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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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Measures of Hunan University for Scientific Research Awards

第一条为调动广大教学科研人员从事高水平、原创性科研活动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学校科研工作的整体水平和科技竞争能力,对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科技服务及科研管理工作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以我校为首完成的科技成果,在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之后,可在规定期限内,由项目完成人申请,学校推荐申报湖南省或相关部门的科技成果奖励,经相应部门推荐还可以申报国家科技成果奖励。

第三条学校对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科技成果奖励、社会科学奖励及科技部登记认可的社会力量奖励(包括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的科研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说明:

1. 科研奖励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的国家及省政府颁发的国家及省政府最高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国际合作奖、科技进步奖和经科技部批准正式登记的社会力量奖及国家和省、部设立的社会科学奖(人文社科类社会力量奖以教育部年报统计确定的为准)。影响重大的专项奖(如何梁何利、当代发明家、优秀设计、建筑、艺术奖等)根据相应奖励级别给予奖励。

2.我校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获奖项目,按相应等级奖金的1/N 计算。(N 为我校在获奖单位排序中的序号)。

第四条 学校鼓励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批准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奖励0.3万元;批准授权的实用新型每项奖励0.1万元。实施并取得良好经

济效益,获得国家专利局优秀专利奖的按省科技进步二等奖给予奖励;获得国家专利局专利金奖的按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给予奖励。 第五条 学校鼓励基础性研究,对我校教学科研人员以第一作者(湖南大学为第一单位)发表的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注:同一篇论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学校鼓励技术成果转让,对转让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转让费在100万元以上的技术成果,学校与学院将提成部分的30 % 奖给课题组作为研究发展经费;在校内转化的科技成果同等对待。

第七条学校每年教师节对科技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同时对直接从事科研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八条学校每二年评选一次科研标兵,每次评选10人,每人奖金1万元。科研标兵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凡我校与外单位合作取得的科技成果,由外单位申报获得的各类奖励,合作发表的论文,我校有关人员(项目负责人、参加人、论文作者等)应及时持获奖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科技处、社科处进行登记统计。不按时举证登记的不予表彰。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凡已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违背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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