强国的基础,莫贵于保护国民的权利感情;且应施以教育,使国民的权利感情能够生长滋蔓”,其认专制政府蔑视私权,人民盲从,在外国侵略时必将萎靡不振。
然引用文人鲁迅的一句话“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
”更反思中国和世界历史,多少国家虽处专制,但毅然可以保留自己的文明,如晚晴以后的中国。
之所以如此,我认为人民的某些权利感情是与生俱来的,是带有自然法属性的,社会、政治属性之权利固可压抑,但自然属性之权利,断不可剥夺。
人类作为一种独特的动物种群存乎世界,必有其亘古不变之存在,此种存在之维持以某种私权为底线,如生存的权利。
民法教学讲义(王泽鉴)
民法教学讲义(王泽鉴)第一章绪论第一节不当得利的意义、机能及体系构成第一款问题的提出在社会生活经济活动,一方受利益,他方受损失,财産发生变动,时时有之,处处有之.例如:飞.甲投巨资兴建商场,邻近乙的房屋的价值剧增,甲渔港建灯塔,乙渔港地渔民某丙常加利用,夜航埔鱼;甲爬登乙后院大树,观赏丙主办的世界杯棒球赛:2 .甲不知对乙欠款业已清偿,再爲支付。
3 .甲售某件油画给乙,乙转傅给丙,乙与甲约定丙得直接向甲请求:甲对丙交付该画后,发现甲与乙、乙与丙间的买卖契约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4 .甲出租A 屋给乙,月租l 万元。
乙违约将该屋以15 以冷元转租于丙。
5 .甲之子(未成年人)毁损乙的汽车,丙误认系其子所爲,而对乙爲赔偿。
6 .甲发现其所扶养的婴儿乙,系其妻丙与丁通奸所生之子,提出婚生子女否认之诉:7 .甲对乙银行撤销支票的委托付款,乙银行的职员疏于往意,仍对持票人丙付款。
2 债法原理9 .甲擅将乙寄托的某书赠与于善意的丙,并爲交付,由丙善意取得其所有权。
9 .甲误乙的油漆爲其所有,油漆其墻。
10 .甲未经乙的同意,拍摄乙的泳装照片,作爲杂志的封面女郎,杂志扬梢,获巨利。
在上揭事例,法律上所面临的问题是;当事人间的财産变动究竟应予维持,抑或不予维持,而应成立不当得利,在一定要件下,使受益者应向受损者,负返还其所受利益的义务?第二款不当得利的意义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负返还的义务。
关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民法系于第179 条至第183 条设其规定。
乙的房屋因甲于邻地兴建商场而增值,乃属反射利益,并未致乙受损害;在利用他人灯塔夜航捕鱼之例,亦属如此,均不成立不当得利(例题l )。
〔’〕甲不知欠乙债务己清偿,仍爲支付(例题2 ) ,系典型非债清偿,乙应属不当得利:须注意的是,一方受利益,致他方受损害,是否无法律上原因,与其他法律领域具有关联弓买卖契约不成立或无效时,一方当事人所受领的给付应如何返还,涉及到债权行爲与物权行爲无因性理论(例题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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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什么要向学生同时推荐
郑玉波先生的《民法总则》和王泽鉴先生的《民法总则》
在讲授民法课过程中,我发现学生,尤其是低年级学生总不能很好地掌握民法的基本架构,同时对于记忆复杂的民法概念体系有畏难情绪,以至于在“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民法基本课程开设后,学生对于民法知识的了解还停留在杂、乱、散的状态,这不仅妨碍了民法体系的建立,而且也容易挫伤学生们的学习积极性。
据我观察,学习方法的不合适是造成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
大陆法系的法律规范是由概念来建立的,概念是抽象的,所以法学就是一套概念体系。
掌握了概念体系就掌握了法学,这套概念体系的完整性非常重要。
我国传统民法教学也一直遵循从概念、原理等抽象事物到具体规则规范及实例之逻辑思维规律,对于学生基本功的训练很有意义。
但是,由于我们的法学专业学生年龄小、社会阅历浅,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效果并不见好,近些年来,法学教学改革尝试从具体案例分析到基本概念及理论的抽象的学习方法,有的学校甚至尝试完全意义上的案例教学,这些学习方法的运用,虽然克服了抽象方法的一些问题,但学生对于民法体系的建立和民法知识的完整性掌握却明显不足。
因此,我试图通过课外学习这一途径,和同学们共同阅读郑玉波先生和王泽鉴先生的《民法总则》,以探寻适合我们的民法学习方法。
郑玉波先生是50年代台湾地区最有影响力的法学家,司法院大法官,其研究领域横跨民法、商法,相关著述成为公认的经典之作,其中也包括《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是一本教材形式的专著,写作方式是从抽象到具体,全书内容的安排从概念开始,越抽象的概念越在前,以引导学生构建完整的民法体系和知识结构。
王泽鉴先生是台湾著名民法学家,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
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
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
其丰富的学习及教学经历为王先生探求民法的研习方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社会生活的速变和法律规范滞后产生矛盾,研习实例对于民法理论的阐释和发展意义不可低估,同时,为激发学生研习民法的热情,王先生在其系列研究成果中凸显了不同
于传统民法学习方法的传播,即从具体案件出发,再到抽象理论的总结,以弥补传统教材的缺陷,使学生能够真正喜欢运用复杂的民法概念体系。
就我的经验看,先阅读郑玉波先生的《民法总则》,在初步掌握民法概念体系的基础上再阅读王泽鉴先生的《民法总则》以及王先生的《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丛书八本),在此基础上,我们一起尝试用图表将复杂的民法体系图显出来,用最简单的方法帮助同学们建立起民法体系。
——谭桂珍
2008年4月11日
王泽鉴《民法总则》导读
台湾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教授,早已为祖国大陆法学界所熟悉,这不仅因为他多年来致力于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之间的法学交流工作,深得祖国大陆法学界人士的敬佩,更因为他的著作《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于数年前在大陆出版,这部八集的巨著也受到祖国大陆民法学界的重视:王泽鉴教授在台湾大学担任民法教职数十年。
在引导学生研究民法时,不仅向学生传授最全面、最先进的理论知识,更注重教导学生如何运用理论以处理实际问题。
他不仅在教学中贯彻他所侣导的“实例教学法”,也在研究工作中运用理论与实例结合的方法。
他的著作以《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为名,就说明他对理论与实例的并重。
数十年来,他的这种研究工作已经愈趋精致,甚至使台湾地区的民法学的研究达到一个更高的水平。
这样说是不过分的。
大陆法学派的学者,因为他们国家多有民法典,所以在民法教学中注重以民法典为依托的理论阐述。
当然,在讲述理论中也少不了举例说明。
这时,举例只是一种辅助方法,一般不写在著作中,也不受到十分重视。
中国传统的(自民国直到现在)民法教学就是这样的。
近年来也有学者提倡英美式的案例教学法,据我看来,根据案例教学有其不足之处。
因为案例是有限的,其涉及的理论不会包罗民法全部,因而仅靠阐释案例,并不能把民法理论全面地讲到。
为把这两方面结合起来,王泽鉴教授提倡一种方法,这就是在他的一套新的著作——《民法丛书》——中所应用的“实例研习”法。
这种方法就是在讲授民
法理论时,通过一定的实例去讲述.而不是仅仅讲抽象的理论。
这些实例有的取自现实的司法实践(即如判例和案例),有的出自讲授者的设想或编制,因而可以涉及民法的每一方面、每一理论,而不受限制,这是其与判例教学不同的地方。
另一方面,这些实例仍是按照民法的体系,以民法法典的编制体系为依托。
学生学过后得到的仍是全面的民法理论,不只是一些片断的东西。
这种方法在德国、日本也得到运用,收到很好的效果。
在阅读推荐书目之后,民商法教研室会与4月下旬开始针对每本书组织一次讨论与交流活动,大家可以通过书评、读后感或者现场交流等方式加深自己对民法的进一步理解,请有兴趣的同学在本班班长或者学习委员处报名,班长或学习委员将每个小组的参加同学名单汇总之后,交到到学院教务办公室曾颖(6126070)老师处,以便由学院资料室统一购置图书。
《民法总则》目录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法律的斗争
第二节民法的体系构成及编制体裁
第三节民法总则、民法的学习与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
第四节民法的历史基础、伦理性、社会模式及民法的发展趋势
第二章民法的法源及法律的适用
第一节第条、法源及法学方法
第二节法律及其解释
第三节习惯法及习惯
第四节法理与类推适用
第五节判例与学说
第六节使用文字的准则
第七节决定数量的标准
第三章法律关系与权利体系
第一节法律关系的结构分析
第二节权利的概念、功能及体系
第三节物权与债权
第四节请求权、抗辩权及形成权
第四章权利主体
第一节自然人
第二节法人
第五章权利的客体一物、财产、企业
第一节概说
第二节物
第三节财产与企业
第六章权利的变动
第一节总论
第二节法律行为
第王节法律行为内容的限制
第四节行为能力
第五节意思表示
第六节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第七节意思表示不自由
第八节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七章条件与期限
第一节概说
第二节条件
第三节期限
第八章代理
第一节总说
第二节代理的要件及法律效果
第三节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
第四节代理权的发生、范围与消灭
第五节无权代理
第六节代理制度的体系构成
第九童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无效、得撤销及效力未定一
第一节概说
第二节无效的法律行为
第三节得撤销的法律行为
第四节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
第十章期日与期间
第十一章消灭时效
第一节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消灭时效的意义及存在理由一权力的行使在时间上的限制一
第三节消灭时效的客体
第四节消灭时效的期间
第五节消灭时效期间的起算
第六节消灭时效中断与消灭时效不完成
第七节消灭时效完成的效力
第十二章权利的行使
第一节概说
第二节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第三节权利的自力救济
主要参考书目
中文事项索引
附录:台湾地区现行“民法”总则部分
推荐阅读版本:
《民法总则》,王泽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指导老师:谭桂珍
民商法教研室
2008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