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地产中介管理制度
房产中介管理制度⑥文员

协调内部沟通
文员需要协调公司内部各部门 之间的沟通联系,保证信息畅 通,提高工作效率。
管理公司文件资料
文员负责收集、整理、分类和 保管公司的文件资料,确保资 料完整、准确、有序。
接待来访客户
文员需要热情接待来访客户, 及时解答客户咨询,为客户提 供必要的信息服务。
沟通和协调
文员需要与同事、客户和房东进行 沟通和协调,包括电话接待、邮件 处理、会议组织等,保证中介管理 的顺畅进行。
文员在中介管理中的作用
提高工作效率
文员通过对信息的准确记录和 整理,以及对文件的科学管理 和归档,可以提高中介管理的
效率和质量。
保障信息安全
文员需要对中介管理的各种信 息和文件进行保密管理,确保 客户信息和房源信息的安全性
中介管理制度对文员工作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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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工作职责
文员应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对各项工作任务 做到心中有数,并按照工作优先级进行合理安 排。
优化工作流程
文员应积极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同 时注意防范风险,确保工作流程的合规性和安 全性。
建立良好沟通机制
文员应与同事、上级和其他部门建立良好的沟 通机制,及时获取信息、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促进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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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管理制度对文员工作 的要求和规范
中介管理制度对文员工作的要求
遵守工作纪律
文员应严格遵守中介管理制度中的工作纪律规定,如按时上下班 、不擅自离岗、不泄露公司机密等。
提高工作效率
文员应积极提高工作效率,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 并保证工作质量。
规范文档管理
文员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文档管理要求,对各类文件进行分类、归 档、保管和备份,确保文档安全可靠。
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4.17•【字号】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施行日期】2023.04.17•【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05年10月28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9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4月25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1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12月29日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3年4月4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房地产转让第四章房屋租赁第五章房地产抵押第六章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房地产抵押等房地产经营行为,不包括土地出让。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地产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
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工商行政、税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建设、公安、民政、安全生产管理、环保、卫生、教育及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与房地产交易相关的管理工作。
2023年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

2023年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确保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2023年,我国将出台一系列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将有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一、中介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1. 准入机制:房地产中介机构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合法资质方可开展经纪业务。
2. 退出机制:对于不符合资质要求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将依法予以注销登记,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二、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规范1. 信息公开:中介机构在办理房屋租售时,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房源信息和中介服务信息,并及时更新。
2. 佣金收取:中介机构应主动告知消费者有关佣金的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并不得收取高于规定标准的佣金。
3. 合同签订:中介机构应与消费者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并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4. 服务质量:中介机构应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不得虚假夸大宣传,不得以欺骗等手段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
5. 保护消费者隐私:中介机构应严格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和权益,不得将其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6. 财务管理:中介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不得挪用、侵占消费者财产。
三、中介机构的职业素质要求1. 从业资格: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不断参加培训,提升专业素养。
2. 诚信经营: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不得为了私利损害客户的利益。
3. 服务质量: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能够为消费者提供专业、周到的咨询和服务。
4. 技术能力: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应熟悉房地产相关知识和市场动态,具备分析判断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5. 诚信记录: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从业人员,将依法纳入诚信记录,限制他们从事房地产中介行业。
四、监管和处罚措施1. 监管机构:建立健全房地产中介行业监管机构,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工作。
房产中介公司规章规章制度

房产中介公司规章规章制度
一、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经纪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a)根据房地产中介公司的章程,按照其宗旨和宗旨缔结房地产买卖、出租、租赁合同;
b)根据中介合同和房地产中介公司的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将买卖、出租、租赁房地产的双方纳入招标、竞价或其他选择业务;
c)将有关的房地产及其他物品推介给客户;
d)从有关房地产交易的双方处收取佣金;
e)其他经审批后正确行使的权利。
2、经纪人应当:
a)遵守有关房地产中介规章制度,尽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b)将买卖方的权利和义务,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房地产中介公司的规章制度等提供客户;
c)真实、准确地履行有关房地产中介服务及相关活动的义务;
d)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占取客户财物;
e)不得挪作他用、偷窃客户之物、将客户之物贩卖;
f)不得采取冒充、欺骗、暴力、勒索等手段,进行房地产交易;
g)不得以任何形式认可或协助非法的房地产交易;
h)将有关房地产的资料准确反映给客户;
i)佣金的计算、付款及收取等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j)其他在履行职责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房地产中介公司的责任
1、房地产中介公司负责管理经纪人。
房产中介所规章制度

房产中介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提高房产中介服务水平,保障房产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房产中介所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房产中介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勤勉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房产中介所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规范管理流程,保证服务质量。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房产中介所应当设立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符合规模和业务需求的管理组织架构。
第六条房产中介所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等机构,明确公司治理结构。
第七条房产中介所应当设立总经理办公室、市场部、运营部、客服部等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职责。
第八条房产中介所应当聘用具备相关资格和经验的专业人员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第九条房产中介所应当规范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行为,保证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房产中介所应当对员工进行培训,提升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十一条房产中介所应当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包括客户接待、信息采集、市场分析、合同洽谈等环节。
第十二条房产中介所应当保护客户的隐私信息,严格遵守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房产中介所应当确保所提供的房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或虚假宣传。
第十四条房产中介所应当依法履行监管义务,不得参与不正当竞争和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房产中介所应当对客户提供的委托协议和合同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合法有效。
第十六条房产中介所应当按照客户的要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方案,并及时跟进服务进展。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七条房产中介所应当建立客户档案,记录客户信息和需求,随时掌握客户动态。
第十八条房产中介所应当建立房源档案,记录房产信息和交易条件,保证房源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房产中介所应当建立财务制度,规范收支管理,保证账目清晰明了。
第二十条房产中介所应当遵守税法规定,及时缴纳税费,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房产中介所应当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对潜在风险加以防范和控制。
中介卖房有什么规章制度

中介卖房有什么规章制度一、中介资质中介卖房机构必须经过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认可,取得合法的执业资格,才能从事中介卖房业务。
目前,我国的中介机构主要分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不动产登记机构。
前者主要负责协助买卖双方达成房产交易,后者主要负责不动产登记和登记监管。
中介机构必须定期进行资质审核和检查,确保其业务合法合规。
二、信息披露中介卖房机构在介绍房产时,必须向买卖双方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包括房产的产权证明、面积、房屋结构、周边环境等相关信息。
同时,中介机构还需告知买卖双方有关房产交易的法律法规和税费规定,避免双方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纠纷。
信息披露是中介卖房业务的基本原则,也是确保房产交易公正、公开的重要保障。
三、收费标准中介卖房机构的收费标准必须合理合法,不得擅自调高或降低费用。
一般情况下,中介机构的收费主要包括服务费和广告费两部分。
服务费是指中介机构为买卖双方提供的介绍、协调、咨询等服务费用;广告费是指中介机构为房产做宣传所需的费用。
另外,中介机构还需向买卖双方提供收费明细,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具发票。
四、合同签订中介卖房机构与买卖双方之间需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发生纠纷。
合同内容一般包括房产信息、服务内容、服务费用、费用支付方式、责任限制等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需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如有疑问可向中介机构进行咨询。
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如有违约行为,应依据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五、保密义务中介卖房机构在进行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买卖双方的个人信息和交易细节。
包括房产的价格、房主的姓名、联系方式、财产状况等相关信息。
同时,中介机构还需保护客户的隐私权,不得私自使用客户信息谋取私利。
保密义务是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原则,也是中介卖房业务的基本准则。
总之,中介卖房是一项涉及多方利益的服务行为,中介机构需遵守一系列规章制度,确保房产交易的公平、公正、合法。
2023年房地产交易管理规定

2023年房地产交易管理规定【前言】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发展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如房价上涨过快、投机炒房现象严重、交易信息不透明等。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购房者和开发商的权益,2023年,政府对房地产交易管理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
以下是2023年房地产交易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房地产交易信息公开】为提高市场的透明度,确保购房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要求开发商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提供全面的交易信息公开。
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项目的规划、建筑面积、用途、价格、销售情况等信息。
同时,政府将建立统一的房地产交易信息平台,供购房者和开发商查询和交流。
【二、房屋质量保证】为确保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规定开发商应当向购房者提供有效的房屋质量保证。
开发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提供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和工程施工。
购房者在交房后一年内发现房屋质量问题,有权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更换或者退还购房款项。
【三、限制投资性购房】为防止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和房价过快上涨,对购房者进行投资性购房进行限制。
政府规定购房者在一定时限内(如5年)不得将购房房屋转让给第三方或者出租,以防止炒房行为的出现。
同时,对于购买二套及以上房屋的购房者,将适当提高购房首付款比例,以减少购房负债风险。
【四、规范预售和销售行为】规定开发商在预售和销售环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损害购房者的权益。
要求开发商在预售时提供真实的房屋面积、楼层、朝向等信息,不得虚假宣传。
在销售时要求明码标价,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额外费用。
政府将加强对开发商的监督,确保其预售和销售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五、加强购房者权益保护】政府将加大对购房者权益保护的力度,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加大对违法违规开发商的处罚力度等方式,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同时,建立健全争议解决机制,加快解决房地产交易纠纷,让购房者能够便捷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房产中介公司规章制度范文

房产中介公司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公司房产中介业务的运作,维护企业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从事房产中介业务的员工,并对员工的工作行为、职责和考核进行规范。
第三条定义1.房产中介公司:指专门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公司,以出租、买卖、代理等方式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
2.员工:指被我公司录用,从事房产中介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组织架构我公司设有董事会、执行委员会、综合部、销售部、客服部、法务部等部门。
各部门的职责如下:1.综合部:负责公司的日常事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等工作。
2.销售部: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推广业务,开展市场调研等工作。
3.客服部:负责对接客户需求,解答疑问,处理投诉和纠纷等工作。
4.法务部:负责监督公司的合规运营,管理法务事务,处理法律纠纷等工作。
第五条职责划分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决策重大事务等。
2.执行委员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策,组织和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3.综合部:负责公司日常事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设施管理等。
4.销售部:负责客户接待、业务推广、合同签订等。
5.客服部:负责与客户沟通、解答疑问、处理投诉和纠纷等。
6.法务部:负责监督和管理公司的合规运营、处理法律事务、处理纠纷等。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六条业务流程我公司业务流程如下:1.客户咨询:客户通过电话、线上平台等渠道咨询相关房产中介服务,并提供相关信息。
2.需求确认:我公司客服部门与客户进行详细沟通,确认客户的具体需求和要求。
3.房源匹配:销售部门根据客户需求,在系统中匹配合适的房源,并将房源信息提供给客户。
4.约房看房:销售部门与客户协商安排看房时间和地点,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房产咨询服务。
5.签订合同:销售部门与客户就租赁、买卖等事项达成一致后,签订相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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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地产中介管理制度2023地产中介管理制度1(一)、为规范房地产中介公司体系vi的正确使用,保证品牌在全国的统一形象,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之'vi',为英文'visualidentity'的缩写,如无特别指出,系指房地产中介公司体系标志、商标、图案、物品等的外观识别。
(二)、房地产中介公司的'vi管理制度采用申报审核制。
(三)、申报范围:凡涉及房地产中介公司标志、商标及房地产中介公司相关信息的文件、宣传品、物品等(简称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示例:区域分部之文件模板、装修方案、宣传品、广告的内容、办公用品、礼品等;区域分部内各中介店之文件模版、装修方案、宣传品/广告、办公用品、礼品等。
(四)、管理责任分工:1、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vi专员审查、监督武汉中介店vi情况2、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各中介店:执行vi规定,保证视觉传播的一致性(五)、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在收到关于vi设计,制作的申报后,24小时内给予回复意见(六)、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有权禁止区域内的中介店正在使用的不符合vi管理规定的物品(包括文件、宣传品、办公用品或其他)的继续使用,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中介店自行承担。
(七)、对不能符合vi规定的特殊情况,中介店应及时向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市场部进行申报,经批准、备案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八)、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市场部随时对发现中介店违反本办法及其他vi管理规定的情况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的形式进行提醒,中介店应在收到该邮件或传真的24小时内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做出答复,并予以及时纠正。
(九)、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有权在本办法及其他vi管理规定确定的最低标准之上,对中介店进行更高标准的管理规定。
(十)、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对中介店的监督与处罚1、中介店违反本办法及其他vi管理规定,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有权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改正。
2、如中介店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3日内拒不改正的,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有权对其处以500元金额的罚款,并可责令其限期改正;该罚款可每7日连续适用直至该区域分部改正其错误行为为止。
罚款所得费用将记入年度经纪人嘉奖基金。
3、中介店在6个月内连续两次发生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通知后虽予以及时改正的,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仍有权就每次违规行为对其处以1000元金额的罚款。
前述'6个月'期间的计算以《整改通知书》发出之日为准。
4、如中介店严重违反vi管理办法,致使房地产中介公司体系的声誉与形象受到严重影响,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可依区域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单方解除合同,将该区域分部开除出房地产中介公司体系。
5、各中介店必须保持店容店貌整洁美观,符合房地产中介公司vi要求。
以《中介店vi形象及物品摆放管理细则》为准。
区域分部将不定期对各中介店店容店貌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公布。
检查不合格的中介店将被下达《整改通知书》,3日内改正不规范行为,逾期不改者将视程度不同处以200元的罚款。
6、为了房地产中介公司在中国各个区域的广告宣传口径统一,各区域的中介店严禁私自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在任何媒体上刊登任何广告。
有需要刊登者请将设计样稿发至武汉区域市场部进行审核,经过同意签字方能刊登。
如发现随意刊登者,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有权发出《处罚通知书》处以500元罚款。
7、经纪人着装标准:(1)、女经纪人着装标准:金色制服(体系统一定制的西装外套)、白色衬衣、深色正装西裤、深色正装皮鞋。
男经纪人着装标准:金色制服(体系统一定制的西装外套)、白色衬衣、体系内领带、深色正装西裤、深色正装皮鞋。
不按规定着装,违规经纪人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有权发出《处罚通知书》并处罚金人民币50元每次。
(2)、中介店经纪人参加营销活动如社区活动、房展会等,经纪人必须统一着装,统一使用带区域标志、标识的物品。
违规经纪人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有权发出《处罚通知书》并处罚金人民币50元每次。
(3)、中介店经纪人参加区域活动如嘉奖大会、培训等必须统一着装,统一使用带区域标志、标识的物品。
违规经纪人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有权发出《整改通知书》并处罚金人民币50元每次。
8、广告与促销:(1)、店需按中介合同的规定向房地产中介公司体系交纳全国广告基金。
(2)、店一旦经过核准予以正式开业,必须按照武汉区域分部的安排参加联合广告,除交纳全国广告基金外,中介店必须保持武汉区域分部确定的最低广告标准。
(3)、店可自行决定如何做本店的店内广告,但如是幅面展示必须通知区域确定vi形象。
(4)、店可尽量寻找那些愿意为自己的房屋做广告付费的客户。
在公司管理者批准的情况下,经纪人也可以为客户做广告,但须自己付费。
9、灯箱使用办法:灯箱开启时间夏季:开启时间为20:30—10:30分其他时间:开启时间为20:00—10:00分违反规定的中介店武汉区域分部有权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改正。
6月内连续两次发生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通知后虽予以及时改正的武汉区域分部仍有权就每次违规行为对其处以1000元金额的罚款。
前述'6个月'期间的计算以《违规行为纠正通知书》发出之日为准。
备注:《整改通知书》示例:见附件三《处罚通知书》示例:见附件四《中介店vi形象及物品摆放管理细则》示例:见附件五2023地产中介管理制度2(一)、制式委托书与制式《租赁合同》由区域统一印刷;《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由各中介店自行向所管辖的房产交易部门购买,均有相应的合同编号,各中介店店秘应规范、监督经纪人合同申领、归还的相应备案,《租赁合同》和《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一但有遗失,《租赁合同》罚款元,《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罚款5000元,而且要在报纸刊登作废声明。
(二)、制式委托书是客户与中介店之间的协议(中介店签署协议时使用公司注册名称,而不是特许商号)。
当客户无论是买方、卖方中两方或一方,通过本中介店的经纪人经纪活动而实现买卖或租赁交易时,中介店首先要求客户双方使用《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或区域制式《房屋租赁合同》。
(三)、各中介店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使用区域制式委托书、《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或区域制式《房屋租赁合同》。
中介店店长有责任、有义务规定并教育本店所有业务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使用制式委托书、《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制式《房屋租赁合同》。
任何不使用体系制式委托书与规定合同的中介店经纪行为都将是对整个体系一致性、标准化的伤害,将是对century21威信及中介店信誉的伤害。
若发生此类情况,一经查实,区域分部将有权根据《century21中介特许经营合同书》要求中介店改正并承担相应后果。
(四)、中介店向区域申购(取得)的每一份制式委托书与合同,无论本委托事项是处于任何一种状态,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期内、已成交、已过期、已取消(作废),或本委托与合同尚未使用,中介店都有义务在《century21中介特许经营合同书》规定的合同期限及合同终止后的三年内统一妥善保存,做好保管工作。
(五)、本规范制订依据是房地产中介公司中国总部的区域销售信息系统指南以及合同报表管理要求,同时结合房地产中介公司体系的业务现状及其需求。
因此依据体系内部业务类型及流程的拓展,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保留对此规范的修订权。
(六)、中介店在签署完合同后须在次月5日前将上月所签合同的复印件送至区域连锁服务部备档。
『含《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和制式《房屋租赁合同》』ⅱ、合同禁用语言说明(一)、注意事项:切记核实卖方为房屋直接权属人,切记核实房屋所有产权人均已知情并同意出售该房屋产权。
(二)、合同填写'七不可七必须'七不可:1、不可出现合同更名;2、不可出现超出收费标准的费用(如:客户无营业税、无个税,中介店依旧收取客户营业税和个税或收取客户看房费);3、不可出现对客户承诺过户费用;4、不可出现对客户承诺房屋的房龄;5、不可出现对客户承诺按揭贷款的金额;6、不可出现对客户承诺办证时间;7、不可出现卖方无房屋权属证明即签署三方合约;七必须:1、必须填写水表、电表、天然气表、防盗门、有限电视基础设施(没有以上设施的除外);2、必须填写卖方留置物品及相关详细信息(空调:挂机一部,柜机二部,洗衣机);3、必须填写'因自行交接所产生的风险,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客户自行交接钱款的)4、必须填写营业税、个税谁承担;5、必须填写的过户时间约定(一次性)'3个工作日',(按揭)'乙方银行面签通过3个工作日';6、必须填写的附加条款:甲乙双方按要求准备资料的同时也应无条件积极配合丙方办理该房产的过户、贷款、钱款,物业水电交接事项;因甲乙双方问题影响丙方办理,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必须填写'内容必须一致,若不一致的,以丙方留存为准。
';备注:《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填写范本见附件六2023地产中介管理制度3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发布根据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第二章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第四条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精力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房地产咨询人员的考试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
第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第六条房地产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